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李敖回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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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笔伐(1)

(1982—1992·四十七到五十七岁)

我生平写作虽多,却始终没办过自己的杂志,过去主持《文星》杂志,是鹊巢鸠占,不算是自己的杂志。《文星》被封后,我申请不到杂志执照,后来坐牢,一连十四年大霉运,离办杂志愈来愈远。十四年后复出,在1981年申请杂志执照,“行政院”新闻局在该年4月18日按“出版法”第9条给了我“千秋评论”杂志执照,但在一个多月后,却又快速按“出版法”第11条“技术击倒”(T.K.O.technical knock—out)了它,使我因冤案入狱而不得为杂志发行人。这一内幕,值得细说。

我二十四岁拿到台大毕业文凭后,一连二十二年都长捐箱底,一直没有用它,因为我没有正式职业,文凭对我毫无用处。不过,到了1981年我四十六岁时候,它派上了用场,因为我想办一本杂志,申请杂志执照要用大学毕业证书,我就申请了一张“千秋评论”杂志执照(局版台志字第2775号)。可是,这个执照很微妙地害到了我,执照发下来(1981年4月23日)才五十五天(1981年6月17日),我在地方法院已判无罪的官司(萧孟能自诉李敖所谓侵占案),突然受政治影响,一夕之间,竟被台湾“高等法院”的法官林晃、黄剑青、顾锦才三人枉法裁判为有罪(1980年度上诉字第2498号)!这一判决,微妙反映了外界“选举快到,快判李敖”的公论为什么口耳相传,也反映了争取自由的长路上我所付出的苦心、代价与牺牲。妙的还不止这种巧于配合的枉法裁判,还有更妙的。在枉法判决后二十三天(1981年7月10日),我突然收到台北市政府“1981府新一字第31031号”市长李登辉的来函,说:“一、准台湾’高等法院‘七十年6月29日剑刑勇字第26号函略以:李敖因侵占罪经判处有期徒刑六月确定。二、依出版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被处二月以上之刑在执行中不得为杂志之发行人。另同法施行细则第16条规定:新闻纸、杂志……之发行人有出版法第11条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未依同法第10条之规定申请变更发行人登记,注销其登记。”收到这封来函后,我又大惑不解、又恍然大悟。大惑不解的是:李登辉如果希旨承风,想封杀李敖的“千秋评论”杂志,尽管依例通知可也,何必抬出台湾“高等法院”来呢?恍然大悟的是:不抬出台湾“高等法院”,封杀的依据,只能根据报上李敖判罪的新闻,这样证据力就弱了一点,因此抬出台湾“高等法院”来,一切就都站得稳了。更妙的还不止台北市政府这封来函,还有更更妙的。这来函中“说明”之“一”中,就完全露出了马脚。“说明”之“一”指出,台北市政府是“准台湾’高等法院‘七十年6月29日剑刑勇字第26号函”,而要李敖“前来办理变更发行人登记手续”的,但是,怪事来了,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7条,只是裁判书正本“送达于当时人、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而已,又何必去“剑刑勇字第26号函”给台北市政府?台湾“高等法院”在本身忙得案牍劳形之时,居然好整以暇,写信给台北市政府,告以“李敖因侵占罪经判处有期徒刑六月确定”,这不是天下怪事吗?难道法院承办审理业务之不足,还要兼办钳制言论的通风报信吗?这种行文,岂不是太明显地联合作业封杀李敖吗?更微妙的是:这一杂志执照是“新闻局”局长宋楚瑜核发的,而李登辉给我的信中,却明列“副本收受者:行政院新闻局”字样,这又明显有违行政作业的常规,因为在我尚未拒绝申请变更登记前,毫无知会“新闻局”之理,可见“市长”李登辉知会“局长”宋楚瑜,全是两条蒋家走狗的串通法院的联脚作业。当然,我是不会做变更登记的,但我略施巧计,就打垮了他们的作业:按照钳制言论自由的“出版法”第二条,出版品分为三类:一、“新闻纸类”。二、“书籍类”。三、“其他出版品类”。再按钳制言论自由的“出版法”第36条,出版品如违反本法规定,主管官署得为行政处分:一、“警告”。二、“罚锾”。三、“禁止出售散布进口或扣押没入”。四、“定期停止发行”。五、“撤销登记”。这一条中“定期停止发行”“撤销登记”,是钳制“新闻纸类”的致命法宝,但对非“新闻纸类”的“书籍类”,却没有什么作用,因为“书籍类”既非“按期发行”,自然所谓“行政处分”,也就至多不过即时查禁了事。而“新闻纸类”却可来个查禁一年,或撤销登记。换句话说:对“书籍类”,处分只能及身而绝,不能延伸;对“新闻纸类”,处分却能断子绝孙,可以延伸。因此,理论上,一个作者,如果能定期(“按期发行”)出书,则在某种形式上,几与杂志无异;虽然在事实上,全世界几乎没有这样多产的作者,能够维持——经年累月的维持——每月十万字这种写作量。就这样的,虽然《千秋评论》杂志执照被封杀了,但我的“千秋评论”(全名“李敖千秋评论丛书”)就在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出国民党不意的情况下,“创世纪”一般地出现了它的“创’书‘记”。这种突破与成绩,足登世界纪录全书而有余矣!

“千秋评论”的开始,是典型的忧患之书,因为它第一期出版的时候,我正在第二次政治犯牢中。在我入狱前夜,“汝清”陪我预先编好了前六册,在1981年8月10日入狱当天的清早,全部交给了林秉钦,转给叶圣康的四季出版公司出版。这种做法,活像诸葛亮“预伏锦囊计”似的,只要林秉钦每月“拆开锦囊视之”,即可付印成书。在编六册书的时候,原是以狱中新作无法外传的准备下编成的。我入狱后,林秉钦为了配合时文,曾在第三期《奇情·上吊·血》里编入王小痴的《“哀”我的朋友李敖》和林清玄的《我所认识的李敖》。后来在狱中结识石柏苍,他一手帮我建立了秘密运出稿件的管道,于是,从第四期起,每期都代换进我的狱中新作。像第四期的《题泰国漫画》《中国式好人》《我最难忘的一个流氓》《党外是谁喊出来的?》《给党外人士上一课》《文化美容、财政美容、司法美容》《只许我中央,不许你中央》;第五期的《梦做骆马的自由》《李诗四首》《论裭夺狂——兼论政治犯是终身职》《我的殷海光》;第六期的《“显性伪君子”和“隐性伪君子”》《“三毛式伪善”和“金庸式伪善”》《从大规迹评论人》《这样的法官配做院长吗?》《方神父的惊人秘密》《喜欢的与该做的》,总计一下,共十七篇,这十七篇从秘密管道流出来的文字,是“千秋评论”前六期中后三期的最大特色。到了第七期以后,其中虽有许多也是狱中偷运出来的,但那时我已出狱了,发表时候,“传奇”上和“趣味”上,是不能同我在牢里相比的。

我出狱后,每月用“千秋评论”打击以国民党为主轴的魔鬼,从戒严打击到解严,一路打击不休、难分难解。国民党自然负隅顽抗,从第一期就予以抢劫查禁起,第十一期、第十六期、第二十二期、第二十六期、第二十七期、第二十八期、第三十二期、第三十四期、第三十六期、第三十八期、第三十九期、第四十期、第四十三期(下册)、第四十四期、第四十五期、第四十六期、第四十七期、第四十八期、第四十九期、第五十期、第五十一期、第五十二期、第五十三期、第五十四期、第五十五期、第五十六期、第五十七期、第五十八期、第五十九期、第六十期、第六十一期、第六十二期、第六十三期、第六十四期、第六十五期、第六十六期、第六十七期、第六十八期、第六十九期、第七十一期、第七十四期,均予以抢劫查禁。直到国民党主子蒋氏父子死光,李登辉郝柏村等走狗接班,不管怎么对我“五堵”“七堵”“八堵”式地堵塞,但“千秋评论”仍在排除万难下“按期发行”,大体都在每月一册的进度下飞跃前进、迂回前进、匍匐前进……在前进过程中,有时情况近乎拉锯式的惨烈。以第五十八期出版为例,1986年7月23日国民党派出大队人马直扑装订厂,抢走四千本;我不屈服,再印,7月30日再大队人马直扑装订厂,抢走四千本;我还不屈服,再印,8月4日又大队人马直扑装订厂,抢走一千五百本。我还不屈服,又再印……这种一次又一次你抢你的、我出我的的相持,足登世界纪录全书而有余,而我那种心之所善、九死无悔、就是要前进的刚毅性格,于此可见一斑。最后,走狗们力不从心,才告罢。最后胜利属于李敖,李敖成了名副其实的“魔鬼终结者”。到了1991年9月30日,“千秋评论”在创造历史十年以后,停刊进入历史,前后追忆,不无沧桑之感,但是老了十年、赢得千载,却也值得。《红楼梦》开宗明义都点出:“字字看来皆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千秋评论”十年辛苦,字字看来皆喊打,自非吟风弄月的《红楼梦》可比,但究其背后,亦血书也。

“千秋评论”以外,我在1984年1月起,又加出“万岁评论”(“万岁评论丛书”),每月一册,与“千秋评论”错开出版,等于每半个月出书一册。三年两个月期间,共出四十期。除第一期、第二期、第六期、第七期外,其余三十六期就统统被查禁,查禁率是百分之九十。

“千秋评论”“万岁评论”以外,我还贾其余勇出了四册“千秋评论”号外。事实上,我以“千秋评论”为主轴,展开了党外杂志的大串联。我几乎来者不拒地免费为所有党外杂志拔刀挎刀,最主要的是邓维桢、邓维贤的《政治家》系,许荣淑的《深耕》系,周清玉的《关怀》系,林正杰的《前进》系,等等,但是关系最深,持续最久的是郑南榕《自由时代》系。郑南榕活了四十二岁,但他“追随”我的时间长达二十一年。他本是一个力争上游的好学生,从辅仁大学哲学系转入台湾大学哲学系后,深受自由思想的启迪。他佩服殷海光,也佩服李敖,但他与殷海光并无较深的渊源。他对殷、李的感情,不是一己之私的。殷海光死时,他曾凄然下泪;李敖入狱时,他曾怆然若狂。这种感情,都是“我为苍生哭”“我为苍生狂”式的,全无私恸成分。殷海光没教过他,他只是殷海光的再传弟子,但他对他老师——殷海光一传弟子刘福增、陈鼓应都看不起,而只直接佩服殷海光。但殷海光与郑南榕之间,并无私交的发展,原因很简单,这两个人都是阴阳怪气的,他们的表面性格都不讨人喜欢,只有和他们深交后,有识之士才会肯定他们。他们两人并无深交的机会,自然总是“萧条异代不同时”。至于南榕和我,情况就不同了。他二十多岁时,跑来看我,但我并无特别印象,原因是我虽不阴阳怪气,但有“洗脚戏门生”那种孤傲,以测验人,南榕似乎没有通过我那种奇怪的测验方式。但他并不灰心,十多年后,在我第二次政治犯出狱后,他又来了,在“紫藤庐”里,他走过来向我打招呼,我重新回忆了这个穿短裤的怪朋友。

那时南榕在《政治家》发表《李敖,不要走!》一文,说他如果是“出入境管理的掌权人”,他就要“禁止李敖出境”,因为,台湾需要李敖。“李敖受了六年九个月的枯囚,同一时间许多人的心灵因而枯萎。”他对我的期许,情见乎词。此后来往渐多,到1984年3月,遂有合作办杂志的事。

在杂志创刊之初,他请我到杂志社,拿出封底的设计给我看,上有赫然黄色大字:“争取百分之百自由”。当时我表示:我是《自由中国》的作者,是《文星》的主编,在国民党压迫言论自由的漫长黑夜里,我多年躬逢其盛,并且苦战不衰,但是也只能做到百分之几十,始终做不到百分之百。如今你老弟有此雄心,大家就努力努力看。我当时做这种表示,心里实在并不怎么乐观,也许是当年躬逢其盛的积压影响了我,使我估算国民党的余威,有所出入。但郑南榕显然比我乐观,他大刀阔斧地干起来了。我因忙于“千秋评论”“万岁评论”,对他的帮助有限,但在每月感慨“万”“千”之时,与《自由时代》系列杂志连线作战,努力做到百分之百,却也不甘后人。回想创刊之初,我和南榕携手争取言论自由,南榕亲笔在创刊号第一篇《言论自由第一优先》文中,宣示得十分明白。南榕虽然指出“在这个蔑视自由的小岛上,自由、百分之百的自由,从来没有过。李敖先生个人力争自由的成绩是第一名”,但在我看来,他在这方面的努力,却后来居上。我认为,南榕一生最大的功绩,是他在争取百分之百的言论自由上。至于后来从事争取组党的自由(他是台湾第一个以行动突破党禁的人,远在投机的民进党不敢组党前,他就加入了许信良的台湾民主党),从事争取集会的自由,从事争取台独的自由……只不过都是在争取言论自由的大前提下衍生出来的。别有怀抱的人把南榕的功绩,定位在争取百分之百的言论自由之外,这是对南榕的一种政治性、宗教性的窄化与小化,是与史实不合的。基于我和南榕二十多年的从相识到共事,我想我最有资格说这种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