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住宅市场的供给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历史需要的产物。然而无论是政府干预的必要性,还是政府干预的边界,人们始终存在着意见分歧。
一、政府干预住宅供给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历史上看,政府对住宅的干预是与城市工业化联系在一起的。以英国为例。在能源问题解决以前,工业化首先在动力和原料丰富的农村开展起来,如水力织布机安装在瀑布旁,冶炼厂建在煤矿和铁矿旁。相应地,工人们围绕着企业散居各处,他们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搭建起适合自己需求的住宅,纵然不美观、不耐用,甚至存在某些很严重的缺陷,政府也没有加以干预。18世纪末叶,伴随着运输技术的突破和能源问题的解决,工业化开始在城市进行,大批工人也从农村向城市迁移。由于公共交通的发展还不足以向工人提供适应近郊地区生活的运输能力,这些工人只能就近生活在企业周围。
在聚集经济效应的作用下,城市特定地区的工业越来越集中。这一方面导致在这些企业就业的工人数量越来越多,从而居住在这些企业周围的工人数量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导致这些企业周围的地价暴涨,后来的工人越来越难以找到栖身之所,居住条件也越来越差,形成所谓的棚户区。这些居民被迫住在工厂的近邻,忍受着排放到他们周围河流和大气中的废水、废气、废渣。同时期的地方政府既没有相关的装备清除污染,也没有办法阻止从乡村大量流入的移民,甚至连满足健康福利所需最低限度的卫生水平也达不到。
圈地运动导致大批农民进城,进一步加剧了英国城市住宅的供求压力。虽然城市工业为没有专业技能的劳动力提供的就业机会是充裕的,但是英国城市的社会设施在满足农民的住所、基本的公共服务如供水、污水处理以及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能力都是非常低劣的。这些城市只有很少或者甚至没有最基本的设施,如供水、垃圾及污水排除或处置大量流行病的能力。这样,人口增加的“后果是可以预计到的:有限的供水逐渐被污水玷污了;污水的处理远远不敷需要;各种各样的污秽都伴随着人口的密集而来;供水不足或者时常间断,个人卫生很差;每英亩上的住户和每间房的居住人口数愈来愈多,拥挤的状况日益恶化……住地下室已经是‘家常便饭’了;医疗设施和公共卫生管理,几乎完全是空白。然而,事情更糟的是,由于贸易而带来的巨大流动,意味着流行病能够比以往快得多地传遍全世界。正是这样,再加上被污染的用水,是造成1832年、1848年和1866年可怕的流行性霍乱席卷英国的基本原因”。传染病的流行对英国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是极为不利的,也打乱了英国高收入阶层的日常生活。在此背景下的1835年,英国的一份地方政府报告“建议应该在每个基层地区设立一个单独的公共卫生机构,来管理排水、铺路、清扫和供水;同时也要求他们有管理新建房屋的建设标准的权力”。从此,政府对住宅市场实施干预的一系列政策法令陆续在英国出台,一系列政府机构也相继在英国成立。
在长期的实践中,通过对工业、商业、住宅等经济活动的干预,包括英国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内的欧洲诸工业化国家认识到:“在决定市内选址模式中,城市规划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设想作为完全自由的市场是不现实的。如果官方政策所加的约束和每一城市的地理特点都已确知……基本经济原理对多数选址的抉择……可以提供充分的说明”。也就是说,住宅市场自由运行的前提条件是官方施加有效的政策约束,主要通过城市规划实现政府对住宅市场的干预因此成为西方诸国的一种教条。
由于受到土地私有制的限制,大多数西方国家政府对住宅市场的干预是不彻底的,但它们都认识到土地所有权对政府干预的重要性。英国著名的应用地理学家P。霍尔就明确指出,“无论如何,开发权的国有化为实行有效的公共控制、保证开发和土地利用符合规划方案提供了最低限度的必要条件”。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实行土地国有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政府对住宅市场的干预强有力得多。以中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规划”;第十二条规定,“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可以说,当代社会的住宅供给已经深深打上了政府的烙印,类似中国这样将住宅供给的总量、地理位置和时间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的,举不胜举,政府干预住宅市场几乎已经成为世界潮流。
二、政府干预住宅供给的争议
然而,几乎从政府干预住宅市场的那一天起,对政府干预住宅供给绩效的怀疑就从来没有停止过。通过市场机制来供应住宅的弊端众所周知,但政府干预住宅供给是否更好,很多人表示怀疑。
20世纪60~80年代,美国城市政策经历的重大变化可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60年代初期和中期,美国联邦政府对住宅市场的干预占据统治地位,约翰逊政府认为,巨额投资于城市规划可能有助于医治城市的许多经济和社会弊病,因此它比任何一届美国政府都更积极、更广泛地对美国包括住宅市场在内的城市经济进行了干预。80年代初期,里根政府上台,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干预最少的政府,从而极力同美国城市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包括住宅市场拉开距离。为了支撑自己的非干预主义立场,里根政府甚至经常指责那些积极干预的总统投入大量政府资金去解决城市问题的重大失败,并认为只要是政府干预都只能导致失败。美国城市政策的摇摆在美国的理论界也得到了一定的反映,美国著名城市经济学家沃纳·赫希和稀泥般地认为:“城市是每一件事都影响着其他事的地方,是外在化因素错综交织的地方,这些外在化因素超乎一切之上,使城市之所以成为城市。面临着普遍的相互依赖性和深刻的内弱化,城市居民要求政府成为他们的保护者和仲裁人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对于我们选择和制定有益的城市政策的能力持谨慎的乐观主义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是有保证的。在适当的范围内,部分解决问题也不是不可能的”。
就政府干预的具体措施来说,争议更为有力,甚至可以推翻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根据市场机制的要求,城市每块土地应该被愿意出最高价的人使用。由于不同行业运输成本的节约和用非土地要素替换土地要素的能力不同,不同行业对离中心商业区每一特定距离的土地出价就会不同。这样得到的城市土地使用模式就是一组同心环形地带,每个环形地带被某一特定行业的使用者占用。分区制法令的目的是把居住、商业和工业的土地使用彼此分隔开来,应该说这与土地使用的理论是一致的,并没有任何冲突之处。问题的关键在于分区制的规定是政治过程的产物,而不是学识渊博计划者的作品。每个竞争利益的集团都力图影响分区制的结果,因此分区制可能并不反映土地最为有效的使用。沃纳·赫希认为,“细致周到的分区制法令既要考虑位置对于每种使用者的重要性,也要考虑情况不断随着时间变化的事实……分区制法令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尽可能促进而不是阻碍市场结果。但这并不是说,经过谈判各方协商达成的任何决策都总是(对土地)最好的使用”。这实际上已经一定程度地否定了政府干预的有效性。
从理论上说,政府干预住宅供给是因为完全通过市场渠道供给住宅存在明显的弊端,因而需要政府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然而政府对住宅的有效干预必须以政府的有效运转为前提,恰恰在这一问题上现实往往不能满足这一条件。因为政府本应是一个追求政治和社会目标的非营利组织,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最大限度地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包括住宅分配是每一届政府的天职。然而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特别是有阶级社会以来,政府的天职很少被主动履行过,被动履行的占绝对主导地位,这样政府履行天职的效果必然大打折扣。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解,政府是由一个一个自然人组成的集体,自然人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和追求,政府作为一个集体同样也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追求,这样政府的天职就与政府的内在属性存在着严重的冲突。如何协调这一冲突,从人类社会的实践效果看,似乎还没有完全成功过,现代社会政府组织体制的不足往往无法使政府将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完全统一起来,这是政府不能有效履行天职的基本原因。政府的失灵表现在干预住宅供给上,就是政府不但不能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反而在保留市场缺陷的基础上,增加新的麻烦与问题。以民主政府为例。民主政体应该是当今最为先进的政体,根据布坎南的说法,它同样存在多数人对少数人实施暴政的缺点。至于其他的如独裁政体,不足就更多了。所以市场失灵的存在至少在理论上并不能必然导出政府必须干预住宅供给的结论,当然我们同样也不能由此得出政府干预住宅市场的供给就没有必要。
总之,尽管政府对住宅市场的干预从历史上看有其必要性,但随着政府失灵现象的出现,政府不再居于超脱的地位,是否仍然保留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权,以及政府的干预权应该有多大,类似的争论短期内恐怕不会有结果。在社会公众的推动和舆论的强烈要求下,现实很可能是,在市场主导住宅供给的前提下,政府干预时不时地出现,力度有强有弱,时间有长有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