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月球时代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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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大国崛起的契机:时代造就王者

在大航海时代开始至今,已经先后有葡萄牙、西班牙、荷兰、法国、英国、俄罗斯、日本、德国、美国9个国家成为全球性大国,然而,如果你注意一下历史就会发现,在大航海时代到来之前,这9个国家无一是世界性大国,甚至美国还没有诞生,俄罗斯也充其量只是欧洲地区大国,德国还没有统一,而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等不过是欧洲二流国家,他们为什么会在大航海时代崛起呢?

显然,任何大国的崛起其实都是需要契机的。

国际公约

我们还是不得不首先从人类习惯性的、充满虚伪的“君子协定”谈起,因为这看似是正义的产物,所以任何人都不得不表示出尊敬,当然,你心里怎么想的随便你。

目前关于月球的国际公约并不多,并且几乎都是框架约束性的,实际上根本没什么强制作用,只是在一些基本的原则上达成了一个共识,如确认了月球为全球共有的原则,这防止了任何一个大国将月球私有化。现在关于月球的协议主要是《月球协定》,即《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它天体上活动的协定》,这个协定于1979年12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79年12月18日开放签字,1984年7月11日生效,但截至2000年6月,只有澳大利亚、奥地利、智利、墨西哥、摩洛哥、荷兰、巴基斯坦、菲律宾、乌拉圭9国批准了该协定,另有法国、危地马拉、印度、秘鲁、罗马尼亚5国签署了该协定,但尚未批准。中国只批准了《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4个外空条约,但也没签署《月球协定》。

人时刻都具有贪婪性,因此有人的地方就要有法律,因为没有法律制约的人是一个非常可怕的事情,人类历史的常识告诉我们,没有法律制约就肯定有暴力制约。联合国很清楚这一点,所以苏联1957年10月4日把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送上天那一刻起,联合国立刻就意识到一个新领域出现了,而这里还没有法律。这里要么成为美国西部牛仔的天下,要么成为一个规范的游戏场。当年美国大规模进行西部开发,那里拥有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资源,但也没有文明社会,或者说是一个没有法律的地方,因而在美国这个自由、文明、法制的新国家中产生了一个自己的文化,那就是牛仔文化,实际上这就是西部暴力文化,牛仔的标志就是他的马和他的枪,不是从欧洲继承来的文明杖和圣经。

实际上自二战结束后,纳粹德国的火箭技术就分流到了前苏联和美国——前苏联劫掠了大量占领区内第三帝国的火箭设备和工业设备,而美国则得到了布劳恩和他的科研技术团队,布劳恩在德国战败前投靠了美国人。很快,苏联和美国都迅速发展起自己的火箭工业,并且没用多久就走出了地球。联合国的专家们也早在苏联发射第一个人造卫星之前就注意到了太空这个法律空白地带,等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后,美国人立刻开始在联合国进行活动,以制约苏联的优势。联合国大会于1958年11月14日通过决议,提议外层空间应被利用与科学和和平目的,并应该为此建立一个监督机制,显然,这是美国为了监视苏联在寻找借口和支持。当然,苏联和美国还有一个共同的想法,那就是美国和苏联无论怎样竞争,都不希望再有别的人很快加入进来,即应该保持美国和苏联的这种太空优势。美国和苏联很快在一些基础认识上达成共识,1958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继续通过了一个决议,即确认外层空间的共有原则和和平原则,1959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决定将原来的太空问题特设委员会改为一个常设机构,即现在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它的主要职责就是为研究如何和平利用太空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外空委于1962年成立了专职的法律小组委员会,为各国签订统一的条约作准备,这之后,美苏在其他领域全方位开始对抗,但独在太空领域开展了默契的合作。联合国外空委的一些“成就”也主要是在这一时期业绩斐然。

联合国大会及外空委自成立以来已制定了五个有关外空活动的主要条约和一系列文件、宣言:

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

1967年,外空委制定《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循原则的条约》(简称“外空条约”);

1968年,外空委制定《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营救协定”);

1972年,外空委制定《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

1976年,外空委制定《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

1979年,外空委制定《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

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1986);《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199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空间千年:关于空间和人的发展的维也纳宣言》。

这其中外空委制定的五个条约(协定)就构成了今天人类关于外层共空间和月球的主要共识和法律基础,但实际上也并没有得到多少支持,与其说是法律文件还不如说是象征性文件,只有其中关于营救、赔偿这类的文件具有些实质意义之外,其他关于太空和平利用之类的文件等不过是一纸空文,毫无约束力,只能为现代或者以后的国际法提供些理论支持而已,尤其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宣言只能是一种态度表示,只能对将来的太空法律提供参考。

从时间上看,联合国这个交易场关于太空规则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57年-1979年左右为第一阶段;1980年以后为第二阶段。简单划分两个阶段就能看出,1957年-1980年正是美苏冷战的主要时期,并且也正是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到阿波罗登月行动结束这一时期,也就是美苏太空竞争开始到基本告一段落这个时间段,换句话说,就是他们竞争的越激烈外空委的工作效率越高,美苏太空竞争告一段落了,外空委的效率和联合国大会的效率也告一段落,冷战结束后,外空委也“休假”了。五个主要的条约、协定都是在其效率最高的时候制定完成的,然后就再也没有新的东西出来,对就的东西也没有补充和修正。

显然,这里面的矛盾是:冷战期间只有美苏具有太空能力,其他国家,尤其是其他大国希望制定外太空条约来迟滞他们的太空空间占领速度;美苏也希望制定太空条约,一方面可以制约对方的太空优势,另一方面美苏可以共同保持独有的太空优势,提高后来者进入的门槛,限制后来者前进的追赶的速度。另一个矛盾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有能力发展自己的太空技术,联合国外空委的成员也从开始的24国增加到了61国,本来就难以协调的国际社会却又遵循一个幼稚可笑的“协商一致”原则,尽管这条原则体现着人类大家庭充分尊重每一个成员的“神圣”地位,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民主共和制度早就证明出,这样的原则就意味着议而不决,毫无效率,大家都尊重单一成员的神圣一票,结果每一个单一成员毫不尊重全体成员的整体利益,结果就是只要有一个酒鬼永不满足,就永无决定。

结果联合国一些老道的成员只能采取先在具体的、问题涉及较狭窄的方面提出倡议,然后在争论不大的几个问题上先达成一致并通过的办法,否则可能永远原地踏步。如联合国大会已经成功通过有关国际直接电视广播、卫星遥感地球、国际空间合作、外空使用核能四个方面的原则,自然这也是千呼万唤才出来的。

和人类任何一部法律一样,未来的太空宪法或者法律也必将是一部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可能绝对公平,只能是国家实力决定的妥协与合作的利益分配合同。并且,这个“法律”也更接近社会契约,因为它本身属于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国际法一向是一部备受轻视的无政府“法律”,尤其在大国眼中,它本身就是一个可以随时更改的临时约定而已。太空法律、条约、协定实际上就是超级大国之间、大国与超级大国、大国和大国之间、普通国家和大国之间的利益角逐。它本身只是这个时代的国际关系的一个镜像,联合国本身也主要受大国支配,众多国家不过是舞台上的配角,自然,这些配角一般也都有自己的演出费,决定他们举手投谁的票的就是谁支付了这比演出费,或者有谁的出价比这更高,他们就会把票投到谁的箱子里,这和罗马帝国元老院中每一个元老都接受一个势力的贿赂一样。

到目前为止,在联合国整个关于外层空间的法律、条约、协定和宣言中,1967年的《外空条约》(即《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循原则的条约》)是这个体系的核心文件,它确定了关于在外层空间和月球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1,在人类关于外层空间和月球的争论中,首先应该明确这样几个问题:

2,外层空间是否属于自然界无偿共有资源,如阳光、空气、水等?

3,如果不是自然无偿共有资源,那么如何确定分界线?

4,人造卫星等要在地球轨道上运行,必然要飞越许多国家的头顶,需要争得这些国家同意吗?

5,太空活动中,一方如有对另一方的非入侵性损害,应负有怎样的责任?

6,月球及其他星球是否可以象地球领土一样先占者即为合法领土?

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多,每一个都需要解答。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外层空间和月球是否属于自然共有资源,自然,肯定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因为大多数国家在美苏争夺太空的时候只能处于旁观状态,共有原则则至少能保证他们日后分得一杯羹。《外空条约》对此实行的是“公海原则”,即与公海一样,外层空间属于人类“共有物”或“公有物”,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外空的全部或一部分据为已有;各国都可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后来1979年的《月球协定》也对月球作了同样的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

对第二个问题,同样,许多国家主张按照其在地球上对应的太空空域拥有主权,他们的理由就是古老的准则,即“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无限上空”,但显然,“无限”在这里无法得到认同,人类还没有不受限制的活动和范围。

对第三个问题,由于这涉及到领空如何界定的问题,所以比较复杂,并且涉及到军事、政治等十分具体的事情就很难得到一致认同。外空委的法律小组委员会在1967年就开始审议“外空定义定界”,但没有大多数国家的认同下就不可能得到解决。一般国家都认为把卫星距离地面的最低高度作为领空与太空分界的标志较为合适(这一高度约为距地表100-110千米),但美国等发达国家显然不能支持这样的分界,因为这将限制他们的空间活动范围。他们主张拖延,暂时不确定界限,自然,这等于对他们现在的活动不加限制。

对第四个问题,巴西、哥伦比亚等8个赤道国家早在1976年12月3日就发表了《波哥大宣言》,申明对地球静止轨道要提出主权要求,如果这样,地球轨道就会成为一个穷国永不枯竭的财富之源,显然,他们梦想着把地球轨道私有化,这样即使无能力发展自己的太空计划,也可以收取轨道租金,不至于只能望洋兴叹。

对第五和第六个问题,属于在太空活动方面的,1963年的《外空宣言》曾确认了9条原则,1967年的《外空条约》则更明确了这些原则,其中4条最具意义。

(1)《外空条约》第1条第1款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应为全人类的事情。”这就是外空条约上著名的“共同利益条款”,确立了共同利益原则。

(2)《外空条约》第1条第2款规定:“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应由各国在平等基础上并按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不得有任何歧视,天体的所有地区均得自由进入。”

《外空条约》第1条第3款规定:“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应有科学考察的自由,各国应在这类考察方面便利并鼓励国际合作。”

这两条就明确了外层空间的自由进入和自由利用的原则,这实际上就“先到者先得”这一古老原则的再现。这等于为外层空间敞开了一扇大门,谁能先到这里,谁就能先利用这里。

(3)《外空条约》第2条规定:“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不得由国家通过提出主权主张,通过使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

这就是“共有”或“公有”原则,确认了外层空间的“公海原则”,也就说外层空间与公海一样不归属任何国家,不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关于月球,这一原则也在《月球协定》中得到明确承认:1979年《月球协定》第11条明确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自然人的财产。”

(4)《外空条约》第3条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应按照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并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增进国际合作与谅解而进行。”

《外空条约》第4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诺不在环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载有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种类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装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设置这种武器。”

“所有缔约国应专为和平目的使用月球和其他天体。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和工事,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

尽管后面还附加说到:“但不禁止为了科学研究和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装置或设备。”但这已经将外层空间和平化原则表述的清晰无误,这一条款尽管可能代表了大多数国家的愿望,但几乎很难做到,大国根本不可能自愿遵守这样的限制性条款。

以上4条是《外空条约》明文规定的,这4项原则是外层空间条约的最基本的原则,重要的是这4条也确定了人为未来开发宇宙的行为准则,未来也毕将形成一套完整的外层空间、月球和其他星球的完整条约和法律体系。

与《外空条约》配套的是三个公约(协定),即《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

《营救协定》由外空委法律小组拟定并提出,然后交由外空委和联合国大会讨论批准,联合国大会于1967年12月19日讨论通过了这个协定。这是建立在国际人道救援共识上的一项协定,人类的太空活动风险很大,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这就需要他国在必要的时候能提供支援和救助。这一协定包括5项主要内容:一、将宇航员视为人类在外层空间共同的使者;二、空间物体的登记国对于该物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有管辖权和控制权;三、宇航员如遇意外事故、危难或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或公海上紧急降落时,各国应给予他们一切可能的协助;四、宇航员如在登记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降落,应将他们安全和迅速送回航天器的登记国;五、空间物体若在其所登记的缔约国境外寻获,应送还该缔约国。

《责任公约》于1971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主旨是各国在太空活动中应负有相关责任。《责任公约》全称为《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顾名思义,这个公约主要是各国在太空活动中,如发射火箭等,对第三国造成损害所应履行的程序和损害赔偿约定进行规范,确认了各国的责任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

《责任公约》的规定主要约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对第三国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二、“发射国”概念不仅包括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同时还包括合作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发射地领土属国,所有这些国家应共同负有责任;三,“发射国”如对第三国造成损害则应共同致富赔偿;四、责任划分上,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对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造成损害,除飞行中的飞机外,只承担过失赔偿责任;五、关于损害赔偿金额,应按相关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来确定,一般确定金额的办法是,能使提出赔偿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国家或国际组织把损害恢复到未发生前的原有状态;六、赔偿损害的提出程序,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一般是,赔偿损害的要求须于损害发生之日起,或判明应负赔偿责任的发射国之日起一年内向发射国提出;若赔偿要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各方应于任一方提出请求时,成立求偿委员会。

1978年1月,前苏联的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失去控制坠入加拿大境内,对加拿大的自然环境造成了放射性损害,加拿大依据《责任公约》向前苏联政府索赔600万加元,双方谈判结果最终确定赔偿额为300万加元。

《登记公约》全称是《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公约》主要规定如下:一、凡发射进入或越出地球轨道的空间物体都应进行登记;二、发射国应在国家一级建立登记册;国家登记册的内容项目和保持登记册的条件由有关的登记国自行决定;三、建立一个国际登记制度,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的总登记册,各国应提供的各自活动信息或合作信息;四、总登记册应充分公开,可供查阅。五、具体登记内容应包括:发射国的国名;空间物体的适当标志或其登记号码;发射的日期和地区或地点;基本的轨道参数;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六、各国登记信息应该在最短时间内通报给联合国;七、登记国保有对该空间物体的管辖、控制和所有权。

以上都是关于外层空间的总体约定,而月球最为一个最近、最有价值的卫星则最令人关注,因此它也有了一个专门的协定。1979年通过的《月球协定》全称为《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主要内容是:一、月球为人类共有,不属于任何国家;二、月球应该被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月球上建造军事设施或采取放置任何类型的武器;三、自由原则,即所有缔约国都享有不受任何种类的歧视,各国具有平等地位,可以自由进行月球研究和科研;四、国际合作原则,即缔约国在月球上的一切空间运载器、设施、空间站(月球站)和装置应对其他缔约国开放;五、月球环境维护原则,即月球环境应该得到维护,不得肆意破坏。六、月球自然资源应归人类共同拥有,各国应承诺在将来适当时候建立一个月球资源开发、分配制度,并建立适当的程序。

从1957年至今已经半个世纪,联合国关于外层空间和月球的相关条约、公约、协定、宣言等也初具规模,大致的法律体系也呈现出来,尽管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具有多数效应,然而具体到了签字和国家法律审议程序通过阶段却应者寥寥,尤其是《月球协定》早在1979年就在联合国大会通过,但直到今天为止只有可怜的几个国家签字并得到其国内议会的通过,显然,这不是一个好现象。

欧美国家是崇尚法理的,但在外层空间和月球问题上却避讳如深,显然,他们在面对宇宙时的梦想是——只有自由,没有法律。

这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原因,其一是,外层空间和月球是一个新美洲大陆,今天的欧美国家和哥伦布时期的欧洲诸国一样,都有率先登上新大陆的能力,先到者先得,这实际上相当于欧洲诸国继美洲大陆之后的第二次大规模殖民;其二是,国际社会还是一个霍布斯式的无政府社会,在这里认同法律则无异于作茧自缚,国际社会实质上还处在暴力时代而不是法制时代。

欧洲社会实际上一直是一个对内崇尚法理、对外崇尚征服和掠夺的社会。关于月球,谁都明白,任何早期登上月球的人可以肆无忌惮地掠夺月球资源、划分势力范围,占据最好和最有战略价值的地方,那里没有印第安人,也没有丛林疾病,但也不是没有敌人,那里还有美国人、俄罗斯人、法国人、德国人、日本人,中国人和印度人随后也会赶来,还会有各种太空风险,有的人肯定会永远留在这里,就像航海时代一定会有人葬身大海一样,没办法,这就是代价,做什么事都会付出代价,但这些代价与巨大的月球资源和至关重要的月球战略基地相比就无足轻重了。既然是一个新大陆,那就要采取新大陆的做法,即越早占领越好,占领的越多越好,这一点和西方殖民扩张早期没有什么区别,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几乎是在用跑马圈地的方式不断去发现新的领地,每发现一处就立刻插上西班牙或葡萄国旗,同时他们的政府为此向罗马教皇要求颁布旨意,请求以用神圣的宗教名义确认他们的领地,罗马教皇也不得不几次颁布承认西班牙和葡萄牙划分世界的界线,但神圣上帝在金钱面前往往一文不值,大英帝国、法兰西帝国、荷兰、甚至比利时根本无视这桩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和上帝的交易,他们用他们的实力重新瓜分了他们的领地,其中大英帝国凭着他强大的海军、老练成熟的外交智慧、和对殖民地有效的管理最终赢得殖民时代的霸主地位。

海盗规则

我们当中任何人只要在这个世界上活过了十几年,都会明白,这个世界除了“正义约定”之外,还有许多潜规则,而这有时此时真正的游戏规则——事实上,可能你还不了解,我们今天世界主流文明(即欧洲文明)实际上真正的起源是一种海盗文明,因而我们今天奉行的许多规则在事实上是演变自欧洲古老的海盗规则,这种规则在大航海时代和二次世界大战得到了最后确定。

在暗蓝色的海上,海水在欢快地泼溅

我们的心是自由的,我们的思想无边

量一量我们的版图,看一看我们的家乡!

这全是我们的帝国,它的权力到处通行

我们的旗帜就是王笏,谁碰到都得服从……

在红色的酒杯中旋起我们的记忆

呵,在危险的日子那简短的墓志铭

现在,那倒下的勇士该会怎样地欢欣!

这是诗人拜伦《海盗生涯》中的一段,他在为海盗赞美,因为海盗不仅仅是他们赖以生存的一种手段,更是一种权势的象征。北欧的海盗文化源远流长,甚至可以说北欧文明就是一种海盗文明。据一块石碑记载,早在公元前1350年,希腊和菲尼基人横越地中海的贸易中就会遭遇到海盗,到了罗马帝国时期,随着地中海贸易的繁盛,海盗也随之越来越频繁,罗马帝国高层就和海盗有着种种恩怨:庞贝为了维护罗马帝国的海上威信,曾派遣罗马海军打击海盗;罗马元老院和海盗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他们可以从海盗那里收购到廉价的奴隶,或者让他们袭击对手的贸易船队;恺撒甚至不慎曾落入海盗手中,后来他调动罗马海军对法尔马兹的海盗之家进行了血腥清洗。

罗马帝国之后,北欧海盗开始崛起,据《盎格鲁-撒克逊人编年史》记载,在公元前787年,3艘北欧海盗船袭击了英格兰的林迪斯凡修道院,“进行了惨无人道地劫掠,蹂躏一切东西,挖开祭坛,将这座神圣教堂里的所有财富洗劫一空”。这些海盗在北欧实际上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也可以说北欧的丹麦、瑞典、挪威祖先就是以海盗为职业,这是北欧的社会基础,他们的历史悠久,持续时间长达几个世纪,并且他们掠夺来的财富是北欧重要的财富来源,因此,北欧的海盗不仅仅是少数人的犯罪活动,而是一种社会模式,这如同欧亚大陆深处草原上的一些游牧民族,一半的时间是在修养生息,一半的时间是在劫掠。后来这些海盗文化逐渐在世界各地出现,包括阿拉伯沿海和中国沿海这些地区,也就是说那里有繁盛的海洋贸易那里就有海盗,如中国明清时期南方海洋贸易很发达,所以日本海盗(倭寇)就非常活跃,他们往往与地方权力勾结,势力庞大,更像是军队,当他们袭击沿海城市的是时候,往往可以攻占大型城市,小小村落遭到洗劫的则不计其数。

海盗文化最繁荣、最正统的还是欧洲,由于欧洲本身就是海洋文明,北欧海盗又很早就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海盗社会,因此,当大航海时代来临后,海盗就成了欧洲最有利可图的一种职业。说它是一种职业毫不为过,因为欧洲许多国家都拥有自己的海盗,他们与其说是乌合之众的海盗还不如说是职业军人,新大陆的巨大财富都需要依靠漫长的海洋运输才能抵达欧洲海岸,而在中途劫持一条船要比不辞辛苦地在新大陆上开采矿山、种植农作物要快捷的多。当时欧洲各国都面临各种海盗威胁,有纯正的海盗,也有敌对国家组织的海盗,因此各国也都有自己的运输舰队护航,也都有自己的海盗从事抢劫。在15世纪,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势力最为庞大,他们从新大陆获得的财富也最多,因此他们也成为各国政府和海盗最为青睐的目标。英国规定,英国的海盗如果劫掠了西班牙船队就不受惩罚;荷兰甚至为荷兰海盗颁发劫掠许可证,因为荷兰人认为,如果一艘荷兰船被他国劫掠,那么荷兰人肯定不会从外交渠道获得赔偿,那么只能选择同样的办法,即也去劫掠一艘该国的船只;后来,荷兰政府的做法在欧洲蔓延开来,欧洲各国政府相继向本国海盗颁发许可证;这种许可证制度进而演化为政府有组织地利用海盗充当不需要支付军费的军队,他们往往可以从政府获得情报和支援,这种野蛮的制度直到1856年航海时代过去才在巴黎宣告终止。

海盗活动的泛滥已经难以得到具体数字,但仅从现在得到的记载就已经触目惊心了,从1609年到1616年土耳其海盗在地中海共抢劫了466艘商船。海盗真正的繁盛时期是1691年到1723年,著名的“黑胡子”爱德华·蒂奇、基德船长、英国的海盗将军德雷克、一生劫掠了400艘船的“黑色准男爵”罗伯茨等。小说《金银岛》的背景故事就是发生于1821年的“利马大案”;英国依靠海盗德雷克的有效帮助和指挥才赢得了对西班牙的战争;英国女王及欧洲各王室几乎都参与海盗提成;欧洲的文学繁荣也得益于海盗故事,可见,欧洲的海盗文化在整个欧洲文明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他不仅仅是一场邝日持久的海盗活动,更是一种政治文化,几乎可以说,欧洲的三大文明来源就是:希腊-罗马文明、基督教文明和航海时代的海盗文明。从欧洲众多的政治理论论述中很多都能看出这种海盗文明的深刻影响,其中霍布斯的国家主义观念的前提就是国际社会的无政府主义,他认为正因为国际社会是一个无政府主义状态,国家才需要加强权力,将国家内的社会管理好,国际社会可以是一个无政府社会,但国家内的社会则需要严格的秩序,只有这样才能带来繁荣。

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1588年4月5日生于英国威尔特郡一个牧师家庭,1608年牛津大学毕业。在欧洲大陆期间与伽利略、P.伽桑迪等思想家有交往。1637年回国担任F.培根的秘书,因此霍布斯的思想与培根的思想又很深的联系。霍布斯的年代正是地理大发现后欧洲走向全面繁荣的时期,欧洲的思想也正摆脱宗教的黑暗束缚,各种思想此起彼伏。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因此政治上应该建立一个威权体制和尊崇社会契约论,只有这样才能把人们约束在理性之中,因为人类社会实际上还是一个处于自然状态的社会,没有统一的法制和权威,人的本性属恶,因此人在没有强制管束下就会彼此掠夺、充满仇恨,这就是无政府状态的社会,因此,如果一个国家要走向强盛,那么就必须管束社会,把人贪婪、残忍的一面收藏起来,这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威权体制,这个社会中的人应该把自己所有的财富和权利都交给一个共同的管理者,这个管理者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当然,霍布斯的年代还是一个王权年代,因此,霍布斯认为这个拥有绝对的权威的管理者可以是王室,因为这个“主权”(即威权)不能被分割,否则将彼此制衡,产生无法克服的矛盾,也就削弱了权威,霍布斯因此支持“王权之上”的绝对王权。他的社会政治思想初见于《论自然和政治法则的基础》一书。但他的王权思想已经开始受到英国资产阶级性质的国会厌恶,社会契约论又对英国王权产生不利,他本人只好躲到法国(1640年)。1642年他出版了《论公民》,提出宗教权力应该被置于王权之下了,这是王权对神权提出挑战的结果。1651年,霍布斯著名的《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一书出版,主要是为王权辩护,告诉人们是时候该抛弃罗马权威了。

在霍布斯的论述中,他使用了很多运动和逻辑方面的方法,甚至包括几何学这样的分析方法,如用物质运动来解释国家的起源,用逻辑和分析的优势角度来解释他的国家理论,用公理推出定理、定理推出演化趋势方法分析国家的变化、王权的地位、人们的贪婪、权力的应用等等。在霍布斯的理论中,最符合欧洲文明观的、劫掠社会的就是他所说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因为在这样的状态中,按照天赋人权的观念,人人都是平等的,也就平等的拥有分享一切资源的权利,这种“平等”也意味着手段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人都可以不择手段地获得资源,即霍布斯所说的人人都可以伤害邻居以便获得自己认为为了安全而需要的东西,强者可以掠夺弱者,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有这种“对所有人的所有的权利”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权利是一个人的自由——“做他所愿做的,反对他所讨厌的,发展、使用和享受所有他愿意的和他能获取的”。在自然状态中,人不仅有贪欲,还有恐惧心理,人的原始动力是生存,但人人都有害怕失去生命的恐惧心理,特别是悲惨地死亡方式更令人毛骨悚然,这种恐惧心理有两面性,一方面,人们因为害怕死亡而拼命去掠夺别人,残酷地对待弱者,掠夺更多的资源以维持自己的生命和实力,巩固地位,不择手段地保卫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势力范围,即时刻可能出现“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另一方面恐惧心理也是威权体制存在的基础,王者可以利用强有力的军队、警察和各种管理手段对人形成一种巨大的威慑,使他永远惧怕这种威慑而不得不选择服从并把自己的贪婪和野蛮收敛起来,服从王者的指挥。人性的自私会产生欲望和厌恶,在自然状态中,这样的人们不具备产生一个有秩序的、和平的社会的特别能力。但霍布斯所言的威权体系则可以建立一个国家,这就是国家主义,这才是人们走向幸福的唯一可能。

霍布斯的伟大一个因素就是他完整清晰地阐述了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以及人们在这种“自然状态”会干什么,因为国际社会实际上就是处在这样一种“自然状态”中,而在国际社会中,这种无政府状态就会导致一个自发的规则,那就是海盗规则,欧洲历时500年的航海时代已经完整地描绘出了这种状态中的游戏规则。

霍布斯阐述了“自然状态”,但他强调要用王权来对应这种状态,而马基雅弗利则在其名著《君主论》中明示,无论政治还是个人,为达目的都可以不择手段——尽管《君主论》是为政治而写的,但任何读过这本书的人都会由衷地赞叹,这肯定也是一部人生的权谋宝典,绝对不会仅仅限于政治领域,这如同中国的《孙子兵法》和三十六计也被应用于各个领域一样。

在《君主论》中,马基雅弗利也直言不讳地说,“现在谈另一种情况:如果一个平民的市民,不是依靠罪恶之道或者其他难堪的凶暴行为,而是由于获得本土其他市民的赞助而成为本国君主,这种国家可以称之为市民的君主国。要取得这种地位,一个人既不完全依靠能力,也不完全依靠幸运,需要的倒是一种机灵(una astuzia fortuAnata)。我认为,取得这种君权,不是由于获得人民的赞助就是由于获得贵族的赞助,因为在每一个城市里都可以找到两个互相对立的党派;这是由于人民不愿意被贵族统治和压迫,而贵族则要求统治与压迫人民。由于这两种相反的愿望,于是在城市里就产生下述三种结果之一,不是君主权(principato),就是自主权(libertà),否则就是无政府状态(licenzia)”

关于人性,马基雅弗利也是人性恶论者,他相信人是一种利益动物,时刻为了利益会背叛,因此他在第十七章中就残酷与仁慈论述说,“关于这一点,发生这样一个争论:究竟是被人爱戴比畏惧好一些呢?还是被人畏惧比爱戴好一些呢?我回答说:最好是两者兼备;但是,两者合在一起是难乎其难的。如果一个人对两者必须有所取舍,那么,被人畏惧比受人爱戴是安全得多的。因为关于人类,一般地可以这样说:他们是忘恩负义、容易变心的,是伪装者、冒牌货,是逃避危难、追逐利益的。当你对他们有好处的时候,他们表示愿意为你流血,奉献自己的财产、性命和自己的子女,可是到了这种需要即将到来的时候,他们就背弃了你。”

而在第十八章中,马基雅弗利则就明白无误地陈述出人们该如何斗争,“因此,你必须懂得,世界上有两种斗争方法:一种方法是运用法律,另一种方法是运用武力。第一种方法是属于人类特有的,而第二种方法则是属于野兽的。但是,因为前者常常有所不足,所以必须诉诸后者。因此,君主必须懂得怎样善于使用野兽和人类所特有的斗争方法。”马基雅弗利的这段话可以说很好地说明了欧洲人的法理观念:法律只是一种在需要的时候才有用的东西,而不是日常准则。

由于今天的国际社会仍然是一个欧美主导的社会,他们的文明、思想、对国际社会的规则制定和他们的历史文化一脉相承,也可以清楚地了解他们会在未来的太空和月球及其他星球人类探索和开发中制定什么样的游戏规则,如果你要加入游戏,就要熟悉这些规则,如今天的国际法就是在格老秀斯的思想理论下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