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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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的建议

1.1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要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并重

清产核资过程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不同于银行划转到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后者是由于借贷行为形成的债权资产,形成的方式单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清晰,手续比较齐全,大部分有资产抵押或质押担保或第三方的信用担保等,从诉讼时效看大多还在延续有效,因此,利用法律手段清收的效果比较明显。而前者却不同:第一,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不限于我们前面分析的若干原因;第二,不良资产的形式多样,实物形态、权益形态、债权形态、无形资产形态、费用形态等同时存在;第三,所有权关系比较模糊,如:各种不良债权大多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形成的,除了债务方原因外,有些与交易纠纷有关;作为不良资产专业处置机构,实际上充当了“代人受过”的角色;第四,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将不良资产划走,并相应减少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而后又通过处置获得了残值或变价收入,这部分收入又留在了国资委,不再返回企业,企业原有的债权人要求国资委代为企业偿付债务的可能依然存在。基于以上原因,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必须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并重,不能只寄希望于法院。

1.2 不良资产的划转应按规定实施无偿划转

不良资产划转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有关各方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有效推进。划出方、划入方和国资委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暂行办法规定》,认真履行不良资产划转各项手续,不能讲条件,必须按程序实施无偿划转。对列入划转范围的不良资产,划出方不得瞒报、隐匿、转移、私自低价变卖,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划入方不得无故不接收、挑肥拣瘦。国资委发现划出方、划入方在不良资产划转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对企业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划转工作体系

不良资产划转工作业务量大、不良资产情况复杂,划出方、划入方都要建立工作程序。划出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专门机构,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有条不紊地做好不良资产移交的各项工作。处置机构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人员具体负责的不良资产接收工作体系。这个体系的建立,要靠划转双方高度的责任心,充分的积极性和周密的工作部署来保证,且要加大实施指导和监督的力度。

1.4 应切实做好划转不良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

国有不良资产专业处置机构要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接收、保全、核销和处置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工作规程,妥善管理和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要按照资产属性,科学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置方法,追讨、保全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损失,把好不良资产处置的最后一道关口。为此,专门处置机构要按照以上要求,做好所管理的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

1.5 应建立不良资产划转责任制度

对于已核销、剥离的不良资产,划出企业要建立划转责任制度,落实领导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纪监书记要切实担负起责任,领导并亲自参与企业不良资产划转工作。企业内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齐抓共管,企业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提高不良资产划转工作的效能。国资委应加强对不良资产划转及后续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个别企业积极性不高,划转力度不够或长时间未办理划出手续的,要在查明原因和落实责任的基础上,采取批评教育、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经济赔偿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1.6 处置模式上应采用混合处置模式

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置是实际操作中最为常见的两种处置模式。这两种处置模式所追求的最终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对不良资产的分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消除产生不良资产的根源,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国有资产的运营效果。鉴于此,探讨不同模式交叉使用、优势互补的具体方式,扬长避短,建立集中处置与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混合处置模式是十分必要的。混合处置模式即合作处置模式,可以概括为“扬长补短,合作处置”。“扬长补短”就是要把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置各自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避免各自的劣势;而“合作处置”具体体现为国有不良资产专业处置机构与产生不良资产的国有企业协同与合作,共同处置国有不良资产。应形成一种各有侧重、层次分明、优势互补、以国有不良资产专业处置机构为核心的立体化工作体系,充分国有不良资产专业处置机构与企业两者之间的积极性。同时,在利用社会中介力量、扩大客户群体等方面进行探讨,为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探索更多的途径。

在实践中,混合处置模式可以采用以下流程:

(1)不良资产剥离。由国资委等部门牵头,对授权经营的公司、委托监管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不良资产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完成分批清理和剥离手续。

(2)资产划转。由国资委分批把剥离资产划转给国有不良资产专业处置机构。

(3)联合处置资产。由国有不良资产专业处置机构与产生不良资产的国有企业,采取协议合作等形式,对划转(托管)资产进行市场化价值分析,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处置。

(4)处置收入分配。不良资产处置后,处置收入在扣除直接成本后由国资委统一管理和运用,一部分收入可以根据行业整合的需要重新注入相应企业作为追加投资;另外也可以继续加大对国有不良资产专业处置机构的资本金投入。

这种混合处置模式既有利于提高处置效率,又可以有效解决盈利模式的“瓶颈”问题,实现国有不良资产专业处置机构在与产生不良资产的国有企业合作中,形成市场化合作形式。由于现国有不良资产专业处置机构施行集中处置是接受国资委的委托,享有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权与收益权,因此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可发挥主导作用,协调和运作全部处置过程,通过自身政策优势、人才优势、平台优势、客户优势、信用优势为不良资产处置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而产生不良资产的国有企业可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经验优势,双方合作形成的优势互补,极大地加强了国资变现保值增值的可能性,也为资产的高效处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