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调查显示,不孕不育的比例在已婚人群中已达12.5%~15%。20年来,不孕率翻了四五倍,且以25岁至30岁的青壮年居多。在已婚人群不孕不育比例呈上升趋势的今天,没有孩子确实让很多家庭陷入了危机。
许多夫妻因无法生育孩子而感到孤单寂寞,与此同时,一些孩子流离失所,过着苦不堪言的生活,而收养孩子,就成了沟通彼此的有效桥梁,给予无数人一个完整幸福的家。领养孩子后,快乐与烦恼也随之而来。
一、收养与被收养的条件
从对收养后代的责任出发,为了他们的健康成长,收养孤儿和弃婴的家长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我国的法律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一)收养人的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a。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b。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c。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等。
d。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子女的心理问题及原因
造成收养子女犯罪的心理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养子女自己的心理原因,这是内因,是主要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养父母及其亲属的心理原因,这是外因,是非主要的方面。
因此,不可否认自然血亲与拟制血缘关系相比,它们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在思想感情上、心理上是有所不同的。被收养的孩子因其特殊结构的家庭,具有与正常孩子不同的心理特点。他们都是未成年人,身心正处于发展、变化阶段。如果遇上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如家庭成员的歧视、养父母的虐待、教育不当等因素影响,极易使收养子女产生遗弃心理和自卑心理,造成收养子女性格孤僻,有的甚至对人生失去信心,对他们的影响非常深远。
养父母及其亲属的不良心理,如养父母的歧视心理、虐待心理、溺爱心理、放纵心理等也是造成收养子女犯罪的心理原因。
养父母及亲属产生这些不良心理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1)收养时无子女,收养后又有了亲生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养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就可能产生歧视、虐待收养子女的心理,这对他们的心灵留下了不可磨灭的伤痕。
(2)收养家庭是几代单传独苗,对养子女特别溺爱,视为掌上明珠,娇纵放任,管教不严。这种溺爱、放纵心理对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是十分有害的。
(3)由于收养父母和子女的拟制血缘关系,在财产的继承方面,有时也会产生纠纷。在养子女未成年时出现这类纠纷也会对收养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
(4)养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对收养子女犯的错误互相推脱责任,放弃或不愿承担教育子女的义务,产生放纵、消极心理。在我们少年法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时有这种情况发生:有的收养子女犯罪被判入监后,养父母、亲生父母不去探望他们;有些收养子女犯罪刑满释放回家后,养父母不收,亲生父母也不认,孩子无家可归,流浪街头。养子女得不到家庭的温暖,使养子女受到创伤的心,再次雪上加霜。
(5)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期望值过高,养父母出现心理不平衡的心态。养父母应该对养子女有更多的宽容,接纳养子女。
虽然养父母及其亲属的这些不良心理并不是造成收养子女犯罪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但它对养子女性格的形成、正确人生观的树立都具有很大的影响,不可忽视。
三、收养家庭的家庭教育
在收养家庭里,难免会受到很多世俗的观念的影响,旁人会对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抱有消极的观点,认为收养家庭缺少生育家庭的真诚与协调,彼此之间会有隔阂,矛盾多。养父母对此应该有心理准备,迎接挑战。
(一)端正收养子女的目的,热爱养子女
收养子女并不是为了享受家庭的天伦之乐,更重要的是为了培养教育好下一代。家庭环境的突然变化,会使收养孩子变得敏感、脆弱,怀疑周围的一切,他们会变得惶恐不安,担心养父母是否会像亲生父母那样再次把他们抛弃,又或者担心他们能否像对待亲生子女那样对待自己。养父母应当用真诚爱护和殷切希望来消除他们心中的陌生感和不信任感。
(二)耐心帮助养子女适应新的家庭生活方式和新的生活环境
养子女无论年龄大小,对于环境的骤然改变,必然会感到陌生、不安。但是养父母不能操之过急,欲速则不达。尊重孩子的选择,倾听他们内心的感受,逐渐地,新家庭就会出现和谐、融洽的局面。
(三)慎重地把握养子女的身世的时机
养父母最大的难题就是不知道该如何向孩子交代他们的出身经历,有些孩子一旦知道自己是收养的子女,平和的心态受到破坏,而变得沉默寡言,所以有些养父母就会选择隐瞒。对此,一般来说,收养家庭可以选择保持子女收养的秘密,但是还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具体的情况,如果是不得不说的话,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尽量不要伤害到养子女。
(四)要加强对收养子的心理保护,预防收养子女犯罪
收养子女一般对自己的身世都比较敏感,性格也比较内向孤僻。因此,我们更应注意加强对收养子女的心理保护。首先要加强家庭保护,教育收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能歧视收养子女,坚决不能虐待收养子女,要给收养子女以家庭温暖,给他们以父爱和母爱,有亲生子女的收养家庭,对收养女和亲生子女要一视同仁,不能区别对待。收养子女享受《收养法》规定的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这样有利于使收养子女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收养子女自我保护能力
收养子女在生活中往往受到歧视、虐待、教唆等不良生活环境的影响,使他们正常的心理受到扭曲、伤害,产生逆反心理和变态心理。他们很容易在报复心理支配下去伤害别人,向社会进行报复,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那些已经犯了罪的收养子女,一方面要帮助、教育,另一方面还要督促、教育养父母关心爱护他们,给他们以家庭温暖,不能放弃和推卸抚养、教育的责任。对那些纵容、教唆收养子女犯罪的人要严厉打击,追究刑事责任。
领养子女时,收养一方与亲生一方有法律的契约,养父母是养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生活环境。收养孩子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对于大多数领养家庭来说,出现各种困惑和矛盾是很平常的事情。那些孤儿能够找寻到家庭的庇护伞,有了遮风挡雨的地方是他们的运气和福气。孤单的心灵来到陌生的家庭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问题,作为养父母,对于渴望已久的孩子的到来,我们应该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重新组合一个美好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