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法哲学
7563900000065

第65章 伊斯兰法现代化的哲学反思(2)

早在中世纪,伊斯兰国家就建立了不同于宗教法庭的世俗法庭——听讼法庭。“听讼法庭审判权和沙里亚法庭审判权的区别非常近似于世俗法庭和宗教执行者。”这意味着伊斯兰国家的司法体系比立法体系更早地实现了二元化。近代以来,一些国家采取了更为激进的改革措施,如土耳其废除了至关重要的卡迪法庭,成立了“尼扎米亚”的世俗法院;埃及、伊拉克、叙利亚、巴基斯坦等国将伊斯兰法庭纳入国民法院体系之内,结束了宗教法庭与世俗法院长期并存的局面;尼日利亚建立了穆斯林上诉法庭等。

(三)伊斯兰法的现代化

伊斯兰法的现代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伊斯兰法的现代化包括西方化和世俗化,狭义的伊斯兰法的现代化则有别于西方化与世俗化。狭义的伊斯兰法的现代化主要是指现代主义旨在通过内部改革,摒弃传统伊斯兰中的保守僵化因素,达到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超越西方的目的。如果说近代伊斯兰法发展的主要目标是西方化与世俗化,那么随着反叛西方势力的增长,现代伊斯兰法改革则基本顺应了伊斯兰国家发展的时代步伐。

1.伊斯兰法现代化的理论更新

伊斯兰法现代化首先表现在神学法律理论上的观念更新,以理性、进化论、实用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法律学说,构成了当代伊斯兰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长期以来,伊斯兰国家以主代替人,以宗教经典代替法典,以信仰与服从代替理性和经验。按照伊斯兰法原理,法律是真主降示的,具有卓绝才能的大师们一劳永逸地完成真主的意志,国家只能在真主对命令确定的不可抗拒的规范限度内活动,广大教徒们的头脑也要由先知们去塑造。从10世纪至20世纪,伊斯兰法“被置入了固定不变的铸模”。20世纪初,现代主义应运而生,一些关注伊斯兰国家强盛的政府官员及受过西方教育的知识分子,感觉到了历史潮流的必然搏动,在法律现代化的道路上充当了先锋。现代主义者指出,拘泥条文、盲从权威、排斥科学、忽视理性是伊斯兰文明衰落的根本原因,要恢复伊斯兰教权威,必须协调宗教与科学、启示与理性的关系,一切都是进化的,法律与法学也不例外。“现代改革者们已经重新确定了原则,随着情况的变化,法律是可以修改的。

‘沙里亚’是,而且必须是一种不断完善的法典,不应是一套永远不变的法规0”现代主义者还主张,法律的内容取决于社会需要,法律的功能也是解决社会提出的问题,“推理大门”(伊智提哈德)需要“重新开启”,法学家应“创造性地运用创制的权利,使传统信仰和制度的意义发生转变,使之符合近代以来的政治,符合变化,并取得合法性”。正是在这种现代主义理论下,伊斯兰法复活了,实现了革命性变革:它使原理上墨守成规、圃步自封的伊斯兰法开始成功地融人了现代社会,建起了理想性质的经训原则与实践性质的具体法规之间的联系纽带;它在宗教严规戒律的夹缝中一培养了一种将历史成就与未来发展结合的意识”,“使新一代穆斯林能够更加自信地接受现代文明”;它还标志着宗教法学盛行时代的结束和一个新的思想时代的开始,理性服从信仰,法学是神学婢女的历史一去不复返了。

2.伊斯兰民商法现代化的客观基础

伊斯兰民商法的现代化改革深入持久,标志着伊斯兰法正从精神圣坛走向物质领域。科技进步、工商实践是伊斯兰民商法发展的客观基础。在工农业方面,伊斯兰国家开展了反封建性质的改革,制定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了企业国有化措施,收回了部分清真寺占有的土地,发展了公司,增加了合同、股票、旅游、技术引进、物价控制等现代民商法的概念和内容。在金融体制方面,伊斯兰国家基本废除了有碍经济发展的“禁止取利”的戒令,形成了相对合理实用的信贷规则,准许国家官方信贷收取利息,授权银行通行利息原则,允许投资者通过佣金股权的形式取得一定比例的收益等;在税收制度方面,除天课外,伊斯兰国家对税收采取了较为灵活多样的法律调节方法,发展了土地税、产品税、增值税等其他国家税收形式,对沙里亚中无据可查的“新形式财富”由国家确定税率,并规定资本与个人所得法定最高限额等;在保险制度方面,几乎所有伊斯兰国家都放弃了对社会保险活动的限制,除人身、宗教基金、社会福利保险外,其他保险形式,包括事故保险、火灾保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等,都被普遍采纳运用于各个商业领域。

3.伊斯兰法现代化的时代象征

伊斯兰法的现代化改革已渗入了婚姻、家庭领域,私法关系正在渐进演变,由此而带来的观念上的更新是伊斯兰法不断进化的时代象征。关于婚姻关系的改革主要集中于结婚与离婚两大方面。埃及多次颁布法令,规定结婚必须符合法定婚龄,明令禁止重婚;土耳其宣布实行一夫一妻制,严格禁止一夫多妻;突尼斯法律规定若一个男子娶几个妻子,要坐最长可达5年的牢房。在离婚问题上,一些国家开始限制丈夫休妻的特权,规定离婚要按法定程序进行,由法院批转或宗教社团同意。关于继承制度的改革根本宗旨在于更合理地分配遗产,具体举措包括:规定男女平等继承原则,保护配偶和直系女性亲属的合法利益,引进遗嘱继承和代位继承,维护孤孙子女的继承权,废除按传统的瓦克夫制度制定的家庭财产制,剥夺远亲的不当得利等。关于生活方式领域的改革已触及传统习惯。大部分伊斯兰国家认可了妇女在政府部门与公共服务机关就业的权利,妇女受教育权也逐渐受到法律的保护,取消妇女佩戴面纱的禁令已通过倡导新式服装的呐喊实现,普及国民教育,开设女校,接管宗教基金的举措也屡见不鲜。

二、伊斯兰教法精神对伊斯兰法现代化的启示

(一)伊斯兰教法精神溯源

伊斯兰教法亦称“沙里亚”,本意是指“通向水泉之路”,含“常道”、“出路”、“方法”、“途径”等意。伊斯兰教法学家赋予该词“伊斯兰教法”之新意,是对“沙里亚”内涵的丰富和发展。“沙里亚”一词正式出现在《古兰经》中仅有一次,“然后,我使你遵循关于此事的常道。

你应当遵守那常道。”其余有三次涉及该词,但皆为派生词型。

《古兰经》原文中的“沙里亚”仅指通常意义上的内容,即有关教法内容及判例的用词,一般为“嘱咐”、“定制”、“命令”,如《古兰经》云:“真主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经文中的“命令”本为阿拉伯语“嘱咐”一义的引申。又如:“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的确命令人公平、行善、施济亲戚,并禁人淫乱、作恶事、霸道。”

上引经文虽未提及“沙里亚”,却都是“沙里亚”教法的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伊斯兰教法是伊斯兰法律体系的统称,包括宗教功修和社会规范两大类,内容丰富全面,而上述“沙里亚”本意则比较单纯。伊斯兰教法学家将该词引申为教法,目的在于使“沙里亚”成为伊斯兰教法的框架和内在精神,因而可以将“沙里亚”理解为通向伊斯兰教法之路或者理解为“通向为善之路”。

伊斯兰教认为,三大天启宗教(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皆属于进人哲学范畴而更加理性化的宗教,都以宣扬惟一信仰为宗旨,各自拥有“沙里亚”——宣教的方式和道路。为了这一崇高信仰,人类历史上相继出现了许多圣人和使者,正如《古兰经》云:“他已为你们制定正教,就是他所命令努哈的,他所启示你的、他所命令易拉欣、穆萨和尔撒的宗教。”这些圣人、使者都在为惟一信仰而呼号。在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古兰经》中说:“今天,我已为你们成全你们的宗教。”并不意味着惟一的信仰以穆罕默德圣人的“沙里亚”而告完结。这节经文是公元630年穆斯林光复麦加后,穆圣及其弟子们履行朝觐功课之际降示的,其中“成全你们的宗教”旨在庆贺穆圣等履行并完成了包括朝觐在内的所有宗教仪式。这节经文并非旨在冻结这一理性信仰。有的学者根据这段经文将伊斯兰教之前包括犹太教、基督教在内的所有宗教视为不完全的宗教。所有的圣人、使者都在为信仰惟一、导人至善而上下求索,这是勿庸置疑的,正如《古兰经》所云:“你们说,我们信我们所受的启示,与易拉欣、易斯玛仪、易司哈格、叶尔孤卜和各支派所受的启示,与穆萨和尔撒受赐的经典,与众先知受主所赐的法典;我们对他们中任何一个,都不加以歧视,我们只归顺真主。”而任何一位圣人也决不会以不完全的信仰向世人宣教。可见,各天启信仰的精神宗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导人至善,共建美好的人间乐园,其区别在于:处于不同时代的圣人都拥有各自不同的宣教方式和途径,正如《古兰经》所云:“我已为你们中每一个民族制定一种教律和法程。”其中的教律和法程皆因各自宗教的圣人、使者而不同,因他们所处的地区和时代而不同、穆萨的“沙里亚”是权利,即权利与责任共存的法则,这种权利为每个人规定了让人难以忍受的惩罚,要求教民严格履行,实践约言,否则便杀身成仁。尔撒的“沙里亚”是博爱,即以博爱的方式寻求统一信仰,达到统一意志的目的。穆圣的“沙里亚”是仁慈,即集权利与博爱于一体,刚柔相济,恩威并重。这也是伊斯兰教法精神完美的体现,正如《古兰经》诸章起始语所包含的“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你们的主,曾以慈悯为自己的责任。”《古兰经》在制定穆斯林交往事宜的规则时说:“宽免是更近于敬畏的。你们不要忘记互惠。”

可见,伊斯兰教法“沙里亚”的精神宗旨是寓严惩于宽容之中的,是更能符合人心、顺应时代要求的。伊斯兰教法“沙里亚”的真正含义和精神宗旨,并非单指穆斯林纯粹实践《古兰经》、圣训中有关教法功修的律例,也不是单指教法学家的意见及经济学家的各种注释,而是指伊斯兰教赋予事物以“向善”和“仁慈”的特性,通过这一特性使伊斯兰教法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道路”、“生活途径”。

(二)伊斯兰教法精神的启示

“沙里亚”作为伊斯兰教的道路、途径,是可以延伸的,也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开拓的,只要它不违背伊斯兰教法的精神实质——“一切为善”,这就是伊斯兰教法精神对伊斯兰法现代化的最大启示。“沙里亚”的实质是作用与实践,它应该不断鼓舞并抚慰人类精神,不断推动人类进步,不断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不断将人导向善的王国。

而不是相反。但是,要承担起这个使命,它自身必须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不能把自己当作万古不变的教条或真理来要求日新月异的社会变迁。1400多年的伊斯兰教发展史表明,伊斯兰教之所以能够得到不断的发展、壮大,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接受,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伊斯兰教法律例始终把握“至善”、“仁慈”这一基本精神,并且能遵循这条轨道,从而不断地将各时代各区域的穆斯林引向安乐与发展,使穆斯林个人及社会逐渐得到完善。伊斯兰教法精神是固定的,而其实践过程是发展的,它体现在很多教法原则和律例中,例如饮酒问题。当时穆圣被问及饮酒,真主便降示了经文:“他们问你饮酒和赌博(的律例),你说:这两件事都包含着大罪,对于世人都有许多利益,而其罪过比利益还大。”在此之后,人们仍嗜酒成瘾,并因醉酒而耽搁履行主命事宜或出现错误,继而降示经文:

“俗道的人们啊!你们在醉酒的时候不要礼拜,直到你们知道自己所说的是什么话。”这段经文也没有对饮酒加以严禁,后来仍有人因饮酒导致犯科,于是最终降示了:“俗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这是伊斯兰教法“沙里亚”本着“至善”、“仁慈”的精神,根据需要不断自我完善的典型律例。

总之,“万变不离其宗”的伊斯兰教法精神自动解除了其律例、形式上的教条和束缚。它告诉人们,不管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创制的律例,不管创制出的是什么内容的律例,只要与伊斯兰教法的精神——“至善”、“仁慈”相一致,都属于伊斯兰法的范畴和体系。它告诉人们,不管何时、何地、何人创制的何种律例,只要与伊斯兰教法的精神宗旨相违背,都应该得到修改、补充或废弃。在伊斯兰法的律例和精神宗旨上,精神宗旨是内容、目的,而律例不过是手段、形式而已,形式要为内容服务,手段要为目的服务,所以,只要不违背内容和目的,只要能更好地服务于内容和目的,形式和手段的变化是理所当然的,伊斯兰法的律例变化也应是如此,所以,伊斯兰法的现代化完全有它的经训依据,而不是对经训的否定、对真主的反叛。简言之,伊斯兰法的精神宗旨为伊斯兰法的现代化提供了理论依据,为伊斯兰法的现代化扫清了思想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