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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哪些人可以申请城市救助?受助人员要注意什么?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可以申请城市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救助站会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要求申请救助人员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流浪乞讨的原因、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联系方式等情况,并予以登记。救助站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会终止救助。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遵守救助站的作息、卫生、学习等规章制度,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救助站会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会超过10天。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的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会终止救助。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会限制。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如果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会终止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