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驳复仇议》是柳宗元针对初唐陈子昂的《复仇议》所作的奏议。奏议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主张将因报父仇杀死县尉而自己又束身归罪的徐元庆处死,同时在他的家乡表彰其孝心,并请将这一作法“编之于令,永为国典”的谏议进行了驳斥。作者认为礼与法之间并不矛盾,关键在于辩明报仇杀人的是非曲直。不能认为报父仇是孝,合乎礼义就去旌表;而杀人违犯法律,又要处以死刑。其主张应按圣人确定的原则:“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将礼与刑结合起来。
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守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译文
我看到在则天皇后执政的时候,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最后能够亲手杀了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子到官府认罪。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杀掉他,而又在他的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且请求把这种处理办法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错误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用来防止人们作乱的。比如说不要做杀人的残暴事情,凡是做儿子的为父母报仇,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都要处死不能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用来防止人们作乱的。比如说不要做杀人的残暴事情,凡是作官的杀了不应该杀的人,要处以死刑不能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运用的方式却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时并存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做杀人没有节制,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该处死的人,这就叫做奖赏过分,破坏礼制太厉害了。果真把这种做法公布给天下人看,把它传到后代,那想按照仁义原则办事的人便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患的人也不知道如何立身行事,用这作为法制行吗?大概圣人制定礼法,是彻底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人情来确定奖惩,不过把二者统一在一起罢了。
假使能考察、审定案情的真假,查清是非,追究案子开始发生的情况,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便很明显地区别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元庆的父亲,没有陷入法律规定的罪刑中,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私人的仇怨,施展他作官的蛮横气势,残暴地对待无罪的人,州官不知道要治师韫的罪,法官也不过问,上下蒙蔽包庇,大声鸣冤叫屈也不听。而徐元庆能够把与父亲的仇人同活在世上当做奇耻大辱、把头枕兵器睡觉当做合乎礼法的事,处心积虑,用兵器刺进仇敌的胸膛,很坚强地控制着自己,即使自己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是奉行礼义的行为。对他这种行为,有关官吏应该面有惭色,要向他道歉还来不及,可是又为什么要杀死他呢?
如果元庆的父亲,犯了死罪,师韫杀他,没有违法,这样徐爽便不是被官吏错杀了,而是因为犯法被处死。难道可以仇视法律吗?仇视皇帝的法律,杀害执行法律的官吏,这是悖逆、傲慢而触犯皇帝的行为。把犯了死罪的人抓起来杀掉,用来严肃国法,可是又为什么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还议论说:“人总是有儿子的,做儿子的总有父母亲,为了爱自己的亲人便相互仇杀,那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挽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糊涂了。礼制中所讲的复仇,是指冤屈很深,悲痛难忍,而且大声呼喊无处申诉,不是指的犯了法,以身抵罪,而被杀头的情况。他却说他杀了我的父母,我便杀掉他,不问谁是谁非,只是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他这样说违反经典、背弃圣人,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记载:“调人,是专管调解众人的仇怨的。”“凡是杀人合乎礼义的,就要被杀者的亲属不要报仇,要是报仇杀了人,就要处以死刑。”“有人再反过来杀死对方,全国的人就要把他当做仇人。”这样的话,又怎么会出现由于爱自己的亲人而相互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相互仇杀的做法,这样报仇是不能根除相互仇杀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种标准来判断赵师韫和徐元庆的相互杀人,那便合乎礼制了。况且不忘记为父报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元庆能够不超越礼的范围,服孝而遵守礼义,他一定是一个通晓事理而懂得道义的人。通晓事理而懂得道义的人,难道会把王法作为仇敌吗?议事的人反而认为要把他杀掉,滥用刑法,破坏礼制,这种做法不能成为法律制度,是很明显的。
请把我的意见发下去,附在法令后面。今后有断这类案件的,不应按从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一些意见。
赏读
忠孝、礼义、廉耻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六大精神支柱。无论是陈子昂还是柳宗元,其“议”和“驳议”在“礼”与“刑”的不同认识上,都是从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封建礼法而提出和认识问题的。但前者将礼与刑对立起来;后者则主张把二者结合起来。这在当时对抑制封建官吏常常徇私枉法,滥杀无辜的通病,客观上是有进步意义的。因此,柳宗元显然要比陈子昂高出一筹。
文中引经据典,观点鲜明,逻辑严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使驳议很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