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监事会工作知识100问
7830500000104

第104章 在创新中发展的吉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

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在改制前以外派为主,改制后,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转变为《公司法》框架下的内设监事会,但监事人员由企业外部选派。几年来,在国务院国资委和吉林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克服了发展中的困难,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改制前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外派监事会从2000年开始起步,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与省政府法制办、省体改委共同起草了《吉林省省直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经过努力,省委组织部和省编委于2002年核定行政编制12人,工勤编制3人,其中核定监事会主席3人,并按规定进行选调专职监事的工作。2003年5月组建了省政府首批外派监事会,设2个办事处,公务员身份监事10人,其中副厅长级监事会主席3人,正副处长级监事6人,科长级监事1人。工作体制与国务院国资委一致,属外派监事会体制,以事后监督为主。同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部分未派出监事会的企业,成立了内设监事会,监事人员由企业内部产生。省国资委成立后,将内设监事会也纳入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向省国资委提交监督检查报告,但监事人员仍按企业领导管理。

在此期间,无论外派还是内设监事会,都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效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了监事会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一是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公司法》的规定,参与了省政府《吉林省省直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起草修改工作。二是制定出台了《省政府派驻省直国家投资企业监事会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监事人员行为规范》、《吉林省省直国家投资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等3项监事会工作规则,并拟定了《吉林省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办法》、《关于监事会列席企业会议的有关规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14项监事会工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三是建立了监事会资料档案室,目前共存各类资料3大类57卷,达2000多册。

2.建立了监事会分级监督、分级管理、分级指导、协调运转、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

3.监事会深入开展监督检查。截止到2006年5月,外派和内设监事会共对183家省直属国家投资企业进行了3次年度监督检查和若干专项检查;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35份;专项监督检查报告9份;检查出企业存在的问题204条;提出合理化建议156条。

4.组织指导监事会对企业规范开展监督检查。

5.开展了对监事人员的业务培训。

6.摸清企业家底,组织指导企业开展《企业基础材料》填报工作。从2001年以来,组织38家省直属国家投资企业和352家被投资企业连续3年开展了《企业基础材料》填报工作。3年共计审核验收企业填报《企业基础材料》1471册,光盘352张。

(二)适应国有企业改制的需要,完成了由外派监事会向内设监事会的过渡

1.基本做法。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吉林省开展了以“整体改制到位”、“债权债务清理到位”、“职工身份转换到位”、“国有资本退出到位”为基本要求的国企改革攻坚,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省属企业基本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出资企业由改制前的44家调整到目前的24家,其中:独资6家、控股5家、参股7家、改制中6家。由于外派监事会工作体制是以《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作为实施依据,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后,外派监事会体制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为此,从促进改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的目的出发,在认真分析当前形势、把握改革大局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吉林省监事会工作调整的总体思路,即适应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在股权多元化条件下,进一步完善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由外派监事会体制向《公司法》框架下的企业内设监事会过渡。在大量周密、细致的准备工作基础上,省属企业监事会调整工作全面启动。具体操作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凡是改制后的企业,都单独设立监事会,以保证对企业的有效监督。

第二,省国资委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根据股权比例和公司章程规定,向改制企业推荐国有股权代表监事。向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监事会主席、监事,向国有参股公司推荐监事。

第三,确定监事会主席、监事来源:一是原有外派监事人员(厅级监事会主席和处级职务的监事);二是改制企业原领导人员(交流安排);三是省国资委机关符合条件的处级干部。

第四,派驻企业的公务员身份的监事会主席、监事常驻企业工作,仍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薪酬执行公务员工资待遇的规定,同时给予一定的补贴。正、副厅长级监事会主席派驻到企业,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非公务员身份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任职期间,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养老保险等各种关系接转到省国资委,并按有关规定接续缴纳有关费用,薪酬实行年薪制,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所需资金列入企业经营预算。

按上述操作方式,2007年年初,先后向10家企业委派了8名监事会主席和9名专职监事,这些监事人员常驻企业,对企业的监督能够做到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实现了事前控制、事中约束、事后整改全过程监督,提高了监督实效,为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2.体制运行情况。

第一,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规则,促进监事会规范运作。2007年是监事会按照新机制运行的第一年,为推动监事会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监事会规范运作,2006年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选任办法》、《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会主席、监事薪酬及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国资委委派监事会主席、监事管理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监事会主席、监事阅文暂行规定》5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用了一年多时间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根据新颁布的《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股权多元化条件下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的实际,在新的工作体制下,对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主席职责,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监事会的工作方式,监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人员行为规范,监事人员管理体制等做了详尽的制度安排,成为国资委委派监事人员和监事会在企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主要依据,为新体制运行提供了政策支持。

第二,监事会积极开展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工作成效显著。监事人员年初进驻企业后,把握职责定位,迅速进入角色,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各监事会按照规定,完善了机构和人员配置,选举了职工代表监事。根据《公司法》和《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完善了企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个别企业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内容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监事会也及时提出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被省国资委或股东会采纳。二是填报了《企业基本情况报告》。目前,10家派驻企业的监事会均按要求提交了《企业基本情况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报告》是在过去填报的《企业基础材料》基础上,加以归纳和浓缩,筛选出出资人最关注的几个方面,形成了范本。监事人员进驻企业后,通过填报《企业基本情况报告》,迅速了解和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能在改制后第一时间为出资人提供有价值的第一手信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监事会每年都要对《企业基本情况报告》进行更新,确保出资人及时掌握企业的第一手信息。三是制定了2007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根据省国资委的要求,结合出资人关注的重点和企业实际,监事会及时制定了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了监督检查工作经费预算,并纳入企业的总预算。四是开展内部控制制度专项检查。鉴于出资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突出问题,向委派了监事会主席、监事的10家企业下达了内部控制制度专项检查的任务,并列为省国资委2007年重点工作,分管副主任亲自带队到企业逐家听取汇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做了认真分析,并对如何加强内部控制,尤其是避免重大决策失误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监事会根据省国资委的要求和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完善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向董事会、经理反馈,并督促指导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有的监事会还起草了《董事、经理人员十不准》、《财务人员十不准》等规定,以企业内部文件形式下发,直接切入到企业内控制度完善的过程中,使监事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五是审查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在《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中明确的监事会工作职责之一,按照要求,各监事会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核查账目和查阅中介机构工作底稿等方式,认真审核报告的真实性,确保为出资人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第三,积极沟通,加强对监事会工作的指导。为及时了解监事会工作情况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经常深入企业一线,对监事会逐家走访,了解掌握监事会工作、生活情况;另一方面,在2007年5月下旬召开了监事会工作会议。会上各监事会分别汇报了派驻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今后如何开展工作和提高工作水平提出了好的想法和建议。省国资委领导亲自到会听取汇报并对各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的主要问题做了重要指示。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采取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形式,加强与各监事会的沟通与联系,为监事人员提供交流平台,也便于及时、全面地掌握和了解监事会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为推动监事会工作深入开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