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高关税或绝对禁止进口的办法来限制本国所能生产的外国货物的进口,生产这种货物的本国产业会或多或少地享有本国市场的垄断权。例如,禁止从外国进口活牲畜或腌制食物会确保大不列颠的畜牧人享有国内市场上的肉类垄断权。在普通丰收年份对谷物的进口课征等于禁止的高关税,给予了谷物种植人以同样的好处。禁止外国毛织物进口同样会于毛织业有利。丝织业虽然完全使用外国原料,最近也获得了相同的好处。麻织业尚未获得这种好处,但是正在大踏步地向它前进。许多其他的制造者也按相同的方式在大不列颠完全或接近获得了不利于其国人的垄断权。绝对禁止或在某种情况下禁止输入大不列颠的货物种类之多,大大超过了不熟悉海关法律的人们的想象。
这种国内市场垄断权会给予享受这种权利的某种产业以巨大的鼓励,常常使社会劳动和资本有更大的份额趋向于它,这是不容怀疑的。但是究竟这种垄断权是否会增加社会的总劳动,或指引它走向最有利的方向,或许并不十分明白。
社会的总劳动决不能超过社会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正如任何个人所能雇用的工人人数必然和他的资本保持某种比例一样,一个大社会所有成员所能继续雇用的工人人数,也必然和社会的全部资本保持某种比例,决不能超过这种比例。任何商业法规都不能使任何社会的劳动数量超过它的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它只会使一部分劳动投入,否则它本来不会投入的方向;这种人为的方向是否会比它会自行投入的方向对社会更加有利,决不是很肯定的。
每一个人都不断地竭力为他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使用方法。诚然,他所考虑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但是研究他自己的利益自然地或者毋宁说必然地导使他去采取最有利于社会的使用方法。
第一,每一个人都力图在离家尽可能近的地方使用自己的资本,从而他所支持的本国劳动也就会尽可能多,只要他能获得普通的资本利润或者不太少于这种利润。
这样,在利润相等或接近相等的情况下,每一个批发商自然宁愿从事国内贸易而不愿从事对外消费贸易,宁愿从事对外消费贸易而不愿从事贩运贸易。在国内贸易中,不会像在对外消费贸易中常常发生的情形那样,资本长期不在他的视野之内。他能更好地了解自己所信托的人的品德和处境;如果他受到欺骗,他也更了解必须向它寻求救济的本国法律。在贩运贸易中,商人的资本好像是在两个外国间分割,其中没有一部分必然会回到本国,或处于他自己的直接监视和支配之下。一个阿姆斯特丹商人用来将康尼斯堡的谷物运往里斯本、将里斯本的水果和葡萄酒运往康尼斯堡的资本,一般必然有一半留在康尼斯堡,另一半留在里斯本。没有一部分资本必需回到阿姆斯特丹。这样一个商人的自然住所可以在康尼斯堡或里斯本,只有非常特殊的情况才会使他宁愿住在阿姆斯特丹。可是,他因离自己的资本如此之远而感到的不安,常常使得他要把送往里斯本市场的康尼斯堡货物的一部分、把送往康尼斯堡市场的里斯本货物的一部分运回阿姆斯特丹,虽然这会使得他必然要支付双倍的装卸费用,及支付一些关税和税捐;为了有一部分资本总是处在自己的监视和支配之下,他宁愿负担这种特别的开支;正是由于这种方式,每一个有很大份额的贩运贸易的国家总是成为这种贸易所涉及国家的货物的中心市场或总市场。商人为了节省第二次的装卸费用,总是尽可能地多在本国市场上销售所有这些不同国家的货物,这样尽可能地把他的贩运贸易变成对外消费贸易。按照相同的方式,一个从事对外消费贸易的商人,当他采购到供销外国市场的货物时,只要利润相等或大致到相等,他总是力图在本国市场上售出尽可能大的一部分。当他(在他可能做到的时候)这样将他的对外消费贸易转变为国内贸易时,他使自己免除了出口的风险和麻烦。这样,本国就是中心(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每一个国家居民的资本都环绕着它不断流转,总是向它流去;虽然由于特殊的原因,这些资本可能有时被从这个中心逐出,趋向更加遥远的地方。但是,已经指出过,在国内贸易中使用的资本,必然会比在对外消费贸易中使用的等量资本能推动更大数量的本国劳动,使更多的本国居民获得就业和收入;用在对外消费贸易中的资本,比起用在贩运贸易中的等量资本来,也有相同的好处。可见,在利润相等或几乎相等的情况下,每一个人自然倾向于使用他的资本来为本国劳动提供最大的支持,使自己国家的最大多数人有机会获得就业和收入。
第二,每一个使用自己的资本来支持本国劳动的人,都这样来引导它,使它的产品具有最大的价值。
劳动的产物是它在劳动对象和使用原料上所增加的价值。经营人员利润的大小,与这种产品价值的大小成比例。但是,任何人使用他的资本来维持劳动都只是为了获得利润,因此,他力图使用资本来支持产品具有最大价值的劳动,或产品可能交换到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他商品的劳动。
但是每一个社会的年收入总是完全等于它的劳动的全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或者说和这种交换价值就是一样东西。因此,由于每一个人力图尽可能地使用他的资本去支持本国劳动,并指引劳动产品具有最大的价值,所以他必然是在力图使社会的年收入尽可能大。诚然,一般说来,他无意去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正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公共利益。他宁愿支持本国劳动而不支持外国劳动,只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他指引这种劳动产品使它具有最大的价值,也只是为了自己的利得;在这种场合,也像在许多其他场合一样,他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这并不是他有意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比有意这样去做更加有效。我从未听说过,自命为为了公共利益而从事贸易的人做过多少好事。的确,这种伪装在商人中并不普遍,所以不必去说劝阻他们的话。
很显然,每一个人的资本应投入何种本国劳动,何种劳动产品具有最大的价值,他根据自己的当地情况,可以比任何政治家或立法家作出更好的判断。试图指导私人应采用何种方式去使用其资本的政治家,不但使他自己枉费了最不必要的辛劳,而且僭取了这样一种权力:这种权力不但不能放心地付托给任何个人,而且也不能放心地付托给任何的委员会或参议院,而在将它交到任何一个愚蠢和荒唐到妄以为自己适于行使这种权力的人手中时,是最危险不过的。
将国外市场的垄断权赋予国内任何一种工艺或制造业中的国内劳动的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指导私人应当用何种方式去使用自己的资本,这在几乎所有的场合,必定是一种无用的或有害的规定。如果本国劳动的产品能像外国劳动的产品一样低廉地送入国内市场,这种规定显然是没有用处的。如其不能,这种规定一般是有害的。每一个精明的户主的座右铭是:凡是制作起来比购买更费钱的东西,决不要在家里制作。裁缝不自己制鞋,而是向鞋匠买鞋。鞋匠不自己缝衣服,而是雇用裁缝匠。农民不自己制鞋,也不自己缝衣,而是雇用这两种匠人。他们全都发现,用一种使自己对邻人居于有利地位的方式来使用自己的全部劳动,用自己劳动的一部分产物或是它的价格(二者是一回事)去购买自己需要的东西,是于自己有利的。
对每一个私人家庭来说是精明的行为,对一个大国不可能是愚蠢的行为。凡是外国能以比我们自己制造更加低廉的价格供应的商品,最好是用我们自己的按某种优势使用的劳动的一部分产品去购买它。国家的总劳动总是和使用它的资本保持一定比例的,它不会因此有所减少,就像上述各种工匠的劳动不会减少一样,只不过要去寻找最有利的使用方式而已。当其被指引去制造一种购买起来比自行制造更加便宜的产品时,显然不是最有利的使用方式。当劳动这样被指引不去生产显然价值更大的商品时,劳动年产物的价值肯定会多少有些减少。根据这种假设,这种商品从外国购买能比在本国制造更为低廉。因此,如果听其自然,只用等量资本所雇用的劳动在国内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其价格,就能从外国购入这种商品。所以,一国的劳动被这样从比较有利的用途转向比较不利的用途,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不是像立法者所想的那样有所增加,而是由于每一种这样的规定而必然减少。
诚然,由于这样的规定,某种制造业有时可以提前建立,经过一定的时间,可以同外国一样低廉或者更低廉地生产这种产品。但是,社会劳动虽然可以这样更加迅速而有利地纳入某种渠道,决不能得出结论说,社会劳动或社会收入的总额能够由于这种规定而有所增加。社会劳动只能随社会资本的增加而增加,而社会资本的增加又与能从社会收入逐渐节省的东西成比例。但是,每一种这样的规定的直接效果是减少社会收入,而减少社会收入的事情,肯定不会使社会资本比听凭资本和劳动寻找自然用途时自然发生的情形增加更快。
虽然如果没有这种规定社会就不会有某种制造业,但是社会在其发展的任何一个时期内不会因此就一定变得更加贫穷。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时期内,它的全部资本和劳动仍然会按照当时最有利的方式使用,虽然会指向不同的目标。在每一个时期,社会收入可能是社会资本能够提供的最大的收入,而资本和收入均可能按最大的速度增加。
在生产某种商品上一国对另一国享有的自然优势有时是如此巨大,所以全世界都承认,向这种优势挑战是枉费力气的。建设玻璃房屋、温床和温壁,在苏格兰也能生产非常好的葡萄,用它也能酿出非常好的葡萄酒,其费用约为能从外国购入的同等质量产品的30倍。禁止所有外国葡萄酒的输入,只是为了鼓励在苏格兰生产波尔多和勃艮地酒,那是合理的法律吗?如果说为了得到所需要的等量商品,不去从外国购买,而是用30倍的资本和劳动来在本国制造是荒谬的,那么,用多出1/30甚至1/300的资本和劳动这样去做也同样是荒谬的,虽然荒谬的程度不是那么明显,荒谬的性质则完全一样。究竟一国对另一国享有的优势是天然的还是后来取得的,在这方面是不关紧要的。只要这一国享有这种优势,而另一国不享有这种优势,后者向前者购买而不自己制造,总是更为有利。一个工匠对操另一行业的邻人具有后来取得的优势,但是他们都发现,互相购买属于各自行业的东西,而不去自行制造,更为有利。
商人和工厂主是从这种国内市场垄断获得最大好处的人。禁止外国牲畜和腌制食物进口,连同对外国谷物课征高额关税――这在普通丰收年成等于禁止进口――给予大不列颠的畜牧人和农场主的好处,不像其他同类规定给予大不列颠商人和工厂主的好处那么大。制造品,尤其是比较精巧的制造品,比起谷物和牲畜来,更容易从一国运往另一国。因此,对外贸易的主要作用,是在采购和运输制造品。在制造品方面,一种非常小的优势就使外国商人能比我们自己的工人售价更低,即使在本国市场上。在土地的天然产物方面,需要有非常巨大的优势才能使外国商人做到这一点。如果允许外国商品自由输入,一些本国制造业或许会遭受损失,有的也许完全破产,现在用在这方面的大部分资本和劳动会被迫寻找其他的出路。但是土地天然产物的最自由的输入,对国家农业不可能产生这样的影响。
例如,如果外国牲畜的进口变得十分自由,以致很少有牲畜再能进口,那也不能使大不列颠的畜牧业受到多大影响。活牲畜或许是惟一的商品,其海运比陆运更加费钱。通过陆路,它们自行走到市场上去。通过海路,不仅牲畜本身,它们的食料和饮水,也必须带着,其费用和不便不能算小。诚然,爱尔兰与大不列颠的近海距离使爱尔兰牲畜较易输入。但是如果允许它们能永久地自由输入――最近允许其只在限定时间内能自由输入――对大不列颠畜牧人的利益也不可能有重大的影响。与爱尔兰海邻近的不列颠地区全都是畜牧地。爱尔兰牲畜的输入,必须经过这些非常辽阔的地区,承担不小的费用和不便,才能到达合适的市场。肥畜不能行走那么远。因此,只有瘦畜才能输入,瘦畜的输入不会影响饲养和催肥牲畜地区的利益――由于降低瘦畜的价格,反而会对它有利――只会影响到繁殖牲畜的地区的利益。自从允许输入以来爱尔兰牲畜输入数量之小,连同瘦畜仍然继续以高价出售,足以证明爱尔兰牲畜的自由进口甚至也没有使大不列颠繁殖牲畜的地区受到多大影响。诚然,据说爱尔兰的普通人民用暴力反对自己牲畜的出口。但是,如果出口人发现继续做这种生意对他们有重大好处,而法律又站在他们一边,他们是很容易克服这种群众反对的。
此外,饲养和催肥牲畜的地区必然总是得到高度改良的地区,而繁殖牲畜的地区则通常是尚未开垦的地区。瘦畜的高价由于增加了荒地的价值,无异于不利于对改良的奖金。对任何得到全面高度改良的国家来说,进口瘦畜比繁殖瘦畜更为有利。因此,荷兰据说现今遵守这个原则。诚然,苏格兰,威尔士和诺森伯兰的山地是不能从事这种改良的地区,似乎是天然注定要成为大不列颠的繁殖牲畜地区。外国牲畜的最自由的进口对这些繁殖牲畜地区的影响,只能是阻止它们去利用全国其他地区的不断增长的人口和改良,阻止它们去将自己牲畜的价格提到过分的高度,阻止它们去向国内所有改良和耕种都更好的地区课征一种真实的赋税。
腌制食物的自由输入,也像活牲畜一样,对大不列颠的畜牧人的利益也同样不会有多大影响。腌制食物不仅是笨重的商品,而且和鲜肉比较,质量较差,又因劳动和费用更多,所以价格较高。因此,它不可能和鲜肉竞争,尽管它可能和本国的腌制食物竞争。它可能用作远洋航船的食物,以及类似的用途,但决不可能成为人民食物的重要部分。自从允许自由进口以来,从爱尔兰进口的腌制食物数量很小,这是一个实验的证据,说明我国畜牧人不必为此担扰。看来肉类的价格没有受到它的明显影响。
即使是外国谷物的自由输入,对大不列颠农场主的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也是很小的。谷物是比肉类更为笨重的商品。1便士一磅的小麦就和4便士一磅的肉类同样贵。即使是大荒年,外国谷物进口的数量也很小,这可以使我们的农场主相信,他们可以不必畏惧谷物最自由的进口。据一位谷物贸易论文的消息灵通的作者说,各种谷物每年平均的进口数量为23728夸特,不超过每年消费量的1/571。但是由于谷物奖金使丰收年份的谷物出口比实际耕作状态所容许的更大,所以这种奖金也一定会使歉收年份谷物的进口比实际耕作状态所要求的更大。由于奖金的关系,丰收年份的多余不能弥补歉收年份的不足,平均出口量必然因奖金而增加,平均进口量也必然因奖金而增加,超过实际耕作状态的要求。如果不发奖金,出口的谷物就会比现在少些,每年平均计算,进口的谷物或许会比现在少。谷物商人,即大不列颠与外国间谷物的采购人和运输人,生意会少一些,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但是乡绅和农场主不可能遭受什么损失。因此,我看到的是谷物商人而不是乡绅和农场主对奖金制度的更新和继续感到最大的关怀。
在所有的人中,乡绅和农场主最少受到恶劣的垄断精神的感染,这是他们的光荣。一家大制造厂的经营者当听到在他周围20英里以内开设另一家同类的工厂时,便会感到惊慌。阿布维尔的荷兰毛织厂经营者规定,在这个城市的30里格以内不许建立同样的工厂。反之,农场主和乡绅一般有意去促进而不是阻挠邻近农场和地产的耕种与改良。他们没有秘密,像大多数工厂主那样的秘密,他们一般欢喜和邻居们沟通,喜欢把他们认为是有利的新措施尽可能推广。老卡托说:Pius Questus,sta-bilissimusque,minimeque invidiosus;minimeque male cogitantes sunt,qui in co studio occupati.乡绅和农场主散居全国各地,不像商人和工厂主那样容易联合起来;商人和工厂主聚居城市,习惯于城市盛行的独占性同业公会精神,自然力图获取针对于其所有同胞的那种排他性特权,像他们拥有的针对其各自城市的居民的那种特权一样。因此,他们似乎是对外国货物进口施加的各种限制的最初创始人,这种限制确保他们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权。大不列颠的乡绅和农场主,忘记了他们的地位自然具有那种慷慨大方,或许是模仿商人和工厂主,又发现他们常常压迫自己,就要使自己和他们处于同等的地位,因此也要求以谷物和肉类供应本国同胞的排他性特权。他们或许没有花时间去考虑,自由贸易对他们利益的影响,比对被他们模仿的人的利益的影响来,是多么的小。
用永久性的法律禁止外国谷物和牲畜进口,在实际上就是用立法规定,本国的人口和劳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过本国土地的天然产物所能维持的限度。
可是似乎有两种情况,为了鼓励本国的劳动,对外国施加某种负担一般说来是有利的。
第一,当某种产业为国防所必需时。例如,保卫大不列颠在很大程上依存于海员和船舶的数目。因此,航海法非常正当地企图给予大不列颠的海员和船舶以垄断他们自己国家航运业的特权,在某些场合,用绝对禁止的办法,在另外的场合,用对外国船舶课征重税的办法。以下是这项法律的主要规定。
首先,所有的船只,其所有人、船长和四分之三以上的海员不是不列颠臣民的,禁止其同不列颠居留地和殖民地做生意,禁止其被用来从事大不列颠沿海贸易,违者没收其船只和货物。
其二,种类繁多的体积最笨重的进口品只能由下列各种船只运进大不列颠:上述船只,生产该货物的国家的船只并且所有人、船长和四分之三以上海员均为该国公民的;即使是由后一类船只运货进口,也应缴纳双倍的外国人税。如果由其他国家的船只进口,即没收其船只及货物。当制定这项法律时,荷兰人是欧洲最大的运送人(他们现在仍然是),由于这项规定,他们完全被排除在大不列颠运货人之外,不能将任何其他欧洲国家的货物运送给我们。
其三,种类繁多的体积最笨重的进口品,即使是用不列颠船只,也禁止从不是生产国的任何其他国家进口,违者没收其船只及货物。荷兰在当时(和现在一样)是所有欧洲货物的最大中心市场,由于这项规定,不列颠船只不能从荷兰装载任何其他欧洲国家的货物。
其四,各种腌鱼、鲸须、鲸骨、鲸油脂,凡不是由不列颠船只捕获并在不列颠船上调制的,当其输入大不列颠时应课双倍的外国人税。荷兰人当时是试图以鱼类供应外国的欧洲惟一的(现在仍然是主要的)捕鱼业者。由于这项规定,使这些货物在供应大列颠时承受了非常重的负担。
当航海法制定时,英格兰和荷兰虽然实际上没有作战,可是在两国间存在最激烈的仇恨。这种仇恨在长期议会统治时期即已开始(它制定了这项法律),在护国公及查理二世统治时期在荷兰战争以后不久爆发。因此,这个著名法律的某些规定,很可能是从民族仇恨出发的。可是,它们的明智就好像全都是出于深思熟虑的结果一样。在这个特定时刻的民族仇恨,其目的和最具远见的睿智所要求的完全相同,就是要削弱荷兰的海军力量,这是惟一能危及英格兰安全的海军力量。
海运法于对外贸易不利,或者说于可能由对外贸易产生的财富的增长不利。一国在和外国的商业关系中的利益,也和一个商人在和不同的人在贸易往来中的利益一样,是尽可能地贱买贵卖。但是最有可能的贱买,是在使所有其他国家有最完全的自由将自己所要购买的货物送来的时候;同样,最有可能贵卖的时候,是在自己的市场上买主最多的时候。诚然,航海法并没有给出口不列颠产品的船只造成负担。即使是古老的外国人法,一向对所有的进出口货物课征,也已由嗣后的几项法律从大部分出口商品上免除。但是如果外国人因禁止进口或高关税而不能前来出售,他们也就不能总是有能力前来购买;因为船只不载货物前来,就损失了从自己国家到大不列颠的运费。因此,减少了卖主的人数必然要减少买主的人数,这样,和比较完全的自由贸易相比,我们不仅购买外国货物要贵一些,而且出卖本国货物也要贱些。可是,由于国防比国家富裕更重要,航海法或许是英格兰所有商业法规中最明智的一种。
第二种场合,为鼓励本国产业而对外国施加某种负担一般有利的场合,是在对本国产品在国内课税的时候。在这种场合,对外国同类产品课征同等赋税似乎是合理的。这不会给予本国产业以国内市场上的垄断权,也不会使进入某一行业的本国资本和劳动比自然会进入的份额更大。它只会阻止自然会进入该行业的任何部分的资本和劳动由于课税而离开该行业,转向一种不那么自然的用途,并且会让本国产业与外国产业之间的竞争尽可能地处于和以前相同的水平。在大不列颠,当任何这类赋税课征在本国产品之上时,通常即在同时对所有外国同种货物的进口课征更重的关税,借以平息本国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喧嚣的抱怨声。
有些人说,这第二种对贸易自由的限制,应当推广到能与本国课税商品竞争的那种特定外国商品以外。他们认为,当任何一国的生活必需品被课税时,不仅应当对从他国进口的生活必需品课税,而且应当对从外国进口的能与本国任何产品竞争的一切货物课税。他们说,由于对生活必需品课税,生活资料必然变得贵一些,劳动价格一定会随着劳动者生活资料价格的上升而上升。因此,作为本国产业的产品的每一种商品,本身虽未被直接课税,却也由于对生活必需品课税而变得贵起来,因为生产它的劳动价格腾贵了。他们说,因此,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实际上等于对国内生产的每一种商品课税。他们想,因此,为了使国内产业与外国产业处于平等地位,必须对每一种外国商品课税,其数额等于它可能与之竞争的国内商品价格的这种提高。
究竟对生活必需品的课税,如大不列颠对肥皂、食盐、皮革、蜡烛等的课税,是否会必然抬高劳动的价格,因而抬高所有其他商品的价格,我将在后面考察,即在我探讨税收的时候。此刻暂时假定这种课税有这种效果(它无疑是有这种效果的),可是,这种由于劳动价格提高而使所有商品价格提高,与因直接课税而使特定商品价格提高,有两方面的不同。
第一,生活必需品因课税而价格抬高多少,可以十分准确地知道,而劳动价格的普遍提高对使用劳动的每一种商品的价格究竟有多大影响,则不可能比较准确地知道。因此,不可能比较准确地确定对每一种外国商品的课税与每一种本国商品的价格提高的比例。
第二,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对人民境况的影响,和贫瘠的土地与恶劣的气候的影响相同。食物因此同样变得昂贵,因为需要用特别的劳动和支出去生产它。就像在因土地和气候造成的食物自然短缺的情况下指导人民应当怎样去使用自己的资本和劳动是荒谬的事情一样,在税收引起的人为稀缺的情况下指导人民这样去做也同样是荒谬的。在两种情况下,对人民显然最有利的做法是,让人民去尽可能地使自己的劳动适应于自己的情况,尽管在不利的情况下,找出一种在本国市场或外国市场上居于某种优势的劳动用途。由于他们已经处于税收的重压之下,由于他们已对生活必需品付出过高的价格,就对他们课征一种新税,使他们对大部分其他商品同样付出过高的价格,肯定是一种最荒谬的补救办法。
这种税收当其增长到一定高度时,是一种和土地的贫瘠与天候的严酷相等的祸因;然而正是在最富裕最勤勉的国家实行得最普遍。没有其他的国家能承担得起这样巨大的不正当行为。就像只有最健康的体魄才能在不卫生的条件下生活并保持健康一样,也只存在每一种产业均享有最大的自然优势和后来取得的优势的国家,才能在这种税收之下生存和繁荣。荷兰是这种税收最多的欧洲国家,它由于特殊的环境而继续繁荣,不是像最荒谬的看法那样,是因为有了这种税收而繁荣,而是由于尽管有这种税收而依旧繁荣。
有两种情况,为了鼓励本国产业,对外国施加某税负担一般是有利的,已如上述;还有两种其他的情况,有时是一件有待考虑的事情:一件是,继续实行允许某些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在多大程度上是适当的;另一件是,在中断了一些时候以后恢复自由输入,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何种方式是适当的。
当有可能使得取消所抱怨的高关税或禁令时,这种报复可能是好的政策。恢复一个广大的外国市场,足以补偿在短时期内对某些货物付出高价的暂时不方便而有余。要判断这种报复是否能取得这种效果,不属于立法家的科学范围,而是属于一种诡诈和狡猾的动物,普通称为政治家和政客的技术的范围,前者的考虑应当是受持久不变的普通原则的支配,后者的意见是由事物的顷刻变化所指引。当没有可能使重税和禁令获得取消时,为补偿对我们自己的某些阶层的人们造成的损害,而去对不仅是这些阶层的人民,而且是对所有其他各阶层的人民造成另一种损害,似乎是一种不好的办法。当我们的邻国禁止我们的某些制造品进口时,我们一般不仅禁止相同的制造品进口,而且还禁止他们的一些其他的制造品进口,因为单是禁止前者会很少给它们以重大影响。这无疑地会鼓励我们中间某些种类的工人,因为排除了他们的一些竞争者,他们可以在本国市场上提高自己的价格。可是,受到邻国禁令之害的工人不会得到我国禁令的好处。相反,他们以及所有其他各类的我国公民不得不对某些货物付出比以前更高的价钱。因此,每一种这样的法律是对全国课征的一种真实赋税,不利于受到外国禁令伤害的那一类工人,而是有利于一些其他类别的工人。
有时需要考虑的另一种情况是,在中断了一些时间以后恢复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怎样才是适当的,此时某些制造业,由于用高关税或禁止进口的办法限制能和它竞争的外国货物的进口,已经发展到雇用了大量的人手。在此种情况下,人道主义要求只能用缓慢的、渐进的办法去恢复贸易自由,采取十分小心审慎的态度。如果立即全部取消高关税和进口禁令,廉价的外国同类货物可能迅速涌入本国市场,使成千上万的本国人民全部立即失去普通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资料。这样造成的混乱无疑是可能十分巨大的。可是,由于下列两个原因,这种混乱很可能比普通想象的要小一些。
第一,所有无奖金而通常有一部分出口到欧洲其他各国的制造品,都不可能受到最自由的外国货物进口的很大影响。这种制造品一定像同一质量和种类的任何其他外国货物一样在国外售价低廉,所以一定在国内售价更为低廉。因此,它们会继续占领国内市场,尽管,善变的时髦人物可能有时喜欢外国货仅仅因为它是外国货,而不喜欢国内制造的价格较廉、质量较好的同一种货物,但是从事物的本性来说,这种愚蠢行为只限于少数人,对人民的一般就业不可能造成显著的影响。但是我们的毛织业、我们的制革业和我们的铁器业的所有部门有很大一部分是无奖金而输出到其他欧洲国家的,这些是雇用最大量人手的制造业。或许丝绸是由于贸易自由而受害最大的制造业,其次是麻织业,虽然后者比前者受害要小得多。
第二,虽然有很大数量的人会因为这样恢复贸易自由而突然失去自己的普通工作和普通谋生方法,但是决不能得出结论说,他们从此就被剥夺了工作和生计。上次战争结束时裁减的海陆军达十万人以上,等于各个最大制造业所雇用的人数,他们全都是突然失去了自己的普通工作;但是,他们虽然无疑地感受到某种困难,却并未因此被剥夺所有的工作和生计。大部分的海军士兵可能在有机会时逐渐进入商船界,同时海军和陆军士兵被吸收到人民大众之中,从事各种各样的职业。十万多人,全都习惯于使用武器,有许多人还习惯于从事劫掠,他们的处境有了这样巨大的改变,不但没有产生大动乱,甚至也没有产生明显的混乱。就我所知流氓人数在任何地方并未因此而有明显的增加,甚至劳动工资在任何职业亦未因此有所减少,除了商船界的海员工资以外。但是如果我们把士兵的习惯和任何一种制造工人的习惯拿来比较,我们会发现,后者比前者更使人容易从事一种新的行业。制造工人总是习惯于单凭自己的劳动谋求生计,而士兵则期望以饷给为生。一个习惯于勤奋和辛劳,另一个习惯于懒散和怠惰。从一种劳动到另一种劳动去改变职业的方向,肯定要比从懒散和怠惰转变到相反的方向容易得多。此外,我已经说过,大部分的制造业都有其他附带的制造业,性质相似,一个工人很容易从其中的一种工作转到另一种工作。大部分这样的工人偶尔也从事乡村劳动。以前在某种制造业用来雇用他们的资本仍然留在国内,可以用其他方式雇用同等数量的工人。国家的资本仍然相同,对劳动的需求也一样会相同或者接近相同,虽然是用在不同的地方和不同的职业。的确,海陆军士兵当被从国王部队遣散时有在大不列颠或爱尔兰任何城市或地点从事任何行业的自由。如果让国王陛下的全体臣民恢复享受这种相同的随意从事任何一种劳动的天赋自由,就像海陆军士兵所享有的那样,这就是,打破同业公会的排他性特权,废除学徒法,两者都是对天赋自由的真实侵犯,再加上取消法定居留法,使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地方失业的人可以到另一个行业或另一个地方去寻找工作,而不担心被检举或被排斥,那么,公众和个人从偶尔遣散某些种类的制造工人所受的损失不会比从遣散士兵所受的损失大。我们的制造工人无疑地对国家有巨大的功绩,但他们的功绩不可能比以鲜血捍卫国家的士兵更大,所以不值得给予更大的优待。
诚然,期望在不列颠完全恢复行业自由,也像期望在大不列颠建立“理想岛”或“乌托邦”一样,是荒谬的。反对它的不仅有公众的偏见,而且有许多个人的私人利益,后者是更加难于抗拒的。如果部队军官也像制造业者反对可能在国内增加竞争者人数的法律一样激烈地、一致地反对减少军队人数,如果前者也用后者煽动工人的方式去鼓动士兵,用武力和暴行去攻击这种法令的提议者,那么,试图减少部队人数就和现在试图在任何方面减少制造业者已经获得的针对我们的垄断权一样危险。这种垄断权已经大大增加了某些种类的制造业者的人数,使他们像一支庞大的常备军那样,不但可以威胁政府,而且在许多场合可以威胁立法机关。如果议会的议员支持加强这种垄断权的每一项提议,他肯定不但会得到精通贸易的好名声,而且会得到一个人数和财富使之具有极大重要性的阶级的热烈欢迎和拥护。反之,如果他反对这种提议,尤其是如果他有足够的权力去阻止这种提议的通过,那么,无论是最大的正直声誉,还是最高的地位,或是对国家有最大的功绩,都不能保护他,使他免于最恶劣的辱骂和诽谤,免于人身攻击,有时还有真实的危险,这些都是愤怒和失望的垄断者的无理暴行。
一家大制造厂的经营者,由于国内市场突然对外国人的竞争开放而不得不放弃他的行业,无疑他会遭受很大的损失。通常用来购买原料和支付工资的那部分资本或许可以没有多大困难地找到其他用途。但是处理固定在厂房和生产工具上的那部分资本一定会遭受巨大损失。因此,为了公平地对待他的利益,就要求在作出这种改变时不能突然地实行,而要缓慢地、逐渐地实行,在发出警告以后经过很久的时间才去实行。如果立法机关的考虑不总是受到局部利益的喧嚣的强求的支配,而是受到普遍福利观点的指导,那么,由于上述原因,它或许应当十分小心地不去建立任何新的同一种类的垄断,也不去把已经建立的垄断进一步扩大。每一种这样的规定都会在国家宪法中引入某种程度的真实混乱,以后要去挽救,又会造成另一种混乱。
对外国货物进口课税不是为了防止其进口,而是为了政府的收入,这在多大程度上是适当的,我将在后面研究税收时予以考虑。为了阻止或减少进口而课征的税收,不但有损于贸易自由,也会有损于关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