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唐宋八大家名篇著译-王安石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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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乞制置三司条例

【题解】

《乞制置三司条例》是王安石向宋神宗的一个请示报告。三司,宋初以盐铁、户部、度支为三司。神宗熙宁二年二月,神宗批准了这个报告,特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由中书省、枢密院长官兼领。“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是推行新政的主要机构。

本文主要内容,一是针对宋朝积贫积弱的现状,提出“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的主张,理财要有合理的办法。变法从理财开始。二是提出了“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加强了封建政权对经济的管理和统制,打击了操纵市场的官僚和投机商人,揭露了财政管理、物资运输供应的积弊,要求用均输法加以补救。

【原文】

窃观先王之法[1],自畿[2]之内,赋入精粗,以百里为之差[3],而畿外邦国,各以所有为贡,又为经用通财之法[4],以懋迁[5]之。其治市之货财[6],则亡者使有,害者使除;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吏为敛之[7],以待不时[8]而买者。凡此非专利也。

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9]。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10]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11]之权,不可以无术。今天下财用,窘急无余[12],典领[13]之官,拘于弊法[14],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15],岁有定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不赢,年俭物贵,难于供备,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16],中都有半价之鬻[17]。三司发运使[18]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19]郊祀[20]之大费,则遣使刬刷,殆无余藏[21]。诸司则用事,往往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22]以取之,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于不产,责于非时,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

臣等以谓发运使总六路[23]之赋入,而其职以制置[24]茶、盐、矾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25],宜假以钱货[26],继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凡籴[27]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28],令在京库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卖,以待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29],而制其有无,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30],宽农民,庶几[31]国有可足,民财不匮[32]矣。所有本司合置官属,许令辟举[33],及有合行[34]事件,令依条例以闻,奏下制置司[35]参议施行。

【注释】

[1]先王之法:这里指《周礼·大司徒》里关于均齐贡赋之法。[2]畿:京城附近的地区。[3]赋有精粗,以百里为之差:征收的赋税实物,有精有粗,按一百里来分等级。差,等级差别。据《尚书·禹贡》记载,王城以外五百里属于“甸服”。距王城一百里者,将割下的庄稼一齐上贡;二百里者,将庄稼的秸秆割去上贡;三百里者,将庄稼税去芒尖上贡;四百里者贡粟;五百里者贡米。[4]经用通用之法:指货币和其他实物可以灵活通用的办法。[5]懋迁:交易。[6]治市之货财:管理市场上的货物。治,管理。[7]则吏为敛之:官家就把它收购了。敛,收,指收购。[8]不时:随时。[9]义:合理的办法。[10]货贿:金玉叫货,布帛叫贿。金玉布帛都是当通货来使用。

[11]轻重:指货价的高低。敛散:指货物的收购与卖出。[12]窘急无余:贫困紧张,没有剩余。窘,贫困。[13]典领:主管其事。[14]拘于弊法:死守有害的旧法。拘,拘泥、固执。弊法,有害的法。[15]上供:向朝廷输送贡税。[16]倍蓰之输:花几倍的货物的运费。五倍为蓰。倍蓰,指数倍。[17]中都有半价之鬻:京都只卖得一半的价钱。中都,指当时国都开封。鬻,卖。[18]发运使:宋代掌管物资运输供应工作的机关叫发运司。主持发运司的官员叫发运使。[19]军国:指国家重大的军事开支,对外用兵的用费。[20]郊祀:皇帝到郊外去祭天,这是封建王朝的大典。[21]遣使刬刷,殆无余藏:派官员到处搜刮,几乎洗刷一空,没有剩余的东西。[22]支移折变:税户缴粮本有固定地点就近交纳,官府却常常把它改在很远的地方交纳,这叫“支移”。官吏在征收时又任意将实物折合为钱交纳,折合中加大剥削,这叫“折变”。[23]六路:指北宋时长江中下游设置的六路,即两浙路、江南东路、江南西路、淮南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相当于今天的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六省。[24]制置:设立。[25]仰给:依靠他们供给。[26]假以钱货:拨给他们一笔货款。钱货,货币、款子。[27]籴(dí):买进粮食。[28]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离开价高地区到便宜地区,改远地采购为近处采购。

[29]公上:公家,朝廷。[30]重敛:重税。[31]庶几:或许。[32]匮:缺乏。[33]许令辟举:允许征聘和推荐。辟,征聘。举,推荐。[34]合行:应该办的。[35]制置司:指制置三司条例司。

【译文】

我观察先王制定的赋税法,在京都附近的区域内,征收的赋税实物,有精有粗,按一百里来确定等级差别,那些远离国都的诸侯国,就各自用他们的生产来进贡,又采用取货币和其他实物可以灵活通用的办法来进行交易。管理市场上货物的原则是:缺了的货要补起来,有害的管理制度要废除,卖不出去的、民间滞销的货物,由官府来收购,准备供应随时要来买的人。这些做法都不是对权利的垄断。

要集中安排全国人民的生活,不可以不掌握物资;管理全国的物资,不能没有合理的办法。

管理全国的物资,对于转运输送的劳逸,不能不力求均衡,用费有多有少,不能不使它互相沟通,流动资金的多少,不能不加以控制、掌握物价的高低、货物收购和卖出的权力,不可以没有一套办法。现在全国财政和物资供应极其困难,其主管官员却死守有害的旧法,朝廷和地方互不通气,赋税收入有盈有亏,也不互相补充。各路向朝廷输送的贡税,每年有定额,遇到丰收之年和运输近便时,本可多收一点,他们又不敢多收,遇到荒年物资昂贵,难于如数供应,他们又不敢减少。远方输往京都的货物,要花比货物还贵几倍的运费,在京都这些货物却只卖得一半的价钱。掌管物资运输供应工作的官员发运使只知道按照文书规定的定额、期限来催收而已,不敢在中间增减调整。如遇上军事开支、皇帝到郊外祭天等大费开支时,就派出官员到处搜刮,几乎把那里洗刷一空,没有剩余的东西了。各级机构财经人员办事,往往打埋伏,不敢说实话,以备急用时作临时开支。他们又担心年度预算不够,多方采取支移、折变等办法榨取民财,使农民交纳的赋税比原来规定的本数多出一倍。朝廷所用的物品,往往在非产地去索取,或在非生产的季节去征收,因而那些富商大贾们就乘公私急需的机会,操纵市场,抬高物价。

我们认为,发运使总管东南六路赋税的收入,他们的职责是制定和管好茶、盐、矾税收等事、军事储备、国家用度很多都靠他们供给,应该拨给他们一笔货款,以维其费用的不足,使他们全面了解东南六路财赋收入的多少,互相移用,灵活调拨。凡是收购的粮食、收税上供的货物,都应离开高价地区而到便宜地区,用就近收购以改变过去到远处收购的办法,让转运使知道京都库藏的情况,每年支出的数目,根据现存定额所应供应的数量,能方便采购,以等待上级调用的命令。把平抑物价高低,物资收购和卖出的权力,稍稍收归政府控制,以控制货物的有无,以便转运输送。这样,节省了劳役和运费,去掉了重税,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或许国家财政能够充裕起来,人民生活不致贫乏吧。所有本司应设置官员,请下令允许征聘和推荐,及其他应该办的事件,请下令依条例上报,本奏章请下发交制置司参议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