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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学生违纪处理的步骤以及需要关注的要点

陈婉君陈根宝宗晓晓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杭州310014)

摘要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生告母校”的诉讼案却凸现出高校在处分学生中存在的法治缺失。在法治日渐健全和“走向权利的时代”,必然要求高校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符合法治主义的精神。虽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学校不能以一种违法行为去制止另一种违纪或违法行为。处分学生的设定与实施应当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性原则是学生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是教育工作者进行学生管理时最低的行为要求。”

关键词高校处分合法性

1.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依据和处理种类

1.1高校学生违纪处理依据

目前,我国各高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依据主要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2高校学生违纪处理种类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种类共5类,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和处分等级的分层次管理和报批程序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讨论决定,文件下发一周内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学院行政公布;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结案一周内由学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另留校察看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校行政公布。

同一违纪事件学生牵涉到两个以上学院或部门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学院协商处理。

对条文中规定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校相关部门与学院意见不统一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最终由校长批准。

3.目前高校违纪处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法

3.1目前高校违纪处分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做出处分决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处分学生的具体程序,只是强调高校处分权的实施是法定职权。然而,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合法性,并不等于具体处分行为的合法性。各高校出台了一些处分违纪学生规定,但在处分学生时,大多没有设定合理的程序。学生一涉嫌违纪,经校方单方调查确认,就直接作出对当事学生的处分,在处分决定作出前缺乏允许学生对事实进行陈述与申辩的程序。

大部分高校目前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都缺乏允许学生对事实进行陈述与申辩这一程序,取而代之的是允许学生对校方所作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的规定。看似简单的程序调换,其将导致的结果却可以截然不同,这将在后面的论述中提到。

现行学生处分程序存在以下几个比较严重问题:

(1)现行学生处分过于求快,处理草率,随意性大。特别是在期未考试时,上午学生违纪作弊,下午学校处分就贴出来了,而且一来就是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严重涉及学生身份关系的处分。

(2)现行学生处分公开性不够,大多是封闭式处理。封闭式处理给学生很不公正的感觉,总觉得是处理部门某些老师在和他(她)过意不去。封闭式处理也容易被有背景的学生及其家长找到脱身的机会。

(3)学生受处分过程中,学生及其家长的陈述、申辩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现在通常是学生违纪后,处理部门找学生谈谈话后就作出处理决定了。

(4)各部门处理学生违纪时各部门各自为政,程序不统一,简繁不一。

3.2高校学生违纪处理改进方法

3.2.1从程序上进行改进

为规范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行为、保障当事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校,将违纪学生处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无章可循、随意实施、封闭式处理等问题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其中关键的是从制度层面上来彻底解决它。作为制度层面的解决途径就是制定并有效实施《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但作为一项新制度势必要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存在较大难度,高校可以先行制定严重涉及学生和学校身份关系的重大处分的听证程序,以借此来推动学生处分程序立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具体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可以如下:

制定一个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在这个程序里应当根据处分的轻重分别规定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等。

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处以涉及到身份关系的重大处分时,应当给予学生及其家长申请听证的机会,给学生及其家长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陈述和申辩机会。

作为《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前奏可以先行制定一个《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来规范对严重涉及学生身份关系的处分行为。

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是要注意以下原则:

(1)在程序制度设计上,坚持公正、兼顾效率的原则。因为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效率也就失去根本的价值和意义。

(2)在程序的内容设计上,坚持以可操作性为主、兼顾程序裁量自由的原则。对重要程序规定比较详细的操作规程,相应地,参与听证程序的人员,特别是听证人员,可以相应减少程序。

(3)在文字表达及条款处理上,力求简洁、精炼。

3.2.2从机构上进行改进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福州大学在这方面所做的一些努力:组建学生违纪管理委员会。

过去福州大学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是:先由系里给出一个情况说明并找学生核实,然后上报给教务处,教务处再汇报给校长办公会和有关校领导,然后经讨论出台一个处罚决定,其间学生很少有参与的机会。尽管处罚是公正的,但学生容易产生抵触情绪,甚至误会是辅导员等老师故意处罚他们,就算接受处罚心里也不服气。为了让违纪学生对处分心服口服,并能认识错误及时纠正,福州大学在2003年底开始改变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各个学院成立了由行政干部、任课老师、学生代表三方组成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每次召开会议坚持公开透明处理。被处分的学生可以参加会议并申辩,其他同学也可以来旁听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按规定处分或减轻处分。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的做法,使得学生处分程序合法化的同时也更显人性化。可以肯定两点:第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给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机会,从而减少了差错;第二是将学生自我教育落到实处,让参与的同学和其他同学也得到一次教育。以前只是在海报栏看到一个个违纪处分通知,学生觉得同自身没什么关联。现在这样的教育更能牵动心灵。福州大学在探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上的做法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这种交互式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是一种探索,也是以人为本学校管理理念的一种体现。学校的管理不是以惩罚为目的,而是以教育为目的。从老师、学生各方来看,大家都能接受这种形式。在建立新的大学管理体制上各个学校都在探讨新的管理办法,在学生状告母校时,学校不应该处于被动防守的地位,也可以积极主动从源头上预防探索新路子。

4.高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则的要素和可以采取的处理步骤

4.1高校违纪处理规则需具备的要素

4.1.1总则。总则可以规定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关于本规定的立法宗旨、目的和依据;第二是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听证程序适用的处分种类范围和适用对象范围;第三是听证的原则,包括合法、合理、遵守善良风俗原则,公开听证原则,参与言辞辩论、全面、公正听证原则,及时、方便听证原则,听证监督原则等。

4.1.2听证机构(学生违纪委员会)及听证人员。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听证机构的设置和成员任职资格;二是关于听证机构的职责权限及成员权利义务。

4.1.3听证参加人。具体规定了听证参加人的种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听证代理、听证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4.1.4听证的告知、申请与受理程序。具体规定了:学生违纪处理调查机构在对违纪学生拟作出严重涉及身份关系的处分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程序制度,当事学生及其家长申请听证及听证受理程序,听证受理后的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选定程序,及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被选定后不得与听证当事人及其利益代表单方接触的制度。

4.1.5听证的准备程序。具体规定了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在听证准备阶段应当进行的程序工作。主要是相关事项有通知与公告、第三人申请参加程序的申请与审查决定、听证回避申请及其审查处理、当事人要求鉴定、翻译、证人出庭的申请与审查决定、听证撤回等事项。

4.1.6听证程序。具体规定要有如下:

(1)准时举行听证;

(2)听证准备、听证调查、听证结束等程序;

(3)听证报告书制作和内容要求;

(4)当事人声明异议;

(5)缺席听证;

(6)听证的重新进行;

(7)听证纪律维持等内容。

4.1.7听证案卷。具体规定了听证案卷的形成、效力、及保存等三个方面。

4.1.8附则。规定了听证费用、本规定的解释权及生效日期等内容。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应当是《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的一种程序,是用于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严重涉及学生身份关系的处分决定前,给予学生及其家长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陈述和申辩机会的程序。因此,《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本是应当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时,作为其中的一个部分予以规定的。

4.2高校在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时,可实施步骤

4.2.1送达与告知。

学校在进行学生管理过程中,应将相关决定的及时送达和告知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确保学生的知情权不受侵犯。

4.2.2说明理由。

学校在做出某项对学生剥夺权利的行为时,必须在执行前向当事学生说明理由,一方面确保了“先取证、后裁决”,防止了公共利益虚伪性;另一方面通过沟通达到的信息平等,也避免了学生的硬性接受。

4.2.3听证(严重涉及学生和学校身份关系的重大处分)。

听证制度的功能是使当事人有权站在利害关系人的立场上,使自己的意见反映到行政主体的决策中去,使权力与权利相制衡。将听证作为处分的必经程序和生效要件,不仅充分保证了学生的知情权,而且使学生有了一个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也使处分的决定人有了一个兼听则明的机会。

4.2.4可通过投票等方式决定是否按规定处分或减轻处分。

4.2.5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讨论决定,文件下发一周内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学院行政公布;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结案一周内由学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留校察看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校行政公布。

4.2.6同一违纪事件学生牵涉到两个以上学院或部门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学院协商处理。

4.2.7对条文中规定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当学校相关部门与学院意见不统一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最终由校长批核。

5.处分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

处分学生、处理违纪学生的目的是什么?“为了惩戒教育”。过去,很多被处理的学生,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不仅给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带来了损害,也给自己的品行和道德带来了损害,有的甚至认为这是老师、学校的一种特权,是和自己过不去。而从学校来看,对学生的处分也是一处了之,并未充分考虑处分的合理性和效果。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通过处分启发与警示的作用,做到处分一人,教育一片。学校给学生提供一个申辩的机会,同时还提供法律援助,这是人性化教育管理的一面,而同学在申辩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剖,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这也是一种教育。学生认识态度好,处罚可以适当减轻。从另一方面讲,减轻是为了教育,目的是帮助学生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改正错误的行为。强调人性化,并不等于迁就,而是对有悔改表现的同学提供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高校在制定违纪处分的条例时一定要认识到处分是手段,教育才是真正的目的。同时也要注意违纪处分的公正合理和合法,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通过正当程序调整处分过程,使学校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治精神,避免处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确保学生享有合法权利。为此,一要建立科学、严格、稳定的处分程序,二要做到程序伴随处分活动全过程,绝对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或省略。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5]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华南热带农业大学2001年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6]广东财经教育学院.广东财经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7]三峡大学.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8]首都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