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农业林业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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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农业土地的基本属性(2)

(一)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下的农业土地的四项权益分割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现阶段农业土地的主要经营模式。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广大农民土地承包权。拥有了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同时也拥有了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和受益权。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各地涌现出了形式多样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使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和受益权有了新的变化。在这一变化中,包含着当前农业土地经营的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为实现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价值,自秦朝以来,我国历代中央政府都要向土地经营者征收农业税赋,新中国成立后也实行征收农业税政策。随着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及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2003年中央政府取消了延续2000多年的农业税征收。停止征收农业税赋的实质是国家将体现土地公有制受益权的这部分收入直接补贴给了农民,而不意味着国家放弃了土地的公有制受益权。二是现阶段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经营者只要进行农业生产,主要是经过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从原则上讲,通过土地发包集体应该能够从中得到收益,由此体现集体土地的受益权,只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集体也将这部分收益转移给了土地承包者。三是承包者在取得土地承包权后自主经营,进行农业生产可以获得收益,享有收益权。四是承包者也可通过有偿流转,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流转给受转(让)方进行生产,此时,土地受转(让)方要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流转费用后才能取得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权,我们将这种土地流转费用称之为流转租金。流转租金属于土地承包者所有,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的经营者可以通过经营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实现经营收益,由此体现出农业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使用)权和受益权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统一。

分析上述农业土地经营模式可以看出:我国农业土地的四项权益之间既是相互联系的,又是可以分割的。首先,农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承包土地的农户不拥有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对承包土地不具有买卖的权利,这是由我国的国体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其次,农业土地的承包权属于农民,不是全民都享有的,只有农民人人享有承包权。第三,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趋向多元化。农业土地的所有者和承包者不一定就是土地的经营者,经营者可以是其他的社会组织或个体,包括企业、公司、民间组织和城市投资人、农村大户、种植能手和农民。土地所有者和承包者可以通过有偿流转将土地经营(使用)权转移给这些社会组织或个体,从中获得土地流转租金,实现受益权。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的社会组织或个体通过经营土地获得农产品,从而实现受益权。第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受益权紧密相联,只要有所有权和承包权就会有受益权。目前农业土地收益权大多属于集体和承包户所有。2003年中央取消了农业税及附加税,以当时的惠农县为例,亩均免除农业税、农业附加税和“三提五统”达到44.08元,近年来国家还实行了粮食直补、良种和化肥补贴,按农户承包土地的面积为基准,补贴直接到户,由此使农户承包土地的收益权得到了进一步扩大。

(二)农业土地的受益权是如何实现的

从具体实践中看,目前我国农业土地受益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方式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或国有土地所有权法人通过对土地进行自主经营实现受益权。主要包括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营农场的农业自主经营,这是我国当前主要的农业土地经营形式。其特点是种植作物种类多,经营规模小,地块较分散,技术应用和机械化作业率较低。

农业土地自主经营其受益权的实现可表示为:

赢利=(产品价值-物化投入-活化投入)×(1-自然风险系数)×(1-市场风险系数)

上式中,产品价值一般多为初级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收入;物化投入为生产所需农资投入;活化投入为承包人也就是经营者的劳动力投入,自然风险系数由当地的气侯和气象因素决定,种植的作物种类一般与之较适宜,变化不会太大;市场风险系数由市场控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条件下,变化也不会太大。

在农户家庭承包分散经营体制下,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物化投入与活化投入水平因经营者的家庭条件、土地经营规模、作物种类和劳动能力而各不相同,千差万别,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和品质也是参差不齐。家庭条件好、劳动力充足的农户就会多投入,甚至盲目投入、滥投入,比如违禁农药的大量使用,造成农资的浪费和环境及产品污染;条件差的农户一般农业投入水平较低,甚至种植一些低投入低产出的农作物,使农业土地的生产能力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总体上来讲,农户家庭经营活化投入成本较高,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和品质较低,农业经营水平和效益也相对较低。

第二种方式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个体农户)或国有农业土地的所有权法人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承包土地使用权,通过收取土地流转租金实现受益权。以石嘴山市惠农区为例,2009年,中粮集团入驻惠农,当年流转了惠农区3个乡镇8个行政村3600户农民3.6万亩承包土地,按照流转协议平均每亩土地流转租金550元,国家粮食直补、良种和化肥补贴共计81.3元归农民所有,也就是说农民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出去后,不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就可从每亩土地上获得631.3元的经济收入,加上国家免除征收的各项农业税赋,农民从每亩承包土地上可得到675.38元的承包权受益,相当于农户种植当地主栽作物春小麦套种玉米不扣除劳动用工成本的亩耕地收入水平。

第三种方式是受转(让)方通过有偿流转农户承包土地或集体、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实行规模经营,通过自主生产经营实现受益权。其受益权的实现可表示为:

赢利=(产品价值-物化投入-活化投入-土地流转租金)×(1-自然风险系数)×(1-市场风险系数)

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或国有土地所有权法人自主经营不同的是,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后受转(让)方经营增加了一项土地流转租金成本投入,由此加大了单位面积土地的农业种植经营成本。这就要求经营者,一方面要通过扩大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效益,通过提高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和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通过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品质,依靠节本增效增加农业经营效益;另一方面要在流转土地上种植高效作物,建设原料基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基地建成农业产业化生产的“第一车间”,依靠拉长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实现赢利。现实也正是如此,宁夏目前流转土地主要经营项目中,中粮集团的制酱番茄种植与加工、惠农区脱水蔬菜种植与加工、灌区的优质水稻种植与精米加工,中卫市和农垦集团的供港蔬菜种植与销售等土地经营权流转都属于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高效作物种植项目。

另外一种方式是农民将承包土地或村集体将集体土地作为股份,通过土地入股,成立股份制经济实体并从事规模经营实现土地收益权。这种方式下的土地收益权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农户或集体土地入股收益权的实现,包括土地入股保底收入和土地经营赢利二次分红两部分。一般农民将土地以一定的保底价做为股份流转给相应的股份制经济实体从事规模经营。当股份制经济实体经营效益较好时,农户或集体除了得到保底股金收入外,还能得到一定比例的盈利分红;当股份制经济实体经营效果不佳时,农户仍能得到稳定的保底土地股金收入。农户或村集体土地流转受益权的实现可表示为:

赢利=保底股金收入+赢利分红收入

另一方面是股份制经济实体通过规模经营实现流转土地经营受益权,其受益权的实现可表示为:

赢利=[(产品价值-物化投入-活化投入-土地流转保底股金)×(1-自然风险系数)×(1-市场风险系数)]-土地股份分红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之间的关系。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在规模经营条件下,由于地块连片集中,便于耕种管理和实现农事机械化作业,与土地承包家庭分散体制下的农户小规模自主经营相比,单位土地面积的物化投入、活化投入及总投入会发生显著变化。当土地经营规模达不到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时,因为不利于充分发挥各类先进高效农机具的作用,大部分农事作业只能依靠人力或采用效率较低的机械来完成,机械作业成本相对较高。但即便是效率较低的机械作业也比人工作业具有很大优势,由此迫使经营者在农事管理操作中采取人工作业与机械作业相结合的办法,此时,单位土地面积的物化投入有所增加,活化投入有所降低,总投入相对较高;随着土地经营面积的增加,到适度规模经营范围时,单位土地面积的物化投入中化肥、种苗、农药和农膜变化不大,但由于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先进高效农业机械的作用,使农业生产能够实现全程高效机械化作业,人工作业量大幅度减少,活化投入显著降低,由此能够有效降低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农业生产总成本;当经营土地规模超出适度规模经营范围时,因为受经营者经营管理能力、资金、农时季节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会出现规模经营管理不善、延误农时、经营粗放、成本增加、效益降低等情况。由此表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要在适度范围内进行。当经营规模达不到这个适度范围时,就不能充分发挥规模经营的规模效应;当经营规模超出适度规模范围时,又会降低规模经营的效果。

农业生产之所以要强调适度规模经营,这是由农业经济除了受管理、市场、资金、技术等社会生产力要素影响外,还要受气候、农时季节等自然因素制约的特殊性产业特点决定的。为充分发挥各类农业资源的利用效果,最大限度地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经营者应该在适度规模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包括管理能力、生产手段、经济条件、市场需求、土地规模等要素的最佳组合。因为其他各项要素的价值只有在适度规模的土地经营中才能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发挥,所以,土地要素的适度规模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核心。

(三)土地经营种植规模和单位土地面积的物化投入、活化投入之间的关系

我们以石嘴山市惠农区不同规模番茄基地的物化投入和活化投入为例进行调查与分析比较。为便于反映土地经营规模与单位土地面积物化投入及活化投入间的关系,在本项调查分析中不包含土地流转租金。从近年来石嘴山市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看,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越大,土地流转租金相对越低,一般每亩土地流转租金在500~600元之间。

随着经营者土地经营规模的逐渐扩大,有利于各类大型农机具的广泛使用,因为能够采用高效农业机械进行生产作业,使单位面积土地上机械化作业成本降低,活化投入大幅度减少,单位面积农田总投入不断下降,当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其幅度趋向平缓。我们将经营土地的规模和单位土地面积的总投入进行拟合,建立数学模型,用x代表土地经营规模,为自变量,y代表单位面积土地上的投入,为应变量。其基本关系可以用函数式表示为:

y=ax+b①

通过对表1-1中18组数据进行直线回归方程的计算,演算出a=-0.086,b=916.9,由此可将①式写为:

y=-0.086x+916.9②

将②式结合表一数据进行相关性测试,其相关系数r=-0.795,说明单位土地面积生产中的总投入(指物化投入与活化投入之和)与土地经营规模成负相关,即土地经营规模越大,单位面积田间总投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