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余振贵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事实证明,宗教在现代化趋势中不仅没有衰微,而且继续发挥出重要的影响。尤其引人关注的是,一方面,宗教因素使民族问题变得更趋复杂;另一方面,民族问题借助宗教的张力使其涉及范围更加扩大。因此,对宗教理论研究工作者来说,这正是一个面向现实、应对世象、创新理论、与时俱进的关键时机。“9·11”事件触发了世界政治格局急剧变化,也给伊斯兰教研究领域增添了一系列耐人寻味的新课题。人们期待有识之士既总览全局,又探幽发微,开拓研究范围,探寻问题答案。案头由宁夏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张秉民教授主编的《伊斯兰法哲学》一书,通过对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法和法律哲学等跨学科的综合研究,从哲学的角度重新审视和评价伊斯兰教法在穆斯林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通过伊斯兰教法的外在个性深入探索隐含于其体系中的哲学共性,就是拓展伊斯兰教研究新领域的重要成果之一。
伊斯兰教之所以对当今世界近12亿穆斯林的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思想意识、伦理道德、生活习俗等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感召力量,不仅仅因为它蕴涵着源远流长、能顺应时代和外部环境变迁而不断增添自身活力的一种宗教文化,还因为它拥有一套以认主独一的宗教教义为基础,被全体穆斯林奉为待人接物、持身律己行为准则的伊斯兰教法。因此有的学者甚至断言,不了解伊斯兰教法,就不懂伊斯兰教。以《古兰经》为基础的伊斯兰教法内容非常丰富,并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宗教仪式和义务的礼制仪规,另一类是关于社会生活和民事刑律的法令规定。礼制仪规是伊斯兰教宗教制度的具体表现,包括典制和戒律,具有集团性、相对稳定性和程序性等特点,穆斯林通过外在的身体动作(礼拜、斋戒、朝觐等)和语言形式(诵经、祈祷等)来表达其内在的伊玛尼(信仰)和宗教体验,申述自己对真主的崇敬和依附,从而求得真主的恩宠和佑护,实现两世(今生与后世)吉庆。伊斯兰教礼制仪规的核心部分为念、礼、斋、课、朝五项宗教功课,中国穆斯林称为天命五功。此外,伊斯兰教的礼制仪规在生活方面还包括若干禁戒,如净礼、割礼、丧葬与禁食制度。不过,《:伊斯兰法哲学》研究的重点不在上述方面,而是倾向于探讨伊斯兰教法中关于穆斯林社会生活和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婚姻家庭、人权、经济发展、民法、刑法等。由于在伊斯兰教法中,家庭是它所承认而以血缘和婚姻为基础的惟一社会单位,其与宗教的关系极为密切和重要。
当然,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虽属纯粹的经济事务,但也受到宗教和伦理规范的约束,因此它在伊斯兰教法中的地位也是十分显着的。至于伊斯兰教法中的刑法内容,主要以《古兰经》中的规定为基础,并参考“圣训”条文,它将犯罪行为分成两类,即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和违犯教律的罪行,并一一制定出相应的惩罚制度。由于时代的变迁,伊斯兰教法中关于民事刑律的许多规定,已不能照搬来运用于现代社会生活,然而它作为穆斯林社会中传统的和理想的行为规范,在伊斯兰国家和穆斯林大众中仍然具有广泛的影响。同时,在一部分伊斯兰国家中,伊斯兰教法的许多制度和规定,至今仍然被奉为司法实践的主要内容。因此,尽管在近现代伊斯兰世界的社会改革中,已出现了用现代法典逐步取代伊斯兰教法中关于民事刑律条款的趋向,但我们对伊斯兰教法的重要现实影响仍将会长期存在下去这一事实,却不能不予以重视。
目前国内有关伊斯兰教法的译着主要有以下几部:穆楚帆、穆子清编译北平清真书报社1934年印行的《汉译伊雷沙德》,二布都·木台二滴着林兴智翻译商务印书馆1946年出版的《回教继承法与其它继承法之比较》,由苏夫等编撰上海王玉坊清真寺1950年刊印的《天经古兰与妇女的地位和权利》,胡作利着庞士谦译月华文化服务社1950年-?印的《回教法学史》,库尔林着吴云贵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伊斯兰教法律史》,吴云贵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伊斯兰教法概略》,吴云责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真主的法度——伊斯兰教教法》,高鸿钧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10月出版的《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
另一方面,国内能见到的法哲学方面的译着也为数不多,主要有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奥斯汀的《实在法哲学讲座》、奥斯韦和戈尔丁的《法律哲学》、倪正茂的《法哲学经纬》、沈崇灵的《现代西方法哲学》等,但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一般法哲学原理和西方法哲学领域,至于将伊斯兰教法和伊斯兰哲学观综合交叉、融会贯通的伊斯兰法哲学研究,在国内研究领域尚属开创。因此,《伊斯兰法哲学》一书,将伊斯兰教法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境界,在伊斯兰文化领域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方面堪称一种成功的尝试。
《伊斯兰法哲学》的研究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法哲学具有的应用哲学和理论法学双重属性入手,剖析了伊斯兰法哲学的基本含义、丰富内容、重要特点和伊斯兰法哲学的核心问题。从法哲学角度审视和评价伊斯兰教法在伊斯兰社会发展中的恒常基因和持久作用,通过伊斯兰教法与具体法哲学观点的外在个性揭示了伊斯兰教以宗教信仰为前提、以服从真主为出发点的本质。
其次,通过动态研究从古代到现代伊斯兰法哲学思想的发展演变及主要伊斯兰学者的法哲学观点,分析了伊斯兰社会政教合一、文化一统的主要原因,勾勒出一部伊斯兰法哲学整体框架结构,在学术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填补空白的价值。再次,全书通过比较研究、系统研究与综合研究的方法,既描述了伊斯兰法哲学的过去,又涉及到当代社会所关注的伊斯兰传统与人权问题,还对伊斯兰法现代化问题进行了反思,从而使研究成果更增加了现实意义,对我们全面了解伊斯兰法和在我国穆斯林聚居地区进行切合实际的法治教育,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当然,现在对伊斯兰法哲学的研究总的来说尚属起步阶段,诸如伊斯兰法哲学在伊斯兰文明中的地位和作用、伊斯兰法哲学的完整体系、伊斯兰法哲学与西方法哲学及中国传统法哲学的关系等问题,还有许多可待讨论的空间。我相信,张秉民教授与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的一批中青年学者在已经具有的良好基础上,将会在这个新的研究领域内取得新的成就。
20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