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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合理避税,巧妙增收

招术精解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合法的手段,在税收法规的许可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或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合理避税,智慧理财巧增收”是指小企业要善用利用各种机会,走在法律的边缘,进行合理避税,积极避税,从而达到在收入没有增加的同时,相对增加实际上的可支配收入。

理论透析

避税:在法律边缘上快跑

在西方国家,避税早已成为一种严密化、规范化和有组织化的活动,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技巧,这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大陆的避税活动是随着外资企业进入及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方法引进开始进行的。国内的企业受启发和影响,在实际财务与税务的长期操作中探索,逐渐形成了气候。

避税是以不违法作为前提,走在法律的轨道上或走在法律的边缘是其根本原则,与违法的偷、漏、欠、抗等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避税概念在外延上有宽、狭之别。国际上有人将避税分为两大类,其一类是可接受避税,另一类是不可接受避税,二者的划分以是否违背法律意图作为根据。可接受避税是指与法律意图相一致的避税即大概念下的避税。例如,当国家对咖啡课以重税,某君用喝茶替代了喝咖啡,当国家对烟酒课以重税,某君戒掉了烟酒。由于烟酒税的立法意图中包括抑制烟、酒消费的因素,所以戒掉烟、酒是与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这种逃避税负的行为不在反避税之列。不可接受避税是指与法律意图相悖的避税即小概念下的避税,例如,某人为了给其继承人留下尽可能多的财富,设法通过各种手段分割其产业,并将产业转化成不同类型的财产,以便在国家对其征收财产转移税之前达到避税目的。由于财产转移税的立法精神是以收入和控制资产转让等方面考虑的,所以这种避税行为违背法律意图,成为反避税的目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可接受避税与不可接受避税之间可以相互转化,甚至避税与偷漏税之间也可以相互转化,因为它们所引出的经济后果是一致,都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歪曲经济活动公平,因而避税概念是一个具有相当弹性的相对概念。

国际上判断是否合法避税的通常标准

1.动机标准

即根据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安排的法律特征或其他特征,看其主要或部分目的是否在于减少或完全逃避纳税义务。纳税人的动机蕴含于纳税人的思想中,不易直接检验,但动机可以通过其行为、效果反映出来,可以通过分析纳税人对有关经济事务的处理来间接地推断其动机。

2.人为状态标准

即通过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法,而在实质上背离立法机关对之征税的经济或社会实际状况来判定。也可以把人为状态标准表述为缺乏“合理”或有说服力的经营目的或其他非积极目的。运用这一标准,需要完全从特定条款或法规条款中的意图和目的来判定,尽管这些意图和目的并非总是表现的十分清晰,但它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纳税人使税法的目的和意识落空的企图。

3.受益标准

即从实行某种安排而减少的纳税额或获得的其他税收上的好处来判定。在一项税收上的好处可能是一特定交易的惟一结果,与一项税收上的好处是某一交易的主要的或仅是一部分结果之间,必须作出区别。受益标准的最大优点是其客观性,便于观察,但要发现正确的因果关系,分清受益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通常又是很困难的。

4.规则标准

即依据税收法规中的特殊规则来判定。但通常情况下,判定是否避税的权力基本落在税务当局的手中,有时它们完全可以自由处置,而不依据什么准则,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美国的1970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第482节中,包含了针对公司迁移出境的规则。法令中没有具体包含制定公司迁移出境的税收动因和非税收动因的标准,而是规定纳税人必须到财政部办理手续。财政部可以宣布什么是避税行为,由此可以拒绝公司迁出境的要求。

5.排除法标准

即依据一种避税的行为是否具有普通性来判定。如果一种避税方法在大多数纳税人中盛行,这种避税方法就变得为立法机关、财务当局、法院或其他方面所不容,避税就可以被确认为“不可接受”,甚至会在新的立法中宣布为偷漏税,然而,如果避税是由能够对选举施加重大影响的强大势力集团所实施,就会仍然被归类于可接受的避税。相反,如果避税是由没有重大政治影响的选民所为,则可能列入“不可接受”的范围。运用这一标准可能有三种方式:第一,立法机关可能考虑应通过一项新的反避税规定来堵塞漏洞;第二,一个税务法官可能使用某项原则作为证据,来支持判定纳税义务存在的裁决;第三,税务当局可以运用原则,对以前有关做法没有盛行时本不应被课征的纳税人,现在征税。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执法工作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偷、漏、逃、抗税等违法现象将日趋减少,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已经清醒地认识到,由于违法遭受经济上的处罚和名誉上的损失是得不偿失的;届时避税就会成为纳税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并终将成为政府面临挑战的重要方面。

偷、漏、欠、抗等活动与避税在表现形式及本质内容上都大不相同并有本质差别。老板不可不注意区分和判别,别在经营中,单纯为了省钱而触犯了法律,最后损失更大。下面将要分别介绍几种避税方法,以供参考。

案例及评析

案例1.材料计算,避税有方

材料计算法,是在纳税人计算材料成本时,选择使成本值最大,为库存材料资金占用最少的成本计算方法,从而减少纳税负担。

某企业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需要有可供一年生产的原材料。该企业在一年中分5次进货,到年底,该企业共生产100000件产品(假定每产品耗费原材料1件),并以每件价格20元出售。又假定其营业费用和营业收入应付税金为每件产品5元,我们来比较各种发出原材料的计价方法,对所征税额的不同影响。

(1)运用个别认定法计算,其营业成本加上营业费用和营业收入应付税金总和的成本为:1710000元;营业利润等于营业收入减去总成本,为:290000元;按照累进所得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为:144670元。

(2)运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其总成本为:1820000元;营业利润为:180000元;从而,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84570元。

(3)如果运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其总成本为:1980000元;营业利润为:20000元;从而,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5920元。

(4)运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其总成本为:1830000元;营业利润为:170000元;从而,应纳所得税额为:79270元。

(5)运用移动平均法计算,其总成本为:1824100元,营业利润为:175900元;从而,应纳所得税额为:82397元。

显然,个别认定法计算出来的税额最高,而后进先出法计算的税额是最低的,前后相差24倍之多。其主要原因是,在本年度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中进价较低的所占比重较大,单价为10元的占10%,单价为11元的占60%,而单价为15元的只占30%,这样计算出来的税额自然很高。但是,本年度后进的原材料中,进价较高的所占比重很高,如单价15元的占90%之多,而单价13元的只占10%,因此,计算出来成本就很高,从而其利润便很低,所纳税额也就小。所以,企业应该根据进货的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计算方法,以便减轻税收负担。

评析:

在市场经济中,材料价格是随供求关系变化而不断波动的。因此,国家不可能控制材料价格。于是,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中确立了实际成本的原则,企业对发出耗用的材料,可以选择个别认定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来计算和结算其成本。这就为企业利用这些方法避税提供了条件。

案例2.筹资避税好途径

筹资避税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最轻的方法。

有A、B两家企业,A企业向B企业拆借资金500万元,拆借期限为1年,拆借年利率为25%。因拆借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其利息支付不得在税前列支,所以,这两家企业经协商,达成共识,拆借利率仍为25%,但分两年支付,从而将年利率变为12.5%,使之降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下。但是,拆借资金的实际使用年限仍为一年,一年到期后,由A企业向B企业归还拆借资金的一半,即250万元,而另外的一半再以预付款或保证金等形式转移到B企业,使B企业在一年后实际上收回拆借出去的全部资金即500万元,然而在名义上,一年只收回250万元,分两年收回。

评析:

对企业来说,筹资活动是企业运营的先决条件,然而怎样筹资,才能使筹资达到最大效益,才能有效避税,这个问题是本案例分析的宗旨。

一般来说,筹资方法有:①自我积累法,②贷款法,③企业之间拆借和融资,④在社会上发行股票和债券。从纳税的角度来看,这些筹资方法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差异。某些筹资形式能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更多好处。

案例3.在转移价格中避税

某化妆品公司,下设A、B两家分公司。其中,A为生产公司,既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两种流转税,又要交纳企业所得税;B为批发销售公司,既交纳增值税一种流转税,也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A公司以较低价格将所生产的化妆品卖给B公司,则A公司将因销售收入的减少,而相应减少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但同时,B公司却因进价低,而相应增加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交纳,与A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少相抵。但是,从总公司来看,最终减少了应交纳的消费税负担。

评析:

转移价格是指关联企业间在销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相互提供服务、专有权利、秘密配方、资金信贷等经济活动时所确定的一种内部价格。关联企业之间的定价高度保密,可能会掩盖价格、成本、利润之间的正常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扭曲了的现象。但是,老板们利用转移价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义务。

案例4.巧妙进行利润分配避税

某企业是由三方共同投资兴建的,三方投资额一样,因此平均分配利润。假定,该企业在某一年获得利润为600万元,适用税率为五级累进税制(具体的五级税率从略)。下面分两种情况分配利润:

第一种:先税后利。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应交纳的税款为:

100×10%+(200-100)×20%+(300-200)×30%+(500-300)×40%+(600-500)×50%=240(万元)

而每一个投资者可获得的利润为:

(600-240)/3=120(万元)

第二种情况:先利后税。在这种情况下,600万元先分配给第一个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各自按所得利润的多少,交纳税款。按适用税率,每个投资者应纳税款为:

100×10%+(200-100)×20%=30(万元)

从而,会计共交纳税款为:

30×3=90(万元)

每个投资实得利润为:

200-30=170(万元)

从上面的计算结果来看,显然,采用先利后税,交纳的税款最轻,从而,投资者实得的收益最多。

评析:

利润分配避税法,就是利用税利分配的次序的选择,减轻企业纳税负担的一种避税方法。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后,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基本程序已趋向一致。但是,在我国利润分配的次序还是有选择余地的。可以先交税后分利润,也可以先分利润后交纳税金。

案例5.租赁也能巧避税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的企业甲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十分赢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企业乙,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可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某集团内部有A、B、C三个企业,A企业购买设备后验收,记入固定资产账户。过段时间后,再以较为正常的价格出售给B企业,从而使该设备以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名义出售出去。而B企业再以较低价格将该设备出租给C企业,这样集团总体上照提了固定资产的折旧费,B企业按租金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而C企业的租金支出计入成本费用,按33%的比例减少应交的所得税。

评析:

从避税角度讲,租凭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租赁过程中的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获得双重好处,即它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要承担的负担和风险,同时又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纳税额,并为企业今后继续从事这种无本赢利的经营方式奠定基础。对出租人来说,租凭也给他带来好处。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及如何从事经营活动而操心,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租金收入。此外,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有助于减轻纳税者税负。

商海侠语

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大相径庭,截然不同,其中以合理合法作为衡量标准,表明两者本质的区别。不会避税,是理财者的悲哀。偷税漏税,却是使企业堕入深渊的耻辱。

§§第七篇 讨债策略:“八步赶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