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贸易壁垒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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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反补贴措施及其应对策略(1)

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贸易大国,随着大背景下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

深,再加之中国具有资源、劳动力的优势,许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的份额急

剧扩大,如此的发展态势,使得我国已经进入国际贸易摩擦高发期。在我国突破千亿美元贸易顺差大关的背后,却是一浪接一浪的贸易摩擦。从欧美纺织品“特别调查”,到后来的欧盟对我国自行车、鞋类产品反倾销,再到美国对我国产的铜版纸征收反补贴税—这是美国第一次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很多人把美国的这二行动比喻为“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担心会有很多连锁反应的发生。自此,补贴和反补贴政策及相关问题正式的走上了中国贸易的前台。

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反补贴很有可能是继反倾销之后成为美国、欧盟等国家下一步针对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于此同时,有关反补贴的报道也屡屡见诸报端,反补贴话题一时铺天盖地地压来。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李雨时表示:“对我国外贸带来更大影响的不是反倾销,而将是反补贴问题。”这并非危言耸听,有关专家分析认为,随着2004年加拿大率先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案件有可能逐渐增多。

事实证明,反补贴措施如同当年的反倾销一样,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工具。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对补贴反补贴政策的阐述,经济理论上的分析,个别案例上的研究,使我们可以清醒地认识到反补贴的危害,对于中国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促进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一节 补贴的相关概念阐述

对于补贴和反补贴的概述和定义,很长时间内在国际贸易理论领域中都存在着争议和分歧,各家有各家的意见,始终无法统一。直到了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既WTO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才将反补贴与反补贴作为回合谈判的主要议题之一。在经过了长达8年谈判中,补贴和反补贴一直是难点和焦点议题,最终各个成员国统一签署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也就是当今我们众所周知的《SCM协议》,并于1995年开始正式生效。该协议作为WTO的一揽子协议组成部分,适用于WTO的所有成员国。至此补贴与反补贴终于有了世界上公认的统一定义。

一、补贴的定义与特征

补贴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措施,它的概念运用非常的广,在英语中也有非常多的词汇都具有补贴的含义。

(一)补贴的定义

补贴作为国际贸易与竞争的产物,已有几个世纪的历史。补贴与反补贴作为经济现象早就引起人们的关注。最早见到描述补贴经济现象的是亚当.斯密和美国首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而其作为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从二十世纪以后开始的。

补贴与反补贴历来是国际贸易关系中的重要问题。对于补贴的一般定义是指一国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无论该产品是用于出口还是用于内销,均属于补贴行为。

在国际上,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协议》)对于补贴,有比较权威的界定,协议中明确规定:补贴是指在一个成员国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者某一产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者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并因此而授予一项利益,结果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从其领土内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国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性行为或措施。根据《SCM协议》,补贴具体指:(1)政府直接转移资金(如捐赠、贷款、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转移(如贷款担保);(2)政府放弃或不征收应征收的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3)政府提供货物、服务或购买货物;(4)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指示私营机构履行上述的三项功能;(5)存在着GATT1944第16条含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在国际贸易中,补贴是一种促进出口同时限制进口的贸易保护手段。

(二)补贴的特征

从世界贸易组织的《SCM协议》中对于补贴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补贴具有以下几种基本的特征: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这里的“政府行为“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一国的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政府,还包括受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行为。补贴的主体是政府或者公共机构,只有这两类主体提供的支持才有可能被认为是补贴行为。

2.补贴是一种政府财政措施,或者是一种收入或价格支持的措施,即补贴的主体提供的是财政资助或其他形式的收入、价格的支持,如果没有对价格产生影响,则不能被认定为是补贴行为。

3.受到补贴的那一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即从某种政府资助计划或者支持中得到某些它从市场上不得取得的价值,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该种利益仅仅只能从补贴行为当中得到,无法通过市场手段或者受补贴方自己的能力获得。

4.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即使对产品供应方的补贴。

5.补贴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通过政府行为,也可以通过立法方式;既可以使金钱货物的直接给付,也可以通过免税、优惠贷款等间接渠道;既可以是金钱的予免,也可以使货物的转移。

6.补贴的根本目的是要增强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二、补贴的专向性

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各国政府在不同的时期为了国内经济的发展或其他政策的需要,或者为了促进出口产业的发展,对不同的行业或产业或产品实行了补贴的政策或措施,是各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正常而普遍的现象。

并非所有符合上述六项特征的补贴都受到《SCM协议》的约束,只有专向性(SPecificity)补贴才会受到该协议的制约。确定某种进口产品所受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是一国政府能否采取WTO《SCM协议》规定的征收反补贴税或者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

专向性补贴是指成员方政府有选择或者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补贴,这种补贴会使社会的资源分配扭曲,因此必须加以反对和限制。如果一项补贴是在某一经济领域范围内普遍可获得的,则可以认为它不会对资源分配造成扭曲。

《SCM协议》认可了下列四种类型的专向性补贴:

1.企业专向性补贴,即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企业进行补贴;

2.产业专向性补贴,即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部门或产业进行补贴;

3.地区专向性补贴,即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的部分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

4.被禁止的补贴,指与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货物相联系的补贴,即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专向性补贴确立了对国际“正常市场活动”构成“扭曲”的补贴的判断标准,使得各个成员国对法律意义上的补贴由了统一的认识。

国际经济法专家 John Jackson曾经说过“从经济观点上说,补贴如果是普遍给与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和社会各生产部门的,就不具有扭曲的作用,或者说,在如此的情况下扭曲作用非常小,这样就可用这些论据来支持这样一种看法:普遍享有的补贴——即非专向性补贴,不应该是可起诉的”。

由此可见,只有专向性的补贴才有可能受到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惩罚,专向性是判断补贴“非法性”的一个标准。

第二节针对不同补贴的救济方法

一、补贴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和方式,补贴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补贴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按照补贴的受益对象不同,可以将补贴分为专向性补贴和非专向性补贴,等等。根据补贴对自由贸易的扭曲和危害程度的不同,《SCM协议》把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

(一)禁止性补贴:俗称“红灯补贴”或“红色补贴”,是指WTO成员方不得维持或授予的补贴。根据《SCM协议》的规定,除《农业协定》外,禁止性补贴有两种:

1.出口补贴,指在法律或事实上,仅向出口行为提供的补贴。

2.进口替代补贴,指对本应该使用进口产品时,如果使用者改用国产产品,政府给与使用者或该产品的生产者的补贴。与出口补贴授予出口产品的生产者或出口商不同,进口替代补贴授予的对象是用于国内消费的产品的生产者或使用者。

禁止性补贴直接扭曲出口贸易,违背WTO的公平竞争原则,因此《SCM协议》要求成员国不得维持,也不得授予此种补贴措施。否则,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者通过《SCM协议》规定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

(二)可诉补贴:俗称“黄灯补贴”,也称可申诉补贴。它是指那些不是一律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对于这种补贴,往往需要根据其客观效果才能判断是否可诉。一国政府实施的补贴,不论它是生产补贴还是出口补贴,只要对另一国客观上造成不利影响,那么它就属于可诉补贴。

由于可诉性补贴的使用条件至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贸易摩擦中,它是最容易引起争端的。

(三)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任何成员国在实施这类补贴措施的时候一般不受其他成员的反对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SCM协议》的第四部分规定了两类不可诉补贴,一种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比如,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境保护补贴等。第二种是不具有专向性补贴,指那些可普遍获得的,不针对特地企业、特定产业和特定地区的补贴。

同时,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是区别以上三类补贴的主要依据。禁止性补贴都为专向性补贴。

二、补贴的救济措施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对涉案补贴提起调查,还是通过调查过程对受诉实施的最终裁决而征收反补贴税,即补贴救济措施的采取,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这也是补贴的救济措施的前提条件。第一,存在《SCM协议》中的违法补贴,也就是“专项性”补贴;第二,存在法定范围内的损害;第三,受到补贴的产品与被指控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SCM协议》中规定了双轨制的救济措施,即受到不利影响的成员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方法一国内救济和国际救济。若满足了相应的条件,成员国可以同时启动上述两种救济方法,但是最终只能采用一种反补贴措施。

(一)国内救济措施

所谓国内救济,即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获得救济,它是指进口方政府反补贴调查机构可应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产业代表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以价格承诺或征收反补贴税的形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

《SCM协议》中规定的补贴国内救济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种:

(1)临时措施

所谓临时措施,是指各国政府在开始反补贴调查后,对补贴和损害作出最终决定前,为了及时制止受补贴进口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继续扩大,对涉嫌补贴和损害的产品实施的临时制裁性措施。对于国内同类产品及产业来说,临时反补贴措施时一种保护性措施。

1.自愿承诺

自愿承诺是指出口国政府或出口商为消除补贴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而采取的某些措施。加快国际补贴调查机构,接受出口国或出口商的承诺,替代征收反补贴税,同样可以达到消除补贴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的效果。因此,承诺也是一种反补贴措施。所不同的是,征收反补贴税直接打击的是进口商,承诺的实施直接打击的是出口商或生产商。

2.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是由一国政府饭补贴调查机构决定的,通常由海关在进口货物进关时征收。征收反补贴税使得进口商品的成本太高,价格加大,使原来因补贴获得的价格优势被削弱,升值被抵消,因此最终征收反补贴税是抵消补贴造成损害的最有效措施。

(二)国际救济措施

所谓国际救济措施指通过《SCM协议》规定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SCM协议》根据不同类型的补贴规定了不同的争端解决程序,例如磋商、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常设小组审议、上诉、采取反补贴措施、仲裁等等。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因为不同类型的补贴会导致不同的贸易后果。

由于国际救济措施多边措施适用于各种补贴,即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其每一种的救济程序类似,但是有效期限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