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国教育的血肉人生:钱理群作品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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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关于中国语文教育改革的观察与思考(4)

首先,中国教育改革,语文教育改革完全是自上而下,由政府行政部门主导的。由于教育从来就是一个国家行为,因此,这样的主导是必然的,有它的合理性。但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自下而上的民间改革力量的支持与制约;二是政府行政部门运用自己的权力主导教育改革,这个权力应使用在什么范围,要不要有所限制。这就是王尚文先生在《求同存异,致力于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一文中所提出的,《课程标准》这类指令性、权威性的文件,它究竟应该管什么,不应该管什么。在我和王尚文先生,以及许多朋友看来,《课程标准》只需要、也只能管住一个,就是提出语文教育质量的国家标准。其实简单说起来,就是三条,一是情感,要热爱母语,理解、感悟汉语言文字的特点;二是能力,运用母语的听、说、读、写的能力;三是习惯,学习语文的习惯,语言文明的习惯。我相信,这三条,是能够成为大家的一个共识的。《课程标准》应该用准法律的形式把它明确下来,并把它具体化,提出阶段性的指标,最后通过国家考试的办法进行考核,检查各个学校的语文教学是否达到了这些质量标准,培养出来的学生是否合格。至于依据什么教育理念,遵循什么教育原则,使用什么教材,采取什么教学方法,来达到这样的教育标准,应该由学校和教师自主决定,也就是在统一教育标准以后,给学校和老师以充分的实践、试验的选择权、自主权。这就用得上“不管黑猫,白猫,逮着耗子就是好猫”的原则,只要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切切实实提高了,学生的学习习惯、语言文明习惯真养成了,就是高质量。至于通过什么途径去提高语文能力,培养语文习惯,应该让学校和教师各显神通,国家及各级行政部门根本不用管。在我看来,我们现在的问题,正在于国家对语文学科的性质、教学原则、方法这些学术争论的问题,需要在教学的不断实践中解决的问题,通通作出了统一的、硬性的规定。由于《课程标准》所特具的准法律的性质,执行不执行这些统一规定就和权力和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是本来是正常的学术分歧和不同意见的争论,这些年却演变成输赢之争,生死之争,蜕化成“党同伐异”的利益之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因。而且,在学科性质,教育原则、方法这些问题上,本来就有不同意见,现在硬要统一,就只能是对《课程标准》规定的性质、原则、方法,各作解释,各取所需,或并不理解,就盲目追随,进而推至极端:这也是这些年语文教育思想混乱,造成基层教师无所适从,纷纷惊呼“不会教书了”的根本原因所在。这是一个深刻的历史教训。任何一个学术观点、教育思想,它的合理性,只能在教学实践中,逐渐得到证实,逐渐被接受,被推广,同时又在不断被质疑和教学实践的检验中不断得到修正和发展。它的生命力就在这里,它或它的某些思想原则一旦被国家权力置于“统一标准”的地位,就面临被扭曲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