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
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关系到企业的前途和命运。财务会计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服务,主要是指:①企业账簿的详略程度、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数据的生成流程等,都必须充分考虑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②财务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管理会计加工的“原料”,但不能替代管理会计;③根据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财务会计不能等到月末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而可以随时提供零散的但有利于管理需要的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管理报告。
1.2 财务会计的基本前提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规定了会计核算工作赖以存在的一些前提条件,是对会计核算所处的时间、空间环境所作的合理假定。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收集都要以这一系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在西方会计中,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称为会计假设或会计假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另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将权责发生制也纳入了财务会计的基本前提,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相同,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专门讨论了“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两个前提。
1.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会计个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为了向财务报告使用者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集中于反映特定对象的活动,并将其与其他经济实体区分开来,这样才能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
会计所要反映的财务状况总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只有明确规定会计核算的主体,才能正确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工作。会计主体的确定,可以使会计工作集中于那些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而那些不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交易或事项则不用加以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主体的确定,也可以将会计主体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交易或者事项及其他会计主体的交易或者事项区分开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并不是同一概念。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并不一定就是法律主体。任何企业,无论是独资、合资还是合伙,都是会计主体,但其形成的企业并不都是法律主体。在企业规模较大的情况下,为了便于掌握其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收支情况,也可以将分支机构作为会计主体,要求其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控股经营的情况下,母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各为会计主体,但在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时,也可将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些独立的法律主体组成的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将其各自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合并,以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就是说,会计主体,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如合伙经营活动);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一个企业内部的某一单位或企业中的一个特定的部分(如企业的分公司);既可以是单一企业,也可以是由几个具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企业组成的集团。
2.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特定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在会计原则、会计方法的选择上有很大差别。一般情况下,应当假定企业将会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明确这个基本前提,就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清偿债务,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没有持续经营的前提条件,就失去了企业选择会计处理方法与程序的基础,也失去了会计处理方法与程序保持稳定的条件,就不能进行会计核算,不能提供会计信息。例如,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是设定企业在正常的情况下运用它所拥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和依照原来的偿还条件偿付其所负担的各种债务,否则就不能继续采用历史成本折旧的方法。
由于持续经营是根据企业发展的一般情况所作的设定,而任何企业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一个企业在不能持续经营时还假定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并仍按持续经营基本假设选择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原则与方法,就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如果可以判断企业不会持续经营,就应当改变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并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相应披露。
3.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又称会计期间,是指为了及时提供会计信息,满足企业内、外部信息使用者决策和管理的需要,会计核算应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若干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分期结账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满足不同时期各方对会计报表的需要。
根据持续经营假设,一个企业将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但是,无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还是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决策都需要即时的信息,都需要将企业持续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若干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分期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明确会计分期这个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对会计核算有着重要影响。由于存在会计期间的划分,才有流动性项目与非流动性项目之分,才产生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出现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及待摊和预提核算等方法。
4.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为反映企业单位的经营活动情况,为经济管理提供信息,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费用等进行计价。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在我国,企业会计通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当然,有的企业也可以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这些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时,应当在财务会计报表上提供以人民币计量的报告信息。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也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之所以选择货币为基础进行计量,是由货币本身的属性决定的。在294?fffde5a2A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而其他计量单位,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无法在量上进行汇总和比较,不便于会计计量和经营管理,只有选择货币尺度进行计量,才能充分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所以,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选择货币作为计量单位。
当然,统一采用货币计量也有不利之处。如企业经营战略、研发能力、企业在消费者当中的信誉度等因素都会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往往难以用货币来计量,这些信息对于使用者做决策来讲也很重要。为了弥补货币计量的局限性,企业可以在财务报告中补充披露有关非财务信息来弥补上述缺陷。
5.权责发生制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是指按照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的权责的转移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即凡属本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本期收入处理;不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本期收到款项也只作为预收款项处理,而不作为本期收入。凡属本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出,均作为本期费用处理;不属本期的费用,即使在本期支出,也不能列入本期费用。
权责发生制是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的延伸。权责发生制依照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企业经营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而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每期的损益计算理应反映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
1.3 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财务会计这一经济信息系统的目标主要是面向企业外部的。由于财务会计在服务对象上的这种特性要求财务会计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的通用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所谓财务会计信息,是反映特定会计主体、特定会计期间、以货币计价的历史经济信息。
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要求,是实现会计基本目标必不可少的手段。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提出了四项主要特征,即: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则将财务会计质量要求划分为四个层次,具体涵盖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等,另外把重要性与成本效益原则作为两个主要限定因素。在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提出了包括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的八项原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八项原则提出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间存在着一条清晰的脉络: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目标定位于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的融合,只有重要的会计信息才能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才是值得提供的,因此,将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作为其首要特征;为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会计信息还必须具备可理解性;建立在重要性和可理解性基础之上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核心要求;可比性、一致性和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次要要求;谨慎性要求对会计信息质量起修正作用。
1.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又称为真实性、可靠性。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客观性是对会计核算工作和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同时《会计法》也对生成和提供的会计资料质量提出了基本要求。《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信息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经理人等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会计核算不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不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能做到内容真实、数据确凿、资料可靠,那么会计核算提供的信息就无法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部门及有关方面进行决策的需要,导致稀缺的经济资源配置低效或无效。
由于会计计量采用货币计量,总受到这样那样的有条件的分类、汇总、分配和估计等因素的影响,要使会计信息与其描述的对象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不过,只要会计人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如实地反映”企业的价值运动,得出的会计信息是“可以验证的”,就说会计信息是可信的或者可靠的。客观性一般由“如实地反映”、“可以验证”和“不偏不倚”三者共同组成。
“如实地反映”是指,会计反映的应该是实际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而不是将来发生的或者根本不会发生的经济业务,并且还要以合法的凭证为依据。“可以验证”是指对同一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不同的计量人员采用相同的计量方法应该得出一致的会计计量结果,相互之间可以验证结果的正确性。“不偏不倚”则是指在生成会计信息过程中,会计人员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抱偏见,不追求预定的结果。之所以需要这样,是因为会计信息应该为大众服务。
2.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也称为有用性原则,它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美国FASB《第二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对相关性的定义是:“信息导致差别的能力。”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列示的相关性判断标准是:“当信息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价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事项或确认、更改其过去的评价,从而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时,信息就具有相关性。”由此可见,相关的会计信息必须具有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