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察举制度与两汉文学关系之研究
82640100000002

第2章 两汉察举制度类型与沿袭论略

汉承秦制,察举制度也与秦帝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秦帝国彻底废除了西周的封建制度,转而在整个帝国境内推行郡县制度,分全国为皇帝直属的三十六郡,郡设各级官员来治理地方;中央设三公九卿,主持政府的各部门。这样,上至朝廷,下至地方,就需要大批合格人才来充任从三公到地方吏员的各级职务,这些官员即便是最高级的丞相,也只能由皇帝任命并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他们只领俸禄而不享有封邑,无论级别高低,均不得世袭。关于人才的选拔,秦帝国的做法大致是以吏为师,从这些法律学习者中择优选择人才进入吏的队伍,从行政能力强的各级官吏中选拔更高一级的人才,层层递进。

秦帝国的这些人才选举的做法,基本被刘邦的西汉所继承,汉初直到武帝褒崇儒学,一直是参考秦的这一套办法,而新的察举方法的各种萌芽也渐渐出现。

刘邦建立西汉帝国之后,对于官僚队伍的建设并未过于在意。汉初的官僚队伍,主要由两种人构成:高层是随从高祖打天下的功臣集团成员,如丞相萧何、御史大夫张苍等即是;下层则是由秦所遗留的各级吏员构成。高祖虽然号称改易秦的暴政,但受限于知识视野和管理水平,暗暗地还不得不沿用秦的成规。一般的儒生虽然为汉的建立而欢欣鼓舞,但汉初的历代皇帝奉行黄老道术,讲求清静无为,官员队伍又由功臣和吏员把持,所以,儒生要参与进去并不容易。举一个明显的例子,皇帝以诏书的形式颁布全国求贤,在武帝之后是司空见惯,而在武帝之前则是极其罕见,由此可以了解汉初人才选拔制度的实情了。所以,在人才选拔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武帝时期是承前启后的关键性转折点。此后,察举制度渐渐完备,人才的选拔也渐渐走上正轨。

察举制度是两汉主要的选拔人才的制度。“中国所行的以贤能为标准来甄选政府官吏,和尽量避免政治上亲私作用的各种方法,其中很多创始于汉代。其主要的方法如察举、辟举、征聘、荐举、荫仕、学校、纳赀等,而尤以察举制度最关紧要。”[9]汉代之后,虽然曹丕推行九品中正制来取代察举制,但这一制度生命力顽强,还是延续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直到隋朝科举制的建立,它才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它前接先秦尚贤选举的余绪,后启九品官人法和科举制,在整个中国文化史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关纽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两汉四百年主流的选人制度,它深刻影响了两汉社会,举凡文化、思想、民俗、文艺,无不打上了察举制度的烙印。从历史学的角度对察举制度进行研究,黄留珠先生开风气之先,阎步克先生成就最为突出,台湾的劳干、严耕望等先生也成就卓越,他们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探究这一制度的面貌、性质、影响。[10]

在进入本书的正题——察举制度对于文学的影响之前,有必要先对两汉察举制度的类型和发展脉络作一梳理。汉代宏观意义上的察举制度即人才选拔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察举(按:这里的察举指狭义的察举)、辟除、学校和杂途四大类。

第一节 察举

两汉选拔人才的最重要的方式是察举。作为一种人才选拔制度,它有着诸多的科目、严格的标准。汉代的察举是双向的,一种情况是由下属向上级逐级推荐直至朝廷,另一种情况是自上而下地进行考选。其具体的察举科目,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与文学、明经、明法、治剧、武猛等,而以孝廉科最被看重,在两汉的察举人数也最多。

西汉最早的察举提倡者无疑是高祖。虽然他并不喜欢包括儒生在内的知识群体,但治国的需要还是促使他在高祖十一年下求贤诏。在诏书中,他提出求贤的标准是“贤士大夫”,具体何者为“贤”,诏书并未言明,因而失于笼统,官员荐贤时不易操作;对于知而不举的官员,他威胁予以罢免,这还是秦朝举人失当者同罪老调的重弹,官员为了避免可能的连坐责任,自然会选择看上去四平八稳的中等人才。所以,这道诏书到底达到了什么成效,是很成疑问的。

惠帝和吕后时期,没有公开的诏求贤才,唯有鼓励乡人“孝悌力田”,那些因孝悌力田而被推举出来的下层民众,并没有被补充到官僚队伍中去,而仅仅是免除一切徭役以示奖励。这是一种树立模范以奖劝国民的激励手段,与察举为官迥然有别。

汉代真正的察举士子入仕始于文帝。文帝在位第二年,即因日食而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以匡朕之不逮”;十五年,再次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11]在文帝十五年的这次诏举中,晁错因对策高第,得以脱颖而出。对此次对策的前后原委,《汉书·晁错传》言之甚详,值得注意的,一是此次诏举有文帝亲自策问:“昔者大禹,勤求贤士,施及方外,四极之内,舟车所至,人迹所及,靡不闻命,以辅其不逮,近者献其明,远者通厥聪,比善戮力,以翼天子,是以大禹能亡失德,夏以长楙。高皇帝亲除大害,去乱从,并建豪英,以为官师,为谏争辅天子之阙,而翼戴汉宗也,赖天之灵,宗庙之福,方内以安,泽及四夷。今朕获执天下之正,以承宗庙之祀,朕既不德,又不敏,明弗能烛而智不能治,此大夫之所著闻也。故诏有司、诸侯、王、三公、九卿及主郡吏,各帅其志,以选贤良,明于国家之大体,通于人事之终始,及能直言极谏者,各有人数,将以匡朕之不逮。二三大夫之行,当此三道,朕甚嘉之,故登大夫于朝,亲谕朕志。大夫其上三道之要,及永惟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宣、民之不宁,四者之阙,悉陈其志,毋有所隐。上以荐先帝之宗庙,下以兴愚民之休利,著之于篇,朕亲览焉。观大夫所以佐朕,至与不至,书之。周之密之,重之闭之,兴自朕躬,大夫其正论,毋枉执事。乌乎!戒之!二三大夫,其帅志毋怠。”[12]

文帝的这篇文章是一篇标准的汉代策问,在察举制度发展历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文章远引大禹,近引高祖,最后联系自己的不足——能力不足、道德水平不高,以谦卑的姿态诚挚恳求察举而来的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匡其不逮,这是汉代策问的典范行文。其次,诏书列出此次策问的四个具体问题要求士子回答,有别于高祖求贤诏的泛泛,便于士子集中议题,也便于皇帝考核回答者的水平,这也是汉代策问的标准程式。再次,向士子们保证自己将亲自阅览、不泄漏考生的答案以免考生有开罪他人之顾虑,这也是汉代策问结尾必有的套话。最后,据《汉书》本传,晁错在百余人的对策者中因“高第”而迁中大夫,那么这次策问是根据答题的优劣来决定答题者得授官职的高低,这也是以后的汉代察举策问的不变规则。由此看来,文帝是汉代察举制度的真正开创者和奠基人。

有了前人打下的基础,才有武帝的挥斥方遒。汉代的察举制度在武帝时代是基本成熟了。武帝对察举制度第一个大的贡献,是确立了察举人才的思想标准。建元元年,诏令官员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这与文帝朝的做法一样,本不值得被特别留意,重要的是察举这些士子来京之后,丞相卫绾的奏请和武帝的回应。卫绾要求对这些士子进行沙汰,将那些“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者以“乱国政”的罪名予以罢黜,武帝的回答是无保留的同意。[13]这是一件足以影响汉代察举制度的大事,它的意义是从此以后察举标准的向正统化即儒学思想靠近,从而将原与儒家并列的百家打入异端邪说的地狱,从而兵不血刃地在思想界确立了正统意识而剥夺了自由思想的活动空间。察举标准的儒学化,就是从这一事件开始的,思想的整齐划一化也是从建元元年开始的,因为在这一年,除了卫绾的奏议之外,还有大儒董仲舒《天人三策》黜刑名、崇儒术、明教化、兴太学的著名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提议也被皇帝采纳,并在数年后即作梗的窦太后去世时,将这些理论主张一一落实,从此成为察举制度不变的标准。

武帝对察举制度的第二个大的贡献,是在元光元年采纳董仲舒的意见,“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14]。这是察举制度由理论落实为现实规则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事件,它最早地确立了各地察举科目的人数员额的标准,有利于地方官员根据要求去落实。

武帝对察举制度的第三个大的贡献是采纳董仲舒的奏议意见,重申旧约,严明奖惩措施。元朔元年,武帝诏令有司讨论官员不奉令举贤的对策,于是就有了“不举贤,不奉诏,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免”的严苛规定。[15]高祖以来,官员对于皇帝察举贤能的诏令可以尊奉也可以敷衍,因而无法保证朝廷能够得到真正的贤才,武帝的这一新规定,是各级官员头上的紧箍咒,官员再敷衍塞责,就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会给自己的仕途甚至生命带来严重影响的大事,察举贤能就此成为各级官员的一项考核指标,察举因此得到了官员的重视,被雷厉风行地执行,察举制度真正地成为帝国的选人机制。

考察班固《汉书》与范晔《后汉书》可以发现,自从武帝确立了察举的规范之后,历代以察举为主题的诏令开始逐渐增多,这意味着皇帝对察举选才日益重视。到了东汉中期以后,以察举为主题的诏令渐渐减少甚至在汉末鲜见,这并不是意味着察举不再受皇帝重视,相反地,这说明了察举已经彻底成为一种制度,依靠惯性力量就足以运行,已不必再由皇帝辞费倡导了。

孝廉科是察举科目中最被看重的一科,孝即孝顺父母,是对士子在家族内部品行的考察;廉即廉洁,是对士子在家族外的官场中品行的考察,孝廉综合起来就是对士子忠孝两个方面的要求,是对一个人品行的整体考核所应达到的标准。在儒家伦理道德体系中,家族内部孝的义务最重要,在家族外的义务中对君主的忠最被看重,而武帝之后的两汉是以儒家思想为意识形态的,因此,孝廉科之受重视是可以理解的。在西汉,因为孝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还出现了一部《孝经》,来指导世人如何孝顺父母,自古忠孝难两全,而这部《孝经》居然还创造性地发明了孝道乃是“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16],将忠与孝合二为一的新理论,这是适应新时代需求而造作经典的一个范例。不单针对普通士子,就是皇帝也以“孝”自命,西汉和东汉的所有皇帝,除了高祖和光武帝两位开国帝王之外,谥号都加“孝”字,之所以如此,“以长有天下,令宗庙血食也”,带有强烈的愿望性和示范性。[17]

所以,汉代察举的第一重要的科目被确定为是孝廉,后来又衍生出“至孝”科目,就不难理解了。在汉代,最早透露出重视孝与廉两个品行科目的察举诏令,是文帝发布于在任十二年时的一通诏书:“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18]文帝派遣特使劳问的对象有四个,其中,一个是孝道楷模,一个是忠君楷模,对这些楷模,文帝的奖励措施包括赏赐和按照郡县人口数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员额两个方面,以楷模带动全体,来扩大教化的有益影响。

文帝下诏以孝和廉为察举新标准之后,这两个道德逐渐为帝王所看重,地位逐渐提升,这是因为汉代是农业社会,社会的基石是家族,家族的和谐稳定是帝国长治久安的最基本的保证,因此,维护家族团结就是一个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的核心政治问题。另一方面,皇帝为了巩固皇权,需要一支既有专业知识更有职业道德的廉洁自律的官僚队伍,有惩于秦帝国的官员职业能力突出但职业道德缺乏的弊端,汉特别提高对官僚职业道德即廉的表彰。所以,董仲舒在上书武帝的贤良对策中,就时弊问题重点提到了官员队伍廉耻丧失、良莠不齐、滥竽充数的问题:“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且古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非所谓积日累久也。故小材虽累日,不离于小官;贤材虽未久,不害为辅佐。是以有司竭力尽知,务治其业而以赴功。今则不然,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是以廉耻质乱,贤不肖浑殽,未得其真。臣愚以为: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所贡贤者有赏,所贡不肖者有罚,夫如是,诸侯吏二千石皆尽心于求贤,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遍得天下之贤人,则三王之盛易为,而尧舜之名可及也。毋以日月为功,实试贤能为上,量材而授官,录德而定位,则廉耻殊路,贤不肖异处矣。”[19]董仲舒认为,作为官员队伍后备的郎官,或为高官子弟,或为富家子弟,这些人难有才德,只会依恃父兄,以年资得官,这种选人方法不能得到真正的贤士。他建议对各级长官加大督促力度,将真正优秀的人才举荐到中央来,提出“量材而授官,录德而定位”的原则,确实令人耳目一新。

文帝十二年诏书是有关孝廉科目的察举,但“孝”和“廉”还没有连接到一起成为“孝廉”,武帝元光元年诏书明确要求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可见武帝时“孝廉”已经是一个单独的科目了,但汉代察举诏书经常言及的“举孝”与“察廉”、“举廉吏”是否又是别一科目,向来成为学者争论的焦点。

劳干先生通过细密的史料罗列、分析,认为,孝和廉一开始当是两个科目,到西汉末年时,“孝廉”已经发展为单独的一个科目,而由郡守向朝廷推举,此时的“孝廉”与“举孝”的孝和“察廉”的廉已经不同了。西汉以“孝者”而被察举的两个例子,与“孝廉”的察举没有干系;而廉吏则有许多是和察举孝廉不相关的。“不过在诏令上看来,只要举孝和察廉,并未说不许察举兼有孝和廉两类德行的人,诏令上也没有说假若被举的人兼有孝和廉两类德行,在察举时只能按其中的一类来算。”在汉代的实际操作中,察举兼具孝和廉两类德行的人,诏书也是允许的,而当时的政府还是希望既孝又廉的全才,因而两类德行都具备的人被察举的希望更大。他遗憾地发现,以现有的有限史料,无法说清当时的选举制度是如何演进从分察“孝”和“廉”变为合并察举“孝廉”的,根据现有史料,“西汉从郡国察举的孝,几乎没有,从郡国察举的廉,现在看来也很少。很明显的几个例子都是被合并举的孝廉”。马端临《文献通考》谓西汉时期孝与廉本为两个科目,东汉以降才渐渐混同,但实际情况是自西汉就已经混同而非始于东汉。[20]从可信的史料分析中得出的上述结论基本是扎实可信的,就孝廉一科的几个谜团的解释,大致公允恰当。

两汉察举孝廉,在察举资格方面有着相对严密的规定。

首先,在举主和被举者的资格问题上有着一定的要求。在举主的一方而言,官员只有在任上满一年才有资格向上察举孝廉。这项规定较为合理之处在于,官员到地方就任,若时间过短,对于本地方情况尚不了解,若立即遂行察举,自然免不了举非其人的弊病。此项规矩,武帝以后的两汉诸帝一直奉行,直到东汉顺帝时期,这个规矩才被打破。顺帝是受到宦官发动宫廷政变才得以即位的,因而诚惶诚恐,初即位,即令郡国守相在任不满一岁者亦可举孝廉,这是新帝上台广施恩惠、笼络士林的一个非常之举,此后竟成定例。在被举者一端,精研儒典、德行出众的儒生或是干练明敏的郡县属吏是被举最多的人群。西汉如鲍宣,《汉书》本传称:“好学明经,为县乡啬父,守束州丞,后为都尉太守功曹,举孝廉。”东汉如冯豹,《后汉书》本传称:“事母至孝,长好儒学,以《诗》、《春秋》教骊山下,乡里为之语曰:道德彬彬冯仲文。举孝廉。”

汉代举孝廉资格的第二个重要规定是年龄的限制。在西汉一代,很少听闻孝廉察举在年龄上有出问题的。大约是彼时察举基本处于良性运转阶段,举主和被举者都相对较为严肃地对待这个问题,就被举者而言,在“幼童而守一艺,白首而后能言”的经学大环境里,非到须发尽白,是很难通贯经典的;而对吏员而言,在普遍看重谨重笃厚的西汉,不经长时间的岁月历练,也的确无法达到廉吏察举的标准。因而,西汉一代,当士子或吏员被举荐时,往往已经过了五十岁,都是老年了,因而不存在年龄的问题。东汉时期,察举已经渐渐腐化堕落,从《后汉书》中所记录的臣子奏疏和帝后诏令来看,屡屡痛言察举弊端重重。如顺帝时诏令侍中、尚书及中臣子弟为吏者不得察孝廉,这说明官官相护、互相保举已经成为官场恶习,以至于皇帝要特别下诏禁止。[21]桓帝时,临朝称制的梁太后特别下诏,规定被举者只有符合俸禄满百石、任职十年以上、才行卓越者,方可参选,又规定犯贪污罪行的官员子弟不得参选,这是因为孝廉察举已被特权集团所把持,以至于举主玩忽职守、懈怠塞责,察举了大量不合格的人。因此,不难理解顺帝时,对改革察举制度贡献最大的左雄上书皇帝:“郡国孝廉,古之贡士,出则宰民,宣协风教。若其面墙,则无所施用,孔子曰:四十而不惑,《礼》称强仕。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22]顺帝采纳左雄的建议,于阳嘉元年十一月下诏,“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其有茂才异行若颜渊、子奇,不拘年齿”[23]。从阳嘉元年开始,被察举者有了年龄的限制,根据儒家的说法,人到了三十岁才可以有立场,到了四十岁才学有根基不致困惑,所以左雄请求顺帝规定四十岁为年龄标尺。在顺帝下诏的第二年,就出了状况,“有广陵孝廉徐淑,年未及,举台郎,疑而诘之。对曰:诏书曰有如颜回、子奇,不拘年齿,是故本郡以臣充选郎。不能屈。雄诘之曰:昔颜回闻一知十,孝廉闻一知几邪?淑无以对。乃谴却郡”[24]。在这次年度察举中,以济阴太守胡广为守的十余人,都因为谬举而遭免黜,唯有汝南陈蕃、颍川李膺、下邳陈球等三十余人得拜郎中。而后来的历史证明,这三十余位才俊,真的是有能力、敢作为的一班人。经左雄改革,“自是牧守畏栗,莫敢轻举,迄于永熹,察选清平,多得其人”[25]。

两汉察举孝廉,在各地员额的分配问题上有着一个渐进的过程。武帝元光元年的诏书,是关于察举孝廉员额的最早规定,即每个郡国限察孝廉一人,但地方官员似乎是消极应付,以至于有阖郡不举一人的怪异现象出现。为什么与孝廉同为察举大科目的贤良方正科动辄举荐百余人,而孝廉科却如此举步维艰?地方官为什么积极贤良方正科而怠慢孝廉科?马端临的解释大致是合理的:“盖贤良则稍有文墨才学者可以充选,而孝廉则非有实行可见者不容缪举故也。”[26]看来,原因很复杂,贤良方正标准宽泛,容易举荐;而孝廉则要实地考察,不经过长时间的亲自体察,地方官员确实是很难看准哪个下属符合孝与廉的标准。而若所举不当,根据汉法,举主连坐,这不是可以轻忽的小事。因此,地方官不积极应对,自有其为难的苦衷,并不能简单地定性为消极懈怠。但愤怒的武帝在元朔元年下诏各地必须举荐满员,而且规定滥举得罪、不举亦得罪,通过这样的强力推行,孝廉察举的人数员额问题才告解决,但实际效果如何,史无明言,但令人怀疑。

武帝之后,各郡每年察举孝廉的员额渐渐增至二人。这看似合理但也有问题,因为两汉郡县人口数量差别很大。在县这一层级,汉代规定大县长官为令而小县长官为长,大小县的人口差别可以有五六倍之大;在郡的层级,内地大郡与边远地区小郡,人口差别也有两三倍之大。因而,这种一刀切的察举员额规定,无疑对于人口多的地方是不公平的。到了东汉和帝永元年间,皇帝采纳丁鸿和刘方的建议,将原来按郡固定员额的做法,改为按各郡人口多少以比例察举,即人口二十万则得岁举孝廉一人,不满二十万则两年得举一人,不满十万则得三年举一人。这一办法施行之后,又作了微调,考虑到边郡地位的重要,为了收揽边郡士子人心,增强边郡民众的归属感,在永元十三年冬,和帝下诏:“幽、并、凉州,户口率少,边役众剧,束修良吏,进仕路狭,抚接夷狄,以人为本。其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27]亦即和帝之后,在孝廉察举的员额问题上,施行的是内郡与边郡的双轨制,在兼顾国防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体现公平原则,此后,这种双轨制遂成东汉定制。

孝廉被察举出来之后,如何考核以授予官职,是接下来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西汉孝廉不需考试即可委以要职,但到了东汉时期,如前文所言,察举弊端渐渐增多,再按照西汉的做法已经不可能,于是开始出现了对孝廉进行考核之后再根据成绩予以录用的制度。

光武帝时已有四科取士的办法,章帝建初八年又重申光武帝旧制,要求对孝廉“务实校试以职”[28]。此后,流弊有增无已,一是因为官吏堕落腐败,二是士子为了得到察举的机会而研究钻营,以致虚伪矫饰行为成为风俗,孝廉察举因此被讥讽为“察孝廉,父别居”。左雄有鉴于此而上书顺帝,顺帝也适时地采纳了左雄的意见,于是有了阳嘉元年除了要求孝廉要有实践考察之外的“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的新规定。诸生试家法,是针对儒生学问是否扎实的考试;文吏课笺奏,是针对廉吏是否熟习文书的考试。唯有通过这样的考试,并在实践中证明有独当一面的行政能力的察举孝廉,才可以进入官场。此后,“牧守畏栗,莫敢轻举,迄于永熹,察选清平,多得其人”。左雄之后,顺帝时又有黄琼建议在孝廉察举的儒学和文吏之外,增设孝悌和能从政者两科,其实,儒学和孝悌同属儒家道德学问的考察,文吏和能从政者同属法家行能的考核,所增两科,本质上还是从原有的儒学与文吏大类分化而出,科目更细碎,也更便于考核罢了。

孝廉的任用,西汉已如上言,不需考核即授予官职,东汉是在考核之后授官。从《后汉书》所列士子以孝廉得官的情况来看,光武帝时孝廉得用为尚书郎,章帝时从孝廉郎中里面选择干练的人员任县长官和诸侯相,然后可以根据治绩升迁。东汉一代,孝廉科目最为人所看重,公卿多出自其中。

汉代的察举以孝廉为首,其他还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以及明经、明法、治剧、敦厚有行、武猛、阴阳灾异、有道等。

(一)茂才科

西汉时期的秀才科察举,在东汉因为要避光武帝的讳而改称茂才。此科目始于汉武帝,元朔五年,武帝要求在新设立的太学中施行人才考选机制,太学生在入学一年后进行考校,若有“秀才异等”即拔尖人才,必须要呈报皇帝,然后再分别将这些人才分配到中央政府各个职能部门。茂才科最早是在太学生中选拔,后来延及普天下的士子,武帝在元封五年下诏求贤,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即上至将相人才,下至外交使节,都可以从普通的吏员和民众中择优选拔,这是真正的不拘一格地选人,班固所称美的“汉之得人,于兹为盛”局面的形成,这道广选茂才异等的诏书应该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

作为选举方式之一的茂才科,在西汉时期,与孝廉的岁举不同,乃是特举。西汉的茂才选举,在武帝这次之外,昭帝、宣帝、元帝时期偶一为之。而到了东汉,这种特举被升格为岁举,地位越来越重要。

就人选的来源而言,与孝廉狭窄的来源相比,茂才可以从朝廷官吏、下级掾吏、县令长、郎、大儒,甚而是孝廉中察举,来源更加广泛。就举主的身份而言,基本是三公九卿和地方的郡守刺史等高级官员,因而被举者很容易得到肥美职位,因而成为儒生入仕的重要选择。就察举的员额和任用而言,西汉时期因为其特举的性质,没有时间和员额的规定,因此数目不便确定,任用则根据被举者的专长而有所不同;到了东汉时期,其性质由特举变为岁举,又因为举主为政府核心高官而数量很少,所以,东汉的茂才,根据史书所记,大致在每年二十人上下徘徊,这与孝廉岁举二百多人的员额相比,差距极大,则其待遇与地位自然是高过孝廉,一般是不经考试而直接得以被任为县令、长。

(二)贤良方正科与文学科

贤良,是明晓古今政治优劣的人才;方正,是个人操守高洁,正直威严;文学,指熟习儒典的经术之士。

在西汉,贤良和方正经常连在一起作为一个科目即贤良方正科。最早察举贤良方正的,是文帝二年的诏书,要求各地官员“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文帝此道诏书下达之后,就有贾山上书直言极谏。文帝十五年再次下举贤良方正诏,此次有晁错因对策高第而得以迁中大夫。贤良方正的察举是汉代察举制度正式出现的标志,因此在察举制度发展史上很是重要。

两汉的贤良方正察举,基本上是皇帝在遭逢灾异如日食、地震之后为显示自己改过自新而做出的纳谏姿态,例如文帝二年的下诏是因为当年十一月发生日食,宣帝本始四年夏的下诏是因为全国四十九处同时地震。因为贤良方正察举的特殊灾异背景,所以一般情况下皇帝的诏书都会在“贤良方正”四字后面加上“直言极谏”的四字要求。后来又有加上其他要求的,例如宣帝神爵四年诏求“贤良方正可亲民者”即是。察举贤良方正,是汉代帝王为禳除灾异而广开言路的一个举措,是皇帝垂询并获知民瘼的重要途径,对于皇帝主动改正错误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往往是才俊们被征召来之后,由皇帝亲自出马主持策试,而优秀人才也往往会在独具慧眼的皇帝的审核下脱颖而出,如晁错和董仲舒即是。

文学是与贤良并称的察举科目,其在武帝时期出现。公孙弘就是在元光五年被察举为文学,并经对策而拜为博士的。文学的举主是郡国守相,而不像贤良那样还有公卿为举主,因而地位稍低于贤良。此种察举方式最早见于诏书,是昭帝始元五年,要求郡国举“文学高第各一人”;始元六年,又诏有司问郡国所举贤良、文学民所疾苦,于是有六十余位文学高第与御史大夫等朝堂对峙,激辩盐铁问题的大事件。宣帝时,文学科渐渐被混同进贤良方正科目,而作为独立察举科目的文学就此消失。

(三)明经

明经,即精熟儒典的专家学者。对于明经的察举,在两汉属于偶尔的特举。

经学在武帝确立文教政策之后,地位陡然提升,熟习经学的儒生也就因而被视作是最值得尊敬的学者,在前文所言及的孝廉、贤良方正诸科的察举标准中其实就已经包含有经学谙熟的要求,后来,为了显示经学的重要性,而单独设立了明经的察举科目。武帝之后的名臣如孔安国、夏侯胜、平当、龚遂、盖宽饶、韦贤等都是从明经起家的。因为韦贤和韦玄成父子都是从明经渐渐做到丞相,当时人艳羡,甚至有“遗子黄金满籯不如一经”的俗谚,可见在汉代,明经是如何为时人所重。

东汉右文,光武帝和章帝都特别强调明经,章帝甚至在元和二年诏令郡国专门荐举明经士子,并有“口十万以上五人,不满十万三人”的具体要求。[29]随着太学的壮大,东汉的察举明经基本上与太学和郡国学的选拔考试联系在一起。

(四)明法

明法,即明习律令。西汉在武帝之后元帝之前,奉行的是外儒内法的霸王道杂之的治国之术,因而对法律人才尤其看重,因此有明法这一专门针对法律人才的察举科目。西汉时,如赵禹和张汤都是以明法而得到武帝的重视,尤其是张汤,虽然仅是九卿之一的廷尉,但权力却超过了备员的丞相。

东汉虽然号称重视儒学,但光武帝开创的却是儒法并重的国策,对于法律和吏治的重视是东汉不变的政治特色。

因为明法受到重视,所以,出现了比肩于经学传家的以律令传家的明法世家。例如,成、哀帝之间的陈咸,以精于律令而拜尚书,其后代,有东汉和帝时法律与经学并通的号称“任职相”的陈宠,以及安帝时明习法律的陈忠;东汉的郭氏,自郭弘开始,“数世皆传法律,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郎、将者二十余人,侍御史、正监平者甚众”[30]。东汉另一个法律世家是顺帝时廷尉河南吴雄,他“以明法律,断狱平,起自孤宦,致位司徒……及子欣,孙恭,三世廷尉,为法名家”[31]。

(五)治剧

治剧之剧,即难的意思。两汉的郡县及更下级的地方政府,一般人束手无策难以治理的称为剧,容易治理的称为平,所以,所谓的治剧,就是能为人所不能将难治的地方治理得井井有条的干练官员之意。因为两汉都重视吏治,所以治剧也就成为察举官员的一个重要科目。对于被察举为治剧的人才,基本是立即被任命为难治地方的长官。西汉武帝之后,政治渐渐昏乱,地方民众反抗增多,治理难度加大,因而治剧渐渐受到重视。尤其是东汉的中后期,内忧外患加重,对于治剧人才的需求激增,他们被察举出来,用以平定地方的反抗,如赵熹“攻击群贼,安集已降者,县邑平定”即是。[32]

(六)敦厚有行

敦厚有行一开始并不是察举科目,早在元帝永光元年就有诏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的先例,这是特科。后来成帝、哀帝以及东汉诸帝都有类似科目的诏举,对策合格可以拜为议郎,如顺帝时李固举敦朴拜议郎,且有长篇的《举敦朴对策》见载于《后汉书·李固传》。

(七)武猛

也称武猛知兵法。武猛与治剧一样,这类察举科目的设立,是与时局的动荡密切相关的。西汉成帝之后,社会动荡,民不聊生,铤而走险者日益增多。于是,元延元年,成帝下诏要求北部二十二个经常与外敌战斗的边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33],这是古代中国历代王朝中最早的选拔武将的诏书。后来的哀帝建平四年,平帝元始二年,东汉的安帝建光元年,顺帝的汉安元年,桓帝的延熹九年,灵帝的中平元年等,也都有特察武猛的诏书。

(八)阴阳灾异科及有道科

西汉儒生自陆贾开始,就好言灾异,董仲舒是灾异理论的集大成者。此后,灾异理论以天人思想为后盾,在社会上渐渐弥漫开来。西汉武帝、昭帝和宣帝对灾异大致不信,而持利用的态度对待之;元帝之后尤其是东汉诸帝对灾异则是越来越信从,东汉的顺帝等甚至迷信到以灾异来决定国策的地步。相应地,臣民们包括知识群体在内,对灾异理论也从半信半疑到深信不疑。当灾异事象发生时,举国紧张,皇帝要下诏罪己、求取贤良方正,后来渐渐地发展为直接求取明习阴阳灾异的士子。元帝于初元三年所下的诏书,最早要求丞相御史举天下“明阴阳灾异者各三人”来应对大旱。[34]

东汉的皇帝在诏举阴阳灾异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有道科目的征举。如安帝永初元年,各种天灾一起袭来,惊慌失措的安帝下诏请求“有道术明习灾异阴阳之度璇玑之数者,各使指变以闻”[35]。有道与阴阳灾异并言,说明二者其实本质没有区别,都是指能够解释和应对天灾的专家。这是乱世才特有的察举特科。

第二节 辟除

两汉的第二种主要的人才选拔制度是辟除。辟除或称辟属、辟召,是两汉各级长官聘请任用所属下级辅佐人员的制度。在两汉,尤其是东汉时期,辟除成为除了察举之外的第二重要的选人用人方法。

在两汉,各级官员,中央的三公九卿与各职能部门及地方的郡县首长都有权自行辟除自己的僚属,因而它超越察举,成为汉代聘用人才数量最多的一种用人方法。

两汉中央有三府、四府、五府之称。三府者,西汉对丞相(东汉改称司徒)、太尉(东汉改称司马)和御史大夫(东汉改称司空)的合称;四府者,在三府的基础上加武帝时期开始增设的大将军;五府者,在四府的基础上再增加太傅。无论是三府、四府还是五府,它们都是汉代仅次于皇帝的最为核心的政府机构。除了这些机构之外,还有九卿,即各专门的职能部门。以上的这些中央机构的长官,都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自行辟除下面的掾属和低级的办事人员,每个机构都打上了强烈的长官的个人特色。根据汉代法律,每个部门的长官都有一定员额的下属,以西汉三公之一的太尉为例,《汉书·百官志》明确这一军事部门的最高长官依法配置有“掾、史、属二十四人”,在这二十四人中,设千石长史“属曹诸事”,即总体负责管理这些下属并对太尉直接负责,颇似后世富贵人家的总管。

在中央所有职能部门中,最关键的是丞相府,所以,丞相府辟除的人员,往往是一时之选。权力大的丞相,甚至可以权移主上,如武帝舅父丞相田蚡倚仗姐姐王太后的支持,飞扬跋扈,每次入朝奏事,包括举荐人才任职在内,武帝不得不言听计从,田蚡“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上乃曰:君除吏已尽未?吾亦欲除吏!”[36]武帝似乎是在开玩笑,实际上对田蚡“权移主上”,过分辟除官员的行为表达其愤怒。田蚡的行为,因为帝舅的特殊身份而不具有代表性,再看武帝时期另一位丞相公孙弘,自从以布衣身份封侯拜相之后,公孙弘“于是起宾馆,开东阁,以延贤人,与参谋议”[37]。而在葛洪编纂的带有小说成分的《西京杂记》里,有着更夸张的叙述:“平津侯自以布衣为宰相,乃开东阁,营客馆,以招天下之士。其一曰钦贤馆,以待大贤;次曰翘材馆,以待大才;次曰接士馆,以待国士。其有德任毗赞、佐理阴阳者,处钦贤之馆;其有才堪九列、将军、二千石者,居翘材馆;其有一介之善、一方之艺,居接士之馆。而躬自菲薄,所得俸禄,以奉待之。”[38]《西京杂记》的上述描写,显然本自《汉书》本传中的这几句,但夸大成分明显,有着小说的意味。尽管如此,史乘《汉书》和小说《西京杂记》都在说明一个事实,即西汉丞相府在招纳贤才、礼聘贤士方面,有着可以与皇帝察举分庭抗礼的特权。

东汉卫宏《汉官旧仪》对丞相府的属员辟除标准与要求归纳如下:“丞相设四科之辟,以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不宜者还故官。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科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科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科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照奸,勇足以决断,才任三辅令。皆试以能,信,然后官之。第一科补西曹南阁祭酒,二科补议曹,三科补四辞八奏,四科补贼。”[39]西汉丞相位高权重,可以和皇帝察举士子一样,“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授以官职,丞相的四科取士,综合了道德、学术、法律、个性、专长和行政能力,对这些聘请来的人才,先试以职位,合格者方得正式入府,根据个人的特长而分别补充进丞相府内部的各个职能分支部门。

汉代三公九卿辟除贤才为僚属,在两汉书中有很多的实例。西汉时的例子如廷尉张汤,其府中“尽用文史法律之吏”,儒生倪宽“以射策为掌故,功次补廷尉文学卒史”,因为倪宽为人温良,有廉耻,善属文,然而不习文法,口才不佳,因而“见谓不习事,不署曹,除为从史,之北地视畜”,后来因为能够准确把握武帝的意思而为张汤所看重,张汤“召宽,与语,乃奇其材,以为掾”。[40]东汉时,儒生周泽“少习公羊《严氏春秋》,隐居教授,门徒常数百人,建武末,辟大司马府,署议曹祭酒”[41]。又如王允“少好大节,有志于立功,常习诵经传,朝夕试驰射,三公并辟,以司徒高第,为侍御史”[42]。

和朝廷察举取士举主要负责一样,三公九卿辟除僚属,若举非其人,也会负有连带责任而被责或被免官。如东汉桓焉,顺帝时为太傅,录尚书事,三年之后,“坐辟召禁锢者为吏,免”[43]。又如桓帝延熹九年,为了营救李膺等党人,太尉陈蕃屡次上书直言极谏,桓帝不满陈蕃的言辞激烈,“托以蕃辟召非其人,遂策免之”[44]。两汉中央公府辟除的士子,在试用合格之后,通过公卿举荐或是察举的方式,可以直接出任朝廷或地方的官职。这就是汉人所谓的三公辟除之掾属,看似位卑,其实典重,“及其取官,又多超卓,或期月而长州郡,或数年而至公卿”[45]。因此,成为两汉士子入仕的重要选择。

地方长官辟除僚属,是两汉的成规。这些地方长官包括刺史和州牧、郡守、县令长。

(一)刺史和州牧

西汉最早是郡县与诸侯国并存,武帝之后,诸侯国渐渐废除,唯有郡县。但武帝担心郡县长官不服从中央,于是在元封五年,将全国分为十三个刺史地区,除了京师地方称司隶之外,其余的十二个地区都名为州。武帝时期的州刺史与司隶校尉仅仅是监察官,俸禄仅为六百石,尚不及小县县长的俸禄,但他们位卑而权重,可以向皇帝直接上奏,就郡县的长官是否合格、是否违法等向皇帝提供意见。刺史位卑则无力在地方坐大,可以代表皇帝对地方长官进行牵制,并且只能在皇帝规定的“六条”范围内行使监察职能,这是武帝的天才设计。作为地方监察长官,州刺史与司隶校尉按规定可以从自己监察的州内选择从事史、假佐等属员,但员额不详。到了西汉后期,因为地方暴动渐渐增多,仅凭郡县守令已经不足以有效镇压,皇帝于是赋予原本仅负责监察的州刺史以统领一州的实际政治权力,于是,身为地方最高长官的州刺史顺理成章地开始有自己的属员,据应劭的《汉官仪》,元帝时,丞相于定国为州刺史设“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等俸禄为百石的吏员。当类似的民变事件频发于东汉末年时,灵帝采纳刘焉的建议,改州刺史为州牧,州牧为一个地区的最高官员,获得了更大的辟除僚属的权力。

(二)郡守

汉代实行郡县制,郡守及其副手郡丞、郡尉都是由皇帝任命。这些地方长官到任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施政思路和当地的实际状况,挑选掾吏,对于前任留下的僚属,可以继续聘用,也可以罢斥不合自己要求者,即郡守可以自由辟除僚属。两汉书中记载的郡守辟除僚属的例子很多,以下择其有代表性的。

西汉朱博为琅琊太守,“齐部舒缓养名,博新视事,右曹掾史皆移病,卧。博问其故,对言:惶恐!故事,二千石新到,辄遣吏存问致意,乃敢起就职。博奋髯抵几,曰:观齐儿欲以此为俗邪?乃召见诸曹史、书佐,及县大吏,选视其可用者,出教置之;皆斥罢诸病吏,白巾走出府门。郡中大惊。顷之,门下掾赣遂,耆老大儒,教授数百人,拜起舒迟,博出教主簿:赣老生,不习吏礼,主簿且教拜起,闲习乃止。又敕功曹官属多褒衣大袑,不中节度,自今掾史衣,皆令去地三寸。博尤不爱诸生,所至郡辄罢去”[46]。朱博以刚猛知名,他不喜欢齐地的舒缓养名风习,竟对不中己意的郡僚属一概罢斥,又折辱老儒,可谓一意孤行。但郡守职权如此,非议者也无可奈何。

东汉名儒第五伦为蜀郡太守,蜀地天府,物产丰饶,人民富裕,所以蜀郡的掾吏都是竞相比拼豪奢,并行贿太守。第五伦“悉简其丰赡者,遣还之;更选孤贫志行之人,以处曹任。于是争赇抑绝,文职修理。所举吏,多至九卿、二千石”[47]。第五伦是儒者,他的治理思路与朱博迥然有别,所以他在蜀郡太守的任上所选任的掾属多是“孤贫志行”的儒生,其影响所及,也是如朱博在琅琊太守任上改易了齐地舒缓养名的习俗一样,改变了蜀郡贿赂公行、竞为豪奢的不良风习。

在郡守辟除的僚属中,既可以是前任的遗留僚属,也可以是自己所挖掘出来的人才。例如,田延年为河东太守,在自己的郡内巡行视察,到平阳县时,“悉召故吏五六十人,延年亲临见,令有文者东,有武者西,阅数十人,次到翁归,独伏不肯起,对曰:翁归文武兼备,唯所施设。功曹以为此吏倨敖不逊,延年曰:何伤?遂召上辞问,甚奇其对,除补卒史,便从归府,案事发奸,穷竟事情,延年大重之,自以能不及。翁归徙署督邮。河东二十八县分为两部,闳孺部汾北,翁归部汾南,所举应法,得其罪辜,属县长吏,虽中伤,莫有怨者”[48]。尹翁归原本是河东郡下属的平阳县的小吏,但因为得到太守的垂青,立即获得郡守属吏卒史的委任,这充分说明了郡守在一郡之内,犹若君王的崇高地位。

(三)县令长

汉代地方的县令和县长,也有权自置诸曹掾吏,史乘中此类的例子如:

西汉朱博为琅琊太守,“常令属县各用其豪杰以为大吏,文武从宜”[49]。因为朱博自己厌恶儒生,所以他鼓励下属县令、长用豪杰为掾属。

东汉名儒李郃,少时,“游太学,通《五经》,善《河》、《洛》、风、星,外质朴,人莫之识。县召署幕门候吏”[50]。

爰延,清苦好学,能通经,教授诸生。性质悫,少言辞。“县令陇西牛述好士知人,乃礼请延为廷掾”,和爰延一道被县令聘为掾属的还有范丹为功曹,濮阳潜为主簿。[51]

仇览,少为书生,淳默乡里,无知者,年四十,县召补吏,选为蒲亭长。在亭长任上,仇览“劝人生业,为制科令,至于果菜,为限鸡豕,有数。农事既毕,乃令子弟群居还就黉学,其剽轻游恣者,皆役以田桑,严设科罚,躬助丧事,赈恤穷寡,期年,称大化……乡邑为之谚曰:父母何在在我庭,化我鸣枭哺所生。时考城令河内王涣,政尚严猛,闻览以德化人,署为主簿”。仇览以一介亭长,居然声闻他县,以至于被各地县令争相征聘,从另一角度看,也可以看出县令、长在两汉职卑权重,可以在自己的县内按照自己的意愿招致贤才为僚属。

无论是公府辟举,还是地方长官辟举,辟举这种选人方法作为两汉人才选任制度的一个重大方面,都为政府汇聚和输送了大量优质的人才。中央和地方的长官和自己辟除的贤能僚属,名义上是君臣,往往是待以客礼。主君对属下因熟悉而尊重,能够以诚相待,甚至将统治一方的大权放心地交给这些僚属,东汉时期尤其如此。例如东汉王涣,“少好侠,尚气力,数通剽轻少年,晩而改节,敦儒学,习《尚书》,读律令,略举大义”,被太守陈宠辟除为郡功曹之后,代替陈宠任事,“当职割断,不避豪右”,因为属吏的干练,太守陈宠“风声大行,入为大司农”。[52]因而,僚属成为长官施政最得力的左右手,而非后代仅仅阿谀取容而已。众多的被辟除的僚属,在佐吏的位置上依然可以得展所学,发挥自己的能力,实现自己的价值,因而也愿意被辟除。

因而,不难理解两汉辟除贤人,由开始的美谈而渐成风习。宋代学者徐天麟美之曰:“公府有辟命,自西京则然矣,然东汉之世,公卿尤以辟士相高:卓茂习《诗》、《礼》,为通儒,而辟丞相府史;蔡邕少博学,好辞章,而辟司徒桥玄府;周举博学洽闻,为儒者宗,而辟司徒李合府。又有五府俱辟如黄琼者,四府并命如陈纪者,往往名公巨卿以能致贤才为高,而英才俊士以得所依秉为重,是以誉望日隆,名节日著,而一洗末世苟合轻就之风。《孟子》曰:观近臣以其所为主,观远臣以其所主。其斯之谓欤!”[53]

凡事都有两面性,公府辟除既有上述优点,也有弊端。

约略言之,弊端之一是长官既然得以自辟僚属,则与僚属成事实上的君臣关系,这就造成了私人利益集团的日益膨胀,从而损害了朝廷的公权,造成了事实上的政权离心力。例如东汉章帝时期的太尉郑弘,年少时为乡啬父,受知于太守第五伦,得以为太守督邮,章帝元和元年,任太尉,而其当年的举主第五伦任司空。在东汉的政权结构中,三公中最尊贵者为太尉,司空最卑,“每正朔朝见,弘曲躬而自卑。帝问,知其故,遂听置云母屏风分隔其间”[54]。在章帝面前,郑弘尚且在故主面前不敢挺起胸膛,这其实是有违儒家“尊不二”的规定的,但汉代辟除的定例却是举主与僚属一日为君臣则终身为主仆,东汉太尉和司空中间设置屏风,就从此事开始,《后汉书》虽然不无调侃地称“由此以为故事”,似乎是将此视作是美谈,但由此小事,却可以看出臣子之间因辟除而造成的私恩会对政治公权产生怎样的侵蚀。至于后来故吏与举主互相勾结,结成朋党,荣辱与共,助成了臭名昭著的门阀世族,并在汉末的军阀混战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则更不值得一道了。

弊端之二是为了得到辟除的机会,士子矫饰造作,竞相营造虚名,事实上败坏了士风,损害了辟除的公信力,降低了通过辟除获得真正人才的可能性。例如汉代人才选任制度的改革者左雄,就指斥辟除的弊端是:“州宰不覆,竞共辟召,踊跃升腾,超等逾匹,或考奏捕案,而亡不受罪,会赦行赂,复见洗涤,朱紫同色,清浊不分,故使奸猾枉滥,轻忽去就,拜除如流,缺动百数,乡官部吏,职斯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贪者充家,特选横调,纷纷不绝,送迎烦费,损政伤民。”[55]同为东汉有识者的郎顗,则建议选举权应交由尚书来执行,就直言当时选举人才的权力被三府所把持的现状,他指出弊端多多:“非有周、召之才,而当则哲之重,每有选用,辄参之掾属,公府门巷,宾客填集,送去迎来,财货无已!其当迁者,竞相荐谒,各遣子弟,充塞道路,开长奸门,兴致浮伪,非所谓率由旧章也!”[56]

第三节 学校选拔

秦帝国奉行愚民政策,毁灭文化,不设学校。代秦而兴的汉帝国,对文化、学校重要性的认识,有一个逐渐转化的过程。高祖平定天下,尚没有精力理会文化建设,陆贾劝诱高祖兴办学校,但是并未成功。直到武帝褒崇儒学,学校建设才正式提到国家战略的层面。董仲舒提议兴学校,另一位儒生丞相公孙弘提出方案,武帝采纳,于是就有了中央太学和地方学校的兴办。而随着儒学逐步占领思想领域,除了官办学校之外,许多著名的经师自发开办私学,授徒传经。官学和私学的兴办,对两汉政治、思想、文化及人才选拔等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对思想与人才的培养、考选产生的影响最大。

中央太学是汉代最权威的官办学校,其培养人才的方法和标准,也为地方学校与私学所吸纳,因而具有示范意义。

太学设博士以教授诸生,关于博士制度以及相应的一干问题,本书第六章有详尽论述,现仅就与人才考选相关的若干问题作一简要述评。

博士是为人师表的典范,因而对这些精英的选拔就显得很重要。综合两汉的文献,汉代博士大致应满足如下的要求:首先要具备完美的道德情操,要自甘淡泊、洁身自好,这是儒家一向强调的最重要的人格素养;其次要具备高深的经学素养,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这一要求也很合理;最后是身体健康,外貌端正,气质从容。后来又有年龄五十以上才可以为博士的规定,以保证上述三条标准能够落到实处。

博士的选拔,西汉时期途径众多,东汉时期则基本是从考试中择优选择。

两汉博士的选拔方法有征拜、举荐、察举、策试等。

西汉的博士大多遵循着学者学术名声达于天子后由朝廷直接征召的正规途径来得到博士位置。如西汉韦贤,“为人质朴少欲,笃志于学,兼通《礼》、《尚书》,以《诗》教授,号称邹鲁大儒。征为博士,给事中”[57]。东汉时期,以这种方式得到博士任命的,也很不少,如甄宇,“清静少欲,习《严氏春秋》,教授常数百人,建武中,为州从事,征拜博士”[58]。

同行与高官的举荐,是学者获得博士职位的又一途径。

如西汉名儒薛广德,“以《鲁诗》教授楚国,龚胜、舍师事焉。萧望之为御史大夫,除广德为属,数与论议,器之,荐广德经行宜充本朝,为博士,论石渠”[59]。东汉名儒杨伦等五人,也是在杨震的极力举荐之下,各从家拜为博士。[60]有时,为了得到名实相符的真正博士人才,皇帝还专门下诏鼓励大臣向朝廷举荐,如成帝阳朔二年下诏:“古之立太学,将以传先王之业,流化于天下也。儒林之官,四海渊原,宜皆明于古今,温故知新,通达国体,故谓之博士。否则,学者无述焉,为下所轻,非所以尊道德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丞相、御史,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杂举可充博士位者,使卓然可观。”[61]

汉代博士的第三个晋身途径,是由察举诸科进一步被高选为博士。西汉第一位以白衣身份封侯拜相的儒生公孙弘,就是以贤良而征为博士的,后来又有师丹、平当,东汉又有张兴、赵咨等,也是以这种方式得到博士的。

汉代博士的第四个获取途径,是通过策试这种考试方式来获得。西汉后期,策试渐渐成为选拔博士的主要方式,宣帝时,名儒张禹就是以策试高第为博士的。东汉建立,也是奉行此道,东汉初年,负责博士考选的太仆朱浮以“国学既兴,宜广博士之选”,于是上书光武帝,谓:“夫太学者,礼义之宫,教化所由兴也。陛下尊敬先圣,垂意古典,宫室未饰,干戈未休,而先建太学,造立横舍,比日车驾亲临观飨,将以弘时雍之化,显勉进之功也。寻博士之官,为天下宗师,使孔圣之言,传而不绝。旧事:策试博士,必广求详选,爰自畿夏,延及四方。是以博举明经,唯贤是登,学者精励,远近同慕。”[62]朱浮是专门负责包括博士考选在内的文教领域的最高官员,他的奏疏道出了博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以及策试博士的原则与紧迫性。此后,策试博士成为既定常规,东汉学者都要经过策试这一关的检验才可以为博士。如伏恭,“建武四年,除剧令,视事十三年,以惠政公廉闻,青州举为尤异,太常试经第一,拜博士,迁常山太守,敦修学校,教授不辍,由是北州多为伏氏学”[63];戴凭,传习京氏《周易》,“年十六,郡举明经,征试博士,拜郎中”[64]。

汉代学校选拔人才,博士弟子也是一个重要的对象。

博士弟子乃是博士所教授的诸生。战国时期就已经有博士,相应地就有了博士弟子,但武帝之前的博士弟子都是自愿拜博士为师,朝廷对这些人没有专门的选任之法,而各地也没有举荐学子为博士弟子的义务,因而这一时期的博士和博士弟子还带有强烈的私学的私相授受的特点,还不是人才选任方法。博士弟子真正壮大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知识群体以至于统治者要从中选择自己所需治国人才,乃是从汉武帝时代开始。元朔五年,武帝下诏,以国家的名义为五经博士设置弟子员,将这些博士弟子安置在国立最高学术机构太学中,这些博士弟子在东汉时被称为太学生。

博士弟子的来源渠道有两个,一个是定员五十人,由太常选民众中年满十八岁的少年充任;另一个渠道是郡国选送的“如弟子”,地位要略低于太常选的博士弟子。

武帝之后,博士弟子人数不断增加,成帝时增至三千,王莽主政的平帝时期增至一万零八百人。东汉重儒,太学规模不断扩大,质帝时期,梁太后放宽入学限制,太学生增至三万。

关于如何考选这些博士弟子,早在武帝元朔五年公孙弘等设置博士弟子的时候就制定了细则,大体上是:“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阙;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其名闻。其不事学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而请诸能称者……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备员。”[65]这些细则,规定了博士弟子每年要考试一次,能够通达一部经典的学子,可以为文学掌故,高分者可以为郎中,这种按成绩分派不同官职的做法即是所谓的甲乙科,相应地,也规定了学子入仕应得的俸禄高低。具体的考试方法是射策,其实就是将一堆问题每一个都写到一片简牍上,然后由考生随机选取题目作答,根据学生答题的情况,确定成绩的优劣即甲乙科,再分别授予不同的官职。对于不合格或不认真学习的学子,则取消学籍,遣返回原籍,以示惩罚。这样,有奖有罚利于鼓动起学子的学习热情。

东汉时期,太学生考试时往往不按照师说答题,而是妄加解说,大臣徐防因此建议改革射策考试的方法,要严格规定学子必须根据师法和家法作答,对考生的检测也由简单的几道题增至五十题,以解释得多的、引师说明确的为上第,具体到五经,每一经取六名学子上第。[66]桓帝时期,对太学生的考试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取消了甲乙科,增加了录用的名额,还规定考试不合格者可以一直在太学复读。于是,原本就已经很臃肿的规模达三万人的太学进一步增添人数,太学生要入仕的困难大大增加,皓首穷经、空手而归的学子数量激增,形成了新的社会问题。献帝时,试儒生四十余人,上第赐位郎中,次太子舍人,下第者罢之。考试结束之后,献帝于心不忍,于是下诏:“孔子叹学之不讲,不讲则所识日忘。今耆儒年逾六十,去离本土,营求粮资,不得专业,结童入学,白首空归,长委农野,永绝荣望。朕甚闵焉!其依科罢者,听为太子舍人。”[67]李贤注引刘艾《献帝纪》谓,长安中为献帝的仁慈和落榜诸生的幸运而感慨,于是有歌谣唱道:“头白皓然,食不充粮,裹衣蹇裳,当还故乡,圣王闵念,悉用补郎,舍是布衣,被服玄黄!”[68]

另一个与太学考试有关的导致当年同学后来命运有云泥之别的故事,发生在汉末名士范式与孔嵩之间。二人当年同在太学用功,后来,范式被州举为茂才,官拜荆州刺史;孔嵩则名落孙山,于是变更姓名,为新野县的街卒:“式行部到新野,而县选嵩为导骑迎式。式见而识之,呼嵩,把臂,谓曰:子非孔仲山邪?对之叹息。语及平生,曰:昔与子俱曵长裾游息帝学,吾蒙国恩,致位牧伯,而子怀道隐身,处于卒伍,不亦惜乎!嵩曰:侯嬴长守于贱业,晨门肆志于抱关,子欲居九夷,不患其陋。贫者,士之宜,岂为鄙哉?式敕县代嵩。嵩以为先佣未竟,不肯去。嵩在阿里,正身厉行,街中子弟皆服其训化,遂辟公府,之京师。道宿下亭,盗共窃其马,寻问知其嵩也,乃相责让曰:孔仲山善士,岂宜侵盗乎?于是送马谢之。嵩官至南海太守。”[69]虽然孔嵩最后也是官至南海太守,与范式相颉颃,好像是皆大欢喜。但设想两个当年老友相遇新野的一幕,不由得不酸鼻,孔嵩的回答,到底是思想境界高尚还是觍颜遮丑,个中真相,后人难以确知,汉代一考定终身的学校考选之制究竟贻误了多少知识精英,这真是一笔无法清算的旧账。

第四节 其他的选拔方式

两汉的人才选拔制度,除了察举、辟除和学校考选三种主要的形式之外,还有征聘、荐举、郎选以及各种细碎的杂途。

征聘,即由皇帝征召与礼聘声名卓著的才俊,以资顾问或任命为高官。

汉初,高祖曾礼聘商山四皓而不至,文帝曾征召《尚书》专家大儒伏生,这些都是征聘的先例。但在汉初,因为黄老无为政策的推行,皇帝很少有征聘名人的需求,因而征聘事件不多。武帝即位,多方有为,需要各类人才来指导和任事。元狩六年,武帝派遣博士褚大等六人分区巡行天下,目的之一是“举独行之君子,征诣行在所。朕嘉贤者,乐知其人。广宣厥道,士有特招,使者之任也。详问隐处亡位”[70]。此次特使巡行,就是为了访查有道德操守的“独行之君子”和有特殊才能的士子,“士有特招,使者之任也”,李奇注谓“设士有殊才异行当特招者,任在使者分别之”。这些优秀人才要统一送往皇帝的行在,武帝在召见面谈后,根据这些人的具体优长而定其适当的官职。元光五年,下诏“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71]。颜师古注谓:“计者,上计簿使也,郡国每岁遣诣京师上之。偕者,俱也,令所征之人与上计者俱来,而县次给之食。”这也是明确征辟的对象为干练的士子(“明当时之务”)与博学的儒生(“习先圣之术”)两类专门人才。对于被征辟者,给养由沿途地方官府提供,显示了武帝对优秀人才的重视。

武帝之后,两汉征聘名人案例逐渐增多。

征辟的对象,一是德行高尚者,二是有特长的专家。对于年高德劭的老人,武帝开创了以安车蒲轮这种特制的马车来迎请,以示诚意和敬意。比如,他仰慕辞赋《七发》的作者枚乘,于是征聘枚乘来长安,因对方年老,为示尊礼,特命安车蒲轮征之;儒生申公才高学博,武帝为了当面咨询他治乱之事和立明堂事宜,而派遣专门的特使到鲁地,以“束帛加币”、安车蒲轮、驷马之车的高规格请进长安,至则问以治乱之事。

对于年纪不很老的贤才,汉代皇帝则以公车特征,东汉这类征聘事例最多。如陈忠向安帝推荐隐逸与直道之士冯良、杜根等,安帝于是以公车礼聘良等[72];安帝听闻张衡擅长术数,于是公车特征,拜郎中。[73]

无论是安车蒲轮还是公车征聘,皇帝都要以礼贤的姿态请求对方应允,不可以用强。若对方坚决不应征,则他的个人意愿一般会受到尊重,朝廷往往还要下诏以更加殷勤的姿态来优礼对方。例如光武帝的少年好友、同学严光主动回避光武帝,光武帝命人搜寻,以安车征聘,“三反而后至”,光武帝要任命他为谏议大夫,严光坚辞不就,建武十七年,再次特征,依然不至[74];光武帝征聘的另一个名人是周党,周党先是被征为议郎不就,借口疾病辞官,后来再次被征聘,不得已,乃故意穿粗糙的衣服应对尚书,在朝廷之上,周党伏地不起,表示不愿为官,光武帝无可奈何,也只有礼送他回乡。博士范升奏毁党曰:“臣闻尧不须许由、巢父,而建号天下;周不待伯夷、叔齐,而王道以成。伏见太原周党、东海王良、山阳王成等,蒙受厚恩,使者三聘,乃肯就车,及陛见帝廷,党不以礼,屈伏而不谒,偃蹇骄悍,同时俱逝。党等文不能演义,武不能死君,钓采华名,庶几三公之位。臣愿与坐云台之下,考试图国之道,不如臣言,伏虚妄之罪;而敢私窃虚名,夸上求高,皆大不敬!”对范升的弹劾,光武帝故意示以大度,下诏表彰:“自古明王圣主,必有不宾之士,伯夷、叔齐不食周粟,太原周党不受朕禄,亦各有志焉。其赐帛四十匹”。[75]此后,顺帝公车征黄琼,行至半路,称疾不进,有司劾奏以不敬,顺帝下诏县以礼慰遣,也属此类。

隐士固然可以隐居不仕,以高尚其志,但也有皇帝征聘的处士名过其实,进退失据者。前引范升的劾奏中有云“文不能演义,武不能死君,钓采华名,庶几三公之位”,东汉也确实有这样的高士,最为人所讥嘲的是顺帝时的处士樊英。樊英已经拒绝了顺帝的征聘,永建二年,顺帝增加礼数,以策书备礼玄纁再次征聘,樊英再次以疾病为借口坚决拒绝,顺帝于是责备樊英所在郡县长官,郡县长官因此强行将樊英拥戴上车,樊英不得已到京,却称病不肯起,于是被强行抬入朝廷大殿,依旧不肯屈服。顺帝大怒,谓英曰:“朕能生君,能杀君;能贵君,能贱君;能富君,能贫君。君何以慢朕命?!”樊英的回答可算铮铮铁骨:“臣受命于天,生尽其命,天也,死不得其命,亦天也,陛下焉能生臣?焉能杀臣?臣见暴君如见仇雠,立其朝犹不肯,可得而贵乎?虽在布衣之列,环堵之中,晏然自得,不易万乘之尊,又可得而贱乎?陛下焉能贵臣?焉能贱臣?非礼之禄,虽万钟不受也,申其志,虽箪食不厌也,陛下焉能富臣?焉能贫臣?”顺帝不能屈而敬其名,于是“使出就太医养疾,月致羊酒,至四年三月,天子乃为英设坛席,令公车令导,尚书奉引,赐几杖,待以师傅之礼,延问得失。英不敢辞,拜五官中郎将。数月,英称疾笃,诏以为光禄大夫,赐告归,令在所送谷千斛,常以八月致牛一头、酒三斛,如有不幸,祠以中牢。英辞位不受,有诏譬旨勿听”。顺帝并不是有道明君,但对樊英,可谓仁至义尽,礼数之周全,东汉诸帝少有能及者。但樊英的高尚隐士面孔并没有装扮很久,就露出了马脚:“英初被诏命,佥以为必不降志,及后应对,又无奇谟深策,谈者以为失望。初,河南张楷与英俱征,既而谓英曰:天下有二道,出与处也。吾前以子之出,能辅是君也,济斯人也。而子始以不訾之身,怒万乘之主;及其享受爵禄,又不闻匡救之术——进退无所据矣!”[76]樊英的遭遇也许较为极端,但他大概代表了汉代为数不少的沽名钓誉的假处士,这些人并无真才实学,而仅仅以不事王侯高尚其事来钓取名誉,为自己捞取更大的好处。范升的讥讽,士子对樊英的失望,张楷的批评,都可以引人深思。除此之外,与本文大有关系的是顺帝对处士樊英的态度,他耐着性子,一再地提高礼聘的规格,却始终不能令对方诚心归顺,以至于有生杀贫富贵贱的那几句失言,但顺帝“为英设坛席,令公车令导,尚书奉引,赐几杖,待以师傅之礼,延问得失”,却也反映了皇帝对处士高见的渴望和尊礼的隆重,当对方实在不愿意接受利禄的羁绊,顺帝也能取法光武帝,以隆重的礼遇遣返对方回乡,这显示了在东汉这一特殊的政治文化环境里,君臣之间的一种新姿态。有感于此,范晔在《后汉书·方士传》的论赞部分大发议论:“汉世之所谓名士者,其风流可知矣。虽弛张趣舍,时有未纯,于刻情修容,依倚道艺,以就其声价,非所能通物方,弘时务也。及征樊英、杨厚,朝廷若待神明,至竟无它异,英名最高,毁最甚,李固、朱穆等以为处士纯盗虚名,无益于用,故其所以然也。然而,后进希之以成名,世主礼之以得众,原其无用,亦所以为用;则其有用,或归于无用矣。何以言之?夫焕乎文章,时或乖用;本乎礼乐,适末或疏。及其陶搢绅,藻心性,使由之而不知者,岂非道邈用表乖之数迹乎?而或者忽不践之地,赊无用之功,至乃诮噪远术,贱斥国华,以为力诈可以救沦敝,文律足以致宁平,智尽于猜察,道足于法令,虽济万世,其将与夷狄同也。孟轲有言曰:以夏变夷,不闻变夷于夏。况有未济者乎?!”范晔不满处士的矫饰,但也承认尊礼处士有利于人主的统治和社会道德的醇厚。以范晔的论赞来衡量汉代皇帝的征聘处士,其用意可知。

举荐是一种古老的选拔人才的方法,远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很多此类先例。在两汉时期,举荐表现为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向皇帝推荐贤才,它是汉代另一个重要的选人方式。

上古时期,人才有限,君主接触优秀人才的机会又少,于是臣下的举荐就成为君主察知和选任人才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在察举制度成型之前尤其如此。

《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谓丞相田蚡权移主上,“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可见在汉初,丞相是有相当大的举荐人才的权力的。汉武帝不满群臣不举荐贤才,对自己的求贤诏书敷衍塞责,因而在元朔元年要求百官议定对那些不举荐贤才的官员要怎样惩罚,此事也可以看出汉代官员的职责之一是举荐人才给皇帝。

汉代举荐人才,举主要写举状,以确保自己的举荐是认真负责的。举状的格式,《后汉书·朱浮传》李贤注引《汉官仪》中博士的举状,可以想见其他的举状大概也应该是这样的:“生事爱敬,丧没如礼,通《易》、《尚书》、《孝经》、《论语》,兼综载籍,穷微阐奥,隐居乐道,不求闻达,身无金痍痼疾,三十六属不与妖恶交通,王侯赏赐,行应四科,经任博士。下言某官某甲保举。”

汉代举荐人才,举主若举人不当,要受到惩罚;举主犯罪,被举者要受牵连而被罢免。这其实是战国时期盛行的连坐制度的余响。例如西汉晚期的陈咸是京兆尹王章保举的,当王章被诛,陈咸受连累而被免官,即是。

汉代举荐人才最有名的佳话,是东汉顺帝时的举主左雄和被举者周举的故事:“初,雄荐周举为尚书,举既称职,议者咸称焉。及在司隶,又举故冀州刺史冯直以为将帅,而直尝坐臧受罪,举以此劾奏雄。雄悦,曰:吾尝事冯直之父,而又与直善,今宣光以此奏吾,乃是韩厥之举也。由是天下服焉。”[77]所谓“韩厥之举”,李贤注谓:“韩厥,韩献子也。《国语》曰:赵宣子举献子于灵公,以为司马。河曲之役,宣子使人以其乘车干行,献子执而戮之,宣子皆告诸大夫曰:可贺我矣!吾举厥也而中。吾乃今知免于罪矣!”

在上述的举贤途径之外,还有一些较为细碎且非岁举的科目,现择要简述如下。

吏道:原为秦时之官员晋升的一种主要途径,后又为汉代继承,成为两汉普遍存在的一种下级吏员绩效良好者逐步晋升或至公卿的选人方式。在西汉一朝,以这种方式跃升为公卿高官的代表,是元帝时期的丙吉由狱史渐升至丞相和成帝时期的薛宣由廷尉书佐为丞相、朱博自亭长渐升为丞相;东汉一朝则有顺帝时吴雄以吏员至司徒。这种用人之道,明显是承自秦帝国“以吏为师”的重吏传统,两汉书的大量实例说明,西汉和东汉虽然打着儒道一统的幌子,但并未真正轻忽吏道,对于那些熟悉律令、精明干练的吏员的重视,是历代汉帝不变的传统,即便是以好儒著称的元帝,也重用法家干员弘恭和石显,光武帝也以好儒行柔道著称,但也极其重视法治、重视官僚队伍的行政能力建设,这些都是很有说服力的证据。

北阙上书:此制度始于汉武帝。武帝选人,不拘一格,当时的选举制度规定包括被推举者在内的臣民可以直接上书皇帝,皇帝阅读后若感兴趣,可以召见面谈后授予职位。北阙,位于未央宫的北门旁,是武帝时臣民上书皇帝或请求谒见之处。枚皋、朱买臣、主父偃、东方朔等都是经过了北阙上书的程序后才得到皇帝的召见。其中东方朔的事迹最具传奇性:“朔初入长安,至公车上书,凡用三千奏牍。公车令两人共持举其书,仅然能胜之。人主从上方读之,止辄乙其处,读之二月乃尽,诏拜以为郎。”[78]东方朔的奏疏荒诞不经,长至三千简牍,要连续两个月才能读完,但武帝不以为怪,不加责罚,认真读完并授予官职,他的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是他能够招徕人才的一个重要原因。武帝之后,言禁渐渐加强,北阙上书这种自我炫耀的入仕途径渐渐废弛。

任子:即九卿郡守等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员子弟为郎的制度,它始于周代的世卿世禄制度,但又与之有很大区别。汉初之武帝时的任子制度规定,二千石以上的高官不仅可以任子为郎,而且这些官员只要任职满三年,还可以推荐自己的一个同母兄弟为郎。考察《汉书》,任子制度在武帝时候是很普遍的,例如苏武,他的父亲是平陵侯、代郡太守,因而兄弟三人都自动成为郎即是。周代世卿世禄的特征是父亲去世则嫡子继承父亲的爵位和官职,而无论其贤能与否;武帝时期的任子则仅是优待高官,从高官后代选拔人才的一种制度。因任子制度而成为郎,仅仅是成为皇帝的近身侍从,并不一定都会得到官职。经过皇帝的考察,只有那些干练的郎才会被授予相应的官职,例如霍光、苏武等。所以,这一制度看似与世卿世禄制度相似,是对权门的倾斜照顾,在雄才伟略的汉武帝手下,这也仅只是他择优选才的一种手段罢了。但后来的皇帝没有武帝的治术,任子于是渐渐成为官员扩大自己权势的一种手段。东汉时,在光武帝的大力提倡下,任子成为官僚队伍增强既得利益者拥护皇权的一种重要方式,这是宗法制度在政治层面的一种体现,并不利于帝国从全体国民中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纳赀与卖官鬻爵:这两种选官之制,被普遍认为是武帝的秕政。纳赀,即是富有家产者通过向皇帝缴纳一定额度的金钱而获得相应的官职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多少还是要考察纳赀者的能力;卖官鬻爵,则是在纳赀基础上,更明目张胆地敛财,在这一制度下,不问求官者才能的高下,而只看他缴纳钱财的数量来决定相对应的官爵。前引景帝《重廉士诏》,就与纳赀为官有关。景帝时的情况是,士子只有家产达到十算才有资格当官,但这一经济门槛限制了贫寒之士的上进之路,因为“廉士算不必众”,而那些无訾者又不得官。景帝以四算取代十算,降低了入仕的经济要求,利于大量下层优秀贫寒士子进入仕途,这有利于选贤举能。达到家产四算的基本要求,士子可以通过向政府缴纳钱财的方式获得选官的资格。文帝时的贤臣张释之就是“以资为骑郎”,颜师古注谓:“汉制,资五百万为常侍郎。”即是说,张释之的骑郎,是以五百万钱的代价换来的。纳赀在汉初就已经存在了,但普遍推广则是始于武帝。翻查《汉书》,武帝时期,纳赀为郎者比比皆是,例如黄霸、卜式、桑弘羊等。对此现象,贤良文学在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上给予这样的批评:“今吏道壅而不选!富者以财贾官……累功积日,或至卿相……擅杀生之柄,专万民之命。弱者犹使羊将狼也,其乱必矣;强者则是予狂夫利剑也,必妄杀生也。”[79]取官以财不以才,势必会有这样的混乱结果。但在纳赀得官者中,也的确不乏优秀人才,例如卜式破家以纾国难、桑弘羊卓有成效地为武帝敛财即是。

相对而言,卖官鬻爵,则鲜有正面意义。武帝出此下策乃是时事所迫。因为他的穷奢极欲、好大喜功、兵祸连接,导致入不敷出、财政困难,不得已,乃赤裸裸地卖官鬻爵,以贴补国用。对此,司马迁在《史记·平准书》中叙其事之首尾如下:

当是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舆服僭于上,无限度。物盛而衰,固其变也。自是之后,严助、朱买臣等招来东瓯,事两越,江淮之间萧然烦费矣;唐蒙、司马相如开路西南夷,凿山通道千余里,以广巴蜀,巴蜀之民罢焉;彭吴贾灭朝鲜,置沧海之郡,则燕齐之间靡然发动。及王恢设谋马邑,匈奴绝和亲,侵扰北边,兵连而不解,天下苦其劳,而干戈日滋。行者赍,居者送,中外骚扰而相奉,百姓抏弊以巧法,财赂衰耗而不赡。入物者补官,出货者除罪,选举陵迟,廉耻相冐,武力进用,法严令具,兴利之臣自此始也。其后汉将岁以数万骑出击胡,及车骑将军卫青取匈奴河南地,筑朔方。当是时,汉通西南夷,道作者数万人,千里负担馈粮,率十余钟致一石,散币于卭僰以集之。数岁道不通,蛮夷因以数攻,吏发兵诛之。悉巴蜀租赋不足以更之,乃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内受钱于都内。东至沧海之郡,人徒之费拟于南夷。又兴十万余人筑卫朔方,转漕甚辽远,自山东咸被其劳,费数十百巨万,府库益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及入羊为郎,始于此。其后四年而汉遣大将将六将军,军十余万,击右贤王,获首虏万五千级。明年大将军将六将军仍再出击胡,得首虏万九千级。捕斩首虏之士受赐黄金二十余万斤,虏数万人皆得厚赏,衣食仰给县官;而汉军之士马死者十余万,兵甲之财转漕之费不与焉。于是大农陈藏钱经耗,赋税既竭,犹不足以奉战士。有司言:“天子曰‘朕闻五帝之教不相复而治,禹汤之法不同道而王,所由殊路,而建德一也。北边未安,朕甚悼之。日者大将军攻匈奴,斩首虏万九千级,留蹛无所食。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命曰武功爵。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其有罪又减二等;爵得至乐卿:以显军功。”军功多用越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吏。吏道杂而多端,则官职耗废。

关于武帝设置的武功爵,《史记集解》注谓:“茂陵中书有武功爵,一级曰造士,二级曰闲舆卫,三级曰良士,四级曰元戎士,五级曰官首,六级曰秉铎,七级曰千夫,八级曰乐卿,九级曰执戎,十级曰左庻长,十一级曰军卫,此武帝所制,以宠军功。”《史记索隠》注谓:“大颜云,一金,万钱也。计十一级,级十七万,合百八十七万金,而此云三十余万金,其数必有误者。顾氏案:或解云,初一级十七万,自此已上,每级加二万至十七级,合成三十七万也。”官首,《史记索隠》注谓:“武功爵第五也,位稍高,故得试为吏,先除用也。”千夫和五大夫,《史记索隠》注谓:“千夫,武功爵第七;五大夫,二十等爵第九也。言千夫爵秩比于五大夫二十爵第九,故杨仆以千夫为吏殆是也。”[80]除了卖军功爵之外,武帝为了敛财,还令吏可入谷补官为二百石的郎至六百石的郡丞,甚至打破高祖以来商贾子弟不得为官的禁令,允许盐铁富家子弟入钱买官,所以,司马迁所指责的“萧然烦费”、“财赂衰耗而不赡”、“入物者补官,出货者除罪,选举陵迟,廉耻相冐”、“吏道杂而多端,官职耗废”的情况,是确切的实录。武帝医得眼前疮,却以剜却心头肉为代价,他卖官鬻爵以增加府库收入,却导致了冗员激增、官僚集团整体素质下滑的严重后果。武帝之后,纳赀与卖官鬻爵这两种依靠货财入仕的途径得到遏制,但在东汉后期的桓灵时代,这两种有百害而无一利的选人方式又死灰复燃,这完全是皇帝的贪欲在作怪的结果,桓灵时期较之武帝时期更加过分,甚至三公都明码标价,这导致了官僚队伍的堕落,是东汉灭亡的原因之一。

对于特权阶层如宗室、外戚、宦官的倾斜,也是两汉选人的一种途径。

以宗室身份而入仕的如武帝时的刘屈犂,本是景帝子中山靖王刘胜之子,征和中为丞相;刘焉,为东汉宗室,拜郎中,后官至州牧。至于外戚,则是两汉不变的重用对象,其原意是要连固根本,但结果却造成了古代中国最严重的外戚专政的局面,在西汉中前期,这种情况还不明显,如卫青、霍去病等,尚能够匡扶汉室。成帝时期,外戚王氏全面把持国政,造成权移主上的局面,以至于王莽夺取汉政。光武帝有鉴于此,原本规定外戚不得干政,但和帝之后,这道禁令就被遗忘,外戚干政、乱政的程度和性质要远远严重于西汉。在西汉时期,宦官还很少进入儒生批评的视野,那是因为西汉的宦官还没有进入政治核心。东汉的宦官因为帮助皇帝从外戚那里夺回权力而介入到皇权的争夺战里,因而为皇帝所亲信,因此就有了干政的资本。外戚和宦官不仅仅自己从事政治活动,还大量引进自己的亲属和党羽,而这些人按照正常的考核规程,原本是不具备入仕从政的资格的,因此,国家选人倾斜于外戚、宦官,造成了事实上的选举不公,淆乱了正常的选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