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农业林业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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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农业土地的基本属性(1)

第一节土地的基本属性

土地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一切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从土地的自然属性来讲,土地是由气候、地貌、岩石、土壤和水文等自然要素所组成的一个垂直剖面,是一个上下垂直的立体的概念,是一个自然综合体。狭义的土地只指陆地,广义的土地则指陆地和内陆水面。197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召开的以农业为目的的土地评价专家会议出台的《土地与景观的概念及定义》文件中,对土地的概念作了如下表述:“土地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气、土壤及基础地质、水文和植物。它还包含这一地域范围过去和目前的人类活动的种种结果,以及动物就它们对目前和未来人类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响。”因此,土地一般被理解为是地球陆地表面部分,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主要空间场所。

从土地的社会属性讲,“土地”是个经济学名词,也是政治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辞海》中解释,土地一词有两层意思:一是指用于耕种的田地,二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疆域。按照土地资源经营管理理论的定义:土地是指地球陆地表层影响土地生产潜力与环境管理的所有因素,它不仅包括土壤,还包括地形、气候、地表和地下水文、植被、动物和微生物区系以及人类活动等。土地资源经营管理学上将土地划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等。2003年3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它用于农业的土地。”本书中涉及到的农村土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农村土地,主要包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农村集体土地和荒山、荒沙、荒滩、荒沟、荒坡,也包括属于国有的农垦土地和劳教农场土地。

土地既是一种自然资源,又是一种社会资产。从土地利用角度看,土地主要包括农业(大农业)土地和非农业(主要是城市土地)土地两大类。本章论述的是作为农业生产最基本生产资源和生产资料的农业土地基本属性。

一、土地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源

土地从一开始形成它原本就是大自然的产物,是地球经过剧烈运动和“沧海桑田”变迁形成的特定部分。马歇尔(A.Marshall)认为:“土地是指大自然为了帮助人类,在陆地、海上、空气、光和热各方面所赠与的物质和力量。”美国土地经济学家伊利(R.T.Ely)和莫尔豪斯(E.W.Morehouse)认为:“经济学家所使用的土地这个词,指的是自然的各种力量,或自然资源。它的意义不仅是指土地的表面,因为它还包含地面上下的东西。水本身就被看成是土地。”显然,上述说法都是土地最宽泛的定义。一般认为土地是由地形、土壤、植被、岩石、水文和气候等因素组成的一个独立的自然综合体。在这个自然综合体中,地形是它的“面貌”,土壤是它的“内脏”,人类的开发利用是它的“新陈代谢”,植被及农作物则是它的“产物”。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土地和自然界中的阳光、水、温度及空气一样,是农业生产主要的生产资源,而且是一切农业生产活动的承载体。

要对土地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源进行研究,就有必要先对“资源”一词进行探讨。

在有关的论著中,资源的概念不尽一致。《辞海》中对“资源”的解释是:“资源:资产的来源。一般指天然的财源。”广义的资源是指资产和财富的一切来源,包含了经济活动的所有要素;狭义的资源是指“天然的财源”,或者称为自然资源。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资源定义为:“所谓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显而易见,这是个狭义的概念,是指能够产生财富的自然资源,并不包含人类的劳动和技能等方面。

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曾指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马克思也曾指出:“劳动和土地是形成财富的两个原始要素,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恩格斯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其实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为财富。”尽管他们都未专门给资源下定义,但都已经把劳动和土地、自然界和劳动力肯定为一切财富、资财的来源。现代经济学家埃德温·曼斯菲尔德(Edwin Mansfield)认为:“资源是用于生产能满足人类需求的商品的那种物品或劳务。”

由此,我们可以将资源理解为财富的来源,即人类用以创造财富的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要素。有了资源的概念我们就不难理解土地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源了。

自农业产生以来,人类进行农业生产的目的就是不断地生产出用于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农产品,创造可以维持和改变自己生存的财富,在这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农事活动都离不开土地。土地和阳光、水、温度及空气构成了最为基本的自然界,只有在这个自然界中植物、动物、包括人类才能生存;也只有在这个自然界中农业生产才变为可能,离开了土地,农业生产就无从谈起。可以说正是有了适宜耕作的土地和不断发展的农业技术才使人类走到了文明辉煌的今天。

二、土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

所谓资料是指生活、生产中的必需品。农业生产资料是指农业生产中的必需品,广义上讲包括土地、光照、温度、水、空气和物化的农业投入品;狭义上讲包括农作物种子、农药、农膜、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牧草种子、食用菌菌种、渔种、农机具及配件等农业投入品的总称。无论是广义概念还是狭义概念都说明土地是人类社会活动的载体,由此赋予了土地更为宽泛的社会属性,其中最为突出的属性包括土地的资产属性和资本属性。

土地的社会属性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最早的土地是以自然资源的形式存在的,只具有自然属性,后来由于人类的活动才赋予土地社会属性。在原始社会,各个部落或氏族只是在自己的领地狩猎、采摘和种植作物,虽然土地可以给人们带来生活资料或带来收益,但由于人口稀少,活动范围狭小,生产力水平低下,土地相对来说并不稀缺,土地的社会属性并不突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尤其是国家产生以后,由于人口的增长,生产力不断进步,土地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已逐步成为人们拥有财富和社会地位的象征,成为划分阶级的依据,甚至成为国家间战争的导火索。由此可以看出,因为阶级和国家的产生才使土地的社会属性凸显。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后,拥有土地已成为农民翻身解放和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土地由此又被赋予了特殊的政治使命。改革开放以后土地不但成为安置农民的重要载体,而且在一定阶段成为农民解决吃饭问题、脱贫致富的依靠。在现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及国家对农业投入的持续增加,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增强,农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农业规模经营不断发展,土地作为资本的社会属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开发,无论是土地征集和土地流转,农民从中得到了不菲的收益,甚至实现了农民生存方式和身份的转变。一方面许多农民通过土地征收得到补偿或者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得到租金,由此实现财产性收入后离开农村进入城镇谋求更大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土地经营者通过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实现了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土地的生产效益和社会价值。

如果把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作为两个相对应的概念来看,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间关系密切。从自然属性看,土地是地质、地形、气候、水文、植被和土壤等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其性质取决于土地要素的组合关系和综合特点。土地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源是人们通过劳动从地球环境中不断分离出来支持人类生存和发展基本物质和能量的载体。其中“资”表示土地对人类“有用”“有价值”,“源”指土地是人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源泉。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土地所蕴含的物质和能量对人类社会来说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因而是永恒的,是第一位的,是土地的基本属性。从土地的社会属性看,既包括土地的经济属性,也包括土地的政治属性。从经济属性上看,土地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社会财富,是集资产和资本于一身的经济综合体,具有可供发展农业生产利用的再生产的经济特性,这种特性往往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对其经济效益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从土地的政治属性上看,土地是国家的疆域和领土,是国家政权的载体和国民生存的领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和保障,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依托与根基。

第二节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使用)权和受益权的对立统一

上一节已经介绍了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土地自然属性决定了土地具有公有性,就如同阳光、空气、温度一样,是人人都可享有的;土地的社会属性包括土地的资产性和资本性,既然是资产和资本就决定了土地具有产权归属和资本收益等一系列经营和经济问题。在这一问题中,矛盾主要集中体现在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使用)权和受益权这四项权益的相互关系上。本节主要通过分析土地四项权益的辩证关系,了解我国现阶段土地经营体制中的权属和利益关系,为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寻求最基本的理论依据。

一、土地四项权益的分割

土地四项权益是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使用)权和土地受益权。土地的四项权益由土地所有制性质决定。土地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在土地私有制制度下,土地的四项权益是相互重合的,因为私有制土地是可以自由买卖的,所以会造成土地的兼并。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下,土地的四项权益是可以分割的,但从本质上讲也是一致的,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益,国家严格规定农户对承包土地不能进行买卖。

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国全民所有制土地范围包括以下六项: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农民集体的范围包括三种: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