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农业林业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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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与实质(1)

第一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与实质

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私有制不同,我国的政体和国情决定了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存在分离。因此,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要素配置方式。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萌芽于20世纪80~90年代,进入21世纪后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区发展势头强劲。宁夏石嘴山市属工业化基础雄厚和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较快地区,近年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迅速,形式多样,效果显著,实践基础丰富。总体上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经济发展阶段性特点及地区性差异,在全国和宁夏全区尚处于起步阶段,属新生事物,还不可能对其形成完整准确的定义。但从政策、理论和实践层面可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质归纳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维护农村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和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前提下,由农村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包括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及农村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法定代表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使用权,在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下,通过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及入股等形式流转给受转方;由受转方在不改变农村土地基本用途和保持耕地质量的前提下,从事自主经营的土地要素配置方式和农业土地经营形式。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质的这种描述至少包含着八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和国家所有,承包权、使用权和受益权归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体农户及依法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国有、集体法人代表;二是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是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体农户和依法取得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人代表;三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山、荒沙、荒滩、荒沟、荒坡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上一章中论述的农业土地是农村土地中的一部分);四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流转的只是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和承包权;五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归农户或土地公有制法人;六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包括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及入股五种;七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后行使土地使用权者对流转土地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但必须要在不改变流转土地基本用途和保证耕地质量的前提下从事经营活动;八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基础上,以搞活农村土地使用权为核心,对农村土地利益分配为主的农业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与变革,是适应农业农村生产力发展需要和时代特点的新型农业组织形式。通过对土地利益分配机制的这种调整与变革,既有利于充分发挥现有农业农村生产力的作用,更有利于将社会各项生产力要素在农业农村的整合与配置,由此能够创造出新的农业农村生产力,有利于从根本上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对上述基本内容,我们可以从政策、理论及实践层面上做进一步理解。

一、从政策和法律层面看

我国疆域辽阔,地形复杂,人多地少,各地生产力水平参差不齐,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标。农村土地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宝贵的生产资源,可以说是国家的根基和中国农民的命根子。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实现党的执政目标,我们必须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坚定不移地保证和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受益权。正是为了保证和实现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社会主义特征,在2004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农业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由此把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从法律层面做了明确的分割和确定。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后期,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由代表国家和集体的单位行使。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我国农村普遍推行和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承包给个体农户使用。一些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通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也进行了承包,由此使广大农户和承包者取得了土地经营使用权。2003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广大农民业已取得的承包土地及其经营使用权和受益权得到了法律保障,也使土地的公有制(包括国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制)性质从农业土地承包层面得到了法律保障。

二、从理论层面看

土地既是极其珍贵的农业生产资源,也是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资源和生产资料,土地必然要体现所有权,有所有权就必然要有受益权。依法取得国有或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的个体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同时也依法取得了土地受益权。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包人的受益权,可以通过自主经营或有偿流转使用权来实现。农户承包土地的受益权可通过对承包土地进行直接经营实现收益,也可通过流转承包土地经营使用权获得收益。农户是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拥有者,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是有偿的,流转收益应当完全归农户,这是价值规律的基本体现,也是国家赋予广大农民的神圣权利。

三、从实践层面看

近年来全国及宁夏各地涌现出了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从流转土地的形式看,包括农户转包、转让和互换,更多的是工商企业租赁农村土地和少部分的土地入股流转等形式;从土地流转的地域看,流转在各地带有普遍性,但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区流转形式多样,规模较大,效果显著;从流转土地的性质看,既有国有、集体土地,也包括农户承包土地;从受转土地的主体看,既有土地信用社存贷、大型企业流转、中小型企业流转、合作社流转、村合作经济组织流转,也有农民经纪人流转、农业技术人员流转、科技特派员流转、种植大户流转和个体农户间的流转;从流转年限看,既有短期流转,也有中期和长期流转;从流转土地的经营项目看,既有种植业(包括蔬菜、粮食、牧草种植)、畜牧业、水产养殖业,也有观光农业项目;从流转土地的规模上看,既有零星流转和小规模流转,也有中等规模流转和大规模流转。近年来宁夏各地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基本都遵循了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确实促进了“三农”问题的解决,成效是显著的。

从上述三个层面的总体情况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本质是流转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没有发生变化,但通过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已经使农村土地利益分配机制发生了新变化,也由此带动了依附于农业土地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产力诸要素发生了深刻变化。因此可以认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在稳定农村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制性质,维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为纽带,对农业及社会各项生产要素的调整和配置,是对农村土地利益分配为主的农业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实现了农村及全社会各项生产要素在农业中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农业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机械化作业率和土地产出率,提升了农业经营水平和效益,带动了农民增收,促进了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打开了破解“三农”问题的突破口。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其本质是以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为前提,以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为支撑,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为途经,以实现农民大幅度增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目标,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为纽带,将社会及农业内部诸项生产力要素进行的优化调整和配置,是对农村土地利益分配为主的农业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是农村经济和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必然选择,是一项涉及面广、受制因素多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第二节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家庭承包责任制及农业产业化的关系

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把农村集体土地平均分配给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使农民家庭拥有对承包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和根据市场及自然条件进行自主生产的决策权,使生产者能更好地发挥生产主动性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其实质是对我国原有的“一大二公”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否定,是以土地利益分配为核心的农业生产关系的一次大调整和大变革。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维护土地公有制和稳定农户家庭经营体制的前提下,以发展增效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优化配置为前提,优选农业支柱产品,对支柱产品实施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农、工、贸、科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其实质是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前提,以优势产品为支柱,以一体化经营为手段,以产品生产和销售利益分享为联动,对农业及工贸领域资源的调整与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公有制土地法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受转方从事自主经营的新型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其实质是维护土地所有权,保护土地承包权,搞活土地使用权,由此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形成农业规模经营格局,依靠农村劳动力转移后的非农就业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是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基础上,以搞活农村土地使用权为纽带,对农业及社会诸多领域生产力要素的优化调整和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