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序地推进经济领域主体财产权的构建,使微观生产单位成为市场主体
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结构,包括市场主体结构、市场体系结构、宏观调控结构。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从构建市场主体结构着手,为此要进行市场主体财产权构建。主体财产权构建,主要指的是对参与市场生产与交换的企业、农民家庭、从业人员(包括自由职业者),赋予他们以应有的和法定的独立支配使用生产要素和资产的财产权,并享有产益,成为拥有权、利、责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表现在企业层面上的根本问题是:政府把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集于一身,即实行“大一统”的国有制,作为生产活动的直接组织者的企业则没有应有的对资产的支配权和收益占有权,由此成为政府管理机构的附属物和按指令办事的车间。没有对生产要素与资产的支配权,企业就不能自行掌握人、财、物、产、供、销,也就不可能有生产自主性。特别是没有收益占有、分享权,企业丧失了经济利益激励,就不可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同时,收益权的丧失,也意味着企业不能进行资金自我积累,也就不可能形成自我发展。而没有自身的产权,不享有产益,自然地企业也不为它所从事的生产活动承担责任。一个没有自身的财产权、不享有产益,也不为自身活动承担经济责任的微观生产组织,是不可能发挥出有效聚合生产要素、组织好生产活动和安排好生产成果分配的功能,更不可能形成对市场作出灵敏迅捷反应、“围绕市场团团转”的企业行为。我国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在生产上之所以表现出照章办事、消极被动、活力缺乏、效率低下,如人们说:成为由政府拨动的算盘珠子,其根本的和深层的原因,就在于这种国家拥有全权而企业“无权”的企业产权制度。上述情况也表明,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走构建企业主体财产权之路,更确切地说,走一条赋予和构建企业财产权,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和法人之路。中国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说,是围绕“搞活”直接组织生产的微观组织——包括企业、农民家庭、个体经营者——来开展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始于1978年的农村。农村家庭承包制,实行“保证上交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其余都是自己的”,实质上是实行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条件下,将经营权赋予承包农户,这也就是构建农户主体土地财产权。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经过了“扩权让利”、“经营承包”、“两步利改税”等表层性改革阶段,而进入深层次,即进入公司制改组,这一被称为“转换企业机制”改革的内容就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在国有制不变的条件下,把充分的经营权赋予企业,从而是企业主体财产权的构建。此外,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的城乡改革,包括集体企业的从“大集体”中放开、乡镇企业的产生,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等等,也是个体生产者、私有业主和集体等不同性质主体财产权构建的具体形式。可见,从微观生产组织财产权的角度进行考察,那么,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30年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贯穿着的微观单位主体财产权构建的脉络。如果把考察的视野放宽,我们还将看到近年来逐步获得实施和硬化的知识产权法以及允许科技劳动入股,赋予和保障了科技人员的财产权;实行住房商品化后居民拥有了房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和从事住房抵押、租赁、出售等权利,特别是物权法实施赋予和保障了居民生活中广泛的个人财产权。可见,我国产权体制改革和创新,还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丰富而多彩的主体财产权和拓宽了获得财产收益的空间。上述情况更加表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微观层面上带有的主体财产权构建的性质。
二、找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构建公有主体财产权的道路
中国产权制度改革中取得的最重大成就是:找到了在公有制基础上构建和明晰微观组织主体财产权的形式和方法。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经济为主导,这就要求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既要使企业成为拥有充分的财产权的市场主体,同时又要保障企业的国有制性质。中国通过积极、勇敢的改革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确定了把股份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立足于我国实际和发展公有制的要求来进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找到了一条通过股份制来构建企业产权主体,同时又保持企业国有制性质不变的正确的企业产权改革之路。
国有企业的改革肇始于1979年的四川成渝两地,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向前发展,大体上经历了:扩权让利;经营承包,两步利改税;转换企业机制,也就是进行企业的公司化改组。第一、第二阶段是国家与企业在管理方式、分配关系上的局部调整,属于表层的改革。在实行租赁、承包制等场合,一方面企业独立经营应有的财产权、产益未能到位,企业对搞好生产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可能确立。这样,不仅企业未能真正活起来,另一方面却出现了大量企业短期行为,如像在生产中拼设备,营销中搞“一锤子买卖”,损害消费者利益,在收益分配中多留少交,损害国家利益,等等。为了从根本治理上述企业短期行为,促使人们把企业改革推进到深层,这就是80年代中期以来不少地方国有企业进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股份制改革的原因和客观依据。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程表明: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向深层发展固有的要求和不可回避的事。正如人们说:改革深入动产权。股份公司是一种进行资本联合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公司的所有者表现为作为出资人的股东,所有者的财产权不再表现为所有权、支配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一体化的“全权”结构,而是由所有者行使选择和监督经营者的权利以及收益权、重大处置权,而将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权、收益分享权、部分处置权——我们称之为广义“经营权”,以法人财产权形式赋予企业。股份制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充分地相分离的复杂的现代企业产权结构。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和企业行使财产权的方式,它本身不存在固定的所有制属性,从而,人们也就能将它作为一种有效组织微观生产单位的方法和工具,使其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股份制企业拥有保证企业独立自主经营必要的和充分的资产实际支配权、收益分享权、必要处置权的复合权利结构,或权利束,人们称之为法人财产权,在经济学范畴上应称之为现代企业经营财产权。拥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经过公司制改组的国有企业不仅仅构建了自身的独立的财产权,而且拥有明晰的和硬化的法定财产权,企业真正就成为了财产权主体和独立营运的市场主体。此外,企业获得收益分享权和产益,意味着生产有了充分的经济利益激励,也有了进行企业积累和自我发展的内在源泉。此外,作为财产权主体的自负盈亏的机制,以及作为法人的承担更多法定社会责任的机制,使企业有了多种行为约束。上述明晰而充分的财产权利、产益、产责的结构形成,完成了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的塑造。
与此同时,(1)在法权上企业的所有者仍然是国家。国家通过有关机构——如国资委——承担和履行出资人职责,不仅履行选择经营者的权力,而且制定国有资本使用和营运的重大方针和基本要求;
(2)经营者行为要从属于所有者的意志和要求,它为所有者充当资产委托代理人;
(3)出资人通过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结构,为使企业活动体现所有者意志提供了制度保障;
(4)出资人拥有收益权,享有红利分配权,从而掌握着所有权的最核心部分。股份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各司其职和职能制衡机制,形成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使企业得以创造良好业绩,提升经济效益,而企业业绩特别是效益则是所有者核心权益之所在。可见,股份公司制产权结构,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强化企业经营权,不仅没有削弱所有者权益,恰恰相反,倒是更有效地实现所有者权益之途。而对于那些实行国家控股或单一国有股的股份公司,股份制改组,只是体现国有制企业的财产权、益、责具体结构的调整,而不是企业的公有制的性质的变化。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搞“一刀切”,大中型企业主要实行股份制,国有中小企业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租赁制、承包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或是出售给私人。特别是我国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进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多种经济成分并行发展的要求,以及按照产品性质——充分竞争性产品、公共产品、社会产品——选择主体财产权形式规律的要求,实行了国有资本从一些不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退出,向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领域集中,以及向带有公益性的生产领域——如战略性大生产、环保、科技基础设施——倾斜。其结果是:一方面通过结构调整,使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了国有企业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它又带来在广阔的产业领域内对社会资本的“放开”和“准入”,促进了立足于多种经济成分的众多微观生产主体的出现和发展。可见,实行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相结合,不仅仅更有效地实现了国有企业主体财产权的构建,而且带来了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实现了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主体和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在公有主体和私有主体并存基础上,促使主体财产权结构的更加多样化,出现了个体、合伙、私营、租佃、承包、合作制、股份制等等多种主体财产权形式,它意味着人民群众进行自主创业和社会资本进行自主组合的广阔门路得到开启和多种性质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活跃的市场经济格局与势态的形成。
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既要进行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所必要的财产权的调整,但又要细心维护企业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性质,因此这项改革具有高难度和充满风险,产权改革也因此长期困难重重,这项深层改革也因此裹足不前,而1989年后苏东休克式“私有化”改革,更造成了社会主义制度解体。但中国却通过自身敢闯敢干和稳健慎重的实践,走出了一条在公有制基础上进行市场经济的微观产权主体构建的成功之路,由此解决了使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相兼容的“制度转型的难题”,使我国国企改革闯过了“产权关”,而且更重要的是:把明晰和构建主体产权立足于公有制基础之上。应该说,这是30年中国改革实践中意义最重大、影响最深远的成就。社会主义产权制度改革,无疑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新事物,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遵循。由于经验不足,以及理论认识准备不足,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中不可能没有缺陷,也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失误。如一些地方在股份制改组中也出现过“化公为私”和国有资产流失、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等现象。但是,这些改革负效应,并非纯然是由产权改革本身引起,更主要是由于企业改革所需要的各种配套改革的难以跟上,特别是由于政府职能转换和民主政治改革的滞后,以及改革的具体操作不当,更增大了改革顺利推进的困难。尽管有上述问题,但我国产权改革坚持了正确的大方向,国企产权改革不仅没有改变企业的资产的国有制性质,而且它带来了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和国有经济实力的增强。据有关材料表明,1997年全国国有企业25.4万户,到2007年减少到11.5万户,但国有企业资产总额由1997年的13.9万亿元,增至2007年的35.5万亿元。1998-2007年全国国有亏损企业由163562户减少到2882户,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达1.2万亿元,较之1997年增长了14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了进一步做大做强,表明国企产权改革是一场取得巨大成功的实践。
三、意义重大的社会主义产权理论
创新中国的微观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开展和推进,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一方面,共产党自始至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各类微观组织主体进行适应于市场的产权制度的构建指出了正确方向。另一方面,开展和支持基层和企业进行产权改革的实践探索,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开展和推动产权的理论研究和学术讨论,集中了理论家的智慧,由此形成了有关财产权的正确理论和进行产权改革的正确政策、措施。30年的产权制度的改革结出了丰硕的理论成果,带来和实现了社会主义产权理论的大发展和大创新。可以大体归结为以下七点:
1.基于社会主义经济立足于公有制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阐述,基于发展公有制经济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保证社会公正的要求,中国自始至终将国有企业公有产权主体的构建作为进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目标。坚持了在国家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赋予和明晰企业产权方向;提出了和阐述了国有制不变前提下构建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和塑造公有市场主体的新理论。这一理论成为中国社会主义产权理论的核心和基石,它成为中国进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指针。2.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财产权的实际,深化了对物的所有权、支配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理论范畴的认识,明确了产权(property rights)一词的含义是各类主体对物质资料和其他要素支配、使用、受益的具体形式。而所有权(ownership)一词含义则是指上述主体财产权具体形式中体现的社会占有关系,是财产权的基本制度。也就是说:财产权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和“载体”。上述基本理论范畴含义得到理清,澄清了那种将财产权等同于所有制的模糊认识,也从根本上解除了将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等同于实行所有制变革和“私有化”的疑虑。
3.把马克思的财产权理论应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实际,阐述和形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原理,突破与摆脱了企业中将所有权、支配权、利得权、处置权合一的传统大一统国有财产权理论,为进行深度放权于企业的市场化产权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4.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进一步阐明了国有企业应成为拥有充分的和明晰的产权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经济学原理和社会主义企业理论,阐明了企业应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直接干预微观活动,彻底突破和摆脱了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活动大包大揽的传统企业理论,由此指出了一条把企业产权主体构建和政府职能转换相结合的深化改革的途径。
5.明确了个体、合伙、承包、租佃、公司制,包括股份公司等主体财产权形式是市场经济中主体财产权的一般形式,而不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特有形式,人们可以利用这些具体的主体财产权形式来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服务。6.把国家控股的股权多元化的公司企业作为构建公有主体财产权的主要形式,找到了使企业主体财产权构建立足于国有制基础之上的产权改革的具体道路。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使用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范畴和作出的有关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的论题,使人们获得了正确认识微观单位(及个人)财产权性质的方法,为开展进行各种各样的公有主体财产权构建,扫除了思想认识障碍。
7.基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理论,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进行多种性质和众多具体形式的主体财产权的构建,除了多类别的公有制主体财产权外,还包括非公有制的多类主体财产权以及个人财产权。由此明确了多种性质不同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形成,是当前我国产权制度构建的重要任务。
有关财产权的上述七个方面的理论创新涉及到社会主义条件下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性质、中心环节、改革的方法、途径等。上述问题是我国开展产权改革面对的最重大的理论问题。中国共产党对上述重大问题,予以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阐明。上述有关理论,可以说,形成了中国社会主义产权理论基础。
四、推进和搞好新对期的产权制度,改革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市场主体结构夯实制度基础
当前我国进入了发展和全面改革的新时期,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理念,党的十七大制定了新时期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推进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发展是硬道理,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改革,仍是改革的核心,而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产权制度改革,仍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头戏。在新时期,为了构建更加完整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我们应该按照党中央的要求,继续推进和进一步搞好新一轮的产权制度改革和主体财产权的构建。
1.深化和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国有企业已经实行了公司制改造,但是要真正确立起现代产权制度,并使之立足于我国国情,还面对着许多挑战。特别要解决好许多企业中存在的“所有者虚置”和“经营者越位”问题,以及近来又有所抬头的政府干预现象。在当前,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搞好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落实法人财产权;同时,要大力推进政府的职能转换,切实做好“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和生气勃勃的市场主体。
2.推进全面的主体产权构建。进一步的经济市场化是新时期的特征。适应于经济更广泛领域市场化发展的要求,要在面上推进微观单位(以及个人)主体产权的构建。(1)当前社会资本不断深入农村,多种多样的新合作制、新股份制、新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不断涌入,这就要求理顺产权关系,构建起稳定的产权制度,使这些农村经济组织进一步成为拥有凝聚力和内在活力的市场主体。
(2)适应于以企业为主体和动员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要大力落实知识产权,使新技术、新发明创造者成为能切实享有权益的产权主体。
(3)适应于当前文化产业的发展,要大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通过公司制改组和产权制度构建,创造出适应市场进行文化生产的、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还要认真完善文化、知识产权制度,切实维护独立文化工作者——音乐作曲人,歌词、剧本写作人等等——以及网络文化创作者的知识产权,由此激励群众性的独立文化生产。
(4)适应于社会建设和改革的要求,当前多种多样的提供公益性产品和社会服务的微观单位正在涌现,按照公共产品提供最大化和成本最小的原则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搞好产权制度构建就十分必要。
(5)适应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要求,搞好自然资源使用中的产权制度安排,也是当前须做好的新工作。3.统筹城乡的大政,启动我国第二轮农村改革。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源,在市场体制下实行和搞好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能够在使用价值形态上将零散的“小农地”转变为规模化经营的“大农场”;同时能够在价值形式上将不具有价值的“自然土地”转变为拥有交换价值和能提供级差收益的经济资源,从而有力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农业和多样化农村商品经营的发展,增强农村内在积累能力,加快农村公共(居民点、村、镇)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它将为我国农民开拓一项财产性收入。因而,按照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和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农村发展的要求,通过对土地产权流转的全盘科学设计,做好产权流转主体的明晰、主体土地产权的界定以及土地流转市场的构建、土地流转原则的制定,形成农民自主、政府规制的有序的产权流转,已成为当前农村产权改革的重中之重。4.进行规范化的主体产权制度的建设。新时期的企业、个人以及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的构建,要着眼于规范化。当前需要进一步确立市场经济中规范化的微观单位(企业以及个人)产权制度,构建和完善有关财产权法律,确立法制界定的主体财产权限,规制主体行使财产权的行为,建立起对主体的财产权扩张活动的多方面制度约束,由此来保证立足主体财产权的市场经济运行有序和社会生活的有序。
5.不断完善主体财产权结构,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可以通过各类公有主体产权结构的完善,来实现公有制的发展和完善。如在国有企业中通过股份制的完善,实行国家控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发展职工持股,特别是搞好包括经理人、职工在内的收入分配,纠正少数企业经理人索取不合理高薪的现象,使改制后的企业,更加体现公有制性质。立足于股份制产权制度的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载体,完善股份制产权结构,通过对多种行业的众多的股份制企业——包括私人控股企业——渗入国家股,发展混合所有制,可以使这些企业体现公有制因素,实现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对接”和“共融”。可见,借助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主体产权结构,特别是通过股权多元化的主体产权结构的完善,通过企业内公有股的渗入,国有股权、劳动股权的增强,特别是通过企业内的“产益”的分配,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调整和国家对企业上交税利,即总体的“企业产益”的调整,即国民收入再分配,这样就能实现企业范围内的和国民经济整体范围内的收益分配关系的调整。这种现实的分配关系的调整,由于更充分体现劳动者权益,实际上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社会公有制的完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着通过微观组织主体财产权的完善来推进公有制完善和发展的很大空间。我国正在开展中的产权制度——企业、科技、文化以及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旨在使众多微观单位成为市场主体以增强经济活力;另一方面,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我国国有经济以及农村经济中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构建,都是立足于公有制之上,因此,产权改革要体现所有制的要求,而不能采取财产权“一放了之”的方法。而更主要的是要搞好各种权、益、责在不同当事人中的配置和组合,特别是在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要切实搞好强化“农民私人产权”和维护好“集体公有产权”的结合。我国产权改革面对着许多难关。因而,顺利推进我国新时期产权改革,既要靠大胆而稳健的实践探索,更重要的是深化对社会主义产权的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