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技术宁夏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路基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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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取、弃土场的整治

13.1取土场

13.1.1取土时应注意环境保护,取土后的裸露面应按设计采取土地整治或防护措施。在风景区或有特殊要求的施工地段,应按设计要求及时完成配套的环保工程。

13.1.2取土场原地面属于耕地种植土,应先挖出堆置在一边备用,工程完工后,恢复植被。

13.1.3当设计未规定取土场位置或贮土量不足另寻土源,集中取土时,土质应符合路基填筑要求。同时,应考虑经济合理和利用荒山、山地的可能性,兼顾农田、水利、鱼池建设和环保规划进行布置,力求少占用农田。

13.2弃土场

13.2.1弃土场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及时完成防护工程。

13.2.2路基弃土应堆放规则,按设计要求进行整平碾压,不得任意倾倒,并按设计进行排水、防护和绿化施工。

13.2.3弃土场的位置与高度应保证路堑边坡、山体和自身的稳定,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农田、水利、河道、交通和环境等。必要时,应加设挡护和排水措施。

13.2.4弃土堆不得设置在堑顶上方。

13.2.5弃石场表面应覆盖不少于90cm厚的土,以便恢复植被。

13.2.6弃土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在岩溶漏斗、暗河口、泥石流沟上游及贴近桥墩、台处弃土、弃渣。

2.沿河岸或傍山路堑的弃土,不得弃入河道、挤压桥孔或涵管口,以及改变水流方向和加剧对河岸的冲刷,必要时应设置挡护设施。

3.严禁向河、沟渠、水库内弃土、弃渣。

13.3安全文明施工

13.3.1取土场的设置应根据各地段取土性质、数量,并结合路基排水、地形、土质、施工方法、节约用地、环保等,统一规划。取土后的裸露面应按设计采取土地整治或防护措施。取土场的位置、深度、边坡应结合当地土地利用、环保规划进行布置,不得随意取土及在水下取土。取土场、复耕土存放处应设置明示标志。

13.3.2弃土堆(场)的位置与高度应保证山体和自身稳定,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农田、水利、河道、交通和环境等。不能满足时,应加设挡护或采取其他措施。弃土堆放处应设置明示标志。

13.3.3施工机械必须安装安全警示、提示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