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大中国上下五千年:中国酒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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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章 税酒与禁限私酒

税酒,即对酒类设专税。税酒始于汉代,实质上是对榷酒政策的进一步发展与补充。自汉代出现了酒税之后,唐宋都曾予以发展,尤其是宋代,对酒税的发展和完善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明清以后,对酒征收专门性的税收更是成为一项重要财政收入。

税酒主要是禁止偷税漏税。税酒时,人人都有从事酒业的机会。《汉书昭帝纪》卷七载,民户酿酒酤卖不受限制,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数额交纳酒租,即酒税,否则将以刑律处置。

为避免榷酒在酒的生产、流通领域垄断过死,适当开放酒禁,征收专卖酒税。税酒时私营者按税额比例与官府分成酒利,只要按章纳税,营业不受限制,亦即如果税额不重,酒户有经营自由,也不必经过特许,官府也无缉私章程,税酒也可以逐步向专卖过渡。如果不断加重税额,只让特许的商户经营,取缔非特许商的经营,并且有严厉缉私禁私的法令,则虽未宣布专卖,事实上已在专卖转化,或很接近于榷酒了。

王莽最早确定专卖税率“令官作酒,……除米由本价,计其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宫,其三及糟灰炭给工器薪樵之费。”

自西汉以来,东汉、两晋南北朝、隋唐两代前期、明朝和清朝前期的大部分时间都执行的是税酒政策。

禁限私酒通常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以立法的形式禁止政府特许之外的酿沽行为,二是缉查打击业已出现的私酒活动,以保障政府独得酒利。

有关禁限私酒的法律条文,汉唐时期留下的文献记载较少。宋朝则法律条文严密细致。建隆二年(961年)颁“货造酒曲律”到“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甜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刑,余论罪有差,私市酒曲者,减造人罪之半”,翌年“再下酒曲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乡间三十斤,弃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州城二十里者,到五斗者死,所定里数外,有官署沽酒而私酒人其地,一石弃市”。宋太祖乾道四年(966年)再下诏减轻刑罚,就上述立法量刑变化而言,显然有递减的趋势,但是实际上仍然是很严酷的,一条人命还抵不上50-l00斤曲,或3-5石酒的价值。有的官吏如王嗣宗在榷酤斗量上,上疏建言给人超生,已算是不饬深峻的宽政而被载入史册了。宋代官酒务就设有“酒巡”、“酒务脚子”等专门缉私酒的组织。各地州县尉、巡检、监押等也兼有缉查的义务。宋代人说官府缉私酒比防范“盗贼”还残暴。

南宋大理学家朱熹在弹劾唐仲友的奏状中提到一件事,说临海县长乐乡富户沈三四因天旱雇人工车水,用家酿白酒招待雇工,这件事被临海县酒务脚子杨荣等人知晓后,遂派出三条船来到沈三四家缉查,尽管沈三四一再分辩自己没有违法卖酒,但杨荣等人不由分辩,押沈三四并“将各家衣物搬去拷打,抑令供认,罚钱三百八十贯”,最后以在州界禁地内卖酒的罪名“徒罪断遣”。虽然这件事的真正缘由是酒务官吏完不成规定的酒课额而寻机“补趁课利”,但也反映出宋代缉私酒的严酷。

另外宋代还颁行与缉私酒法相辅的告赏法,即唆使民众互相监督,不论是谁向官府检举告发私自酿卖酒曲之事,只要属实,官府便按已公布的赏格给以优厚的奖励,同时把实行者的家财籍没入官。

金朝时因袭宋朝旧制,也有严酷的禁私酒法,金世宗大定三年(1163年)诏严禁私酿。在元朝太宗六年(1234年)“颁酒曲货条禁”,“私造者依条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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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遵投辖留客饮

陈遵好饮酒,常在宾客满堂时,关上门,把客人车上的辖(车轴上的零件)取下投入井中,使车不能行,客不得去。后遂用“陈遵投辖、孟公投辖”等喻指主人好客留宾,情真意。骆宾王《帝京篇》诗:“陆贾分金将

喜,陈遵投辖正留宾”。苏《送赵寺

寄陈海州》诗:“若见孟公投辖饮,莫忘冲雪送君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