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规模
2003年8月河北省政府国资委组建后,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工作安排和省领导的指示精神,于2003年底开始着手组织省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经过企业申报、中介机构审计认定、企业内部公示和省国资委审查批准等程序,截至2003年12月31日,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总额为1593.32亿元,负债总额为1006.48亿元,少数股东权益为122.05亿元,所有者权益为464.79亿元。省属企业申报的资产净损失为74.24亿元;中介机构审核认定的资产净损失为60.74亿元;省国资委批准核销的为38.50亿元,批准核销数为企业申报数的51.9%。其中,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申报数为72.8亿元,中介机构认定数为59.3亿元,批准数为37.13亿元,占申报数的51%。第一次清产核资工作涉及30户企业,查出了大量的不良投资和实物资产损失。
第一次清产核资后,针对上述国有企业仍有大量不良资产沉淀,但由于证据、资料、信息等原因,未在第一次清产核资中予以核销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国资委2005年又启动了200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第二次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次清产核资工作涉及的企业有27户(不含石钢、邢钢、医药),代管企业4户。企业资产总额为13421166.26万元,负债总额8298537.54万元,少数股东权益812158.65万元,所有者权益4310470.07万元。经审核,确认31户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为262148.95万元,占中介机构认定的87.93%,资产盘盈为88470.47万元,资产净损失173678.49万元。
在确认的资产损失中,资产损失超过亿元的企业有7户:外贸资产公司所属河北省进出口(集团)公司62344.28万元;建投27808.81万元;宣钢171310.36万元;物产集团16536.24万元;开滦集团14289.43万元;邯矿11768.72万元;三友11090.53万元。此次清产核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对往来款项的催收力度不够,核对不及时,往来款项账龄较长。二是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执行成本核算制度,大量的已消耗材料没有核算,长期以来形成潜亏挂账。三是一些应提未提、应摊未摊费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提取或摊销。四是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相脱节的现象依然存在。
1.2 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分布
2003年以来,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省属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工作已经全面启动,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基本完成,邯钢、石钢、经联集团完成整体改制,省医药公司、河北旅游集团等企业改制工作正在稳步进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不良资产和资产损失集中暴露出来。经过省国资委分别于2003年、2004年组织的两次清产核资,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不良资产总体情况。
为进一步核实、掌握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总体情况、存在形态,接洽资产划转企业并建立联系、交流意见,及时了解资产划转、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河北省不良资产专业处置机构,以下简称“国控公司”)于2006年3、4月份分别组织北部和南部两个考察组对省属十家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情况进行了重点考察。
从各企业的不良资产结构来看,主要资产均集中在坏账和实物资产,且数额巨大。
1.北部六家企业
北部六家企业包括开滦集团、唐钢集团、三友碱业、兴隆煤矿、承钢集团、宣钢公司等均为资源型重化企业,核销资产主要为债权类和实物类资产。
部分企业有健全的清欠催收部门,经过接洽,企业有承包处置的意向;同时,公司拟引入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买断、代理处置坏账,对各方无意向的坏账将不予划转。实物资产是清产核资中最大的资产项目,由于企业的实物资产品种繁杂,通用性不一,为处置增加了困难。按照“实物资产处置本地化”的设想,同企业交换了委托企业处置的意向,有部分企业反映积极,表示只要机制合适,可以考虑委托处置。对于部分通用性强的高值设备、大宗设备,拟引入专业回收机构,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给予处置。
2.南部四家企业
南部四家企业包括邯矿集团、邯钢集团及控股河南舞阳钢铁公司、峰峰集团。其不良资产构成与上述北部六家企业相近,所不同的是多数已做了自行处置(扣除残值)。
四家企业两次清产核资共计核销不良资产66916万元,其中:债权类资产33187.5万元,占47.5%;实物类资产33905.61万元,占48.5%;其他资产2822.89万元,占4%,债权类资产企业有清产核资后收回的,总计425万元,质押200万元,债务重组抹平90万元;实物类资产邯钢及舞钢均已自行处置计3.03亿元,邯矿有部分处置,大体上均保持完好,舞钢涉及股权多元化问题,邯矿、峰峰均涉及辅业改制问题。
邯矿集团:两次核销合计13936.24万元。其中债权类资产12556.31万元,占90.10%;实物类资产1347.58万元,占9.67%;其他资产32.35万元,占0.23%;邯钢集团:两次合计核销36210.56万元。其中:债权类资产5002.54万元,占13.82%;实物类资产30373.42万元,占83.88%;其他资产834.60万元,占2.30%;邯钢控股的河南舞阳钢铁公司:两次核销合计5749.2万元,占邯钢总数的15.88%。其中债权类资产计225笔4473.73万元,占邯钢总数的89.43%,占其总不良资产的77.81%;实物类资产1146.14万元,占邯钢总数的3.77%,占其总资产的19.94%;其他资产129.33万元,占邯钢总数的15.5%,占其总数的2.25%。峰峰集团:两次核销合计19769.2万元。其中,债权类资产15628.65万元,占79.06%;实物类资产2184.61万元,占11.05%;其他资产1955.94万元,占9.89%。
以上四家企业两次清产核资均已扣除残值;实物类资产已全部或部分自行处置,对部分未做自行处置的实物类资产有的企业表达了再利用的意向;债权类资产也有部分自行回收,有的企业表达了继续追偿的意愿,多数由于历史原因,基础资料不全,加上人员变动,很难提供实体性证据,未来追索存在相当的难度。
3.考察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考察发现,企业在清产核资和不良资产管理、处置中,有些做法与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划转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国资委《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暂行规定》相悖或不一致,主要表现在:
第一,企业核销资产预留残值问题。部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些核销资产预留了残值,企业要求处置不良资产后将残值返还。由于残值与划转资产的不可分割性,既然资产已经划转,残值自然也就随之划转,不应再返还企业。且由于部分资产的处置费用高于其实际残值收入变现,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不可能用处置所得弥补企业预留残值。
第二,企业自行处置核销资产问题。一些企业在清产核资后,未按省政府国资委的批复文件执行,自行处置了部分核销资产,包括追回坏账、变现实物资产,数额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企业自行处置的行为,给不良资产的划转和处置整体工作带来了混乱,也使省政府国资委《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暂行规定》难以落实。
第三,企业核销资产仍存在使用问题。有的企业获准核销的资产中某些实物资产仍在正常使用,企业提出不再列为不良资产予以划转。按照《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清产核资后经省国资委批准予以核销的资产均属于被划转的不良资产。
第四,企业核销资产进入改制企业问题。部分企业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对清产核资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预留了残值,并将预留的资产残值作为国有资本评估后进入了改制企业,这部分企业要求不再划转已核销资产。
第五,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不良资产划转问题。两次清产核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也进行了清产核资。由于涉及企业股权结构问题,有的企业提出如其他股东不同意将难以核销和划转资产。
第六,债权类资产缺乏实体性证据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或企业管理原因,诸多企业的核销债权缺乏实体性证据,将给划转后的处置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若处置程序烦琐,将造成人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极大浪费。
第七,企业资产划出后不负责任或仍擅自处置问题。企业清产核资均为长期形成的不良资产,状况非常复杂,不少企业做不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使处置工作存在很大模糊性。有的企业存在划转资产数量不足的问题,这既有不良资产的实际状况问题,也有企业的资产管护水平问题,还有个别企业在接到省国资委批复的不良资产划转通知后,违反冀国资[2005]60号文件规定甚至违法,对国有资产不承担管护责任甚至仍做擅自处置。
第八,企业认识不到位、资产划转消极问题。多数企业对不良资产划转工作有一定认识,愿意配合尽快完成不良资产划转、移交工作,但部分企业对《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暂行规定》理解有偏差甚至有抵触情绪,对自行处置收益和有回收价值的不良资产,强调各种困难,不想划转或配合划转工作消极拖沓;有的企业在不良实物资产处置移交过程中设置障碍,甚至藏匿、转移资产,使得资产处置工作严重滞后。
1.3 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状况
1.河北省政府国资委清产核资与不良资产管理组织工作情况
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1号令《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并及时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同时,为配合清产核资工作,便于各部门、各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掌握清产核资的基本制度、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整理汇编了《清产核资工作手册(2004年)》,收集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省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文件、工作表格、文本格式和相关制度,组织科研机构开发出《河北省企业清产核资管理系统》等软件,为清产核资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服务保障。
在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河北省国资委先后制定了《河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政府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河北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内部工作规程》、《企业日常经营资产损失认定处理工作规则(试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试行)》、《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并成立了省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不良资产的管理、追索工作。严格规范处置各类资产损失和剥离资产,初步建立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体系,构建了不良资产退出通道,使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为减少行政审批风险,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在2004年清产核资过程中申报了72.8亿元资产损失,省国资委批准核销了37.13亿元。省国资委在审批资产损失过程中,建立了严格的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清产核资政策,注重证据、层层把关,重大的损失不仅报省政府批准,还在企业进行公示,最大限度保证不错核资产损失。但由于产生资产损失的原因复杂、资产损失时间跨度长、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经手人员几经更换等原因,省国资委并不能保证核销的所有资产损失都是应该核销的。企业日常资产损失核销和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为加大对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债权类资产及股权类资产)的清收力度和处置(销案)审核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回收率,降低资产损失,减少清收费用,防范行政审批风险,根据省政府国资委《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制定了《不良资产处置风险代理办法》,同时,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销案)审核工作,制定《不良资产处置(销案)审核小组工作规程(试行)》。另外,为规范资产管理中心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加速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处理,依据《省政府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划转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不良资产处置的运作经验,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实际,并报请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制定了《资产管理工作细则》、《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资产处置审核工作小组条例》、《中介机构选聘办法》等,同时还制定了《资产管理中心工作规程》,该规程共分为7个方面的工作,包括工作准备、移交与接收、资产建账建档、尽职调查、资产处置、建账归档等共14个环节。
2.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总体状况
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行政审批风险,探索不良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实现不良资产处置过程的公开透明,省政府、省国资委决定借鉴国际及国内金融行业的成功经验,本着“集中管理、专业处置”的原则,组建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中心,对两次清产核资清理出的不良资产以及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的资产等不良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处置。2005年6月20日省国资委下发了冀国资字[2005]297号《关于授权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建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处置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批复》(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简称“国控公司”),明确将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以及非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和其他资产划转到省国控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追讨、清理和处置。
省国控资产管理中心按照省政府国资委的总体设想,根据冀国资[2005]60号《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暂行规定》和省国资委有关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划转工作的会议精神,从人员招聘、考察培训、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努力探索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和方法,规范运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以2005年12月10日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划转工作会议为标志,全省省属企业不良资产划转处置工作正式启动。截至2007年9月底,处置情况如下:
(1)不良资产划转情况:
2006年全年资产管理中心共划转16家企业不良资产共计36.4亿元。
2007年1~9月份资产管理中心共划转16家企业不良资产共计11.4亿元。
截止到2007年9月底累计划转31家企业不良资产共计48.03亿元。
(2)不良资产处置情况:
2006年全年资产管理中心共处置11家企业3.95亿元。
2007年1~9月份资产管理中心共处置8家企业不良资产共计9035万元。
截止到2007年9月底累计处置15家企业不良资产共计4.86亿元。
(3)不良资产处置收入情况:
2006年全年资产管理中心处置收入1607万元。
2007年1~9月份资产管理中心处置收入1968.7万元。
截止到2007年9月底处置收入累计3575.8万元。
1.4 河北省国控资产管理中心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的运作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划转工作会议结束后,作为接收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具体实施单位,国控公司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贯彻部署,组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有关处室负责人和资产管理中心全体人员学习会议的有关文件,深刻领会会议精神,特别是《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暂行规定》和省国资委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此次会议精神和要求上来。2007年是资产管理中心全面启动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的第一年。此项工作是一项新事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时效性、挑战性,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减少损失乃至国有企业改制改革的成效,对我们来说既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要本着对国有资产负责、对省政府和省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把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往细里做,勇于创新,不畏艰难,努力完成好省政府和省国资委赋予我们的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2.积极与省国资委有关处室沟通,商定不良资产划转、接收的具体事宜
接收、掌握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基本数据资料,是开展不良资产划转、处置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为了做好这一首要环节工作,资产管理中心多次与省国资委统评处、产权处联系沟通,查阅、分析不良资产划出企业的数据资料,商定不良资产划转、接收的具体事宜,以尽快进入不良资产接收、处置的实际操作程序。
3.积极与企业接触,先试点操作,后迅速展开不良资产接收、处置工作
经与省国资委统评处协商,先行选择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制药集团公司、省医药公司三家企业进行试点操作。为了开好头、起好步,一是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对接收的资产项目实行分工负责,结合中心人员情况和业务需要,合理分配力量,明确了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二是对三家企业的不良资产进行了认真的分类分析,提交初步审查报告。三是请统评处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了与三家企业关于资产划转工作的协调研讨会。四是深入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注重与资产划出企业通力合作,征询意见,寻求支持。认真核查不良资产的工作底账,搜集有关证据资料和数据,搞好实物资产清点接收,尽快摸清资产底数,确定资产形式,编制不良资产明细清单,为不良资产的保全、分类、整理、评估、处置等业务奠定良好的基础。五是做出了对石钢、华药不良资产的划转、处置意见。
在进行试点操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资产管理中心按照地域和企业性质对各业务部门进行了大体分工,全面展开了不良资产接收、处置工作。
4.抓紧完善、规范不良资产的《项目初审程序》,加快初审、划转进度
鉴于不良资产的“冰棍效应”,资产价值可能随时间的拖延而减少直至灭失,为了加快资产初审、划转进度,资产管理中心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起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不良资产划转项目初审程序》(分为债权类、股权类、实物类三类),并迅速展开了不良资产的项目初审、实地考察、申请划转工作。
5.实地考察企业不良资产状况,为提高划转处置效率打好基础
为了进一步核实、掌握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总体情况、存在形态,与相关企业建立联系,及时了解资产划转、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利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2007年3月8~17日,4月11~19日,累计历时20天时间,国控公司两次组织由李国良副总裁带队,资产管理中心有关人员参加,分赴我省北部、南部有关省属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此期间资产管理中心还分别对石家庄等地其他企业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先后考察了开滦集团、唐钢集团、三友碱业、兴隆煤矿、承钢集团、宣钢公司、邯矿集团、邯钢集团及控股河南舞阳钢铁公司、峰峰集团等10多家企业,涉及不良资产数额达21亿多元。走访了企业资产密集、管护水平好的资产存放地点,基本掌握了这些企业的不良资产状况,了解了企业对核销资产的保存和管护现状以及对资产划转的态度,发现了资产划转、移交、处置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同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员深入交换了意见。两次考察,准备充分,行程紧凑,提交了两份综合考察报告和四份单项企业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同时,考察活动得到了省国资委统评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也得到了所到企业的理解和配合,达到了预期目的。
6.明确资产管理中心在不良资产接收、处置过程中的九项主要工作
针对划转、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的特点,必须处理好“亲力亲为”和“委托代理”的关系,做到“集中管理、专业处置”、“合理分工、逐项打包”。为此明确了资产管理中心的九项主要工作:
(1)接收;(2)初审;(3)分类打包;(4)委托中介机构;(5)监督调度;(6)做出结案报告;(7)收缴收入;(8)付代理费;(9)将处置结果报省国资委或申请省国资委予以销案。
具体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主要通过“委托代理”,依靠中介机构来完成。债权类、股权类不良资产主要采取分类打包、委托代理的方式处置;实物类不良资产主要采取打包拍卖的方式处置。在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处置方案先请财务及法律顾问审阅、把关,提出书面意见,再上报公司资产处置审核小组讨论批准后实施。处置运作过程既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又要注重效率。
7.完善制度和程序建设,规范运作,民主决策
在前期草拟有关不良资产接收、管理、处置一系列规程、制度的基础上,公司正式印发实施了《不良资产处置风险代理办法》和《不良资产处置(销案)审核小组工作规程》,并参照相关行业、单位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修订了《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规程》、《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不良资产处置会计核算办法》、《费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等,为规范、高效运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逐步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对于每笔资产处置坚持实行规范程序、民主审核、集体决策的工作体系,尽可能避免决策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