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住宅市场与政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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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土地财政对住宅市场的影响

土地财政导致政府管制失灵,政府对住宅市场不能实施有效的干预和管制,具体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土地财政对住宅市场需求的影响

土地财政对住宅需求的影响既有扩张性的一面,也有压制性的一面。

第一,土地财政以优惠的土地、税收等政策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前提,因而有利于启动和扩大住宅需求。由于老城区土地基本上开发殆尽,郊区土地的集聚效应也不是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要抬升郊区土地的价格,首先要发展郊区的工业、第三产业或都市农业,激发郊区集聚经济效应的显现,刺激市区人口和经济活动向郊区迁移。相应地,在郊区土地开发初期,地价非常便宜,而且越远越便宜,几乎接近于农用地价。随着郊区人口的增加和经济活动的逐渐频繁,郊区土地逐渐升值,郊区土地不仅能够直接带来丰厚的土地出让收入,而且能够成为城区土地的较好替代,为土地财政获取更大的土地出让差价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一般而言,土地财政较为明显的地区,郊区土地的利用与开发通常也较为成功。

第二,土地财政主要刺激住宅的市场需求,而有意忽视或无视住宅的保障需求。土地财政的目的就是要将土地的增值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转化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凡是不利于土地增值转化或者不利于土地增值完全转化的经济行为都会遭到土地财政的排斥。住宅的保障需求与消费者的收入或购买力脱钩,要求地方政府必须提供消费者最基本的居住条件。保障性住宅的价格不能太高,在建筑成本大致不变的情况下,唯一能下降的只有土地出让金额。这也就是说,社会公众的保障住宅需求得到满足的程度越高,土地财政收入受到侵蚀的程度也越高;相反,社会公众通过市场化途径满足住宅需求的比重越大,土地财政收入就越有保证。这也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许多地方专门满足工薪阶层住宅需要的经济适用房,消费者仍然买不起?为什么许多地方的廉租房制度建设滞后,廉租房的进入门槛极其苛刻?等等。

第三,土地财政更容易刺激住宅的更新需求。土地财政不仅包括土地的征用,也包括土地的置换。前者指地方政府低价征用农用地,以非农用地高价售出;后者指低价收购优质地基,经更新改造后以高价卖出。土地财政的活力直接体现在土地的出让上。增量的土地征用毕竟有限,存量的土地置换几乎赋予土地财政无穷的空间。来自土地的钱理应返还土地,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土地财政活跃的城市更新改造往往也非常活跃。陈旧的住宅需要改造,过时的基础设施更需要更新,而更新改造过的城区土地价值往往会大幅度成长,房产价格也会水涨船高。一个地区更新改造越彻底,更新改造后的房地产价格与改造前相比增值额越大。地方政府正是通过这种土地置换一方面在获取大量土地收入的同时,另一方面也极大地刺激了城区市民的住宅更新需求。

第四,土地财政经常通过住宅金融放大社会住宅需求。土地财政一般通过削减保障性住房需求来人为放大市场化住宅需求。当整个社会的住宅需求只能通过市场渠道满足时,这意味着所有的住宅价格都只能通过竞购的方式形成,从而也就最大限度地将土地和住宅价格推至最高。这种高地价和高房价本质上是会抑制整个社会住宅需求的。为了弥补整个社会住宅市场购买力的不足,土地财政又会与住宅金融同步发展起来,即通过将未来的收入变现弥补现在消费者购房能力的不足。当然,住宅金融的适当发展本无可厚非,因为住宅本身是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耐用消费品,将未来的收入转移一部分至现在用于购买住宅,等同于将住宅的使用与人们的收入流适当对应起来。问题的关键在于,住宅金融往往不适当地放大个人住宅信贷的杠杆率,个人的信贷年限不但长达几十年,在这期间还必须以节衣缩食为代价,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消费活动,从而使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受到损害。住宅金融畸形发展的最直接后果是诱发住宅的投机性需求。

总体而言,土地财政易将整个社会的住宅需求过度纳入市场化的轨道,不适当地放大了住宅的市场化需求,不利于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土地财政对住宅市场供给的影响

与住宅市场的需求一样,土地财政对住宅市场的供给也有特别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第一,土地财政会非常有节制地增加住宅的供给。土地财政以土地出让收入的最大化为基本原则。在住宅市场购买力确定的前提下,住宅的供给量越少,住宅的销售价格越高;住宅的供给量越多,住宅的销售价格越低。土地财政收入的最大化首先要确保住宅销售收入的最大化,因为住宅价格剔除生产价格的部分就是地价,住宅销售收入规模越大,也就意味着土地财政的收入规模越大。土地财政会遵循土地出让收入最大化的原则有节制地控制土地出让规模,确保土地出让规模尽可能接近均衡的水平,避免住宅供应量过多、住宅价格下跌导致住宅销售收入的大幅度滑落。这一结论无论是对于优质住宅还是对于普通住宅均是适用的。

第二,土地财政提供住宅以市场化渠道销售为主。无论是土地征用还是土地置换,土地财政提供住宅均以市场渠道销售为主,原因在于只有将住宅的供应纳入市场化销售的轨道,只有通过竞购才能透支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从而达到住宅销售收入的最大化。在土地征用后,如果土地还有待开发,地方政府会努力凝聚人气,完善基础设施或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大力发展工商业和公共服务业,以期增加住宅地块的吸引力,为住宅建成后的竞购创造条件。在征用土地还不够成熟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往往将其作为土地置换的对象,即将城区的居民迁移到征用土地上,一方面可以催熟征用土地,另一方面又可以借机对城区进行改造升级,尽可能放大土地置换的差价。市场化销售是土地财政提供住宅的基本特征。

第三,土地财政使得政府的限量供地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囤地行为相互呼应。在通常情况下,住宅市场上只有优质住宅的供应才会受到数量的限制,而且这种数量限制纯粹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土地财政打破了优质住宅与普通住宅供应数量上的差异,均为有限供应,而且这种有限供应还是人为的。土地财政通过垄断住宅的开发权将优质住宅的供应数量收归己有,优质住宅的供应数量限制由自然限制改为人为限制,普通住宅的供应数量本来没有自然限制,现在取而代之的是人为的限制。土地财政对住宅供应实施人为限制,最终的目的是将所有住宅不管是普通住宅还是优质住宅均赶入市场化的分配渠道,并保持尽可能高的价格。由于住宅的高价格是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共同利益,因此地方政府的限量供地往往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囤地行为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第四,土地财政使得住宅的供给具有浓厚的政府图利色彩。在土地财政的驱使下,住宅的供给从规划到执行再到修改,无不体现着政府图利的意图。当政府无利可图时,政府供给的住宅地基往往地理位置偏僻,配套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极不完备,搬迁入住的消费者学习、工作与生活都感到很不方便。这部分消费者的先期进驻纯粹是为地理位置更好的住宅地基价值大幅提升做铺垫、做牺牲。如果将来该地区因人气逐渐凝聚,聚集经济效应显现,地价确实大幅提升了,不劳而获得益最大的恰恰是手头握有大量尚未出让成熟住宅用土地的地方政府;如果因为规划不周或预判错误,该地区始终是经济发展的死角,政府将放弃对该地区公共设施和基础产业的任何投资,弃已经搬迁的居民于不顾。更为恶劣的是,为了空手套白狼,地方政府还与开发商相互利用,狼狈为奸,利用一纸规划哄抬地价,将土地开发的风险向社会转嫁。

三、土地财政对住宅市场价格的影响

与住宅市场的供求特点相呼应,土地财政对住宅市场的价格影响也是独树一帜的。

第一,土地财政力求住宅的价格决定彻底市场化。尽管从住宅的需求看,住宅的基本需求应该与住宅的价格脱钩;尽管从住宅的供给看,只有优质住宅的价格决定才能彻底交给市场去决定。然而在土地财政的既定背景下,为了实现土地出让收入的最大化,地方政府总是力求将住宅的价格决定完全交给市场来进行。通过市场途径将社会公众的财富最大限度地集中到自己手中,而不是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尽可能确保每个社会成员的居住福利,是土地财政重要的特色。土地财政只重视对住宅产生现实需求的货币购买力,不关心存在意愿需求但不具备必要货币购买力的一般社会公众,因此土地财政实际上非常欢迎投机炒房行为的存在。

第二,土地财政使得住宅价格的运行刚性化。从理论上说,住宅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价格也应该有涨有落,通过价格的涨落来调节住宅市场的供求。然而在土地财政的驱使下,住宅价格特别是普通住宅的价格只上不下,具有明显的刚性。原因在于,优质住宅的价格完全取决于住宅市场的相对购买力,地方政府对优质住宅的地价即使有影响力,也只是在一个很小的时间段内,因为政府并不能时时提供优质住宅的供应。与优质住宅相反,普通住宅的地价时刻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通过增量带动存量,政府只要将新增住宅的价格稳住,就能稳住所有普通住宅的价格,而稳定新增普通住宅的价格恰恰是土地财政的利益之所在。由此可见,土地财政带来的住宅市场价格刚性是最明显的。打压房价以满足社会公众的购房需要,前提是有效打击土地财政的行为。

第三,土地财政使得住宅市场价格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具有极强的相关性。股市是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住宅市场的功能也不遑多让。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会有力地推动住宅市场前行,这里既包括住宅供求规模的扩大,也包括住宅价格的提升。土地财政往往会紧紧抓住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时机,刺激地价的上升,充分收割经济发展带来土地增值的好处。在经济发展形势一片大好时,住宅市场不仅供需两旺,而且住宅市场价格节节攀升;在经济形势萧条时,土地财政通过抑制土地供给,刺激住宅的投机性需求或发展和享受需求,以稳定地价,使得经济衰退带来的房价回落更多体现在优质住宅市场上。

第四,土地财政使得住宅市场的价格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色彩。土地财政是一种典型的政府越位行为,地方政府不是充当裁判而是直接下场踢球,决定了住宅市场规则已经被更改。加上地方政府手握公权力,住宅市场不仅供求还有价格都打上地方政府的烙印,也就不足为奇了。土地财政使得住宅市场的成绩直接与地方政府相关,缺陷也直接与地方政府相关。当代中国的高房价让社会怨声载道,如果治理的措施不针对地方政府,而简单地指责房地产开发商、温州和山西炒房团,甚至胡说是老百姓太有钱了,那就未免让人匪夷所思了。当然,治理地方政府,并不是要惩罚地方政府,而是要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因为政府行为离不开必要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