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陕北资源性企业管理研究
7990800000026

第26章 陕北资源性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

一、资源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原则

现代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必须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产前、产中与产后三个阶段。“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国家与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的基本方针与基本原则。

(一)“全面规划、综合防治”

具体体现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现、同步发展“三同步”。为此,企业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其整体发展规划中,发动企业各部门从生产的各个方面综合防治环境污染,这样才能解决环保工作与经济管理工作脱节的问题。同时,企业内部的生产还要与其外部环保相适应,保证企业环保工作和生产建设同发展。

(二)“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强调了企业对环境污染不能单纯治理必须是预防和治理相结合。企业不仅要积极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环境管理;还要在治理措施、治理技术的选择上体现“以防为主”。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部门确立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排放污染集中控制等。

(三)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

现代企业不能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单独追求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经济效益目标。因为这样可能使企业生产的基本目标根本无法实现,环境的恶化将反过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社会效益。忽视环境效益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不仅表现在经济损失上还反映在企业职工及社区内居民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所以,企业环境管理是要实现企业发展以经济、社会与环境相统一为目标。

(四)企业环境管理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原则

企业往往由于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引起生产效率低下,能耗物耗高,结果使企业经济效益降低,造成环境污染。因此,防治污染的根本是要加快对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将防治污染和技术改造相结合,将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把环境污染消除在生产经营全过程。

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标准化管理是管理发展的方向,在环境方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序列号为14000的一系列用于规范各类组织的环境管理的标准,即环境管理系列标准(ISO14000)。该标准力图通过建立符合各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的国际标准,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加强组织的环境意识、管理能力和保障措施,从而达到改善全球环境质量的目标。该标准共预留100个标准号,共分7个系列,其编号为ISO14000~ISO14100。

ISO14001为各类组织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环境管理模式,即环境管理体系(EMS)。该标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定义是:“环境管理体系是全面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维护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结构、策划活动、职责、操作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实际上,环境管理体系就是企业内部对环境事务实施管理的部门、人员、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硬件措施。环境管理体系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得到国际上的公认。ISO14001所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共有17个方面的要求,根据各条款功能的类似性,可归纳为5个方面的内容:环境方针、规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管理评审等。五个方面逻辑连贯,步骤上相辅相承,共同保证体系的有效建立和实施,并持续改进,螺旋上升:一是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必须得到最高管理者的承诺,形成环境管理的指导原则和实施的宗旨,即环境方针,要找出企业环境管理的重点,形成企业环境目标和指标;二是贯彻企业的环境方针目标,确定实施方法、操作规程,确保重大的环境因素处于受控状态;三是为保证体系的适用和有效,设立监督、检测和纠正机制;四是通过审核与评审,促进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提高,完成一次管理体系的循环上升和持续改进。

三、陕西省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管理

陕西省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管理条例,使陕西省资源开发纳入环境保护轨道。

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并指导煤炭、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本行业污染源监测工作。条例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要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态保护计划实施情况、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超总量、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防治污染方面,条例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实行清洁生产。煤炭企业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对井下废水和洗煤废水进行处理,应当设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堆煤场和排矸场,煤炭集装台(站)的设立应当按规定远离城镇或者居民区,煤炭运输、装卸、储存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抛撒措施。石油开采单位应当建设清洁井场,建立脱水设施。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必须严格管理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按规定排放污染物,使水源得到保护。禁止土法炼油、土法炼焦。

生态保护方面,条例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依据生态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和保护林木草地,提高林草覆盖率,改善和保护开发区域生态环境。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任务书环保篇章,并组织实施。煤炭开采单位应当按照生态保护规划,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地面沉降、地面开裂、山体滑坡、山体崩塌和泥石流。煤炭开采单位在矿山关闭前负责将占用的土地绿化或者改造为可复垦地。石油、天然气运输管线铺设完工后,恢复地表形态和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