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用人中的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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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不要滥惩罚

有位大学毕业生,分配到一家工厂工作。由于专业不对口,几次要求调动工作,但领导一直没有同意,从而与领导的关系也越来越僵。后来,他义找了几个单位,这些单位也都要他,为此饭人到他们单位联系,单位领导坚持不放。他看调动不成,便申请辞职,领导还是不同意,他就不再上班,同时申请自动离职。最后,领导还是不同意而且通知他,你要坚持不上班,就以开除处离职和开除虽然都是离开这个单位,但性质显然是不同的。前者是个人申请,主动离去的;后者则是一种行政处罚。从逻辑上看,领导上对那位大学生的处理是开除,则表示他可以离开。但这个单位的领导不让他痛痛快快地离开,而是要给他背上一个包袱,到别的单位也不好受,显然,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惩罚。

在人事管理中,奖与惩是必不可少的两种管理手段,因此,笼统地反对惩罚是不对的。但值得重视的是,在我国多年的人事管理实践中,惩罚重于奖励。据有关部门在40名不同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的档案材料分析,惩处材料明显比奖励材料要多,而且历史越往前排,这个问题越突出。从统计材料看,奖励材料所占比例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为0.6%,“文革”前参加工作的为1.4%,“文革”中参加工作的为1.85叱,而惩处材料则相反,解放前参加革命土作的子部的处分材料占档案材料总数的2.9%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惩罚意识既可能来自对人的教育的目的,也可能来自狭猛的报复心理。比如,有人因为得罪过某个领导,因此这个领导就想方设法惩罚他,不让他好受等等。这种现象,在“文革”以及以前的政治运动中,都屡屡产生。

正常的奖惩都是需要的。因此,在日常的人事管理中,应该正确应用奖惩手段。一方面,奖与惩,首先重奖,重视正面激励。因为,惩罚毕竟是一种消极的教育手段。其次,惩罚必须从教育目的出发,不能就惩罚而惩罚,更不能凭个人好恶、个人意气,这种结果,只能搞乱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束缚人的创造性和影响社会的民主气氛。第三,惩处必须要有原则,要公正。惩处如果不公,不但被惩的人不服气,而且还会影响全体人员的积极性。时间久了,还可能在群众中产生逆反心理,领导在惩,群众在奉,越处罚,在群众中越有市场等反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