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洋大人”在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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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起草宪法

古德诺是个敬业的学者,埋头于他的制宪工作,6月份,他就完成了宪法草案的草稿,于是发表于《宪法新闻》上。实际上,所发表的并不是完整的宪法草案,而是就一些重点提出了详细的说明,不重要的部分就一笔带过了,古德诺再次将他的中国宪法观详加阐述。这篇文章的重点在于阐述一个基本观点,即中国应该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而不是照搬西方的宪政制度,对中华民国而言,“最要之图”在于“得一强固长久之政府”,因此所制定的宪法不能“全部采用美国制或全部采用法国制”,而应当“取二者而调剂之”,以“得一最宜之制度。”因此,他认为,目前的重点就是如何处理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为强调此观点,作为一个来自世界最强大的民主国家的宪政大师,甚至在这篇文章中对公民权利等民主政治的基础几乎绝口不提,而是用了大篇幅特别强调中华民国应该用一个代议制共和框架维护和强化行政权力,使国家权力形成合力,共同支持一个坚强的政府。他赞同赋予中华民国总统“莫大的权力”;他还提出总统应该由议会选出,而不是由公民直接选举,这种选举与西方民主制可以说大相径庭,因为他认为中国人并无选举习惯,普选制“中国前此系专制古国,人民无选举之习惯,国会较为整齐”;他也认为,中华民国应该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体制,目前最重要的是维护稳定的局面,修明法制,等待未来时机成熟时再采取西方式的民主制,“此数者既达目的之后,彼时民国如采用法制(指法国式的内阁制——引者)或较为有益。倘届时情势果属如此,则宪法未始不可修正”。

古德诺所制定的宪法要点如下:

一、总统由国会选出,任期六年,可连任。

二、总统为中华民国陆海军大元帅。

三、总统有权任免一切官吏及各省长官,不必经同会同意。

四、立法权由国会行之,国会由参议院、众议院两院组成。国会通过的法案应送交总统签署认可。总统有否决权,总统否决的法案,送还国会,如经国会三分之二的议员通过,即成法律。

五、总统得颁法令,但须交国会。国会可撤除此项法令,无得总统同意之必要。

六、总统每年提出预算。国会倘对总统提出的预算未予如期处理,即用上年预算之数。财赋税法的度支,倘非先由总统咨文提出,国会不得有任何决议,对总统所提出的数字,国会亦不得有所增加。

七、国会议员可担任行政职务。

八、在多种情形下,国会得弹劾总统。

九、司法权由法院行之。

十、宪法之增修,须经国会两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须得大总统之订可”

在北洋军秋风扫落叶般横扫江西的时候,有贺长雄也在1913年8月也完成了他的宪法起草工作,其所撰宪法草案名为《观奕闲评》,全书共九章,约五万余字。这是有贺氏用近五个月的时间精心撰写而成的,它反映了有贺氏对于中国制宪的全部思想和主张。

有贺长雄认为,中国与外国的历史大相径庭,“与外国历史大有所异,因而民国将次编制之宪法亦与他共和国之宪法不能强同”,他认为中国与西方的国民基础有根本的不同,“中华民国并非纯因民意而立,实系清帝让与统治权而成。”因此,中华民国宪法就“不必取法先进共和国宪法”,而应当“求新旧思想之联络”,制订“合乎民国情形特独之立法”。总结起来,有贺长雄所制定的《观奕闲评》要点如下:一,关于公民权利,原《临时约法》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有贺长雄认为,这等于说“最下级赤贫如洗之人民亦有参与政治之权”,而这是非常危险的;另外,“主权”二字也应该“务避而不用”,所以,这一条应该改为“中华民国所有权力出于国民”;二,关于国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条或者删除或者更改,他建议改为“民合法律所定资格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三,关于政体,有贺长雄认为中国只能采用“适于民国国情之特别共和组织”,这个所谓“特别共和组织”也就是他所说的“超然内阁共和政体”,换言之,也就是“大总统先行决定政治方针,不问国会内外之人,但有愿依此方针行其政治者则举之,组织国务院。至其方针之当否,一归国务员负其责任,虽有时出于不得已更迭内阁,然未必因国会失多数之赞成而以之为辞职之准绳。考其政治方针之成绩何如,征诸国内舆论向背何如,大总统独断特行,而使内阁更迭……”。按照这三个关键要点,有贺长雄制定出了宪法条款:

关于内阁,有贺长雄认为内阁应该是辅佐大总统的组织机构,而权力的核心在于大总统:

一、国务员辅佐大总统执行任务负其责任。

二、大总统任免国务员。

三、大总统解散众议院。但自解散之日起,六个月以内须召集之。

关于大总统职权。有贺长雄认为,大总统应有以下权力:

一、总揽政务之权;

二、公布及执行法律之权;

三、拒否法律及决议之权;

四、提出法律案之权;

五、发交教书于国会之权;

六、发布紧急命令权;

七、特赦、减刑、复权之权;

八、宣告戒严之权;

九、制定官制官规,且任免文武官吏之权;

十、大总统不负政治及刑事上之责任,但大逆罪不在此限;

十一、大总统担任民国外交;

十二、大总统统师民国陆海军。

有贺长雄对条款都作了说明,有些条款还作了特意强调,如第一条“国务员辅佐大总统执行任务负其责任”,他就注明一定不要使用“对国会负责”等词句;第二条“大总统任免国务员”,他强调这是特设条款,表明任免国务员无须征得国会同意;第三条第八款“宣告戒严之权”,他说原《临时约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要依法宣告戒严,恐有流弊;第三条第九款“制定官制官规,且任免文武官吏之权”,他说原《临时约法》规定国务员、外交大使、公使的任命须要国会同意,这条须删改。

就古德诺与有贺长雄两个宪法草案而言,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两者相同之处在于这两部宪法草案都是扩大了总统权力、削弱了议会权力,其总统权力甚至超越了美国总统的权力;不同之处是两部宪法草案实际上都是参照了各自的国内宪法,也就是说,两人都希望中华民国采用与本国较为接近的宪法。古德诺说,他主要参照了美国、法国的宪法,也吸收了加拿大、英国的宪法,“系兼采用法、美两国之制”,目的在于使大总统之地位“强硬而独立”;有贺长雄则参照了日本宪法,尤其是大总统与国务员之间的关系主要参照了德国宪法中德意志皇帝与宰相的关系;大总统在陆海军统帅全、外交权等方面则参照了日本1889年的宪法,如日本宪法第十一条规定“统帅权属于天皇”,第十二条规定“陆海军编制及常备兵额之事,属于天皇之大权”,上述第三条第八款关于戒严权力,也是参照日本宪法的规定。总体而言,古德诺的宪法草案是在共和的基础上增加大总统权利,有贺长雄的宪法草案则带有明显的君主立宪色彩,与日本政体保持一致,而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所制定的宪法也主要参考的是德意志帝国的宪法。

对袁世凯来说,他曾表示,他最敬佩的就是日本的明治天皇和德意志帝国皇威廉二世。

在袁世凯对“二次革命”的打击尚未完成前,在8月2日,制宪工作又开始进行了,但这次主要是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的天坛正式开始宪法起草工作,古德诺由于是总统法制局顾问,因此并没有参加这次宪法起草。

古德诺在北京期间的交往圈子并不大,由于语言交流问题,他主要的交流圈子还是在北京的外国人。他在北京期间主要的社会活动也就是受聘于美国人创办的教会学校汇文大学(即后来的燕京大学),在那里讲授西方国家宪政制度及其发展史,每周也只有两次。后来,他倒是依据这些讲稿编撰成了《宪政原理》一书,于1916年4月在纽约出版。

在与西方人聚会的时候,他们当然会谈及中国的政治,但几乎所有的西方人都对中国政治感到悲观,如与当时美国驻华大使芮恩施在一起时,古德诺对中国实行西方式的民主制度根本不抱信心,他认为中国人根本不了解西方政治制度中的抽象原则,中国人对此也不感兴趣,因此要想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制度简直就是在做梦。相反,他倒认为中国实行集权的总统制更合适,也许这样的话结果会让人满意。就目前而言,中国不论采取什么政体,袁世凯都能驾驭,但袁世凯对西方民主制几乎完全不懂,“不知内阁制与总统制的分别”,不过,他觉得过错并不在袁世凯身上,他是一个有能力的统治者,也是最符合中国需要的统治者,中国最大的政治犯罪者是南方革命党,他把“二次革命”称为“南方那些愚蠢的人发起的叛乱”。

其实古德诺的中国政治观归结起来就一句话,那就是中国需要一位强权人物恢复秩序,然后再谈民主。

在他的小圈子里,也有几个中国人与他交往甚密,其中就有袁克定,他们走到一起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古德诺的政治观点与袁克定的政治主张不谋而合。

“二次革命”后,袁世凯没有了孙中山、黄兴等人的掣肘,现在要做的事就是制定正式宪法与选举正式总统了。然而,国会议员们又开始了纠缠,这次争论的是,究竟是该先选举总统还是先制定宪法?

1913年5月2日,袁世凯向国会提出咨文,要求先选总统、后定宪法。袁世凯的目的很清楚也很简单——先当上大总统也就有了制宪的发言权。国民党则坚持先制定宪法,他们的意图也很清楚很简单,那就是制定好了宪法就可以约束上任后的总统。统一党、共和党、民主党以及国民党中的原统一共和党等支持袁世凯,以原同盟会为核心的国民党人则坚持要先制定宪法,一时间,两派又吵得的不可开交。有贺长雄此时出面以权威学者的姿态发表谈话,支持袁世凯,他说:“此项重大问题,万不可专据学理以为衡,极须审度中国现在之大势,折衷拟订,庶与法理事实均无妨碍,仍以先定宪法关于选举总统之一部,即日将总统选出,实为救时之要义。”他进而告诫国民党:“无论党派为何,亦当一致共喻此义,方能达利国福民之目的。至诸友邦承认问题,刻正视此问题为进止”。

很快这种争吵就被强有力的袁世凯一锤定音——先选举总统!

当然,宪法起草的组织筹备工作也在进行,1913年6月底,按照《国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参、众两院各自选出30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准备制宪。

8月19日,袁世凯将一个宪法大纲草案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供其参议”,他告诉委员会着份草案是“由宪法研究委员及所聘之顾问等精密的讨论”。实际上,这份草案就是按照有贺长雄和古德诺制定的蓝本拟定的,大纲共24条,其主要改动之处就是“采用了内阁制”,这当然是形式上的,该草案的核心仍是维持大总统的莫大权力,按照这份大纲,总统将拥有以下权力:

一,大总统对于两院之议决有复议权及拒绝权;

二,大总统有任命国务员及驻外公使权,无得议会同意之必要;

三,大总统有发布紧急命令权;

四,大总统有议会停会权;

五,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众议院解散权;

六,行政最高权委任之于大总统,内阁总理及各部总长辅助等。

不得已,宪法委员会所起草的《天坛宪法》只好做了些修改,增加了些大总统的权利,如规定:大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停止两院会议以及解散众议院等。但总体上《天坛宪法》仍是一部反映国民党愿望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