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制衡理论最早是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由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人发展起来的一种政治学说,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西方国家公司法学家视公司如国家,他们认为除公司不是主权国家而唯一有资格限制外,公司与国家无其他差别。因此,公司必须服从一些支配政府机构本身的法律原则。美国学者阿道夫·贝利在《公司制度的现代职能》中指出:“大公司是不静止的政治制度的一个别种,就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而言,必须遵循以权力制约权力之理念,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得以科学地划分并平衡、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正是这一理论,为出资人对企业进行监管的模式提供了一个大体的界限———监管要保证企业运转的效率,要平衡地分配各种权力。监督权力过小,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产生代理人道德风险;监督权力过大,则可能窒息决策和执行的效率,抑制企业发展。形成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的关键是在各种权力和利益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