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财务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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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利润分配(1)

引导案例

2001年5月18日,用友软件作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家核准制下发行的股票,以每股36.68元的价格发行,上市当天该股最高市值100元,收盘价92元,创下中国证券市场新纪录。

2002年4月28日,用友软件再一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现0.6元(含税)。刚刚上市一年即大比例分红,一时之间市场上众说纷纭。而公司董事长王文京可以从这次股利分配中分得3312万,竟然成了众矢之的的批判对象。

有媒体给王文京个人算了一笔账,王文京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5.2%,用友软件这次共派发6000万元现金股利,而大股东王文京一人可分得现金红利3321万元。用友上市前的法人股为7500万股,王文京持股73.6%,按公司每股净资产1元计算,相当于王文京拿出5520万元的资本投资到用友公司。经过此次分红派现,王文京实际上收回了投资的60%,而对公司的控制权没有任何稀释。如按此进行下去,用两年时间王文京就可收回全部投资。因此,有人认为用友软件大股东之所选择高比例分红派息方案,是因为大股东目前持有的股票不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大股东利用自己持有股份可以通过现金分红的方式,将公司部分盈利合理地转化成自己的资产。若选择送股的方案,大股东只有达到股数增加的目的,并不会带来实质性利益。况且送股会稀释上市公司的每股业绩,不利于以后的再融资。

从另一个角度看,每10股6元的分红与其二级市场的高价对比,根本不是什么高额分红。对在二级市场按平均价格80元/股接手的投资者来说,共出资20亿元,总共只分得红利1500万元。也就是说,照此投入的收益算,股民得133年才能收回投资。

股民们无非盼着用友采用“送转股”的分配方案,使原来在二级市场上高价买入的股票风险降低。若选择送转股的方案,用友在二级市场的股价可能得到利好的支持而上涨,但这只是流通股股东可以享受得到,但对王文京来说,送转股当然不如分红派息来得实惠。

用友软件的高派现股利政策的做法,实际上是合法地利用现有制度,以达到大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这客观上形成了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侵害。

股利分配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分配现金股利与分配股票股利对股东有何影响,对股价有何影响等等这些问题将在本章中得到答案。

(资料来源:http://www.fsi.com.cn/,http://business.sohu.com)

学习目标

本章主要讲授企业分配管理理论和方法,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掌握企业股利分配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

2.了解股利支付的程序和股利分配政策等内容

3.掌握股利理论的各种观点

4.掌握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对股东权益的影响

第一节 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概念和项目

(一)利润分配的概念

利润分配就是根据企业所有权的归属及各项权益所占的比例,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果进行划分,是一种利用财务手段确保生产成果的合理归属和正确分配的管理过程。简单地讲,利润分配就是对企业一定生产成果的分配。

生产决定分配,而分配对生产又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利润分配能正确处理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因此,利润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章研究的重点就是企业对实现的利润如何在国家、投资者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的活动。

(二)利润分配的项目

利润分配的项目包括以下部分:

1.盈余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发展和积累的资金。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但当盈余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大会根据需要决定。

2.股利(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股利的分配应以各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投资额)的数额为依据,每一股东(投资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润)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投资额)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原则上应从累计盈利中分派,无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无利不分”原则。但公司用盈余公积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持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会议,也可用盈余公积支付股利,但支付股利后其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利润分配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筹资和投资活动,而且还涉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集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积累与消费的关系。为了组织好企业的财务活动,处理好企业的财务关系,必须依法进行合理的分配。因此,企业在进行利益分配时,必须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依法分配原则

国家制定和颁布了若干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要求、一般的程序和重大的比例,以规范企业的利润分配行为。企业在进行分配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利润分配的合法性具体体现在:

1.国家的法律,如《税法》、《合同法》对企业利润分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2.政府的各种规定,如《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准则》对企业利润分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3.企业内部的各种制度和规定,如企业内部的奖励办法对企业利润分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二)利益兼顾原则

在利润分配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各方面的利益。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为行使其自身的职能,必须有充分的资金保证。这就要求各个企业将一部分利润,以税金形式上交给国家形成统一的财政资金,用于重点建设,发展科学、文教、卫生事业和巩固国防。投资者作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利润分配权。企业的利润是由全体职工的劳动创造的,他们除了获得工资和奖金等劳动报酬以外,还要以适当的方式参与企业净利润的分配。总之,企业利润的分配应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既要满足国家集中财力的需要,又要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既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收益,又要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积累和消费并重原则

企业收益不管如何分配,最后都可以划分为积累和消费两个方面。在收益既定的情况下,积累和消费此消彼长。消费和当前利益相联系,积累与长远利益相联系。积累过多会影响分配参与者的当前利益,可能挫伤他们的积极性;消费过多,就会影响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企业利润分配要把积累和消费正确地结合起来,既要满足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财力要求,保证扩大再生产的进行,又要为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创造条件。

(四)投资与收益对等原则

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就有权享受收益,因此企业在利润分配时应当体现“谁投资,谁收益”,所有的投资者无论经济成分如何,规模大小如何,都应该享有与其投资比例相适应的分配权。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应该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平等的对待所有的投资者,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现有投资者的利益,鼓励潜在投资者进行投资。

三、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的程序

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首先应该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般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和违反税法规定而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罚款和没收财物等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形成的支出,而不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发生的费用,因而不能计入成本冲减当期损益。为了维护国家法纪,这种惩罚性支出必须由税后利润开支,以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我国现行财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在五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超过五年仍不足弥补的亏损,可用税后利润弥补。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是企业用于防范和抵御风险,保证企业稳定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必要措施和手段。现行制度规定,根据税后利润扣除前述两项分配数额后余额的10%提取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企业亏损,补充投资者分利的不足,以及按规定转增资本金。但在补充投资者分利或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金的25%。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支付优先股股利。优先股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一般优先股按事先约定的股息率取得股息,不受企业盈利与否或多少的影响,但优先股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除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外,还要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并按董事会决定的用途分配使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6.支付普通股股利。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计提盈余公积、支付优先股股利以后,剩下的利润可以用于对普通股股东发放股利。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如果企业当年无盈利,一般不得分配利润。但为了维护企业的信誉,避免股票价格大幅度的波动,企业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的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股份制企业应按上述顺序分配利润,这会使得企业所有者权益所包含的项目重新进行分配,还会进一步影响到企业流通股的市价。

公司决定:本年按规定比例10%提取盈余公积,发放股票股利10%(即股东每持10股可得1股),并且按发放股票股利后的股数派现金股利每股0.1元。

要求:假设股票每股市价与每股账面价值成正比例关系,计算利润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流通股数和预计每股市价。

解:(1)提取盈余公积=2000×10%=200(万元)

盈余公积余额=400+200=600(万元)

(2)流通股数=500×(1+10%)=550(万股)

(3)股票股利=40×500×10%=2000(万元)

股本余额=1×550=550(万元)

资本公积余额=100+(2000—500×10%)=2050(万元)

(4)现金股利=500×(1+10%)×0.1=55(万元)

未分配利润余额=1000+(2000—200—2000—55)=745(万元)

(5)分配前每股市价与账面价值之比=40/(4000÷500)=5

分配后每股账面价值=(745+2050+550+600)/550=7.17(元)

预计分配后每股市价=7.17×5=35.85(元/股)

第二节 股利支付方式与程序

一、股利支付的程序

股份制企业向股东支付股利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日期:股利宣告日、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股利支付日。

股利宣告日: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股利支付,将股利支付情况予以公告的日期。公告中将宣布每股支付的股利、股权登记期限、除去股息的日期和股利支付日期等事项。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也称为除权日,即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有资格登记截止日期。

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股利的时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股东可以参加分红或参与配股,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仍持有或买进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才有权分享股利。这部分股东名册由证券登记公司统计在案,届时将所应送的股利划到这部分股东的账上。在此日之后才取得股票的股东,则无权取得股利。

除息日:即指领取股利的权利与股票相互分离的日期。在除息日前,股利权从属于股票,持有股票者即享有领取股利的权利。从除息日开始,股利权与股票相分离,新购入股票的人不能享有股利。除息日的确定是证券市场交割方式决定的,因为股票买卖的交接、过户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美国,当股票交割方式采用例行日交割时,股票在成交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才办理交割,即在股票登记日的四个营业日以前购入股票的新股东,才有资格领取股利。

在我国,由于采用次日交割方式,则除息日与登记日差一个工作日。

股利支付日:即向股东发放股利的日期。

例如,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某股份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后公布最后分红方案的公告中称:“在2006年1月20日M公司在某地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了董事会关于每股普通股分派股息0.6元的2005年度股息分配方案。公司将于2006年2月28日对凡是在2006年2月15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股利。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