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由为本位就是自由引导秩序,秩序为自由服务,秩序是自由的派生物、附属物。反之,以秩序为本位,就会变成为秩序而秩序,作为手段的秩序反而变成了目的,所以,人以秩序为本位的传统伊斯兰法难以完全适应以自由来本位的现代法的价值取向。传统伊斯兰法在许多具体内容上具有局限性。根据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人们享有广泛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政治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地接受教育的自由、工作的自由等等,但是,伊斯兰教法中的许多律例为上述国际人权文件中的自由原则不相符,这显然不符合时代的要求。
自由是人的深沉的本性,没有人不希望自由,没有人不为自由而奋斗,正如法国文学家勒内·德·夏布多里昂满怀激情地高呼:“我认为,如果没有自由,世间便一无所有;自由赋予生命的价值,我哪里是会扞卫它的最后一个人呢?我将永远不停歇地为它呼唤,呐喊。”今天,自由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价值观念,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自由也是安拉的最高精神——至善的构成之一,伊斯兰法的现代化把自由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既符合人类的本性,世界的潮流,也符合真主“至善”精神的要求,相信,现代化的伊斯兰法一定会是自由的化身。
伊斯兰法现代化的价值取向是多元化的,还有公平、正义、平等、安全、秩序等等,但最基本的价值取向还是生存与发展、人权和人权的核心——自由。价值取向的现代化是法律现代化的最高境界,这也是伊斯兰法现代化的焦点和艰巨之所在。
五、伊斯兰法现代化的困境和机遇
(一)伊斯兰法现代化的困境
在现代化研究中,有的西方学者注意到:“一些社会很快使自己适应了工业社会的生活方式,而另一些社会必须克服来自传统信仰和习惯的巨大障碍。”在某种情况下“一个最成熟的传统社会,也就是一个长期内最不情愿现代化的社会”。这的确是一切传统深重的社会在现代化过程中的约束因素。伊斯兰文化是世界史上最大的文化体系之一,伊斯兰世界因此而拥有深厚的文化传统,更重要的是伊斯兰社会是一个深受宗教——伊斯兰教影响的社会,这使包括伊斯兰法在内的伊斯兰社会的现代化更为艰难和曲折,其中,伊斯兰法现代化面临的艰难和困境主要有五个方面。
1.主体文化与法律文化之间的困厄
在伊斯兰国家,主体文化与法律文化表现为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因为伊斯兰法律文化是伊斯兰教文化的组成部分。伊斯兰世界的现代化进程中,并没有发生像近代西方那样较为彻底的宗教改革运动。
尽管作为宗教的伊斯兰文化受到了冲击,但在广大穆斯林民众看来,它仍然是信仰和日常生活的基本准则。而自近代以来伊斯兰教法经过不断的改革,大部分被废除了,并被西方国家的法律取而代之,这就导致了法律与宗教的分离,法律成为人们信仰之外的理性规则。
引进的世俗法律成为“没有信仰的法律”,而“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化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这对伊斯兰法的现代化显然是十分不利的。如何正确处理好伊斯兰法现代化过程中法律与宗教,或者说法文化与宗教文化的关系,是伊斯兰法现代化面临的一大困厄。
2.本土法律与外来法律的冲突
在处理本土法律与外来法律的关系上,如果不考虑自己的文化传统和特定的社会条件,而只是盲目照抄照搬外国的法律,即使引用的法律条文再好,也只能是“书本的法律”。也就是说,具备西方化的经典,并不一定表示西方所谓的“法治”已经实现,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本世纪60年代,比较法大师达维德曾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为埃塞俄比亚制定了一部非常现代化的民法典,但因不符合埃塞俄比亚的实际而根本无法实施,被人讥笑为“比较法学家的乐章,非洲人的恶梦”。近代以来,伊斯兰国家的法律改革基本上是照搬欧洲的法律,例如,埃及不仅采用法国的《刑法典》、《商法典》和《海商法典》,而且还仿照《拿破仑法典》制定了民法典。可以说,大部分伊斯兰国家相继接受的都是欧洲大陆法系的商法和刑法,民法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外来法的影响。而西方法律制度引进之后,由于与伊斯兰国家的情况不完全相符等各种原因而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导致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政局不稳。
由此,穆斯林对西方的民主和法治在伊斯兰国家的可行性发生了怀疑。可见,如果本土法律被废除,外来法律又难以实行,人们没有自己信奉并愿意遵守的规则,必然带来价值观念的冲突和社会秩序的混乱。这是伊斯兰法现代化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也是伊斯兰法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着的又一困厄。但我们不能由此否认外来的法律,认定外来的法律是不可以引进的。根据伊斯兰世界的经验,法律是可以引进的,首先,伊斯兰国家从西方引进的法律概念、制度和原则至今在多数国家的许多领域中仍然占据主体地位,许多民商法律几乎整个都是从西方引进的。其次,从法律的实效看,这些引进的外来法律发挥着主要作用,即使某些引进的法律一时没有被人们接受,也不能断定这些法律就一定是不可引进的,它有一个内化、消化的过程。最后,法律是否可以引进,取决于移植地与被移植地的社会条件是否类似,近代以来,多数伊斯兰国家不同程度地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与西方国家越来越近。因此,外来的法律是可以引进的,只是要充分地考虑时空关系,不能过于机械。
3.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冲突
对于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传统来说,改革操之过急往往导致动荡和对传统的恢复。对于传统的法律,如果可以利用,应在对其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充分予以利用,使之适应现代化的需要。即便认为传统法律一无可取,也应有一个缓冲的过程,以减少人们因价值观念冲突和心理不适应而带来的社会动荡,实际上,对于像伊斯兰国家这样具有悠久法律传统的国家来说,完全彻底抛弃自己的传统是不可想象的。当然,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试图全面恢复伊斯兰教法以解决现代社会的各种复杂问题,也同样是不切合实际的。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种既能适应现代社会需要,又能为穆斯林社会所接受的法律体制,也就是说,伊斯兰法也有一个调整、补充、发展的“现代化”过程。这里,确立实用性标准,是有助于正确处理本国传统与借鉴外国法律制度关系问题的。引入外国法律制度必然会有与本国固有传统碰撞的问题,若依据实用原则,就应该在此二者中间谋求适度的平衡,既不能过于激进,又不能过于保守。不管怎样,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并不像我们描述的那样简单。
4.伊斯兰法治与伊斯兰法现代化的矛盾
伊斯兰在历史上就是一个重视法律的宗教,这不仅因为法律被奉为真主的命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且因为伊斯兰教一直与国家政权紧密结合在一起,如果不靠法律而仅仅依赖宗教威慑和道德劝导,很难想像它能够长期治理社会关系极为复杂、地域极为辽阔的广大领土,所以,伊斯兰国家重视法治,这是勿庸置疑的。尽管当代伊斯兰复兴运动对以法律西方化为核心的现代化予以指责,但是并没有反对运用法律治理社会,只是主张恢复传统法律,实行“伊斯兰法治”。“伊斯兰法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当代伊斯兰国家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二是这种法治不是西方的法治,而是“伊斯兰”法治。
但是,如何进一步具体理解“伊斯兰法治”呢?如果把它理解为恢复传统伊斯兰法,那么就会面临两个困境:一是作为古代社会产物的传统法律如何能够适用于现代的国家模式和社会条件呢?二是传统法律因教派而具有很大差异,在各派主张的规则具有冲突的场合,由谁来确定哪派的规则具有最高权威呢?根据当代伊斯兰国家的实践,只能由政府决定传统法律是什么。严格讲,这种做法本身就违背了伊斯兰法传统。如果把“伊斯兰法治”理解为在重新解释传统法律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型法治,那么也面临着困境:对于某些传统法律规则,只有作出与其本身含义完全不同的解释才能使之符合现代社会的精神。这样解释出来的规则还符合“伊斯兰法”的理念吗?这样构筑的法治还能成为“伊斯兰法治”吗?伊斯兰法治与伊斯兰现代化就处于这种二律背反之中,面临“非伊斯兰化”的可能,这也许是伊斯兰法现代化最大的困境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