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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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选择

目前,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有多种模式,有企业自行管理和处置,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成立专门机构集中管理、专业处置模式。自行处置模式的优势在于:对本企业不良资产的情况比较熟悉,管理和处置起来比较方便,特别是对于专用设备的市场价值发现、应收款项的追逐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劣势在于:企业自行处置自身形成的不良资产有“自赎自身”的嫌疑,同时,容易造成处置中的舞弊行为和掩盖企业不良资产产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容易掩盖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舞弊或犯罪行为。集中处置的优势和劣势与企业自行处置的优势和劣势则正好相反。

由于不良资产存在“冰棍效应”,所以必须加快处置进度以尽量减少资产价值的损失。但是在加快处置进度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处置效率问题,以尽量实现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上,就必须同时考虑速度与效率的问题。如何选择一种或几种最佳处置方式在加快处置速度的同时实现回收价值的最大化,就成为目前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多年来的不良资产处置实践来看,主要采取了多样化的出售方式(包括拍卖、折价出售、招标出售),资产回购,租赁,催收、法律诉讼,打包处置,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其中资产证券化虽然还没有真正应用于不良资产的处置中,尚处于探索阶段,但是它作为一种新型的处置方式,与以往的处置相比有许多的优点,值得深入研究。

7.1 国有企业实物性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是资产持有人一次性变现不良资产,牺牲资产收益提高处置速度。河北省国控公司目前对实物资产的处置,基本上都是采用的终极处置方式。由于实物资产的盘活相对比较简单,以下只对几种常用方式作一下简要的介绍。

7.1.1 多样化的出售方式

1.拍卖出售

拍卖出售就是委托人将拟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委托给特定中介机构(拍卖公司),中介机构以最高竞价的方式将其转让出去的活动。不良资产处置采用拍卖方式的优点在于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对拍卖不良资产的公开竞价,可以吸引许多的海外资金和民间资本参与竞拍,实现资产购买主体的多元化。可以最大限度挖掘资产的市场价值,提高资产的回收率。这种方式还有利于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省去许多谈判和扯皮的过程,降低了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在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实物处置案例中,河北省国控公司运用拍卖方式成功实现了不良资产的处置。邯矿集团两次清产核资共计核销实物资产13475819.75元,省国控公司根据实物资产的类别、估价方式和拍卖的可操作性等实际情况,将实物资产分成六个资产包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了拍卖处置,回收金额115.11万元。但是这种处置方式每次拍卖都要支付拍卖机构资产拍卖成交价格5%的拍卖费,这对于省国控公司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而且由于不良资产处置往往涉及许多方面的利益,从而使拍卖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压力,有可能造成“流拍”。

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器设备、车辆等实物资产。该方式也是当前省国控公司处置实物资产的主要方式之一。

2.招标出售

招标出售处置方式是指通过向全社会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和竞标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进行竞标,最终将资产出售给最高竞价者的方式。该处置方式的优势在于: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操作,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操作体现了市场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要求;操作过程中只需支付信息发布费用,而免去了支付中介费用,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各竞标方,在不确定对手报价的情况下,为了中标,会以其心理底线出价,从而有利于实现资产出售价值的最大化。该处置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由于需要较长时间来发布资产信息以寻找投标方,整个处置过程耗时较多,招标信息发布范围的大小会影响投资者的数量;存在标底泄密的可能。

该方式适合于不良资产价值标的较高,购买者有限的情况。特别是那些受地方政府保护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如果以拍卖方式处置其不良资产,可能会面临无人应拍的局面。因此,对于不良资产拍卖过程中购买者少的情况,省国控公司可以考虑优先采用该方式。

3.协议转让

该方式是通过与唯一购买方谈判协商,确定资产转让价格,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该处置方式的优势在于:处置速度快,处置成本低,特别适合于关系复杂的不良债权或产权的处置。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资产转让价格很难实现最大化,价格的确定没有客观依据,无法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处置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

该方式处置不良资产,适合于不良资产出售过程中面对的买家极少,无法形成有效竞价的局面或不良债权由于关系复杂,无法正常交割过户的情况。对于省内一些债务关系复杂,受地方政府干预较多的债务企业,可以考虑采用该方式。

7.1.2 资产回购

资产回购方式是目前河北省国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该方式适用于处置实物资产,特别是一些大型设备及厂房等。这些设备往往是已经报废的,在市场上再出售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原企业可以从这些设备中发现价值,如设备中的某些机械配件可再利用等。在这种情况下,利用企业回购方式是实现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的最好方法。2006年省国控公司利用企业回购方式成功处置了河北省路桥集团的不良实物资产,处置资产总计44095979.89元,总处置收入约350万元,处置收益率约8%。

7.1.3 租赁

租赁方式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定期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租金,从而实现资产价值的回收。目前租赁的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般性租赁和销售性租赁。所谓一般性租赁是指以收取租金为目的的租赁业务。租赁期满资产管理公司并不转让不良资产的所有权而只在租赁期间收取租金用以抵偿“不良资产”债权的本息。所谓销售式租赁是在租赁期间收取租金并以租金形式抵偿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的“不良资产”全部本息费用,在租赁期满后以象征性的价格将资产所有权随之转让给承租人的租赁形式。该方式的优点在于处置风险小,降低了资产的管理成本,可以等待商机进行再处置。有利于资产的迅速变现,减少不良资产的“冰棍效应”,该方式的问题在于由于出租的是不良资产,资产往往存在着磨损和瑕疵,承租者的数量不多,如何打开不良资产租赁业务的市场就成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一项艰巨的工作。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过渡手段,单独使用租赁方式并不能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最好考虑与其他处置方式相结合,从而实现最终处置不良资产的目的。

对于该方式,虽然目前省国控公司还未将其应用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当中,但是河北省已经具备了实施该方式的各项条件,就目前状况而言其不失为一种处置实物不良资产的好方式。

7.2 国有企业股权性、债权性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共分为三类:实物不良资产、不良债权和股权。目前,省国控公司主要处置的是实物不良资产,对于不良债权和股权涉及很少,而不良债权和股权的处置难度要明显大于实物不良资产。所以,对于不良债权和股权处置模式的探讨是本专著的重点。不良债权和股权,都是由于不能取得预期的收益,需要盘活以便达到变现的目的。由于两者的盘活方式有许多相同之处,这里一并介绍如下:

7.2.1 法律诉讼

从理论角度来说,法律诉讼可能是一种最缺乏技术含量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随着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不断出新,以及法律诉讼手段所存在的一些缺陷,目前单纯应用该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情况越来越少。法律诉讼手段目前存在的一些缺陷包括:

(1)费用支出高昂。法律诉讼中的费用支出可分为三部分:一是法院的诉讼费;二是律师费;三是一些其他开支。其中,法院在收取诉讼费后,乱收费的问题十分严重。在高昂的费用面前,往往造成不良资产处置收益不足以弥补成本的情况。

(2)诉讼时间长,执行效率低。每一个法律诉讼的完结,往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不利于不良资产的快速处置,并且容易错过最佳处置时机,机会成本很高。法院审判执行难是目前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案件虽然胜诉但却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从而大大降低了处置效率。

由于该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具有强制性,因此,经常作为其他处置方式的后备武器。所以省国控公司可以考虑在其他方式处置失效的情况下使用该方法;也可以考虑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合作的债务企业,法律诉讼可以实现“以诉促谈”的目的。

7.2.2 资产打包处置

这种处置方式是将各种分散的实物性、债权性或股权性资产按照一定的特性(如按地域、部门或行业等)组合成资产包,然后一次性销售出去的活动。在打包处置不良资产方面,我国已经有一些成功的案例。例如,2001年11月29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一次性将遍及全国18个省市的账面价值达108亿元的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给摩根投标团,并且双方组建了合资公司共同处置不良资产;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将灌云县45家企业的6000万元债权以500万元的价格一次性打包出售给江苏省灌云县政府。相比于单笔不良资产处置,打包处置具有处置速度快,处置成本低的优点。但就目前资产打包处置的现状来看,每个资产包的数额过于庞大,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从而限制了不良资产的购买人群。资产包的合理定价问题需要解决,目前我国债权转让市场尚处于萌芽状态,在需求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市场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发现功能缺失,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给转让债权确定一个合理的定价成为一个难题。因此,资产包的设计要科学合理,应根据不同投资者的偏好,设计多种多样的类型,以吸引投资者。在宣传上要充分利用媒体广告等现代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尽可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该处置方式适合于处置成本高于预期处置收入的单笔不良资产、资产过于分散难以管理和处置、单笔处置困难,处置周期长的资产。省国控公司已将其用于实物资产的处置中,将其与拍卖方式结合处置实物资产。目前正考虑将债权的打包处置引入到省国控公司的处置日程上来。

7.2.3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当债务人经营发生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在债权人做出让步的条件下,对债务的偿还期限、利率或利息本金做出重新调整的活动。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债权人而言,应为“债权重组”;对于债务人而言,即为“债务重组”。但为了便于表述,我们就将“债权重组”和“债务重组”统称为“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

债务人用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这些资产经评估机构做出合理的估价,用以抵偿等额的债务;这种方式适合于偿债非现金资产在债务企业处于闲置而对于债权企业却可以带来相当高收益的情况。

2.债务展期

债务展期是指债权人以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的方式,希望债务企业能最终偿还全部债务。一般来说,债权人是不愿看到债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因为破产企业在支付高额的破产费用后,债权人债务只能得到部分清偿。因此,在债务企业尚有还款希望的前提下,债权人会采取债务展期的方式给企业起死回生的机会;该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缓解债务企业短期有债务压力,不足之处是债权债务关系并未解除,一旦债务企业经营长期不见好转,债权人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3.债务和解

债务和解是债权人为了短期内迅速回收现金同意减少债务人偿还本金数额、同意降低利息或将上述选择混合使用的方式。能够以债务和解方式解决的债务大多数表现为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应付账款,而且金额在其负债总额中也不占很大比重,否则债务人以现金支付的意愿或能力将大大降低——因为通常债务人本身就严重缺乏短期支付能力。

4.转债权为股权

债权人把对债务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股权,增加了债务企业的资本金,使企业免去了债务包袱,有利于扭亏为盈。债权人通过这种方式变短期债权为长期股权,避免了更大的损失;债转股是债务重组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

债转股是债权转股权的简称,就是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企业的债权转变为对企业的股权,使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对债务企业的持股或控股关系。

作为实现国有企业脱困目标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的债转股,是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账面原值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1.4万亿不良资产中,有近30%是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置的。运用债转股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变原来的还本付息为按股分红,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有利于企业的扭亏为盈;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可以通过对债转股资产的阶段性持股,为后续的股权退出腾出时间和空间。

(1)债转股企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目前已经实施的债转股方案,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要具备五个基本条件:一是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四是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五是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支持。

(2)债转股的过程分析。整个债转股的大体过程为: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将持有的企业不良债权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商业银行的债转股;然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持有的企业不良债权转变为对企业的股权,完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后资产负债率大大降低,在资本结构改善的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提高企业经营效果;在企业经营效益提高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通过股权回购、上市或转让等手段最终退出企业,完成国有企业的债转股。

债转股的具体过程可以分为两大阶段:一是债转股的进入阶段;二是债转股的退出阶段。

债转股的进入阶段:

该阶段可分为三个基本环节:国有商业银行的债转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和国有企业改善经营效益环节。

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债转股阶段,国有商业银行将债务企业的债权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阶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后,成为企业的股东;在国有企业改善经营效益环节,债转股企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的扭亏为盈。

债转股的退出阶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转变为债转股企业的股权后,并不意味着处置的结束。债转股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股权变现,这是关系到债转股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债转股的退出机制进行研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股权退出可采取股权回购、股权出售、股权转让、股权上市、管理层收购股权、证券化、租赁等方式。其中,出售和租赁方式上文中已有介绍,这里就不再重复。至于证券化方式,将单独作为一节,这里简要介绍余下的几种方式。

①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是指债转股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赎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股权回购的主体是债转股原企业,股权回购的资金由企业自筹。2001年,债转股企业湖南人造板厂回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4000万元股权,成为我国实行债转股以来第一家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债转股企业。

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资产管理公司将持有的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的投资者。股权转让的对象可以是非国有企业投资者、国外投资者、民间投资者以及风险投资者。在国外投资者方面,可以通过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方式实现股权的转让。

③股权上市。股权上市是债转股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符合上市条件而公开上市。一般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原企业已经是上市公司;二是推荐上市,对于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符合上市资格的债转股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积极推荐其上市,以便于选择适当的价格退出股权。

④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某种融资方式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改变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以获得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在实施管理层收购方式实现股权退出过程中,有两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当前国家还没有对管理层收购进行专门的立法与规定;二是管理层收购的融资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债务重组方式中,债务企业的法人地位是不发生改变的,一般来说,债务重组方式要考虑企业发展前景及债权人接受的可能性。如果债务企业发生的债务危机只是暂时的,且本身经营发展尚有前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债务重组方式。

7.2.4 债务追讨

该方式最适合于企业不良债权的处置,企业不良债权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应收账款,这部分账款大多由债权企业和债务企业之间的口头承诺形成,没有书面的借款文书,因此回收的难度极大。追讨可以分为积极地追讨和消极地追讨。积极的追讨可能会减少应收账款投资,减少坏账损失,但要增加收账成本;消极的追讨,则可能会增加应收账款投资,增加坏账损失,但会减少收账成本。债务追讨过程中要把握适当的程序:首先,可以采取电话或信件催收的方式;其次,可以派专业的收账人员与债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面谈,以协商解决问题;最后,如果协商没有结果,则应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以便达到“以诉促谈”的目的。该方式实施过程中,要依据不同的债务企业,采取不同的追讨方法。对于短期陷入债务困境,但在未来可以走出困境的债务企业可以采取债务展期、债务和解等债务重组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以便尽可能的回收账款。对于故意拖欠应收账款的企业,可以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办法,说明拖欠账款对双方的利害关系,打动债务企业的恻隐之心,或通过采取长期软磨硬泡,打持久战的方法来瓦解对方的意志。

7.2.5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国内比较认同的定义是将缺少流动性的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通过对资产收益和风险的重新组合和信用增级,使之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采用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可以一次性将大批量的不良资产转化为有价证券,加快了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降低了处置成本。从国际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已经有许多成功的案例。虽然我国的资本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远未完善,资产证券化这一方式对于化解我国不良资产的有效性和实用性还处在探讨阶段,但作为一种新型方式,无论是对于清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是清理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它必然有其广阔的应用前景。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参与者众多,主要参与者包括: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各种中介机构、投资银行、投资者等。

由于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良资产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是有区别的,下面我们将对其过程进行分析。概括来说,资产证券化的大体流程为:首先,发起人对不良资产进行选择,构建资产池,然后将其“真实出售”给SPV,SPV利用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偿还购买资产池的金额,并委托发起人或特定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经过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后,委托投资银行发行证券,并按时支付本息。

1.构建资产池

发起人要选择用途、特征和偿还期限相近的不良资产构建资产池。这些资产在经济和法律上应符合一定的要求。在法律上,证券化资产是发起人的合法财产,资产及其权利可以合法转让;在经济上,证券化资产应具有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这也是构建资产池的核心要求。一般来说,那些现金流不稳定,信用质量差,难以变现的资产不宜直接证券化。

2.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设立

如果SPV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则发起人应以“真实销售”的方式,将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完全、真实地出售给SPV;如果SPV是以信托方式设立的,则证券化基础资产转变为信托财产,委托人(发起人)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该信托财产将不受委托人与受托人破产的影响。虽然SPV的设立形式有多种,但最终都是为了实现证券化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3.信用增级

为了使资产支持证券获得较高的信用级别以增加资产基础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SPV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信用增级可以由发起人、SPV或第三方进行。信用增级的方式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在信用增级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从内部和外部共同提升信用。

4.信用评级

资产支持证券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共要进行两次信用评级。这两次评级工作将由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完成。第一次信用评级(内部评级)是在构建资产池后进行。由于资产池由不良资产组成,第一次评级后,证券能获得的信用级别往往并不理想,为了吸引投资者,降低交易成本,必须进行信用增级。完成信用增级后,SPV将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第二次评级(发行评级),由于进行了信用增级,第二次结果会相对比较理想,信用评级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5.证券发售

资产支持证券完成信用评级后,由SPV委托证券承销商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用所获资金按事前约定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资产的对价,同时向所聘各特殊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6.本息偿付

SPV要按期由委托银行向投资人还本付息,待本息全部偿还完毕后,若尚有余额,则应归事先约定的一方所有。

至此,证券化过程全部结束。

目前,省国控公司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大规模处置不良资产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因此,现阶段我们可以考虑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债转股中股权退出阶段的一种方式或进行一些试点。可以考虑在债转股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后,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实现省国控公司股权的退出。

7.3 各种处置方法的比较与河北省的现实选择

由于河北省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多样,不同形式的不良资产具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单纯用一种处置方式来处置全部的不良资产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应该依据不良资产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这样可以在提高处置效率的同时,降低处置成本,从而达到有效降低不良资产的目的。

7.3.1 各种处置方法的比较

虽然目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众多,但可以说是各有利弊。在分析了各种处置方式后,我们必须明确各种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各种处置方式的本质,将其合理运用到河北省的不良资产处置中去。

各种处置方式各有特点,没有哪一种方式是最完美的。因此,要依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的标准,选择适合河北省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以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的最大化。

7.3.2 河北省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选择

以上介绍的处置模式的对象都是金融不良资产,但是与企业不良资产相比,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银行信贷业务形成的呆账坏账,而且借贷手续相对比较完备,法律证据比较容易取得。而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形式较多,包括实物资产、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等。因此,在处置方式的选择上,要结合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特点。

1.与金融不良资产相比,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具有的特点

在企业不良资产中,实物不良资产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晰,但是与商业银行按账面价值将金融不良资产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的是,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暂行规定》,省属国有企业需要将它无偿划转给国控公司。虽然资产的最终所有人没有发生变化,但往往会造成划转企业心理上的不平衡。而且由于实物资产处置一般遵循就地处置原则,在国控公司处置之前,资产依然在企业存放,这就造成了有的企业对于不良资产不负责任,出现了资产灭失甚至企业私自出售的现象,造成不良资产划转和处置工作的混乱。

对于债权类资产,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大部分都有抵押或担保,而且对于债务人有相应的违约惩罚条款。而企业不良债权中相当一部分为应收账款,它主要产生于产品销售环节。往往是企业为了促进产品销售,通过人情关系进行的赊销,债权债务法律证据不全,法律关系模糊,因此信用风险很高。在近几年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合并、重组和破产等产权变更大量出现,由于操作过程的不规范性,股权关系在重组中没有充分明晰的认定,造成法律关系不清,国企不良资产运作的法律风险加大。

银行金融不良债权的流动性虽然低于股票和债券,但是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债权资产已经逐渐开始证券化,银行债权的流动性大为增加,而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大多产生于生产经营环节,严格来讲不属于金融资产范围(尤其是实物资产),其变现不是通过规范的市场交易模式,而是通过清收和追缴,因此交易范围小,流动性偏低,增加了国企不良资产的处置成本和风险。

2.河北省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选择

通过对以上各种处置模式的比较,并结合河北省不良资产的特点和处置原则,笔者认为可以做出以下选择:

(1)实物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选择。对于实物不良资产处置,应以拍卖和企业回购方式处置为主。从目前河北省实物不良资产处置现状来看,省国控公司对实物不良资产的处置确实是以这两种方式为主。其中,对于像服装、汽车等通用性强、买方市场较大的实物资产,省国控公司可以委托给拍卖机构,进行打包拍卖出售。从历次处置过程来看,实物资产往往表现为整体资产状况较差,呈现出品种繁杂,各类资产数量很小的显著特点,给资产处置工作不仅带来巨大的工作量,且无法形成处置的规模效应。所以,省国控公司在拍卖前,应根据资产状况,合理地将资产分成不同的资产包,以适应不同的购买对象。

在处置过程中,省国控公司应正确处理好与拍卖机构的关系,项目一经委托,所有省国控公司的要求、条件、义务、责任等也要一并明确给拍卖机构,告之拍卖机构要干什么,达到什么目的。省国控公司利用拍卖机构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利用其核心竞争力帮助推介资产、出售资产,最大限度的提高资产回收率。对于拍卖底价,要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底价。做好底价保密工作,创造一个在充分了解潜在买家心理价位基础上的提价空间,拍卖底价可以以通知书的形式在拍卖现场当场拆封,以防止拍卖机构与潜在买家之间进行串拍。竞买人在竞拍前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防止成交后反悔情况的发生。

对于用途较为单一的专业设备仪器和厂房,可以与企业协商确定回购价格后,由原企业回购该部分资产。特别是对于那些实物资产分布范围较广,有的甚至丢弃在国外施工现场的情况,省国控公司即使将资产划转后,自行处置也是不现实的。因此,省国控公司应帮助债务企业分析其他处置方式与资产回购的各项利弊,设计不同的方案供企业参考,以便于企业确定资产回购的新方案。对于使用估价方式很难定价的资产,可以通过走访同类型企业和到二级市场询价,确定同类资产的处置价格。

(2)债权性和股权性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选择。对于债权性和股权性不良资产,是目前省国控公司处置的难点,所以也是要探讨的重点。我们可以考虑采用债务重组以及债转股的方式加以处置。对于规模比较大且有还款意愿的省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不良债权,可以采用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有偿债意愿,因此,省国控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之前,要花费巨大的力气,通过多种途径努力说服企业接受偿债条件。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企业可能会以经营不善、资金紧张为由拒绝继续还债。在这种情况下,省国控公司可以选择一笔涉及债务企业且数额比较小、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的贷款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促使债务企业履行债务,回到谈判桌前。

但是应当注意到,诉讼只是债务处置过程中的手段,“以诉促谈”才是目的。特别是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单靠诉讼一种方法难以奏效,胜诉容易执行难的情况并不鲜见。所以省国控公司需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施加诉讼压力后再努力通过谈判寻找双方的共同利益,使各方的目标趋于一致,这样才能最终顺利完成债务重组。当债务大多数表现为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应付账款,而且金额在其负债总额中也不占很大比重时,可以采用债务重组中的债务和解方式,以现金拆折价的方法,尽快实现资金的回收。在保证一定不良资产价值回收率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减少债务金额或延长债务期限,以优惠条件来促使企业还债。

对于关系复杂以及确认债权没有有效抵押,短期回收现金无望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债转股方式减轻企业债务负担,改善经营机制,等企业情况好转后,再通过股权退出方式实现资金的回笼。这样既可以实现企业的存续发展,也能够保障省国控公司的利益。

从目前状况来看,河北省已经具备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条件,对于满足条件的债务企业,省国有控股公司可以有计划地进行实施。

在股权进入阶段,省国控公司应避免只持股而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状况发生。由于省国控公司在债转股企业属于阶段性持股,原企业经营领导层可能会采取不合作甚至排斥的态度,使得国控公司很难了解企业的内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控公司股东作用的发挥。因此,省国控公司必须把将股权管理作为其主营业务之一,通过派出董事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形式,深入了解转股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为企业的正确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充分行使股东权力。

为了改善债转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可以考虑使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挂钩,建立与股东价值相一致的薪酬体系。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的薪酬划分为三部分:一是基本报酬,与企业的规模相对应;二是短期奖励,可以考虑一年奖励一次,这部分薪酬与企业当年的经营业绩挂钩;三是长期奖励,可以采用股权奖励的方式,以提高经营者的工作积极性,以有效避免损害股东及企业利益情况的发生。

在债转股中,股权进入阶段是相对容易操作的,重要的是处理好股权的退出阶段。在以上几种退出方式中,股权转让和回购虽然可以实现股权的较快退出,但会有资金回收损失,最好考虑企业上市,而管理层收购由于一些条件尚未成熟,不适宜大规模使用,可以首先考虑进行一些试点,然后选择适宜时机进行推广。

由于债转股企业都是经营状况较好,仅是由于债务负担较重而影响了发展的企业,省国控公司可以通过与债务企业分别以债权及净资产出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的股份公司规范运营一年后,如符合上市条件,则增发新股并上市。然后通过公司回购,管理层收购,转让以及其他方式实现股权成功退出。

对于关系比较清晰的股权,可以采取债转股中股权退出阶段的几种方式,以实现省国控公司所控股权的合理退出。

鉴于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状况,构建资产池时,最好选择抵押类和“以物抵贷”的房地产、厂房、设备、汽车等实物性资产,依靠不断拍卖、租赁处置,提供持续现金支付能力。省国控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要对构建资产池的不良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对资产池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以确定资产是否符合经济和法律上的要求。在资产池现金流分析和估值方面,国控公司应与中介机构共同对资产池现金流进行预测,然后与评级机构确定现金流预测的最终结果。

为了实现证券化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必须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设立形式常用的有两种:一是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C);二是信托SPV。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公司型SPV与《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不符,所以当前信托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实际。省国控公司将不良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此时的信托财产将不会受委托人和受托人破产的影响,从而实现证券化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而信托公司则担当了类似于资产证券化中SPV的角色。

在信用增级中,省国控公司可以考虑采用内部信用增级方式中的高级/次级结构(Senior/Subordinate Structure,or A/B Structure),将资产包涉及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和次级。省国控公司可以将优先级受益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向投资者转让,次级部分由国控公司持有,次级部分所得的本息作为支付优先级部分本息的保证金。这种方法可以将风险大部分转移到次级部分,从而保证优先级部分能获得较高信用级别,而次级证券承受较大风险的同时则享受较高的利息回报。

在信用评级过程中,由于我国目前信用评级制度尚不完善,评级机构的运作不规范,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评级结果往往很难得到投资者的认同。鉴于以上情况,省国控公司最好聘请国际上知名的评级公司作为证券化的信用评级机构,以提高评级结果的可信度。

在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上,由于国家2002年6月出台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发行任何形式的受益凭证。因此,即使采用信托的方式,省国控公司也不可能向投资者销售具有较好一级市场流动性的受益凭证,而只能采取信托合同加以替代,虽然不能算是标准化的证券化产品,但也算是做了最大的变通。

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购买者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但考虑到目前购买底价相对较高,短期内个人投资者介入的可能性不大。也可以考虑向境外投资者出售,以扩大销售范围。

在证券化过程中,省国控公司可以考虑与有丰富证券化经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进行合作。比如可以考虑由省国控公司选择一部分资产作为出资,国外投资银行以处置技术作为出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来对省内的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不良资产进行专业化运作。

就目前状况来看,河北省内适合证券化和债转股的不良资产比重较小,大部分的不良债权是应收账款,而且基本上都是口头承诺,没有齐全的借贷手续、文书,这也正是企业不良资产相比金融不良资产难于处置的关键。这类不良债权由于没有借贷合同,只是借贷双方的口头承诺,因此依靠证券化和债转股方式处置这类资产是不适合的。

对于这类资产可以采取债务追讨的方式加以处置,虽然资产回收率比较低,但也是目前处置这类债权的最好方法。在追讨过程中,由于省国控公司与债务企业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领导班子的变化情况和资产状况不是十分了解,所以为了加快处置进度,应联系原债权企业加入进来。可以考虑按追讨回资金的一定比例作为原债权企业的报酬,从而使原债务企业有充足的积极性参与到处置中来。对于有健全清欠催收部门的企业,可以经过接洽,让企业进行承包处置,同时省国控公司可以考虑拟引入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买断、代理处置不良资债权。

对于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不良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国控公司应该在证据充分,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进行财务核销。

(3)小结及建议。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置河北省不良资产时,本专著认为需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在拍卖方式中,对于拍卖的资产要进行适当的分类,挑选出相对优良、适宜拍卖的资产;拍卖开始前,要进行必要的市场营销工作,省国控公司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向拍卖人提供有关资料,拍卖资产要至少有一个月的展示时间,使竞买人有时间了解资产的详细状况,合理确定目标价格。

在资产回购方式中,要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进行详尽的资产评估,以避免资产定价与其实际价值的严重偏离,防止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企业将不良资产划剥给省国控公司后,再将资产自己购买回来,给人一种花钱买自己东西的感觉。所以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资产的对外出售。

在债务重组方式中,通过与企业的协商谈判,在给予债务企业还债的优惠政策的同时,要努力争取使债务人同意省国控公司在债务重组期间有权对企业进行干预。例如,限制债务企业的股利分红和产品的赊销或以债务企业的部分资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等。通过对债务企业加强干预,以防止企业用债务重组的方式达到赖账、逃债的目的。

在债转股方式中,省国控公司要积极参与到转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去,避免出现只持股而不参与企业管理的情况。省国控公司可以通过派驻董事的方式深入了解转股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同时要建立经营者薪酬与企业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促使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以尽早实现省国控公司股权的退出。

在追讨过程中应当注意:首先,要依法追讨,要讲究策略;其次,还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否则会丧失法律赋予的追索权;最后,对于应收账款特别多的企业,可以由省国控公司人员和原债权企业的人员组成专门的清收队伍,在特定时间专门从事催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