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两性关系同性恋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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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为何针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应为法律所关注(2)

鉴于这些事实,政府对同性恋者的迫害不仅显得十分浪费,而且是社会的灾难。政府打击犯罪的资源十分有限,而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又有许多暴力和不负责的行为。利用有限的资源不去打击暴力攻击活动而去迫害无害的少数群体是很不划算的。更重要的是,它损害社会和谐。如果迫害政策的受害者是有生产力的群体,对他(她)们的迫害就会激化社会仇恨,使公民中最邪恶的一小撮人得势。显然,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就有这种经验教训。一群疯狂的人打着国家安全的幌子主导了一段时间的美国国家政策,他(她)们肆意抓捕美国数以千计的同性恋者。他们基于偏见的“反共产主义”和反“性变态”的运动使得公民互为敌人(Johnson,2004)。

一些没有那么激进的政府或民间排除同性恋者的政策也会导致社会不和谐。此类政策传达了一种观点,即同性恋者低人一等、道德败坏甚至不算是正常人。在美国或许也在中国,存在着反同性恋者的社会焦虑。年轻人若是发现自己是同性恋常常会感到焦虑;有的甚至会自杀(美国健康和人道服务部,1989)。有些公民则认为此类政策是对他们民间偏见的公开支持。无论是基于种族、宗教还是同性恋的偏见都会导致暴力。美国的同性恋者常常会受到暴力侵害,主要是由于恐惧同性恋的政策造成的(譬如Herek和Berrill案,1992)。纵容针对某个少数群体的暴力无益于社会总体和谐。

(b)多样性(和“柜子”)。大多数地域广阔的国家都有各种各样的群体——种族群体、宗教信仰上的少数群体,如今又出现了各种与性相关的群体,比如同性恋群体。中国和美国都由不同族群构成,他们一起生活和工作。这不仅是宽容之事,而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此外,随着世界各国互相依存的加深,每个人都需要理解种族、性别、宗教甚至性倾向的差异性。一个煽动针对少数人群敌意的国家并不是在向这个世界展现其最好的一面,同时也无益于其公民有效地参与越来越多样性的世界经济和国际社会。

多样性坚决反对迫害,同时也质疑排除政策(包括间接排除)。上世纪中叶,美国迫害和排除同性恋者的政策并没有消减同性恋者的人数,但迫使大多数同性恋者不得不过着“隐秘”的生活,生活在所谓的“柜子”里(Chauncey,1994,后记)。对作为少数人群的同性恋者来说,由“面具”和秘密的性生活所构成的世界毁灭情感,而且这种世界本身也不稳定。鼓励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合保持谨慎持重的政策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迫使成年人生活在“柜子”里的政策同样也是毫无益处可言的。

“柜子”体制也使第三方遭受损害。最典型的例子便是失败的婚姻。在美国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可能如今的中国也是如此,同性恋者和异性结婚但没有告诉他(她)们的伴侣自己真实的性情感。大多数此类婚姻都不幸福,对蒙在鼓里的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在今天的美国,一些双性恋者或者男同性恋者仍然与女性结婚或者发生性关系,但是却不告知对方他们也和男性发生性关系。许多不知情的女性因此感染了可导致艾滋病的艾滋病病毒(HIV)。医学专家还发现艾滋病预防工作十分需要男同性恋或者双性恋群体的合作,由此反对羞辱男同性恋的政策(Philipson和Posner,1993)。

在西方,艾滋病感染率最低的是处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上的那些社会。那些国家已经废除了反同性恋者的法律和政策,而且通过立法坚决禁止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结合”(same-sexunion)的国家(1989年)。它的北欧邻国纷纷效仿,这使得艾滋病感染率进一步下降。专家还发现支持同性恋者的政策与较低的性病传染率有关(Eskridge和Spedale,2006)。

(c)效率。讲效率的现代社会知道人力资本是最为重要的资产,对中美两国而言更是如此。每个人都应该对创新和其他社会事业有所贡献。每个人都应该以自己的方式贡献才能、专长和能力。如果政策基于任意的标准诸如种族来将人们的贡献分门别类的话,社会事业所需的理性将会被削减。譬如,如果一个国家规定少数民族人士不得获得工程师资质的话,那么对希望成为工程师的少数民族人士就是极大的不公平。对社会而言则是更大的不公平,因为这类规定将使社会失去无数优秀工程师,也许其中一些还可能是国家最需要的。

同性恋者也是一样。他们和其他公民一样能干。禁止他们从事某些职业(包括教育)的国家政策会使国家失去培养下一代所需要的才华和力量。禁止同性恋者从事公职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一言以蔽之,在现代社会,一个人的性取向和其能否胜任工作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包括民间政策在内的歧视政策,只会削弱一个国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国内各项事业发展的能力。

当然,也有部分抵消效果(countervailingefficiency)的考虑。机构和工作场所作为微妙的机制,其本身受制于外人看来并不公平的规则。这也就是我们常常听到的反对同性恋者的理由,有时颇具说服力。美国仍然禁止同性恋者甚至双性恋者参军。总体来说,这可能是一个非常低效的政策,但军方的理由是年轻男子若是和公开身份的男同性恋者同处一个营房会感觉不自在(Eskridge和Hunter,2003,第五章)。在我看来,更好的应对这种(夸大的)恐惧的办法就是允许男同性恋者参军,但同时允许新兵自由选择战友。

3.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保证同性恋者权利不受侵犯?

现代社会消除歧视同性恋者的公共政策,甚至禁止在工作场所的民间歧视,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但是这些种改变不可能一蹴而就,正如美国和中国,(直到现在)大多数人还对同性恋知之甚少,而且心存恐惧。人们不仅不会支持反同性恋歧视的措施,还可能使他(她)们反过来与政府和同性恋者作对。所以必须非常谨慎。现在立即实现平等是不可能的。

逐步实现平等既可行又必需。只要大众能够更多地了解这一少数群体,针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渐渐消失。使他(她)们了解同性恋群体不但要通过政府的宣传活动,而且要通过让普通人和公开身份的同性恋者一起交往和工作。一旦普通人觉得同性恋者和自己没有什么不同,歧视就会减少。一个有效的改变策略可以分三步走,可能要经历要经历较长一段时间(Eskridge和Spedale,2006,第六章;Waaldijk,2001)。

第一步就是形成共识反对针对同性恋者的迫害和暴力。尽管大多数人都讨厌同性恋者或者对他(她)们倍感神秘,我们仍然认为这一少数人群对社会无害,而国家资源应该用于打击伤害他人的人。相应地,政府应该废除将成人自愿的私下同性性行为作为犯罪的法律,确保打击社会治安问题和扫黄的政策不特别针对少数人群。这可以通过行政教育和规章平和地实现。

第二步应该在地方上展开并应给予同性恋群体更多地肯定性支持。在中国的上海和其他地区已经存在着同性恋人群,其中有些人正在组建“家庭”。地方政府和社区应该使自己熟悉这些公民。熟悉他(她)们有助于增进理解,促进公正对待。政府官员和私企老板可以制定非正式的政策使同性恋者在工作场所得到平等对待,关注针对他(她)们的骚扰和暴力,进而承认他(她)们的伴侣关系以及他们抚养的孩子。第二步很可能要花上数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当更多的同性恋者公开身份的时候,就会有更多的城市、地区加入这种对话。

第三步应在全国和地方范围内进行,适时地争取实现国家对同性恋者完全的平等对待。国家应通过指令或者法令禁止私企雇主、餐馆和其他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住宅基于性倾向的歧视行为。这是重要的一步,各国政府常常先于其他政策改革之前走出这一步。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它将会传达一种信息,即政府反对针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并将这种歧视作为一种社会问题。此后,国家或地方政府需要承认同性成年人之间的结合并赋予他们与异性婚姻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西方国家,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通常是最后被赋予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Waaldijk,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