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贸易壁垒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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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反补贴措施及其应对策略(2)

1.禁止性补贴的救济

《SCM协议》第4条规定,当“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正在给与或维持禁止性补贴,则该成员即可请求与该另一成员进行磋商”,若在提出磋商请求后30天内未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法,则可以将争端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DSB)。

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争端后,应该马上成立专家小组,专家组应当在成立后的90天内,向争端各方提交最终报告,并且应该在报告作出3周后散发给WTO的其他所有成员国。如果专家组认定补贴为禁止性补贴,那么应该建议立即取消该种补贴,并且要明确限定撤销补贴的期限”。除非争端一方提出上诉,或者争端解决机构经过一致协商决定不通过专家组报告,否则争端解决机构应该在报告散发给所有的成员国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

2.可诉性补贴的救济

《SCM协议))第7条对可诉补贴的救济做了这样的规定,“一成员如果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实施的可诉补贴对其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则可要求与实施该补贴的成员进行磋商”。“若提出磋商请求后的60天内未能达成解决办法,那么任何一方可以将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争端后,设立专家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协商后一致不同意设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当在120天内向争端各方提交最终报告,并将报告散发给WTO其他所有成员国。除非争端一方提出上诉,或者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通过专家组的报告,否则争端解决机构应该在报告散发给全体成员国后30天内通过该报告。

如果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或者上诉机构报告认定可诉补贴应该予以撤销,那么实施补贴的成员应该在报告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适当措施,消除补贴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取消该项补贴,并且在这段时间里,争端双方还可以就补偿等问题进行谈判。

与禁止性补贴相比,可诉补贴的争端解决程序事件比较长,这体现了对不同类型补贴约束程度的差异。

3.不可诉性补贴的救济

由于不可诉补贴一般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利影响,《SCM协议》通常不予干涉不可诉性补贴的。但是对于专向性的补贴应该通知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一旦这些补贴被认为与《SCM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一致,就有可能被视为可诉的补贴:即使某种补贴被认为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但该补贴对其他成员国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则可请求进入磋商程序。

4.争端解决程序时间表

资三、《SCM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认识到,补贴可在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SCM协议》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和转型国家的过渡安排,让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可以充分利用《SCM协议》来保护和发展自己。

《SCM协议》中将发展中国家分为特殊发展中国家成员和一般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发展中国家成员包括了联合国制定为最不发达国家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人均每年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成员国。

1、针对禁止性补贴的差别待遇

禁止性的出口补贴不适用于特殊发展中国家成员,而对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截止到2003年1月1日适用。在当时,有些发展中国家成员认为需要继续实施此类补贴,与委员会协商以确定其合理性,延长适用期。但是,如果受补贴产品有了“出口竞争力”,发展中国家成员在2年内,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8年内取消对该产品的出口补贴。

《SCM协议》对于产品具有“出口竞争力”的标准定为”:成员方某项产品的出口连续2年在该产品的世界贸易份额中达到了3.25%。对于进口替代补贴的禁止自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内部使用于一般发展中国家成员,8年内不得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2、针对可诉补贴的差别待遇

可诉补贴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来讲是可以给予或维持的,但是如果被认定由于该补贴而使得其他成员国1994年关贸总协定项下的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从而取代或阻碍了另一个成员国的同类产品进入补贴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市场,或发生对进口成员方市场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另一个成员国可以根据《SCM协议》实施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3、其他方面的差别待遇

反补贴措施差别待遇。如果一项补贴措施被认定代表产品价值的2%及以下,那么针对该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如果补贴产品占进口国市场4%以下,则该项反补贴措施也必须停止;如果几个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加在一起占进口国市场的9%,那么反补贴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关于使用国产货的禁止性补贴的规则,发展中国家成员从2000年开始适用,最不发达国家从2003年开始适用。

第三节 我国产品遭遇反补贴的状况

一、我国面对的反补贴国际形势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反补贴很有可能是继反倾销之后成为美国、欧盟等国家下一步针对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于此同时,反补贴话题一时铺天盖地地压来。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李雨时表示:“对我国外贸带来更大影响的不是反倾销,而将是反补贴问题。”

目前,尽管许多世贸组织成员均设立了反补贴措施,但由于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未采取行动。但是,加拿大的做法有可能被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相关产业效仿,导致其向政府申请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增加。”

截止2008年8月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补贴调查的全部案件

1.加拿大对华反补贴一对华反补贴的“发起人”

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应加拿大安大略省Fiesta烤肉架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烤肉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反”立案调查;

同年6月11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此案作出肯定性损害初裁;到8月27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此案做出了反补贴初裁,对涉案产品征收16%的临时反补贴税;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烤肉架进行反补贴调查,并最终确定,在反补贴调查问卷中所列举的8项政府补贴中,中国出口企业仅从中国政府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获得了利益。经过计算,补贴率为1.4%,根据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的规定,此案补贴额可忽略不计。

该案件是加拿大对中国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第一案,同时也是中国遭遇反补贴的第一案。由于当时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许多国家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中国在2003年以前没有遭受过国外反补贴调查。因此加拿大可谓是对华反补贴的“发起人”。此后,加拿大成为继美国之后,对中国密集实施反补贴调查的第二大国。

加拿大对华共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重点不在于给中国的涉案企业造成了多大的影响,也不在于给国内或单独关税区内相关产业的竞争力造成多大的影响,其最大的意义在于给中国的企业、产业、相关的只能部门发出了一个“信号”:中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数量可能会逐渐增多。

2.美国对华反补贴一“跟风”加拿大

2005年前,按照WTO以及美国的成文法规定,美国不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提起反补贴调查。但是,自加拿大利用法律的修改在2004年顺利成为第一个正式对中国提起反补贴的国家后,美国也从中受到了“启发”。在2005年7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该法案中准许对来自非市场经济体的进口适用美国反补贴法。

2006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作出了针对中国铜版纸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决定。这是美国第一次对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从而改变了美国坚持了23年的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法、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贸易政策。截止至2008年底,美国共发起9起反补贴调查,这些调查 不仅大部分为反补贴反倾销合并调查,而且立案的密集度也非常的罕见。引起我们重视的是,在2008年2月20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焊接压力管实施的反补贴调查中,既然征收了高达106.85%的临时反补贴税,这在国际社会中实属少见。

3.欧盟对华反补贴——未雨绸缪

截止到2008年,欧盟尚未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但是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联盟,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反倾销反补贴重要的实施区域,欧盟自然不会漠视这种效率极高的贸易保护方式。2005年7月7日,欧盟宣布对中国皮面鞋和合成皮鞋发起反倾销调查,而在为这个案件涉及的市场经济地位问卷中,首次涉及到补贴问题。同时,就在2005年美国宣布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不久后,部分媒体报道称,有欧盟官员透露,欧盟方面也在考虑重新修订对中国等国家的反倾销政策,并可能改变在补贴问题上对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较为宽松的立场。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欧盟对我国欲筹备反补贴措施,同时也预示着我国即将面临更严峻的国际反补贴形式。

4.国际效应——“羊群效应”

美国 2006年第一次对华采取反补贴措施,是美国十三年来对华贸易政策走向强硬的最重要的一步。这一举措对双边贸易带来的实际影响可能不是很大,但是在美国的其他行业乃至国际上的其他国家引发的示范效应,是不可忽视的。我们可以发现墨西哥并不是中国的10大贸易伙伴国之一,与中国之间的贸易量也不是很大,却曾两次与美国一起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专家小组,对中国禁止性补贴进行调查和裁决;日本在美国政府宣布就中国采取非法贸易补贴做法,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后,表示正在考虑加入美国的行列,就工业补贴向WTO起诉中国。这些国家的“无理”跟风,乃至引起的国际“羊群效应”,是我国不得不警惕的,我国应对反补贴措施的情况将变得越来越复杂。

二、国际反补贴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西方很多国家都采取了反补贴措施,这些来势汹汹的国际反补贴对我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国外对华运用反补贴政策会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尤其当我国出口产品以价廉来支撑微薄的利润空间时,反补贴所带来的高额税负必定使得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具备竞争力。

(2)涉及整个产业链,影响面广

由于涉及政府对经济控制行为的特殊性,所以反补贴调查不仅影响企业,而且波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从实践上讲,反补贴措施征税税率一般高于反倾销税,因此涉及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受打击的程度就比较大。各企业不但要为此支付高昂的反补贴税款,而且也将面临反补贴调查所直接造成的出口受阻、产品竞争力下降和可能造成的利润减少问题。

(3)政府的产业政策

反补贴调查更是会间接干预我国经济与产业政策,影响到国家发展战略的制定。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需要政府在资金、政策上的扶持发展高性能、高附加值的技术项目,加快我国资源优势转化为技术优势和经济优势。如果减少他国的反补贴调查,我国政府按照国外所设定的市场经济标准自动减少对产业的扶持,对我国宏观调控政策和总体经济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第四节我国遭遇国际反补贴的原因分析

反补贴的原因很多,也相当的复杂。本段主要从两个角度入手来进行详细的分析,即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所谓宏观角度即为国际上的因素以及一些中国难以改变的因素。微观角度即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去改变的因素——分别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出口企业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宏观原因

宏观原因主要包括国际上的因素以及目前中国无力改变的一些因素。

(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盛行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的国际地位提升,综合国力的加强,“中国制造”在国内外也已经是家喻户,中国产品随处可见,欧美等国家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也越来越大。2008年爆发的全球经济危机,使得全球经济衰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中国成了西方贸易战下的最大攻击目标。一些国家,为了抵制中国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保护本国的产业,滥用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保护措施。由于我国劳动力丰富,自然资源富裕,在国际分工中生产劳动力和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占有相当大的优势的。这类产品的出口增长量是相当惊人的,如此发展趋势也引起了进口国关注和不满,他们想尽一切办法保护国内的产业,屡屡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贸易保护手段。

(二)“市场经济”地位的努力

国际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统一定义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反映商品的公平价值或正常价值的任何国家。过去国外一直将我国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们采取最多的是反倾销措施。因为反补贴调查只能针对市场经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不适用,这也作为一项惯例为各国的实践所遵循。所以在2004年前之前,国外几乎没有对我国采取过反补贴调查。经过我国近几年的努力,目前已经有77个国家相继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甚至连欧盟都给与中国的企业以“市场经济导向企业的认定”。这些事实给国外对我国实施反补贴调查和手段做出了很好的铺垫。如果将来,世界各国完全认可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那么固然对我国应诉反补贴案件非常不利。

(三)我国对外贸易顺差越来越大

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对外贸易顺差就不断地扩大,尤其是对美国和欧盟。贸易顺差过大是国外,尤其是美国和欧盟,对我国采取反补贴调查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