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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章 纵囚论——欧阳修

题解

此文作于宋康定元年(1040)。《旧唐书·太宗纪》载:唐太宗于贞观六年放出囚犯,约定明年秋末归而就刑。到期皆至,下诏全部赦免。这件事曾为许多人所称道;而作者对此却持不同看法,于是便写了本文加以批驳。

原文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

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以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译文

信义在君子中间通行,而刑杀则用来对付小人。刑罚达到要判死刑的,那是罪大恶极,这又是小人中尤其凶恶的。宁愿为信义而死,不肯苟且偷生,而视死如归,这又是君子也更难做到的。当唐太宗贞观六年,登记死刑犯三百多人,放他们回家,约定到期自动回来接受死刑。这是拿君子也难以做到的事,来期望最凶恶的小人必定能做到。那些囚犯到期果然自动回来,没有一个后到的,这便是君子难以做到的事,小人却轻易做到了。这难道近于人情吗?

有人说:“罪大恶极的当然是小人,但对他们施行恩德,可使他们变为君子。恩德深入人心,改变人之快,是有这种情况的。”我说:唐太宗这样做,正是用以博取施行恩德的声名。然而,怎么知道唐太宗放他们出去时,不是预计到他们必定回来以图得到赦免,所以才放他们出去呢?又怎么知道囚犯们放出去后,不是预计到自动归来必定会获得赦免,所以才重新回来呢?预料他们必定回来这才放出去,是皇上窥测囚犯的感情;预料到必定赦免才重又回来,是囚犯在窥测皇上的心意。我只看到上下互相窥测对方,而成全了这一虚名,哪里有什么施恩德和知信义呢?要不是这样的话,那么唐太宗在全国施行仁政,到当时已六年了,不能使小人不犯极恶大罪,而一日的恩惠却能使他们为保存信义而视死如归,这是说不通的。

既然这样,那么怎样做才算对呢?我说:第一批放出去又回来的,一律杀掉,不加赦免;再放一批出去,而又回来,就可以说是施行恩德的结果了。然而这是一定不会有的事。像这样放出去又回来便赦免他们,只可以偶尔做一次罢了,如果屡次这样做,那么杀人的人都不用偿命,怎么可以作为天下的常法呢?不能成为常法的,难道能算圣人之法么?因此,唐尧、虞舜、夏禹、商汤、周文王治天下,必定根据人之常情,不标新立异以显示自己的高明,也不会违背人之常情去捞取个人的名誉。

赏读

作者运用归谬法,层层揭出纵囚做法的不合事理之处,又深入剖析指出这种做法的虚伪性和溢美者的荒谬,最后断言:这种做法是“立异以为高,逆情以干誉”,不足为训。文章短小精悍而批驳周详有力,无怪乎金圣叹评之为“有刀斧气,横斫竖斫,略无少恕。读之,增人气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