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对来自汶川地震灾区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克服生活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李嘉诚基金会通过教育部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专款,设立李嘉诚基金会四川地震灾区特别助学金(以下简称“特别助学金”)项目,对来自地震重灾区普通高校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进行资助。根据《李嘉诚基金会2008~2009年向四川地震灾区教育捐赠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别助学金项目用于资助26所四川省地方属本科高校中来自“5·12”汶川地震中12个省级重灾县和“8·30”攀枝花—会理地震中3个受灾严重县(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来自上述15个县的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在校学生和地处51个汶川地震重灾区中特殊学校(含在小学附设特教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26所本科高校是:西南石油大学、成都理工大学、西南科技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四川理工学院、西华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昌学院、泸州医学院、成都中医药大学、川北医学院、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绵阳师范学院、内江师范学院、宜宾学院、四川文理学院、乐山师范学院、成都体育学院、四川音乐学院、四川警察学院、成都医学院、成都学院、攀枝花学院、西南民族大学、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2个省级重灾县是:阿坝州金川县,雅安市名山县、雨城区、天全县,巴中市巴州区,眉山市仁寿县,南充市南部县、仪陇县,资阳市简阳市,甘孜州康定县,遂宁市射洪县,乐山市夹江县;攀枝花—会理地震中3个受灾严重县(区)是:攀枝花市仁和区、盐边县,凉山州会理县。
在51个地震重灾区中设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有:成都市的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德阳市的市辖区、中江县、什邡市、绵竹市,绵阳市的涪城区、游仙区、三台县、江油市,广元市的市中区、苍溪县,遂宁市的射洪县,南充市的南部县、仪陇县、阆中县,眉山市的仁寿县,巴中市的巴州区、南江县,资阳市的简阳市,阿坝州的汶川县。在小学附设特教班的县有:成都市的大邑县,广元市的旺苍县、剑阁县。
第三条 特别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李嘉诚基金会商教育部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特别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大学特别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高中特别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特殊学校学生特别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每学年均按10个月计算,按月发放。
第五条 特别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所在家庭因地震导致无收入来源或生活困难,或为农村低收入家庭,或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俭朴。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四川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李嘉诚基金会下达的受助学生人数,提出各高校大学特别助学金名额、各市(州)高中特别助学金名额和特殊教育特别助学金名额分配的建议方案,报李嘉诚基金会审核。
第七条 李嘉诚基金会审核后,将特别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厅负责将特别助学金预算下达各高校和市(州)。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特别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大学特别助学金按照学生申请、学校初审、省教育厅审核、李嘉诚基金会审定的程序,由省教育厅委托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大学特别助学金申请与初评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组织受助范围内的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李嘉诚基金会捐助四川地震灾区特别助学金申请表(普通高校)》后交学校初审,并登录网站 http://xszz.sc.edu.cn 进行网上提交。高校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议和审核;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享受特别助学金资助名单,经公示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书面和电子表格皆应签署),将本校特别助学金评审情况及本校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经李嘉诚基金会审定后,四川省教育厅负责将特别助学金预算下达各高校,高校再发放给受助学生。
享受特别助学金的大学生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等同类资助。
第十条 高中特别助学金按照学生申请、学校审实、市州教育局初审、省教育厅审核、李嘉诚基金会审定的程序,由市(州)指导所属高中组织实施。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特别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李嘉诚基金会四川地震灾区特别助学金申请表(普通高中)》。高中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特别助学金资助名单,经校内公示后,报市(州)教育部门汇总,由市(州)将本市(州)内的高中特别助学金评审和发放情况及本市(州)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各市州教育局要指导所属高中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登录网站 http://xszz。sc。edu。cn,提交有关网上信息,并进行审核。
享受特别助学金的高中学生不能同时享受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等同类资助。
第十一条 特殊学校特别助学金按照学生申请、学校审实、市州教育局初审、省教育厅审核、李嘉诚基金会审定的程序,由市(州)指导所属特殊学校(含在小学附设特教班和地震中的伤残学生)组织实施。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李嘉诚基金会四川地震灾区特别助学金申请表(特殊教育)》。特殊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和省已经资助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特别助学金资助名单,经公示后,报市(州)教育部门汇总,由市(州)将本市(州)内的特殊教育特别助学金评审和发放情况及本市(州)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各市州教育局要指导所属高中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登录网站 http://xszz。sc。edu。cn,提交有关网上信息,并进行审核。
享受特别助学金的特殊教育学生不能同时享受其他同类资助。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统一将各类特别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于拨款前至少60天报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经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将大学生特别助学金专款拨至各高校,将高中生和特教生特别助学金专款拨至各市(州)教育局。
第十三条 特别助学金应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省教育厅统一将各类特别助学金发放情况报告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
第十四条 各高校、市州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特别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特别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受助学生所在学校需签署承诺书一份,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如发生学生提交虚假信息或冒领特别助学金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停止发放助学金并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通报有关学校,并将督促学校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至少每人提交受助心得体会1篇,学校根据学生心得,提交典型案例若干篇。
第十六条 各高校和市(州)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别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李嘉诚基金会、教育部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李嘉诚基金会负责解释。
附件:
一、李嘉诚基金会四川地震灾区特别助学金申请表(普通高校) 二、李嘉诚基金会四川地震灾区特别助学金申请表(普通高中) 三、李嘉诚基金会四川地震灾区特别助学金申请表(特殊教育) 四、李嘉诚基金会四川地震灾区特别助学金发放情况汇总表(普通高校)五、李嘉诚基金会四川地震灾区特别助学金发放情况汇总表(普通高中) 六、李嘉诚基金会四川地震灾区特别助学金发放情况汇总表(特殊教育) 七、李嘉诚基金会四川地震灾区特别助学金学校承诺书 为保证“李嘉诚基金会四川地震灾区大学生助学金计划”顺利实施,我校就此项目做出如下承诺:
一、评选获资助学生
1.按照李嘉诚基金会捐助四川地震灾区特别助学金项目要求,评选受助学生均符合资格;
2.保证评选程序公平、公正,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3.指导受助学生网上填报有关信息并审核。
二、收付款
1.收到拨款后及时提供收款收据;
2.特别助学金每人每月200元人民币,按月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3.保存学生申请表、领款签名册各一份备查。
三、跟踪管理
1.要求学生认真完成指定表格填写,审核信息真实性;
2.学年末对获资助学生登记的成绩进行审核,收集学生受助心得,组织获资助学生座谈,形成总结报告(含
座谈内容和图像信息),上报教育部及李嘉诚基金会。
四、接受监督检查
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和李嘉诚基金会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负责人: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