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科学专业管理,必须有独立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即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政府专门设立的国资管理机构,可以实现国资管理权利的相对集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专业管理。中央政府在1988年设立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2003年设立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都属于专门设立的国资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专业管理,是为了实现管理的“权责利”的统一。在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各项权利的同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服从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长远目标。
一、专门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作用
专门设立国资管理机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制度安排。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下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国有资产,要管理好数以万亿计的归属全民所有的资产,国资管理机构的作用不可忽视。机构将原有的资产管理上升到资本管理,从数量管理过渡到质量管理,建立了科学有效且合乎国情的管理体制。
1.国有资产数量的庞大要求设立专门的国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
中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国有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新中国成立至今,经过几十年的积累,中国已经形成了数量庞大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虽然在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引导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步下降。但是,国有经济从绝对数量上看还是逐年上升的。从1998~2007年,中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从13.5万亿元提高到53万亿元,其中,国有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从1995年的5.5万亿元提高到2007年的17.1万亿元,进入世界500强的中央企业由2003年的6家增加到2008年的19家。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引下,国有经济布局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计划经济下的几乎全覆盖,逐步过渡到重点分布于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重要资源能源和支柱型产业中,其重要性和影响力不言而喻。针对规模如此庞大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如果继续原有的管理模式,将会产生多部门多头管理下的“权责利”不统一,由此导致的损失将是无法估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庞大的数量和分布的重要性要求政府必须给予充分重视,成立专门的国资管理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管理。
2.专门设立国资管理机构实现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专业化管理
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综合的系统性工作,“五龙治水”的管理模式不仅没有实现对各个环节的专业高效管理,反而导致了越位、缺位和错位等问题的频发,部门之间利益纷争,无利的工作没人负责,有利的工作抢着去做,经营性国有资产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大量的流失。
通过设立专门的国资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国资管理机构受政府委托进行国有资产的专职管理,他们不是政府的行政部门,不承担政府的任何公共职能,因此可以专心于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工作。首先,国资管理机构通过健全规章制度,确保资产管理工作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进行;其次,国资管理机构认真开展资产管理的基础环节工作,如资产的产权界定(如产权界定与纠纷调解、产权登记等)、产权流转(如产权交易、资产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等)和产权保护等,通过内部机构的设立和专职人员的配备,帮助政府做好“仓管人员”的角色;再次,国资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机构自身运营或授权其他主体运营等方式,将经营性国有资产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去,实现其经济价值;最后,国资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能,监管工作依据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展开,目标是确保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被错用、滥用或挪用。
国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使得政府在立法和监督时更具有针对性,也使得社会各方对国有资产运行和管理工作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职能的履行
国资管理机构不同于一般政府行政部门,它是专职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不承担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国资管理机构的设立解决了政府内部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政资不分,明确了保值增值的义务和责任主体。国资管理机构在管理所出资企业时,坚决划清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界限,给予所出资企业充分的自主经营权,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同时满足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求。
1.国资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资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权利、义务与责任相统一”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存在无责任的权利和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义务、责任”这三者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3)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4)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5)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1)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2)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3)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4)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5)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6)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监督管理工作、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2.国资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的使用进行考核和奖惩
国资管理机构作为国有出资人,必须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量化投资收益。
首先,加快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本实行存量调整和增量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为出资人进行业绩考核提供了依据,是政府进行国有资本盈利核算的重要方式之一,保证其真正拥有收益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变现收入为主要来源,以收定支,有计划有目标地安排资金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反映了每一个年度或者一定时期内国有资本总量增长或减少的额度,并通过相关程序保证了出资人的知情权,方便国资管理机构从出资人的角度进行资产收益考核和保值增值管理。作为政府总预算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还要接受财政部门、同级人大和审计部门的多重监督。
其次,实施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国资管理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给企业管理者制定薪酬,实施奖励和惩罚。考核可以采用如下办法:国资监管部门制定基本条例对所有出资企业进行指标考核,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进行分类考核;通过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根本依据,通过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来奖励经营业绩优秀的管理者,通过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或免职(解聘)等方式惩罚经营不善的管理者。
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适时调整
国资管理机构的设置不是程式化一成不变的,随着国家经济逐步发展变化,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数量、分布范围也在不断变化,国资管理机构的形式也要相应地进行调整;同时,在各级政府之间,国资管理机构的设置也不完全一致。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还在进一步深入探索中,国资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如何,如何加强专职管理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在体制完善中逐步解决。
1.国资管理机构的设立方式根据不同条件而不断调整
计划经济条件下,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处于“五龙治水”状态,没有专属的国资管理机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非公有制经济逐步发展壮大,国有资产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分布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随着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资本属性的回归,资产不再是仅以实物形式存在,而是要和其他非国有资本一起通过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由专门的机构来进行专职管理。1988年财政部设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简称国资局),2003年设立了归属国务院的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虽然都属于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但是前者是财政部下属的副部级单位,属于行政职能部门,而后者则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职机构,不是行政部门,两者在设立的原则和机构的属性上都有较大区别,在管理方式上更是截然不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会止步于此,随着形势的变化,必将同步进行调整,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在各种经济形势和社会条件下,在保障经营性国有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保证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部分资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2.各级政府设立符合本级国有资产特点的国资管理机构
从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上看,国资管理机构并不是自上而下一个样板。目前,中央政府层面设立了国务院下属的特设机构国资委对所属中央一级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出资人管理;省市级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没有强行统一,大多数省和市的地方政府设立了专职的国资管理机构,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规模较小的市及市以下地区将监督管理权力归并到财政部门,由后者兼职管理。可以说这种非大一统的方式赋予地方政府极大的能动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同时,在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时,地方政府也有较大的自主权,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数量较少、整合后企业数目较少的地区,地方国资管理机构可以兼任监管和运营双重职能,直接以出资人身份参与企业管理,缩短委托代理链条;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规模较大,改制重组后国有企业数目依然较多的地区,可以采用三级监管模式,授权国有集团、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职运营工作,国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事宜。
3.国资管理机构应逐步由承担双重职能过渡到专职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资管理机构的设立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的“政资不分”等问题,国资管理机构全面抽身于公共管理职能之外,专职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从历史和现状来看,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复杂关系不是一日形成的,因此也不可能在朝夕之间得以解决。从目前来看,国资管理机构依然保留部分行政职能。首先,国资管理机构要配合政府其他行政部门解决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如冗员的安置、职工提前退休、社会保障和主辅分离等问题,这是转型过渡时期,国资管理机构的职能特点之一。其次,从国资管理机构的工作内容来看,国资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对所属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进行行政监督,如制定规章制度,检查执行状况,进行违纪查处等。还有一部分地方国资管理机构依然保留了行政审批权。最后,中间层国有集团及投资公司等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一个概念:国资管理机构难以成为(国家出资企业)的直接出资人。因此,国资管理机构在一段时间内仍然保留并继续履行部分行政职能。
从国资管理机构设立目标和未来发展来看,国资管理机构定位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必须立足本职,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做好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国资管理机构必须规范其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分清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区别,将生产经营权归还给企业法人。国资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应该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出资人应享有的权利,如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等,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和“不错位”;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利用法人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出资人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