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真题阶梯式三轮疯狂集训(2002-2017):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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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2017年

初阶

1.住所在M省甲县的旭日公司与住所在N省乙县的世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为M省丙县,并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世新公司拟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但就在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产生分歧。对此,下列哪一部门对该案享有管辖权?(2017/3/35)

A.北京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M省甲县法院

D.M省丙县法院

【详解】《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据此,旭日公司与世新公司所签订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不明确且无法达成一致,仲裁条款无效。因此北京仲裁委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均不享有管辖权,所以A选项、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地M省丙县法院管辖,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答案:D

2.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3/36)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详解】《民诉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约定履行地在D县,但是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因此D县法院无管辖权,故A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二审期间原则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则属例外情况。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D县法院基于应诉管辖取得应诉管辖权且作出判决。因此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其异议,故B选项正确。答案:B

3.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3/38)

A.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

B.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

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解释》第302条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本案中,A市中级法院提审,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因此,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C选项正确,A选项、B选项、D选项错误。答案:C

4.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86万元借款及支付5万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山公司放弃5万元利息主张,建安公司在撤回上诉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86万元本金。建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石山公司的做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3/46)

A.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B.可依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C.可依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D.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详解】和解协议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可作为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故A选项错误。

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在于一审判决生效,所以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故B选项正确。同时,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不得再另行起诉,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有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故D选项错误。答案:B

5.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47)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李某与刘某有债权债务关系,为利害关系人,故有权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故A选项不正确,不当选。

根据《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中法院指定刘某妻子为财产代管人,刘某父亲为失踪人刘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故刘某父亲提起诉讼,申请变更代管的,应当以原指定的代管人刘某妻子为被告提起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故B选项正确。答案:B

6.住所在A市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市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市J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百向公司拟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百向公司应向下列哪一法院提出申请?(2017/3/50)

A.可向W市中级法院申请

B.只能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

C.只能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

D.可向H市中级法院申请

【详解】本题中,两江公司与百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可向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并未一致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应认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在一方当事人两江公司向其中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并被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故应当由仲裁协议签订地H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申请人两江公司住所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选项正确。答案:D

7.汤某设宴为母祝寿,向成某借了一尊清代玉瓶装饰房间。毛某来祝寿时,看上了玉瓶,提出购买。汤某以30万元将玉瓶卖给了毛某,并要其先付钱,寿典后15日内交付玉瓶。毛某依约履行,汤某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毛某诉至甲县法院,要求汤某交付玉瓶,得到判决支持。汤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在该判决执行时,成某知晓了上述情况。对此,成某依法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2017/3/77)

A.以案外人身份向甲县法院直接申请再审

B.向甲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C.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D.向甲县法院申诉,要求甲县法院依职权对案件启动再审

【详解】根据《民诉解释》第29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成某在得知自己对玉瓶的所有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故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直接向原法院申请再审。案外人可以向原法院申诉,由原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故D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应当先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被驳回后方可提出申请再审,而不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故A项错误。答案:BCD

8.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2017/3/79)

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

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

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

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据此未成年人能否做证人主要看其是否能够正确表达意思,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未成年人,即使无诉讼行为能力也可以做证人,故A选项错误。证人不适用回避,B选项错误。未成年人作为证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只是证明力相对较小,而非都不具有证明力,C选项错误。未成年人所作的证人证言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关键看证言内容与其内容、智力是否相符,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故D选项正确,不选。答案:ABC

9.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2017/3/81)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

B.本案诉讼终结

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

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案中,审理离婚诉讼法院于2017年7月3日做出判决,刘女作为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0日死亡,符合该条第3项规定,应裁定诉讼终结,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一审判决上诉期未满,李某作为刘女的法定代表人拟提起上诉,但尚未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故C选项错误。因判决尚未生效,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死亡,应按照法定继承,张男与李某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继承权。故D选项正确。答案:BD

10.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7/3/84)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详解】根据《民诉解释》第46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车辆虽为共有,但郝辉还是对该车辆享有部分利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故应当驳回其异议。法院可以将车辆变现后,以郝辉享有的部分权益向龙前铭清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故利害关系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应当直接裁定中止执行。故A选项错误,不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依据本条规定,法院可以查扣该共有财产,申请执行人龙前铭可对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故B选项、D选项正确。答案:BCD

11.住所在北京市C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北京市H区的乙公司在天津市J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H区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向乙公司送达了甲公司的申请书副本。在仲裁庭主持首次开庭的答辩阶段,乙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庭对此作出了相关的意思表示。此后,乙公司又向法院提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定的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85)

A.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原则有效

B.仲裁庭对案件管辖权作出决定应有仲裁委员会的授权

C.仲裁庭对乙公司的申请应予以驳回,继续审理案件

D.乙公司应向天津市中级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详解】《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仲裁委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条款无效,故A选项错误。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此时已处于答辩阶段,仲裁庭对乙公司的申请应予以驳回,继续审理案件,故C选项正确。

《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首先,乙公司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不符合规定;其次,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需向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院,约定仲裁地在北京,不在天津,乙公司向天津市中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说法不正确,故D选项错误。答案BC

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请回答第12-14题。

12.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解决的办法有:(2017/3/95)

A.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B.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林剑居住地的街道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C.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D.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详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6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共同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故B选项正确。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然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可再依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而应当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故C选项错误,不选。调解不成,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故D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以和解方式解决,故A选项正确。答案:ABD

13.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2017年5月15日之前,钟阳向林剑返还借款2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该协议有林剑、钟阳的签字,盖有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和三位调解员的签名。钟阳未按时履行该调解协议,林剑拟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3/96)

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

B.应以钟阳为被告

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

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详解】《民诉解释》第6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钟阳未按时履行协议时,林剑欲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以对方当事人,即钟阳为被告,不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A选项错误。调解委员会和钟阳非共同被告,调解委员会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C选项、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B选项正确,当选。答案:B

14.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相关人员希望该调解协议被司法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3/97)

A.应由林剑或钟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B.应由林剑、钟阳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C.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

D.对申请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B市西城区法院、B市东城区法院和B市北城区法院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林剑、钟阳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35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因此,选项C正确。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即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B市北城区基层法院管辖,故D选项错误。答案:BC

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请回答第15-16题。

15.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2017/3/98)

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

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

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

【详解】《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因此,在法院受理后,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故A、B、C选项错误,不当选;选项D正确,当选。答案:D

16.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2017/3/99)

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民诉解释》第289条也对此作出了相同规定。因此A选项错误。据此,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因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应当将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满经法院审查,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故C选项、D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在提起公益诉讼后,若相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并未提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实现,故不应当准许撤诉,故B选项正确。本题选BCD。答案:BCD

进阶

1.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3/37)

A.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B.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C.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详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本案中,劳动者马迪被用人单位阳光劳务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五湖公司,由于加班费问题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务为被申请人,故B选项正确。答案:B

2.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41)

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详解】《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易某为申请执行人,谢某为案外人,执行过程中,谢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易某提起异议之诉时,由谢某承担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的举证证明责任,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王某为被执行人,无权提起异议之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答案:B

3.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因家具质量问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更换家具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未上诉。之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家具买卖合同无效。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方式?(2017/3/42)

A.予以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起诉

D.按再审处理

【详解】《民诉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后向法院提起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和甲公司与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此时法院尚未受理,因此应裁定不予受理。故B选项正确,A选项、C选项、D选项错误。答案:B

4.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44)

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

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

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

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详解】《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首先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甲仅对共同诉讼人丙赔偿数额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因此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乙为原审被告;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丁为原审原告。故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不选。答案:A

5.张某诉新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新立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45)

A.起诉应在一审中撤回,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法院不应准许

B.因双方达成合意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法院可准许张某二审中撤回起诉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D.二审法院可裁定新立公司撤回上诉,而不许张某撤回起诉

【详解】根据《民诉解释》第33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当事人可以在二审中撤回起诉,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二审双方当事人可以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协议申请撤回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撤回上诉,故B选项正确。答案:B

6.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2017/3/49)

A.裁定终结执行

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

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好安逸”饭店为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法院判决支付给钱某的医疗费,故应当裁定追加合伙人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故D选项正确。答案:D

7.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80)

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B.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

C.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

D.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

【详解】根据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转抄、转述、复制后所获得的证据,因此本案中的复印件应属于传来证据,故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因此在汪某拒不提供借条原件时,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复印件认定其主张的借款内容为真实,故A选项、C选项正确。同时该司法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因此选项D正确。答案:ABCD

8.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产品,丙公司以其房产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120万元货款,乙公司向A市B县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向甲公司发出支付令,甲公司拒绝签收。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以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向A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7/3/83)

A.甲公司拒绝签收支付令,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

B.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督促程序

C.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

D.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

【详解】《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解释第4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同时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本案中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即A市B县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A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B选项错误。第436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乙公司申请法院向甲公司发出支付令,该支付令对丙公司并没有拘束力。《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答案:AC

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9.对梁某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2017/3/100)

A.属重复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B.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公益环保组织请求给付

C.应予受理,但公益诉讼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出

D.应予受理,其诉讼请求不受公益诉讼影响

【详解】《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因此,公益组织提起诉讼后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就该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故选项A、B、C错误,不当选;选项D正确,当选。答案:D

高阶

1.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3/39)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详解】《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借款的事实是由王某提出,应由其承担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故A选项正确,不选。

《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钱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返还借款的行为,构成对借款事实的自认,故B选项正确,不选。

依据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证据可分为本证和反证。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本案中,钱某应承担其已还款事实,所以提供的证明其已还款事实所提供的证据,为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故D选项正确,不选;C选项错误,当选。答案:C

2.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40)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详解】《民诉解释》第57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本案中,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薛某作被告,受害人乔某应起诉薛某,而不应起诉提供劳务的杨某,故A选项、B选项错误。

在侵权关系中,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只发生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薛某不是侵权行为发生的行为人,其主观过错不应成为本案的证明对象,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答案:D

3.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2017/3/43)

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驳回起诉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属于该条的第二种情况,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D选项正确。答案:D

4.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7/3/48)

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

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

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

【详解】根据《民诉解释》第450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家佳公司申报的时间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作出之前,应当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家佳公司向法院申报权利后,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C选项正确。答案:C

5.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78)

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王强主张对该财产的部分产权,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A选项正确。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王强既非共同原告,也非共同被告,而是反对李立和陈山两个人,所以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B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所以,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答案:AD

6.朱某诉力胜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朱某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因房屋质量问题,请求被告修缮,费用由被告支付。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认可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力胜公司不服令其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关于房屋有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证据不充分。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3/82)

A.应针对上诉人不服违约金判决的请求进行审理

B.可对房屋修缮问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改判

C.应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D.应全面审查一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中上诉人力胜公司对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不服提起上诉,故应当围绕不服违约金判决的请求,对该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故A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尽管二审法院认为房屋有质量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二审审理范围的限制,也不得自行查清事实后改判,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中二审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进行,不适用全面审理,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选AC。答案:AC

7.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

(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案】S市三江区法院和S市二河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S市三江区法院为被告住郝志强所地,S市二河县法院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包童新住所地。

(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本案一审当事人的确定不完全正确(或部分正确,或部分错误):(1)温茂昌作为原告,郝志强、包童新作为被告正确,遗漏迟丽华为被告错误。温茂昌是受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正确。(2)《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志强为楼房所有人,包童新为楼房使用人,作为被告,正确。(3)迟丽华作为楼房的所有人之一,没有列为被告,错误。

(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1)郝志强为该楼所有人、包童新为该楼使用人的事实、该楼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温茂昌的事实、温茂昌受伤状况的事实、温茂昌治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的事实等,由温茂昌承担证明责任;(2)包童新认为窗户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由包童新承担证明责任;(3)包童新使用窗户不当的事实、温茂昌未经楼房的主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擅自进到楼房的院子里的事实,由郝志强承担证明责任。

(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1)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如下瑕疵:第一,遗漏被告迟丽华:作为楼房所有人之一,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第二,一审法院通过包童新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没有法律根据,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未依法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进而导致案件缺席判决,不符合作出缺席判决的条件,并严重限制了郝志强辩论权的行使。

(2)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严重限制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都属于司法解释中列举的程序上严重违法、案件应当发回重审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