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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女性犯罪的心理动机

女性犯罪,顾名思义就是指女性实施的犯罪,它不是指只有女性才可能实施的犯罪,或者说并不是专指女性犯罪的特殊原因,而只是表明女性犯罪相对于男性犯罪的差异性。

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历史中,女性长期处于无权的受压迫的地位,封建道德对女性的束缚,使其变成男人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人格,依附性、软弱性和被动性成为女性的普遍特征。传统上认为女性攻击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不论哪个国家,在历史上的哪个时期,女性犯罪远比男性犯罪少。因此,女性犯罪问题并没有得到重视。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女性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活动,导致资本主义国家女性犯罪比率急剧上升,女性犯罪开始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话题。半个世纪以来,各国学者越来越重视对女性犯罪问题的研究。改革开放后,随着国门的打开,我国女性犯罪与过去相比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犯罪类型日趋多样化,手段更加狡猾和隐蔽,犯罪数量明显增加,性犯罪、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等日益严重。特别是过去女性涉及较少的抢劫、诈骗、流窜盗窃、吸毒贩毒、贩卖人口以及走私等犯罪,愈来愈向严重化趋势发展。在重大刑事犯罪中,女性犯罪人数逐年增加,杀人、抢劫、伤害等成为其犯罪的主要手段。尤其是职务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腐蚀了国家公务员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诱发了其他犯罪。女性犯罪正呈现出与男性犯罪趋同的发展趋势。

女性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她们不到迫不得已是不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为什么竟然有这么多的女性铤而走险?现有的对女性犯罪的调查研究表明,那些家庭生活不幸、情感遭受挫折、文化程度较低、流动性大、法制观念淡薄或不懂法律的女性最容易犯罪。女囚走进监狱的原因各不相同,但女性犯罪不外乎两个字,一是为“钱”,一是为“情”。

不论哪种犯罪类型,都有其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指直接推动人产生犯罪行为,实现犯罪目的的内在动力。它是直接引起和推动犯罪者去进行犯罪活动的主观原因,以满足一定需要的意图、愿望和信念等形式表现出来。由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需要和社会现实之间总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人的犯罪行为,就是这一矛盾激发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也就是说,当一个人企图满足自己非法的欲望或企图用非法手段去满足自己的私欲时,犯罪的动机就产生了。结合犯罪心理学家罗大华对犯罪动机的分类,我们把女性犯罪心理动机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一般犯罪动机

一般犯罪动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财物性犯罪动机

所谓财物性犯罪动机,指的是为了满足物质方面的需要,提高个人物质享受水平,或者为了聚敛财富而引起的犯罪动机。在多种多样的犯罪动机中,以侵占财物为动机的犯罪是最主要的犯罪活动,且女性参与的比率也较高。由于女性的性别特点,女性在犯罪过程中通常表现为非暴力犯罪,财物动机犯罪在女性犯罪上主要体现为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综观近年来持续增长的女性职务犯罪,其犯罪动机就是建立在非法占有国家或他人财产的基础上的。

财物动机犯罪的女性通常具备以下心理特点:

(1)贪图享乐,虚荣心强。法国哲学家柏格森说:“虚荣心很难说是一种恶行,然而一切恶行都围绕着虚荣心生,都不过是满足虚荣心的手段。”女性的虚荣心常常表现为争强好胜,爱出风头,好面子,爱摆谱儿,爱听夸奖、称赞,喜欢引人注目等。爱慕虚荣是许多女性罪犯的共性特点,也是导致她们犯罪的致命弱点。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社会明显的变化之一是商品的丰富极大地刺激了现代高消费,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大款”们的超前示范又极富诱惑力,造成社会消费心理在一定程度上过旺和早熟,各种色彩斑斓的商品广告又激发着狂热的消费情绪,争富、求新、比高档、赛名牌的消费攀比往往带有不切实际的疯狂性,由此所撩拨起来的享乐主义日渐盛行。金钱成了评价人的社会地位、存在价值和事业成功的唯一标准,许多高学历、高职位的女性对有品位、高雅的生活方式更加趋之若鹜。她们是拜金主义者,认为金钱就是实现幸福生活的唯一途径,有了金钱就有了一切。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来看,这一女性群体生活空虚,缺乏有价值的生活目标,她们的低层次需要,如吃喝玩乐毫无节制,在需要层次中占据主导地位,却缺乏高级需要层次,如学习、荣誉、成就的精神需要。在追求享受的同时,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往往与别人进行吃、穿、住、行等方面的攀比,当享受和攀比的欲望超出个人的支付能力时,便想方设法对他人或国家财产进行非法的占有和掠夺。

(2)贪婪。近年来,女性在经济领域的犯罪剧增。她们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且涉案数额越来越大。她们无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行贿受贿,从小贪变成大贪,逐步走向犯罪的深渊。一些青少年女犯平时好吃懒做,追求享乐,喜欢不劳而获,她们贪婪的物欲经常超越客观可能的物质需求,这些都可能成为她们犯罪的原因。社会对女性的刻板印象如温柔、善良、贤惠、胆小、软弱等造成了人们对女性的防范心理较弱,也为女性进行盗窃、诈骗钱财,满足对物质的贪欲制造了机会。她们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达到为自己聚敛财富的目的,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程度不一的财产损失。

(3)自我控制力弱。女性是感性的动物,意志力相对薄弱。许多女性犯罪人的自我控制力较差,在外界的不良诱惑下控制不了自己。当前,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部分女性无法抵制金钱和物质的诱惑,享乐的欲望大大超过正常需要的范围,但个人的实际条件无法满足膨胀的物欲,一旦出现外界不良诱因,她们就无法控制自己,冲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心因性犯罪动机

所谓心因性动机犯罪,指因心理的动机引起的犯罪。它并不伴随生理变化,而是以社会交往需要为基础的动机,多半呈现出强烈的情感因素。许多情绪型动机造成的犯罪,在一开始并不具有反社会性质,如自尊、友情、游戏、成就等,但在极端的情绪情感的作用下,却转变为犯罪行为。心因性动机犯罪在女性犯罪上主要体现为:因自尊心受损和人际关系中的矛盾而产生的伤害、杀人罪,因友情、亲情导致的包庇、窝藏罪,因交往不当造成的团伙犯罪,等等。心因性动机犯罪的女性虽然有时表现良好,但是她们身上具有潜在的不良情绪,在人际交往的过程中如果遭受强烈刺激,这些不良情绪如愤怒、憎恨、嫉妒等便容易爆发,指向的对象经常为亲朋好友等。

心因性动机犯罪的心理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敏感,自尊心过强。在人际交往的过程中,人往往会产生某些心理需要,如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等等。有些女性对这些需要过于敏感,对他人的言语行为过于敏感,通常把别人无意的言行误认为是针对自己或对自己不利,如果这些心理需要的满足受挫,由于自尊心过强,便会产生被侮辱、愤怒、痛恨的情绪,进而发生纠纷,造成伤害。

(2)多疑。猜疑是针对某种现象,按照自己的主观臆断,怀疑别人的行为。有些妇女心胸狭隘,对一些不值一提的小事耿耿于怀,遇事常往坏处想。

(3)不良个性品质。女性由于受到性别角色的影响,她们的认知、情感通常比较狭隘,遇事缺乏理性思维的控制,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刺激。特别是情境发生重大改变时,比较容易与人发生纠纷,甚至引发犯罪事件。妇女犯罪很大程度上与其智力差、文化水平低、愚昧无知紧密相连。较低的文化知识水平,会限制人的认知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道德水平的提高,使人无法认清事物的本质及其因果关系,进而丧失行为的定向能力,为犯罪打下心理基础。

二、不良犯罪动机

不良犯罪动机即个体在特定时候产生的对个体身心健康不利,对社会交往与人际关系有害,易引起消极后果的心理性动机。通常,个体在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便会产生挫折感,在归因错误的情况下,个性不良便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导火线。这在女性犯罪人身上得到了明显的体现。

1.报复型动机犯罪

所谓报复型犯罪动机是指个体在利益受损或是动机受挫时产生的,对妨碍他的对象实行以牙还牙的惩罚方法进行报复的犯罪动机。通常在富于攻击性、情绪性的人身上容易发生此类犯罪,心胸狭窄、个性品质低劣者遭遇挫折时易发生。女性犯罪者在怀有报复动机的犯罪中通常采用的手段有毁人名誉、伤害身体、破坏家庭等。有些女性在婚恋中遇到困难、障碍甚至挫折时,就会丧失理智,不择手段,损人利己,用触犯法律的行为获取个人自私的畸形的爱,结果演出了一幕幕的爱情悲剧。有些报复性较强的女性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某些心理需求遭受挫折,她们便采取报复行为,采取以毒攻毒的形式,通过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痛苦来减轻自己的痛苦,以此来发泄心中的怨恨,寻求心理上的平衡。这种报复心理是造成激情犯罪的重要原因,且犯人原先受挫愈烈,犯罪的冲动、程度、后果愈甚,具有很大的破坏性。

2.嫉妒型动机犯罪

这是指“在与他人进行社会比较时,自感在外貌、才能、财富、名誉、地位或境遇等方面不如别人而产生的由不满、怨恨、愤怒等复杂心态引起的犯罪行为动机”。嫉妒型动机犯罪通常是在虚荣心的基础上产生的,起因在于物质或地位等需要无法超越他人而产生的憎恨情绪。有嫉妒心的人常常带有攻击情绪,好出口伤人,挑拨离间,情绪失控,大起大落,忽冷忽热。强烈的嫉妒可能导致报复,以损害对方利益作为宣泄自身怨恨情绪的手段,进而产生犯罪行为。

3.毁灭型动机犯罪

这是指“主体在受到严重挫折后,怀着愤怒和绝望,意欲与他人同归于尽的动机”。在遭遇重大挫折或打击,如家庭暴力、婚外恋等情况时,有些女性对前途和生活失去勇气和信心,陷入迷茫的状态,找不到出路。为使内心强烈的情绪得到宣泄,容易通过极端的途径使自己得到解脱。常见的女性毁灭性动机犯罪有纵火、投毒、他杀后自杀等,而伤害的对象往往是自己的亲人和朋友。毁灭型动机犯罪和报复型动机犯罪以及嫉妒型动机犯罪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毁灭型动机犯罪可能是由于报复动机或者嫉妒动机引起的,由报复心理和嫉妒心理引起的犯罪走向极端就是毁灭型犯罪。

不良动机犯罪的女性在其社会化的过程中都可以找到社会适应不良和心理障碍的线索。在社会化过程中,她们没有培养出根据环境的变化调整自己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相反地形成了认知、情感和品行方面的各种社会心理缺陷。在她们的个性中,消极情感如焦虑、抑郁、悲观等情感占据主要地位,从而导致了社会适应不良。她们以反社会的认知作为支撑,采取不合理的宣泄情感的形式,为犯罪埋下了心理动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