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活动,难免会不时发生进与出、借与贷的资金往来。但现如今最令人头疼的有借不还、欠钱赖账的事时有发生。作为一种经济现象,讨责行为自古有之。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多角债务及各种恶性债务的与日俱增,令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举步维艰。债务,作为企业的一种流通在外的财富,其能否顺利收回,有时对企业的资金周转,规模扩大,甚至是挽救企业濒临破产,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如今的赖债行为层出不穷,躲债逃债现象屡见不鲜,甚至蛮横无礼的武力抗债事件也时有发生,以至于在社会中竟出现了“站着放债,跑着讨债”的说法。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现代“讨债难,难于上青天”的社会现实中,有时真要学会穷追不舍、八步赶蝉的绝招。只有掌握了讨债的有效策略和技巧,才能够使自己辛苦得来的财富,不会白白打了水漂,便宜了那些赖账的恶人。
招术精解
“围追堵截,扎紧口袋”,在兵法上讲,指小敌围之,穷寇追之,散敌堵截之,深闭门者,关门打狗之意也。其目的是全部或大部杀伤敌人,彻底剥夺敌人的战斗力。在实施过程中的做法是,事先布下一个“口袋阵”,等敌人进入“口袋”后,再全歼之。具体用在讨债活动中就是要做到,一要穷追不舍,不收回全部贷款决不罢休;二要纠缠不放,决不能让债务人有喘息机会;三要设下圈套,深深闭门,逼债务人就范。
理论透析
债需及时讨,否则有风险
《民法通则》第84条给债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据产生的原因大致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这四种。根据目前我国经济活动状况,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多由前三种情形造成。作为债权方的企业就面临着一个及时讨债的问题,因为债是一种财产权,是一种属于自己的资金形式,如果不能及时讨回,等于为他人辛苦,白忙一场,而且从资金的重要意义上讲,不及时讨债,那么债务人没事偷着乐,本企业则蒙受重大的损失。
讨债作为经济社会的一种现象,自古有之。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微妙关系分析起来也很有趣味。以前债权人是爷,债务人是孙子,讨债人往往凶狠无情,在阶级社会里常有讨债逼人倾家荡产,卖儿卖女的罪恶行径,以至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一种偏见,认为登门讨债是冷酷苛刻,欠债者是弱者应予以同情甚至庇护。但到了近一二十年企业间多角债及各种恶性债务增多,欠债不还和延迟偿还的现象屡见不鲜,反而出现了讨债者低声下气,欠债者趾高气扬的令人啼笑皆非的倒置现象。
以上两种情形都是现阶段不正常的经济活动的特殊现象。现在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当前的高度发展使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不可避免且更多机率地产生。国家相应地在“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的方针指导下,制定了许许多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和各级行政性法规,其中对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的保护,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以《民法通则》为统领,是其第一层次;经济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工业企业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是其第二层次;而与一、二层次有关的法律法规,诸如工矿产品、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公司登记暂行条例、厂长工作条例等等是其第三层次。对合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方法,从强制履行,重作更换,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担保人代偿,留置、变卖抵押物,直至宣告破产,以资抵债,已日趋完善。
法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是让债权人高枕无忧,“欠债还钱”的概念在日趋复杂和完善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已被打破,债权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债权人也面临着种种风险:
其一,诉权风险。《民法通则》第7章中规定了各种情形的诉讼时效,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人民法院就不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了。一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1999年1月1日以前的债务纠纷,到2001年12月31日止,若无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法院对债权人的起诉将予以驳回,这就使债权人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对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的索赔,时效更短,一般60日至180日。这是债权人将承担的诉权风险,或称时效风险。
其二,债务人解体风险。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往往迢迢千里,向债务人追索欠债,但当将得知债务人已解散或被撤销时,已时过境迁,债务人财产全无。根据规定,若债务人在解散或被撤销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则以自己的财产偿还债务。一般来说,法人在解散、撤销的情况下,往往负债累累、资不抵债,这样债权人可能会一无所获。这是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人解体风险。
其三,债务人破产风险。我国《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实际上债权人一般无权查看债务人账册,也不会知道债务人有多少债权人,欠多少债务,一旦出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往往形成了债、资数差额悬殊的情况,债权人得不到与债权额相应的清偿,从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这就是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人破产风险。
其四,债务人犯罪风险。有的债务人,由于自己经营管理不善亏本,造成还不起债务,而到处躲藏。有的债务人一开始就有诈骗的动机,一旦得手,携款外出,肆意挥霍,数年杳无音讯。有的抱着发财不成就坐班房的态度,骗了东家拐西家。上述情况均使债务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甚至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人犯罪风险。
其五,社会性风险。在现实社会中,市场行情瞬息即变,因欠债影响一天一时的经营,随着市场变化或许就“全军覆没”,或倾家荡产。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现实中往往有有法不依的情况发生。债权人费尽心机、耗掉财力,最后却是得不偿失、两手空空。造成这种后果的可能性,我们统称为债权人社会性风险。
从上述几种风险看来,经营管理者如果认为有了法律保护,懂得了债权人风险,或者聘请高水平的律师,就能打赢官司,并能使裁决得到执行,这是不切实际的。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已成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常识。但会打官司不如善打官司,正确、恰切地运用法律手段打官员,倒不如防止不法侵害,防患于未然。而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和法律制度相对不够完善的矛盾较突出,造成立案难、审结难、执行难。因此企业必须学会种种诉讼外讨债技巧,以求早日讨回债款。
讨债应遵循的原则
清债成功与否,除了动用各种手段、采用不同方式外,还应讲究一些讨债策略,在双方主、客观条件相近的情况下,能起到争取主动、公难为易、化险为夷、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具体的讨债实践中,运用讨债策略应遵循以下原则:
1.周密计划原则
决胜千里之外,先须周密运筹帷幄之中。正所谓兵马未动、策略先行。在准备工作方面,看是否充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查:
①我方能抓住对方哪些要害问题使其还账败北。
②我方有何违约、失误、失策之处,易被对方抓住。
③对方可能强调哪些拖欠、拒付理由借口,能否一一驳倒。
④哪些力量、关系渠道可借助、利用,促使我方清债成功。
⑤对方最怕什么部门。
⑥对方态度、身份、住址、厂址、厂境、隶属关系,短期内是否可能发生质的突变?
⑦对方有否履约还债的诚意、能力。软磨是否无济于事?强逼是否会造成执行困难?
⑧今后是否保持业务关系,从此公开为“敌”还是继续友好往来,打官司所有材料,证据是否齐备、真实?
⑨对方用以抵债货物是否适销?
准备阶段,彼此表面友好,暗中抓紧摸底尽量多方取证,收集今后催讨、诉讼可能用得上的证据材料。
2.礼兵结合原则
清债人员振振有词,咄咄逼人,是理直、义正的表现,有较大威慑效果和瓦解作用。以不伤害对方自尊、体面为前提多说几句,调子高些无妨。
清债文书、催债函等却要落笔简洁用词严谨,不可多写一个字。避免为了显示文才而节外生枝。清债函发出后,十天无复再发一次函,可连续数次,用词语气逐渐升级。每次都注明是第几次催讨。起诉前使对方理亏一筹。
上门清偿要搭配好班子角色,可一个唱白脸,一个有唱红脸。文的要口齿清楚,“粘”功足,把利弊理由说透,有舌战群儒之智勇。武的要喉咙响,“拼”劲足,得理寸步不让。债务人有时会折服于一文一武而爽然承认偿债,有时会因不胜纠缠而慨然归还欠款。
案例及评析
案例1.“宜将剩勇追穷寇”
1994年8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根据生效判决,四海公司应偿还万方公司的货款48万元。但四海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同年九月,万方公司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即向有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经查询得知:被执行人的户头上仅有25万元存款。人民法院遂向被执行人的开户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即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25万元存款全部划入万方公司的账户。剩下的23万元债务,因债务人暂无偿债能力而难以兑现。1995年5月,在一次经贸洽谈会上,万方公司获悉:四海公司已成交一笔生意,并获利38万元。经万方公司多方打听和调查,上述情况得到属实,此外,万方公司还从中获知四海公司新近开设的账户。随后,万方公司立即将详情告知人民法院,并请求继续执行。人民法院根据万方公司提供的情况,遂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同年5月3日,某银行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23万款项,从四海公司的账户划入万方公司的账户。至此,万方公司的债权已得到足额清偿,执行程序也告终结。
评析:
“宜将剩勇追穷寇”:在讨债清欠活动中是指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虽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清偿其尚未清结的“余债”,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债权人即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强制债务人履行未尽的义务。
“宜将剩勇追穷寇”是“围追堵截,扎紧口袋”讨债策略中“追”字的典型使用。
案例2.李小姐:堵截财源断其财路
90年代初,当全国彩电正处于热销阶段时,大洋电器行从中星外贸公司购进了一批南韩金星牌彩色电视机。由于一次购进数量较大,大洋电器行只付了中星外贸公司2/3的货款,尚欠20万元。
大洋电器行手头的这批彩电一上市,很快被抢购一空,获利颇丰,但就是迟迟不愿归还欠款。
为了追回欠款,中星外贸公司的业务经理李小姐亲自登门。不料大洋电器行的总经理秘书连连推脱经理不在,公司无人做主。李小姐明知是推脱之辞,却也无可奈何,于是决定在附近住下再说。当李小姐第三次来到大洋电器行,偶尔听到两名职工闲谈,其中提及近日来老板正同一位港商做一大笔电脑生意一事。
李小姐顿时愁眉舒展,计上心来。经过探查,她在港商下榻的高级宾馆订了房间。这天晚饭后,李小姐痛痛快快地洗了个热水澡,连日来的疲劳顿时一扫而光。她一边擦着湿漉漉的头发,一边拨通了大洋公司刘总经理的手机。
刘总听说是李小姐,故作热情地说:
“李小姐,你什么时候到的,怎么也不提前通知我一声?明天我抽空去看你。”
“刘总不用专程看我,明天你再送港商时,顺便到我房间坐坐就行了。”李小姐轻描淡写地说。
刘总经理好久说不出一句话,最后无奈地问:“这么说你见到那位港商了!”
“没有。刘总认为有这个必要吗?”
“没有!没有!”
李小姐笑着说:“刘总现在同港商做生意,拿出区区20万还不是小意思!”
“是的,是的,明天我通知秘书一定处理好这件事!”刘经理诚惶诚恐地回答。
第二天,李小姐如愿以偿,拿着20万元的支票,高高兴兴地回到公司。
评析:
俗话说,把握时机是成功的关键,讨债也不例外,也要选择好时机。堵截财源有时起到堵截债务人的异曲同工之妙,在实施堵截财源过程实际上是困住了债务人,使其不得不还债。
生意人最怕谈生意时有人横插一脚,如果选择这个时候上门讨债,对方出于声誉和生意方面的考虑,往往会做出让步,讨债的成功率自然很高。
案例3.关门打“狗”,瓮中捉“鳖”
关门才能打狗,门没关好,让狗跑出去,旷野之中是很难打狗的。在瓮中捉鳖比在大河里捉容易得多。讨债也一样,不能给债务人苟延残喘的机会,协商不成就不走。
1994年4月某家电经销公司与某洗衣机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某家电经销公司从某洗衣机厂购入价值30万元的洗衣机,运输由某洗衣机厂负责,货到之日先付货款的1/3即10万元,其余货款2个月之即6月底一并付清。不得拖欠,如若有此等情况发生,违约方必须支付余下货款2%的违约金。
6月份到了,可是某公司仍拒不还债,洗衣机厂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讨债。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王某先是与债的债务人——某家电经销公司协商,指出对方逃债行为是违法的,是对债权的不法侵害,并指明严重的法律后果。但某家电经销公司经理傲慢无礼认定“不拖不欠,不是好汉”,“只要我不还,你奈我何哉!”该律师事务所见对方没有履行债务的诚意,便派了四个人,身穿醒目的黄色背心,前后都印上两个鲜红大字“讨债”,两人站在该公司门前,引来众多人的好奇围观,另两个则到公司各个办公室四处转悠,声言不讨到债权就不走,天天来。公司经理开始还不予理睬,但是两人跟踪尾随公司经理,寸步不离。有一次这个经理与一家外商谈生意,外商开始还以为这两人是保镖,后得知是讨债人后,对其商誉产生了怀疑,便借故推掉了这笔生意。公司经理见状,怒不可遏,但又不好发作,只好陪笑脸,点烟递茶,与对方协商。后来,终于达成协议,立即兑现10万元债务,另10万元下月之内付清。“黄背心”们方才被撤换下来。
评析:
有些债务人,一心想赖账,虽然早已债台高筑,却“虱多不咬,债多不愁”,如果债权人对其简单地起诉到法院,往往只能得到一张难以执行的胜诉判决书,形成了在实际上“胜诉者未胜、败诉者未败”的结局。如果采用一般的协商、调解,对这种人也不起作用。所以,遇到这种人就只有奉陪到底,跟踪索债了。关门打狗第一在于跟踪索债。非得使债务人躲不过、逃不脱,在社交场合丢面子,在客户面前无话说,直至债务人千方百计筹款还债为止。
商海侠语
现代社会常本末倒置,欠钱的是爷,要钱的是仔。借钱难,讨债更难,难于上青天!为了避免利益受损,讨债人也只有拿出围追堵截,布下口袋,引君入瓮的智慧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