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直接投资,是指一经济体的经济实体(直接投资者)对另一经济体的经济实体(直接投资企业)投入资金,以此获取持久利益的行为。获取持久利益,意味着直接投资者与直投企业之间存在着长期关系,对该企业管理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该行为涉及直接投资者和直接投资企业两个当事者,同时又涉及投资母国和投资东道国两个国家。
进行直接投资统计的目的,是要立足一个国家,对该国范围内各经济实体以直接投资方式参与国际资本流动的活动及其结果进行汇总,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信息,其统计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部分。第一是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统计,这是最基本的部分,其中,流量统计反映当期发生的直接投资规模,存量统计反映截止到本期止累积形成的直接投资;第二是略微延伸的部分,即直接投资所引起的跨国生产经营统计,反映直接投资的实际运用情况。在此统计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分析直接投资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力和影响程度以及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力和影响程度。一般来说,直接投资统计的概念问题主要发生在第一部分。
根据资本流动的方向,一国直接投资统计包括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吸引外来直接投资统计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分别涉及资本输出和资本输入两个角度。从概念上看,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吸引外来直接投资统计面临同样的定义问题;在实际操作上,则需要将两者协调起来,由此会进一步产生概念定义问题。
直接投资统计是立足于一国的宏观统计,宏观统计要以微观数据为基础。由于直接投资统计在涉及投资者和直接投资企业等微观单位的同时,还与投资母国和投资东道国这样的宏观界限相缠绕,因此,有关统计概念就变得异常复杂起来。
直接投资统计是在OECD主导下开发的,为此OECD所颁布的关于直接投资的基准定义(目前应用的是第三版)得到其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UNCTAD)、IMF的认可,作为各国直接投资统计的方法指南使用。理论上说,一国直接投资活动属于该国国际收支的组成部分,其定义应从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的规范;但是,由于直接投资统计与国际收支统计具有不同的目的,观察问题的立足点具有差异,一般来说,国际收支统计注重一国国际收支本身的平衡状况,而直接投资统计则更关注直接投资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因此决定了两者在基本概念之定义的选择上并不完全相同。
以下立足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讨论有关的概念性问题,其间会说明中国的处理方法和面临的困难。
一、何为直接投资
资本输出可以有不同形式。按照定义,主要区分为以下类型: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主要是借贷行为)。
按照直观理解,直接投资就是投资办厂,相应地,持有其他公司发行的股票、对其他公司提供借款,就是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但是,这样的直观理解还不足以划定直接投资与证券投资之间的界限。如前面定义所述,直接投资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一经济实体通过投资于另一经济实体而实现其持久利益的追求。如何体现这一持久利益?即投资不仅仅在于获得即期收益回报,而在于对所投资企业具有较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可以通过该企业实现自己的经营意图。为达到这一点,投资者必须持有直接投资企业的足够的股份,获得足够的表决权或发言权。因此,证券投资与直接投资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持有股份的多少,而不在于持有的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新建企业(即所谓绿地投资)实现直接投资,也可以收购已有企业或与其他企业合并,通过控股而实现直接投资(即所谓购并投资);当确立了直接投资关系之后,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借贷往来也就可以归结于直接投资范畴之中。
这样,为了区别直接投资与证券投资,就需要确定一个持有股份比例的界限。OECD在其直接投资基准定义中将此比例确定为10%,即当某投资者在所投资企业中占有10%的股份或等量表决权时,该投资就属于直接投资,如果低于该比例,则属于证券投资。并且,进一步规定,如果所持有股份在50%以上,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如果在10%~50%之间,所投资企业就是投资者的联营公司。
许多人对该比例提出质疑,认为作为确定直接投资的门槛,10%似乎不能保证投资者对投资企业的实质有效控制。毫无疑问,这只是一种带有主观性的规定,并不等于所有投资只能在占有股份10%以上才能对所投资企业施加有效影响,或者说只要占有10%股份就能对企业施加有效影响。事实上,在股权比较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企业10%以下股份可能就已经是控股者;相反,如果股权比较集中,即使持有股份达到或超过10%,可能也做不到对企业的有效控制。鉴于各方对该比例的看法,OECD正在和IMF(该标准与IMF在国际收支统计上的规定是一致的)协商,试图提高该比例界限。但是,必须明了,第一,为了使各国数据之间具有可比性,有必要对该界限做统一规定;第二,无论确定在何比例水平上,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持有比例与有效控制之间不对等的问题,太低的比例可能会将大量无法体现企业有效控制的投资归入直接投资统计之中,造成数据高估,太高的比例又可能会将具有有效控制性质的投资排除在直接投资统计之外,使数据低于实际投资水平。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严格遵循了OECD的比例约定,以10%股权比例作为界定直接投资的标准,这就使该项统计工作获得了一个和国际接轨的起点。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投资的规模还比较有限,参与的方式还不够多样,相当多的情况是全资持有境外子公司的股份,处于10%股权界限左右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该比例的高低对数据的实际影响不大。
以上所述均是从资本流动角度考虑直接投资与证券投资、其他投资之间的区别。事实上事情还不仅如此,定义直接投资还会涉及与贸易活动的关系,尤其是与服务贸易之间的界限。这主要表现在,有些异地发生的服务贸易有可能与直接投资很相似,同时还存在一些通过直接投资然后提供异地服务的现象。正因如此,才产生了IMF和 WTO在服务贸易定义上的差异:后者除了前者在国际收支统计中所定义的服务贸易内容之外,还包括通过“商业存在”实现的服务贸易,这些“商业存在”恰恰就是以直接投资方式实现的服务贸易活动。
二、直接投资包括的内容
一个经济实体向另一个经济实体投资,可能会以不同方式进行;在所投资企业已经存在并持续经营前提下,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会进一步复杂化。因此,对直接投资加以统计,需要明了其中所包括的不同内容。
先考虑初始投资,即投资者向另一个经济实体做第一次投资的情况。投资主要以两种方式实现,一是所谓绿地投资,新建一个企业;二是通过收购合并,实现对一个已存在企业的投资。对投资东道国经济来说,这两种方式可能具有不同的影响,新建意味着直接扩大了产能,购并则只是所有权的易手;从投资母国角度看,不同方式对经济的影响可能并没有显著的差别。然而,无论哪一种情况,投资都要以股本投资的方式出现,需要注意的只是,股本投资可能以现金这种金融资产形式出现,也可能以设备等实物资产、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形式出现。无论哪一种形式,都应包括在直接投资统计之中,而且是按投资核定的价格记录,尽管只有第一种形式才形成从一个经济体向另一个经济体的现金流。
当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关系被确定以后,随着直接投资企业的持续经营活动,还会发生各种后续投资。第一种情况是投资者对该企业追加投资,即新增股本,这时可视同上述初始投资处理。第二种情况是利润再投资,是指直接投资企业之未分配利润中按照股权比例应该归属投资者的部分,这种投资没有实际现金流发生,而是在以下假定的步骤中形成的投资:先对投资者分配利润,投资者又转过来将其投入该企业。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对投资者已经分配利润,但没有汇回国内,而是又投入该企业,这时可以将其视为新增股本处理。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投资者先前在所投资企业只占有较小股份,低于10%的界限,由此被作为证券投资而不是直接投资。但随着投资者对该企业的追加投资,使得所占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10%,由此使得投资性质发生变化,这时就应该作为直接投资予以统计(把当期发生的投资作为当期直接投资,同时对存量做调整,全部作为直接投资,参见下面投资流量和存量统计的说明)。
在投资者和直接投资企业的关系确定以后,两者之间所发生的债务关系也要随之包括到直接投资统计内容之中。其中包括所提供的贷款,也包括两者之间在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应收应付款项。
对上述内容进行总结,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在投资者和直接投资企业之间的以下三个部分:股本投资、利润再投资和贷款。
三、流量统计与存量统计
投资是一项即时性行为,但投资发生以后会持续存在于所投资企业并持续发挥作用。因此,直接投资统计在计量上形成两个层次:一是当期发生了多少投资,二是到本期末累计共有多少投资在直接投资企业发挥作用,前者是投资流量统计,后者是投资存量统计。从直接投资企业看,投资存量就是在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属于该投资者的部分,投资流量则反映当期所有者权益的新增加部分;从一国看,通过投资存量,可以反映投资的总体状况,并可以和企业经营状况联系起来;通过投资流量,则可以反映当期的投资动态,体现投资总体状况的未来走向。
统计投资流量,首先要遵循上述直接投资定义、内容的规定;要考虑存在撤资的现象,把后者作为投资的抵消流量看待;还可能存在直接投资企业对投资者做反向投资的情况,也应该作为直接投资的抵消项看待(具体定义和处理见下面反向投资统计的说明)。理想地说,上述对外投资、从国外撤资、国外直接投资企业对投资者的反向投资,都应该分别进行统计,它将提供非常重要的信息;但是,从现实数据搜集看,常常难以做到这样详细的统计,更常见的结果是按抵消后的净投资提供数据,尤其是在国家层面上。
直观看来,各时期直接投资流量加总合计就是直接投资存量。但这只是反映了两者之间的基本逻辑关系,却不是实际的数量关系。存在以下情况使得投资存量不一定等于各期投资流量的加总。第一种情况是上面所提到的股权比例变更。增资使该比例增加达到10%,全部投资都要作为直接投资存量统计,但此前各时期投资流量却没有做直接投资统计;撤资使该比例下降到10%以下,现有累积的投资不能作为直接投资存量统计,但此前的投资都已被统计为直接投资。第二种情况是直接投资企业可能发生注销、破产等。从国家层面看,会减少直接投资存量,但该损失却不能作为当期的直接投资流量抵消项,因为并不是撤资,没有对应的现金流发生。第三种情况是对上市企业而言,直接投资存量有可能随着股价变化而升值或贬值,此外还有货币汇率变化所带来的影响,这些都不是可以由当期投资流量解释的。总结这些情况,可以把投资流量之外影响存量变化的因素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内容调整,涉及上述前两种情况;二是价格调整,就是上述第三种情况。
对上述内容进行总结,可以得到以下两个数量关系式:
当期对外投资净流量=当期对外投资-当期对外撤资-当期反向投资
期末对外投资存量=期初对外投资存量+当期对外投资净流量±对外投资内容调整±对外投资价格调整
四、反向投资统计问题
直接投资统计不仅仅是对资金流向的反映,它更加强调直接投资的性质,强调通过直接投资所形成的国内投资者与国外投资企业之间的长期关系。现实总是复杂的,对外投资并不意味着单一的从国内到国外的资金流动。随着直接投资发生、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得以确立,投资者(母公司)和所投资企业(子公司)成为一个跨国公司内部的不同组成部分,其间会出于共同的经营目标发生各种往来,其中与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相关联的往来,上面所提到的母公司贷款是一种,还有一种就是子公司反过来对母公司投资,对应于已经存在的直接投资关系,这样的投资具有反向的性质,故称其为反向投资。
所以,反向投资是在已有直接投资关系之上发生的,依附于原来的直接投资;如果没有前面所确定的关系,来自国外的投资就是本国吸引外资的业绩,而不是基于本国对外投资的反向投资。所谓反向,不仅是说对应于原来的对外资本流出,现在发生了来自国外的资本流入,而是要进一步强调,现在的资本流入是完全对应于原来投资所涉及的两个经济实体,是原来接受直接投资的子公司向原来提供直接投资的母公司反过来进行投资。为了强调这样的对等,反向投资具有严格的规定:不仅所投资企业反过来向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其他经济实体进行投资,不是反向投资,而且对投资者所属的其他经济实体(其他子公司)进行投资,也不作为反向投资。
进一步看,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反向投资的发生同样包括不同形式:股本投资、利润再投资、贷款。在这些形式中,和前面确定直接投资时一样,股本投资也是构成反向投资的基本行为。没有反向股本投资,不可能发生反向利润分配及其再投资行为;没有反向的股本投资,即使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贷款或应收款项,也会作为抵消项从原来的母公司对子公司贷款中扣除,而不会单独作为反向投资对待。第二,反向投资要依附于原来的直接投资关系,如果该项投资本身已经具备直接投资的性质,就不能作为原来投资的反向投资,而是要反过来独立记录其作为吸引外资。具体来说,直接投资企业反过来对投资者投资,如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在10%以下,就是反向投资(如果单独去看,该投资不属于直接投资,而是证券投资);如果持有比例超过10%,就不能将其记录为反向投资,而是记录为自国外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因为该投资本身单独具备了直接投资的性质。这样,面对有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比如随着资本运作过程,国内投资者与国外投资企业之间的“母”“子”关系可能发生逆转,在操作上就不会对对外直接投资统计产生影响。
单纯从资本流动看,反向投资无疑是对外直接投资的抵消项目,抵消的结果就是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即:
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对外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的反向投资
从搜集数据角度看,受数据可得性限制,有可能不单独统计反向投资,而是直接给出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或者无视反向投资的存在,仅仅统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总额。从使用数据看,当然不愿意出现上述情况,但是,由于相对来说反向投资应该是一个不大的数额,即使出现这种局面,对实际数据的影响可能也不会很大。
五、直接投资发生的认定
直接投资发生在全球资本流动过程之中,常常是一个连环投资的过程。也就是说,一个经济实体的投资,可能会在全球范围内做多次传递,形成一连串的投资。比如,甲国的A公司投资于乙国的S公司,后者又参与对丙国Y公司的投资。一种典型的情况是,出于各种目的(避税或逃避监管),甲国A公司把投资于乙国S公司仅仅作为跳板,最终目的却是对丙国Y公司的投资。相对于第一个投资环节,以后发生的投资具有间接性,即间接发生的直接投资活动。
这就出现一个问题:一国直接投资统计应该按哪一个环节的投资来认定,最初投资环节还是最终投资环节?这个问题一方面涉及一时期直接投资总规模(因为,可能最初投资和最终投资并不发生在同一个年度,由此影响到相关各年的统计数据),但更重要的是涉及分国别、分行业的直接投资统计,因为,最初投资对象国与最终投资对象国常常不同,中间过渡公司的行业所属可能不同于最终投资公司的行业所属。按照OECD关于直接投资的基准定义,按照最初投资环节进行直接投资统计,被称为非统一体系;而按照最终投资环节进行直接投资统计,就是统一体系。
从直接投资统计信息的有用性来说,按照最初环节和最终环节确定的直接投资统计各有其用,前者反映当期有多少资金以直接投资方式流向国外(某个特定国家),后者反映有多少资金在国外(某个特定国家)实际发挥着直接投资的作用。但事实上,目前情况下难以做到同时按照两种规则进行统计。由于直接投资统计的主要目的是关注国内对国外企业的控制和影响力,因此,OECD基准定义比较倾向于按照最终流向提供直接投资统计数据。但是,由于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比较依赖于境内投资者进行数据搜集,一般来说可以要求对方按照自己直接完成的投资提供数据,却难以要求对方追溯最终的投资去向。事实上,国际范围内的资本运作所形成的产权关系可能是复合的,就是说,参与乙国S公司投资的不只是甲国的A公司,可能还有丁国的P公司以及乙国本国的 W公司,它们共同投资建立的S公司又会与不同国家的投资联合起来进一步投资到丙国。其间,各自可能占有不同的股份比例,形成不同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比如可能是子公司、联营公司,也可能无法归入直接投资范畴。客观地说,追溯投资的最终去向在技术上难度颇大。因此,尽管OECD比较推崇统一体系模式的直接投资统计,世界上却只有少数国家遵循,多数国家仍然是按照非统一体系进行直接投资统计。
毫无疑问,按照非统一体系进行直接投资统计,其数据在反映实际投资状况方面可能出现问题,尤其是面对形形色色的“避税地”之时,其典型表现是进出这些区域的投资具有很大规模,但并非真的“落地”,而是仅仅起到“中介”、“跳板”的作用。比如欧洲的卢森堡、亚洲的中国香港、太平洋上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除了投资规模数据以外,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分类数据的扭曲上。一是国别分类数据的扭曲,比如数据显示卢森堡是法国的最大投资东道国,但这并不说明真实的情况,因为大量投资并没有在卢森堡“落地”,而是通过卢森堡到了另外的国家;二是投资行业分类数据的扭曲,比如,法国雷诺汽车公司在卢森堡设立一个投资公司,然后投资于第三国的汽车行业,按照非统一体系,法国只能将该对外投资归入服务业,因此不能反映其对汽车业的投资动向。
非统一体系所造成的数据真实性和解释力问题,以及不同国家执行了不同的统计模式,对联合国贸发会议分析全球直接投资格局和趋势带来了极大困难。第一,遵循不同模式,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加总数据之间不统一,资本流入总量不等于资本流出总量(当然也还存在其他因素),有时甚至出现方向性的偏差。以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数据为例,2003年直接投资流入量为5600亿美元,较上年有较大下降;而直接投资流出量则为6120亿美元,较上年略有上升。第二,多数国家遵循非统一统计模式,据此无法深入分析投资的实际流向,回答诸如“从哪些国家流入哪些国家,从哪些行业流向哪些行业”这样的重要问题。
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刚刚建立,现实条件尚不能支持按照最终投资去向搜集数据,而是遵循了非统一模式,按照由大陆境内直接发生的对外直接投资进行统计。进一步地,可以创造条件,针对若干避税地进行专门调查研究,以补充现有统计的不足。
六、统计中的计价选择
直接投资统计中的计价包含两个问题。第一是投资存量统计中体现的价格,第二是针对不同货币种类的换算。
计价基础的选择并不是直接投资统计所特有的问题,而是企业会计核算、国民经济核算都需要面对的。在各种当期流量核算中,计价选择一般不存在问题,这些交易发生在当期,应该且能够实现按照当期价格水平进行核算,直接投资统计也是如此;但对包括直接投资存量在内的经济存量来说,由于这些存量可能形成于不同时期,其当时购置的价格可能大大不同于本核算期的市场价格,因此,关于直接投资存量统计,就出现账面价值与当期市场价值的选择问题。
OECD建议应该选取市场价值作为估价的基础,该市场价值反映当期的现实价值而不是购买时的价值,也不是此前进行资产重估得到的价值。这样估价的结果,将使直接投资存量信息具有更大的分析应用价值,并且可以提高不同企业、行业和国家数据以及不同时间数据的可比性。
但是,实际情况表明,上述选择常常难以实现。因为,直接投资统计的基础是各企业(包括作为直接投资者的企业和直接投资企业)会计核算,如果在这些企业会计报表中就是按照账面价值记录而不对其资产、所有者权益进行适时重估,直接投资调查就无法获得按照当期市场价值估价的投资存量。即使有些企业能够提供市场价值的存量数据,也不能提高整个直接投资存量数据的可用性,甚至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鉴于上述情况,OECD也认可按照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账面价值统计的直接投资存量。
每一项直接投资交易总是涉及至少两个国家,因此在一国直接投资统计中,总是要涉及不同国家的货币。必须将不同货币表示的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折算为统一的货币,这是加总统计的前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选定的统一货币未必一定是本国货币,因为,从折算技术上讲,本国货币未必是本国直接投资活动中应用最多的货币,如果硬性折算为本币,可能会增加折算的难度和误差;而且,如果本国货币在国际上通用性不强,也不能保证统计数据的国际可比性。以中国为例,直接投资统计中的统一计量货币并非人民币,而是更加具有通用性的美元。
在确定了统一计量货币之后,折算中的具体问题就是汇率选择了。OECD建议,原则上,直接投资存量应该按照所核算时点的汇率进行折算,一般是用核算日(比如12月31日)当天收盘时的即期汇率中间价(即买入汇率与卖出汇率的平均值)换算;对直接投资流量,则要按照交易发生或确认时间的即期汇率中间价换算。
七、产业分类中的混业问题
在直接投资统计中按照产业分类提供数据非常重要。既需要对投资者进行产业分类,更需要针对直接投资企业进行产业分类,这样才能进一步提供直接投资在国际流动上的产业动向,反映“哪些产业的企业在对外投资”以及“投资于国外的哪些产业”这样的问题,为本国管理决策以及全球性分析提供数据依据。
产业分类是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基本分类,联合国开发了具有指导性的国际统一标准,即《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但各国具体颁布的产业分类可能有所区别。为了使数据更加具有国际可比性,OECD建议各国直接投资统计至少应该体现联合国产业分类的九个主要类别。由于长期以来联合国产业分类对各国的指导作用,各国开发的产业分类在基本类别上具有兼容性,区别可能主要体现在细分的产业层面,因此实现上述建议的实施还是有保证的。实际上,影响分产业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应用价值的问题不在于此,而在于分类数据的“混业”现象。
目前各国直接投资统计都以企业集团为调查对象,就是说,要立足国内某个企业集团,统计其对外直接投资状况。这样,在分类数据中,要根据该集团的主要经济活动(依据资产或销售收入所占份额确定)作为一个单位归集于某一个产业①。由于一个集团内部常常存在着跨行业经营的情况,如此归集所形成的投资者产业分类数据显然不能完全真实地体现投资的产业分布状况。
关于直接投资企业的产业分类也存在类似问题。而且,在按照非统一体系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情况下,只依据直接东道国/直接母国确认直接投资的发生和存在,由此会难以真实地追踪直接投资的产业投向。比如,A国某公司在B国设立一个专门处理海外投资的子公司,向第三国制造业进行投资,按照产业分类,只能把该直接投资归入服务业,却无法反映制造业这一实际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