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农业林业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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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理论及政策法律依据(5)

一、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以利充分调动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目前,我国农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形式。这种农业基本经济制度和土地经营形式完全符合改革开放之初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为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通过这种农业基本经济制度和经营方式,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的农产品短缺问题。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持续发展,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总体上讲,家庭联产承包和土地分散经营体制基本上仍然适应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现状,需要继续坚持和维护。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进程的推进,现行的农业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土地经营形式局限性和弊端越来越突出,在有些方面及一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区甚至表现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严重倾向,需要对其进行改革。其中,在维护农村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和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基础上,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就属重要的改革内容。

二、制定和实施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和耕地管理制度

保护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们必须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要健全和完善土地保护法律,使土地保护和开发有法可依;要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机制,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土地的节约,提高土地的利用率;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耕地,绝不能擅自将耕地改变为非农用地。在耕地保护和管理方面,中央这些年已经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颁布实施了相关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特别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死守全国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大决定。相信有中央的正确决策和坚强领导,我国的农村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一定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改善。

三、要在现有农村耕地资源上挖潜力,做文章,千方百计提高现有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提高现有耕地资源生产能力的具体措施很多,比如推广新技术、应用新品种、改革耕作制度、合理水肥管理等等。从体制和机制的角度看,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经营规模普遍较小,不能获取规模效益,也不利于正常经营和科学技术成果与装备的推广应用,使得生产要素浪费严重。在现行承包地分配机制下,许多承包农户的经营水平和经营条件与其经营土地的规模不相适应:一方面,一些经营水平高,经营条件好的农户,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却不能增加;另一方面,很多经营水平低,经营条件差的农户,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却不比别人少。如此,造成为数庞大的土地面积被束缚在低水平的经营状态下,数额众多的种田能手却不能在农业生产上尽其所能,这种经营管理方式是对极为珍贵的耕地资源的极度浪费,也是对潜力巨大的先进农业生产力要素的禁锢与废弃,而在高效合理的经营体制、机制下,能够更好的发挥土地和各类生产要素的潜力。

综上所述,根据农村土地资源经营理论的总体要求,为适应当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和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综合生产能力,在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保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和受益权的前提下,需要以搞活土地使用权为纽带,对现行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和土地经营形式进行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属于这方面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在宁夏各地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此需要加强示范、总结和推广。

第九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理论

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概念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农业生产要素相对集中,合理配置资源并形成一定规模和综合生产能力,达到提高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单位产出率,获得最佳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经营方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包括劳动力投入规模、生产技术应用规模、生产机具使用规模、资金投入规模及土地经营规模等。对种植业来讲,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在保证土地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使每个种植业劳动力经营的土地规模与当时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相适应,从而实现劳动效益、技术效益和规模效益的最佳结合。

之所以要强调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因为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产业,除了发挥其不可替代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外,还要发挥其必不可少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在通过自己的劳动从土地上生产出农产品满足人们生存的食物需求外,也需要通过农产品生产和出售其生产的农产品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以便更好的分享社会进步和现代文明成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实行农业规模经营是重要的途径和措施。按照农业规模报酬律揭示的基本规律,当各项农业生产要素同步增长时,能够带来农业经营效益的大幅度增长。从当前我国农业各项生产要素情况看,农业生产者扩大劳动力、资金、机具、技术等要素投入规模的条件基本具备,而受体制的影响,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是项制约因素。因此,在种植业适度规模经营中,土地适度经营规模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素。

农业土地经营规模是指农业生产单位经营的土地或耕地数量。在合理的土地经营规模条件下,生产单位能够做到土地与其所拥有的资金、机具、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及能力的最佳组合,这个合理的土地经营规模就是所谓的适度土地经营规模。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相对家庭分散小规模经营形式而言规模较大的农村土地资源经营形式。

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是由土地是农业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生产资料的性质决定的。首先,土地生产资料的不可缺少性,决定着农业生产总是首先表现为一种土地规模,即总是要在有着一定肥力的土地上,农业生产才能得以进行;其次,土地生产资料的重要性决定着在农业生产中,土地规模是其他生产要素规模的基础,即只有在一定的土地规模上,才能进行劳动力、农业机械和资金的规模投入,这种投入规模的大小最终取决于土地规模的承载力。所以,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把农业土地经营规模作为农业经营规模的重要衡量指标。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一个相对的动态概念,影响农业经营单位土地经营规模的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生产力要素。

二、影响农业土地经营的生产力要素的主要方面的主要方面

1.农业生产工具的类型和产品加工能力。

农业生产的农时季节性很强,采用不同的生产工具进行农事作业会收到不同的效果。农业生产工具通过影响有效农时季节内单位劳动力所能完成的基本农事作业的数量来影响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土地规模。例如,石嘴山地区起垄移栽番茄的起垄作业有效农时期为4月下旬-5月上旬的20天,用人工作业每人每天能完成起垄面积1.5亩,20天仅能完成起垄作业30亩;用小四轮拖拉机作业每人每天可完成起垄20亩,20天的有效作业期可完成起垄作业400亩;而利用大中型拖拉机每人每天能完成100亩作业,20天有效作业期内可起垄2000亩,由此可以看出农业生产工具对农业经营规模的影响极大。规模经营者从事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生产时,除了应用的生产工具能影响其土地经营规模外,经营者具备的产品加工能力也是制约其土地经营规模的重要因素。比如,中粮集团在石嘴山市惠农区首期建成了日处理6000吨番茄的番茄酱加工生产线。该生产线在本地番茄成熟的8月上旬-10月上旬进行产品加工,此期正值当地降雨集中期,受降雨影响,番茄有效采摘期一般只有50天,该生产线的有效加工能力为30万吨,番茄平均亩产量为6吨,依此计算,在不扩大产品加工能力的情况下,该企业年种植番茄规模应以5万亩为宜。

2.农业劳动对象的不同。农业生产的主要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他们通过其所消耗的不同数量的劳动和物质生产资料影响农业生产者的土地经营规模。比如,以种植蔬菜、枸杞为主的农业生产单位对劳动力占用和其他物质生产资料消耗相对较高,以这类劳动对象为主的农业经营者,其土地适度经营规模就比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的农业生产单位的适度经营规模要小。

3.土地资源和劳动力的数量。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拥有土地的多少决定农业经营单位可能经营土地规模的大小。土地资源较多,农业劳动力较少时,土地经营规模相对较大;反之,土地经营规模较小。

4.农业劳动力的素质。农业劳动力的素质,表现为劳动者对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能力、决策能力和技术水平,制约着农业生产单位的土地经营规模。素质较高的劳动者能够经营好较大规模的土地,素质低下的劳动者可能对很少的土地也经营不出理想的效果。

除此之外,生产关系的类型以及其他社会因素、自然因素也影响到农业生产单位的土地经营规模。例如,从生产关系层面看,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土地经营单位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我国现行的土地平均分配分户承包经营体制也制约着土地经营者经营规模的扩大。当然,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下通过土地买卖和兼并也可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但我国特殊的国情和2000多年的封建王朝更替史告诉我们,私有制下的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必然会造成国家的动荡和混乱,会给中华民族带来分裂和无尽的灾难。所以,我们必须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和稳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经营体制。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农村土地公有制(集体所有或国有)体制下,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以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为纽带,通过政策的调整、支持和引导,我国应该比土地私有制体制下的资本主义国家更容易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理论的实质内涵看,在农业经营其他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规模不同,农业经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也不相同。这种由于土地经营规模不同而产生的农业经营效益的差别就是农业土地规模效益。农业土地适度规模就是能够取得最佳土地规模效益的农业土地经营规模。

农业土地适度经营规模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

三、农业土地适度经营规模的四个显著特征

(一)是地区性特征

由于各个地区的条件各不相同,也就具有各不相同的农业土地适度经营规模。例如,土地资源的丰富程度决定着适度土地经营规模的数量多少。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加拿大等土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农业经营单位的土地经营规模较大,而日本、韩国等土地资源匮乏的国家,农业经营单位的土地经营规模则较小。我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土地资源丰富的东北地区与人多地少的江南地区相比,土地适度经营规模要相差很大。农业土地适度经营规模的地区性特征要求我们在推进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中要采取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动态性特征

农业土地经营规模的适度值是多种自然因素和经济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种条件的变化,适度值也必然会随之变化而呈现出动态性。以经济发展而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农业现代化的实现,都必然会影响到农业土地经营规模的适度值。农业土地适度经营规模的动态性特征要求我们,在推行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时,一定要搞清与之相联系的特定时期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

(三是)层次性特征

农业机械、农业劳动力等生产力要素的数量和质量不同,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不同的经营单位,有各不相同的农业土地适度经营规模。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层次性特征要求我们,在具体确定一个生产单位的适度经营土地规模时,在遵循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共性特征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到该生产单位的生产要素特征和农业经营形式的特殊性。

(四)适应性特征

不同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具有不同的土地适度经营规模。例如,种植蔬菜的农户的土地适度经营规模一般要小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适度经营规模。

目前,国内农业土地规模经营主要有种植专业户、家庭农场、联户农场、集体农场、合作农场或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形式。上述多种经营形式各有其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在一个特定的地区,以什么经营形式作为过渡形式或目标形式,必须要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及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具体选择。在最终确定之前,应该允许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并在各种形式的竞争中得到完善、提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