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伊朗,霍梅尼执掌政权后,重新制定宪法,在宪法中加入了具有伊斯兰特色的条文。如伊朗宪法第4条规定“民法、刑法、财政、经济、行政、文化、防务和政治等所有法律和规章必须依据伊斯兰的准则,这一原则适用于宪法所有条文以及其他法律,是否符合伊斯兰原则是监护委员会毛拉们的责任”。依据这条规定,伊朗政府对公民的权利则可以违反伊斯兰原则而作出限制。这条规定表明伊斯兰原则被认为不仅优于普通的部门法,而且优于宪法本身。是否符合伊斯兰原则由伊斯兰教的毛拉所决定。伊朗政府不仅在规定方面,而且还对司法体系进行调整,以更加符合官方所描述的伊斯兰要求。原先受西方法律影响的法庭和审判员被看做贯彻伊斯兰法的障碍;受过西方法律教育的法官由受过传统伊斯兰教育的教士或穆斯林来代替。伊朗政府还对那些批评政府行为的律师做出各种限制,最终在1981-1982年采取措施禁止伊朗律师协会的各种活动。
苏丹较之伊朗采取了一种不同的方式。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在苏丹伊斯兰复兴过程中被停止。尼迈瑞(Jafainim eiri)1969年在苏丹取得政权。1983年,他决定同本国的穆斯林兄弟会联合来强化自己愈来愈不受欢迎的政府,发起了劲头十足,但没有明确目标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尼迈瑞在司法中任命了许多支持伊斯兰复兴的人担任法官或其他职务,以保证伊斯兰法在现实中的顺利运用。同时,尼迈瑞把中止公民权利与保护伊斯兰联系起来。他认为“为保护伊斯兰免受敌人的侵犯和识别‘撒旦’(Satan)及其追随者”,戒严是必要的,为了免得“虔诚的宗教徒”被撒旦和其追随者所击败,他做了如下的保证:“阴谋将增强我们的忠诚,我们将更坚决和意志坚定,由于这种忠诚,为了保护我们的信仰和祖国免受阴谋家和撒旦(恶魔)的损害……按照我对宪法所承担的义务,我发布苏丹共和国第258号令,在1984年宣布国家所有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尼迈瑞通过这种方式使得伊斯兰复兴与苏丹宪法中对公民的权利保护的被剥夺直接结合起来。
在尼迈瑞政权被推翻之后,苏丹经历了一段军事政体的过渡时期,在这段时闯里,1973年的苏丹宪法被临时宪法所代替。1986年4月苏丹又恢复到自由和民主的气氛中。1989年当提议废除尼迈瑞所主张的伊斯兰法时,军队首领联合苏丹民族伊斯兰阵线的原教旨主义者在6月30日发起政变,取得军事政体的统治。统治者在9月份上台后,就立即废除临时宪法,停止了苏丹人民在短暂的民主时期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接着政府开始进行大规模地政治逮捕,人权活动家被投入监狱,政党被查禁和镇压,建立了严格的检查制度。政府中曾对原教旨主义批评过的人被解雇。除了伊朗和苏丹以自上而下的形式恢复伊斯兰教法外,别的伊斯兰国家如沙特阿拉伯和海湾伊斯兰国家,在原本重视伊斯兰教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传统法制,防患于未然。埃及、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叙利亚、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的原教旨主义政党、组织也以恢复传统法制为口号,向政府施加压力,在这种压力下,一些国家又重新全面或部分地实行伊斯兰教法,传统的伊斯兰刑法如对盗窃者断手,饮酒者处以鞭刑,通奸者用乱石砸死等被重新引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科威特、阿联酋等国在70年代后宣布成立伊斯兰立法委员会,为实施伊斯兰教法作准备。
在伊斯兰教法的恢复中,叛教罪是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伊斯兰传统中对叛教罪的处罚,源自对异教徒举行“圣战”(吉哈德)的传统观念。是中世纪的教法学家为增强伊斯兰教内部的团结、抗击敌对势力,根据《古兰经》经文的规定所作出的。按照教义,叛教是指穆斯林以言行公开背叛伊斯兰教基本信仰,拒绝履行宗教功课,如否认真主和使者,否认《古兰经》为真主的语言,拒绝礼拜和完纳天课。按教法规定,对叛教者一般给予忏悔机会(一般为3日,至死不悔改者,假如是男性穆斯林将被处死,假如是女性将被监禁,直到她们改变这种做法)。传统的“沙里亚”也规定叛教构成了被褫夺公权,意味着叛教者的婚姻自动解除,不能继承亡者财产。
随着伊斯兰国家社会的世俗化和法律体系的西方化,叛教罪在刑法规定中已逐渐被取消。但随着伊斯兰复兴的发展,叛教罪又被重新赋予了新的政治含义。关于对叛教者的处罚,伊斯兰各国的穆斯林持不同观点。一些穆斯林学者认为在伊斯兰教法中没有明确表示要对穆斯林的叛教行为处以死刑。黎巴嫩学者迈墨塞尼(subnim ahm assani)宣称在伊斯兰早期的环境下对叛教者很少处以死刑,相反,死刑只运用于叛教者对整个伊斯兰社会的政治背叛。死刑惩罚并不适用于简单的信仰改变,而是去惩罚如谋反、参加敌人军队或煽动叛乱等行为。认为在伊斯兰历史上没有哪个穆斯林因改变信仰就被加以死刑惩罚的先例。主张对叛教者采取说服的方式,让他感受到真主的恩赐从而打消叛教的念头。还有一些伊斯兰学者认为伊斯兰教法学家关于叛教的规定是没有根据的,不符合《古兰经》中规定的“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而且在《古兰经》中没有经文规定具体的对叛教者的处罚。与上述态度相反,坚持恢复传统教法的当政者和学者则坚决认为要对叛教者处以死刑,伊朗学者塔班迪认为一个出生在伊斯兰家庭,但长大后又不信仰伊斯兰的人必须处以死刑,因为他是“病态的,坏疽性的,不可救药的,只能通过截肢来解决”。在1981年联合国通过《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时,伊朗代表坚持认为伊斯兰不允许穆斯林改变他们的信仰,违者将被处以死刑。在伊斯兰教法影响不深的埃及,也受到主张恢复传统的对叛教者处以死刑的压力。从70年代以来埃及穆斯林中的保守主义者坚持要求恢复对叛教者处以死刑。这种要求受到埃及科普特人和世俗主义者的强有力地反对。尽管埃及政府没有把叛教颁布为法律条文,但是保守主义者仍然没有放弃这种主张。
伊斯兰组织制定的人权文件中对叛教行为也作出反应。坚持和倡导伊斯兰传统的中心——埃及开罗爱资哈尔大学在1979年起草的《伊斯兰宪法草案》第71条中对叛教者的惩罚给予明确的规定,它规定对于叛教者处以死刑。《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伊斯兰教是原始天生宗教,不允许有任何强迫人的行为,或利用他人的贫穷和无知迫使他改信其他宗教或叛教”。
具体把叛教罪运用于实践的主要有伊朗、苏丹和巴基斯坦。这些政府在推行伊斯兰化过程中,对与政府推行的正统教派不同的教派和政治团体,冠之以叛教,伊朗的巴哈伊教事件、巴基斯坦的阿赫默底亚教派事件、苏丹的塔哈事件都是明显的例子。
巴哈伊派的创立者是徒米尔札·侯赛因·阿里,尊号巴哈乌拉。
他号召以博爱来消除社会的贫富差别,实现社会平等,并最终实现社会一体,世界大同。巴哈伊教义提倡普世宗教,认为宗教是一元的,人类是一体的,至高无上的上帝只有一个,但它有不同的名称,诸如天神、天主、真主、佛主等等;上帝的旨意通过差遣的诸先知不断呈现,而亚伯拉罕(伊布拉欣)、克里希南(印度教)、摩西(犹太教)、琐罗亚斯德(波斯火袄教)、释迦牟尼(佛教)、耶稣(基督教)、穆罕默德、巴布、巴哈乌拉,皆是体现天神旨意的先知,而以在巴哈乌拉身上得到最充分的显现。巴哈伊教在创立之后得到了很快发展,成为一个有自己的经典、教义、礼仪和礼拜场所的新兴宗教。今天除在伊朗外,巴哈伊教在西欧、南北美洲、非洲和澳大利亚等地有众多的信徒。
代表传统观点的伊朗学者塔班迪在评论巴哈伊教时认为“那些希望伊斯兰教被消灭者,在伊斯兰国家不享有政府所保证的宗教自由,也不能要求对其宗教的尊重。”伊朗司法部长的观点可以代表伊朗政府对待巴哈伊教的态度,他说“假如巴哈伊信徒履行与其信仰一致的宗教仪式,这样的人,我们不会去打扰他。倘若他没有邀请别人参与巴哈伊,没有向其灌输其宗教思想,没有参与集会,没有反对政府,我们不仅不会处决这样的人,而且也不会将他投入监狱。他们可以参与社会工作。然而,假如他们决定在其(巴哈伊)内部参与工作,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是被禁止的,原因在于这个教派对伊斯兰怀有敌意和搞阴谋,这样的人我们称他为阴谋家”。
同时,巴哈伊教徒被认为导致了公权褫夺,所有巴哈伊信众的婚姻被政府视为无效婚姻,这种婚姻解除后夫妻的孩子被认为是私生子,从而剥夺父母对子女的任何要求。巴哈伊教徒因叛徒、卖国贼、间谍和阴谋家的罪名而被判刑,投入监狱。
巴基斯坦的阿赫默底亚教派是近代伊斯兰教教派,19世纪80年代由印度旁遮普卡迪安镇(K adian)人库拉姆·阿赫默底所创。1889年3月,他宣称受到“天启”,自命为“黑天”(印度教主神之一)、耶稣和马赫迪的化身,也是穆罕默德的再现。自称先知,否认穆罕默德为最后先知。1953年,西巴基斯坦的旁遮普省发生针对阿赫默底亚教派的骚乱,得到毛杜迪领导的伊斯兰促进会的支持。伊斯兰促进会指责阿赫默底亚教派把教派的创立者看做“先知”侵犯了伊斯兰教关于穆罕默德是封印使者的教义,故应宣布该派为非穆斯林团体。既然非穆斯林无权担任高级职务,因此,应解除外长扎伏鲁拉·汗及其该派信徒在政府中担任的所有高级职务。尽管阿赫默底亚教派强烈地认为自己是穆斯林,但他们却被看做“异教徒”。1984年巴基斯坦总统发布一项命令,禁止阿赫默底亚教徒承认自己为穆斯林或称自己的信仰为伊斯兰,禁止使用伊斯兰祷词,禁止宣传其信仰。违反此规定的阿赫默底亚教徒都将得到法律的制裁。
苏丹的塔哈事件也是坚持传统的伊斯兰国家主张恢复叛教罪的典型事例。对塔哈的处决证明由保守伊斯兰所坚持的对叛教者处以死刑不再是一个学术问题。塔哈在苏丹建立了一支自由主义的思想学派,被称作共和主义者或共和兄弟会。塔哈认为伊斯兰应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许多被看做永恒的“沙里亚”法则,实际上只是解决早期穆斯林在特定环境下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因此塔哈认为抛弃与现代人权规则相矛盾的“沙里亚”规则是合情合理的。信仰伊斯兰并不意味着穆斯林永远受这种过时规则的约束。特别的是,塔哈和其追随者主张和支持男女之间、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的完全平等。
塔啥的观点受到原教旨主义的强烈谴责,1976年代表伊斯兰正统教义的爱资哈尔大学正式宣布塔哈是伊斯兰的叛教者。塔哈的观点也同样受到在苏丹有影响的穆斯林兄弟会的攻击。由塔哈领导的共和主义者批评苏丹尼迈瑞政府在1983-1985年推行伊斯兰运动对人权造成侵犯;谴责对苏丹南部非穆斯林权利的侵害。尼迈瑞对这种指责愤愤不平,他在一次讲话中宣布“伊斯兰是第一个宣布人权的”。针对尼迈瑞讲话的官方评论指出“那些指控在苏丹伊斯兰法的运用同人权保护相矛盾的人,实际上是否定伊斯兰信仰对穆斯林生活的影响,这些人对伊斯兰怀有敌意。”因此,许多共和主义者被投人监狱,塔哈于1985年1月18日在喀土穆的监狱被绞死。对塔哈的裁决宣称“共和兄弟会是一个异教徒组织和叛徒组织,因此应得到与其他异教徒组织一样的处罚”。有关马赫默德·穆罕默德·塔哈和共和兄弟会的书籍和出版物全部从图书馆清除和烧毁,以禁止传播和印刷,这个组织的所有活动和集会都被禁止。
伊斯兰国家对叛教罪的恢复,是与伊斯兰复兴的大环境相联系的。在如今一个讲求权利的时代,这种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国际人权文件规定个人的宗教信仰不受强迫。《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在18·1中对这种自由给予同样的规定。《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在1·1规定:“人人皆应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应包括信奉自己所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个别或集体地,公开或私下地以礼拜、遵守教规、举行仪式和传播教义等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1·2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国际人权的规定在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在伊斯兰复兴的这种特定环境下,则显得苍白无力,因为公民权利的享有是与政府的行为息息相关的,是与政府所奉行的意识形态紧密联系的。
在伊斯兰复兴中,我们注意到复兴主义者更注重广义的伊斯兰教法。虽然,伊斯兰的宗教思想家和知识分子,也主张恢复传统法制,但并不是简单地恢复教法在某一具体领域的法规,而是主张恢复教法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指导作用和地位,更注重把现实的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与伊斯兰法的精神,灵活变通地结合起来。在伊斯兰社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提出“伊斯兰政治”、“伊斯兰经济”、“伊斯兰民主”、“伊斯兰意识形态”等概念,努力使伊斯兰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现代化有机结合起来。此外,复兴主义者在呼唤全面复兴伊斯兰教法的同时,并不主张回归逊尼派4大教法学派的传统,而更热衷于回归伊斯兰教初创时期的传统。
人权问题作为一个和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决定的社会文化发展紧密相联的问题,在伊斯兰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经过一定的整合和发展,必将形成与国际人权文件的要求相呼应的具有伊斯兰特色的人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