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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交货检验制度

(一)营业科对于客户的订货商品及委托生产的商品的交货期,须经常与制造部保持联系,以掌握其经过情形及进行状况。

(二)营业科若已于指定交货日期前确定可以交货,应主动与客户联系确实的交货时间。

(三)当确定要货商品的交货日可能延迟时,应通知订货的客户以取得其理解。

(四)营业科在交货或查验商品时,应对照订货账单,以确定品名、品质、规格、单价、数量及其他事项是否符合。

交货配送

(五)商品的交货与配送业务由营业管理科负责。

(六)在交货或配送商品时应发行送货通知单。

(七)关于商品交货、配送后,客户拒绝收货、要求退货及其他等等的抱怨问题,应取得负责人或营业经理的认可,设法寻求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