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阶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详解】选项A,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真正不作为犯一样,作为义务既可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可以源于先行行为。选项A错误。选项B,所有不作为犯的成立均要求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选项B错误。C选项,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选项C错误。D选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选项D正确。答案:D
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详解】选项A,吸毒后产生幻觉,误以为他人追杀自己而伤害他人,属于假想防卫。甲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A选项正确。选项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砍杀过程中突发精神病,根据不同刑法学说可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B选项错误。C选项,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根据我国刑法,丙应当对包括爆炸罪在内的8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查明丙的具体出生日期。C选项错误。D选项,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已实施完毕故意杀人行为,尽管结果发生时丁已满14周岁,丁也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D选项错误。答案:A
3.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4)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详解】根据刑法通说,违法性认识并不要求行为人准确认识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哪一个具体罪名。甲醉酒驾驶拖拉机,误以为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不影响追究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甲具有危险驾驶的犯罪故意。C选项正确。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行为,构成法律认识错误而非事实认识错误。A选项错误。甲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构成故意犯罪。B选项错误。甲认识水平的局限性并不影响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D选项错误。答案:C
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6)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详解】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应该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4)不能超越一定限度;(5)具有防卫意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A选项,任何人均可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防卫行为,均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而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A选项错误。B选项,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他人财物反击导致财物被毁坏,如同时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失,也可能构成正当防卫。B选项错误。C选项,为摆脱合法抓捕侵入他人住宅,不可能成立紧急避险。只有针对不法侵害或自然灾害等才可能成立紧急避险。C选项错误。D选项,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保护的利益大于被损害的利益,为保护个人较大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损害较小的公共利益的,仍然可以成立紧急避险。D选项正确。答案:D
5.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9)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详解】《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A选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均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但并非所有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人均会被判处职业禁止。A选项错误。B选项,根据第37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决定情节严重的,应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选项正确。C选项,职业禁止应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C选项错误。D选项,一般情况下职业禁止的期限为3年至5年,但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现行有2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受过刑事处罚人员有从事相关职业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包括规定禁止或者限制担任一定公职,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特定职业,以及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特定活动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3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D选项错误。答案:B
6.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0)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
【详解】A选项,拘役同样属于“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应当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即为5年。A选项错误。B选项,主犯和从犯的法定最高刑不同,根据追诉时效有关规定理应分别计算。B选项正确。C选项,追诉时效属于刑法规定的内容,按照刑法理论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非从新原则。C选项错误。D选项,刘某在国外伪造私人印章的行为在我国不构成犯罪,因此其行为不导致追诉时效中断,不应继续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D选项错误。答案:B
7.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4)
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
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
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详解】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甲使用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获取贷款,并未采用任何欺骗的手段,因而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告知甲多借几个身份证可以多贷,并最终导致信用社遭受严重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因此,ABC错误,D正确。答案:D
8.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8)
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
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
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
【详解】本案中,甲捡起钱包并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因此不构成抢劫罪。A选项错误。甲欺骗乙的行为并未导致乙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只是其顺利获取乙财物中的一个辅助手段,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B选项错误。甲捡起钱包时乙就在旁边,甲非常清楚钱包并非遗忘物,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C选项错误。甲的行为可能成立盗窃罪或者抢夺罪,这主要看基于哪种学术观点。如果强调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更接近抢夺罪;如果强调抢夺需要改变占有,则甲的行为更接近盗窃。D选项正确。答案:D
9.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6/2/20)
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
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
【详解】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指所有真实存在的人。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案中,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冒充凶器,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甲指使乙实施该行为,但其目的在于帮助自己逃避法律追究,不属于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因此不对此承担刑事责任。AB正确。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一个并非真实存在的人,不能成立诬告陷害罪。C选项错误。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相貌的行为,属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包庇罪。D选项正确。答案:C
10.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1)
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
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
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
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
【详解】本案中,尽管甲没有主动索取财物,但受贿罪的成立本来也不需要主动索取贿赂。至于甲发现包内现金后选择收下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作细致分析。A选项错误。间接故意同样可以构成受贿罪。B选项错误。甲给乙打电话确认,说明甲已经猜测到可能是乙所送,乙也并没有否认,很难认定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到20万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选项错误。尽管在认定甲行为性质时存在疑难,但乙和丙向甲行贿的行为和主观故意非常清楚,应当认定乙和丙构成行贿罪。D选项正确。答案:D
1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2016/2/55)
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
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
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
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
【详解】死刑、无期徒刑与其他刑罚的数罪并罚,均采取吸收原则,即只要其中一个罪名判处了死刑,就判处死刑,只要其中一个罪名判处了无期徒刑,就判处无期徒刑。主刑与附加刑的数罪并罚采取并科原则,即数罪并罚后附加刑仍需执行。AB正确。根据《刑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C正确,D错误。答案:ABC
12.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7)
A.甲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B.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由于生猪本身不是食品,故乙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500元。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D.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详解】A选项,甲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数罪并罚。A正确。B选项,乙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刑法理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B错误。C选项,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足以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于销售金额很小,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正确。D选项,丁对于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故意,因此仅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D正确。答案:ACD
13.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2016/2/59)
A.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拎包时,将包中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
B.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据为己有
C.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走据为己有
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
【详解】A选项,服务员帮客人拎包,包内的财物并未转移占有,其将手机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A正确。B选项,客人将手机放到收银台附近充电,虽明确拜托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但客人此时就在同一场所就餐,可以认定其没有转移占有的意思,乙将手机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而非侵占罪。B正确。C选项,机场清洁工丙将旅客临时放置的行李据为己有,由于该旅客并未脱离对行李的控制,丙的行为构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罪。C正确。D选项,丁骗取他人车钥匙只是窃取他人车辆的手段,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D正确。答案:ABCD
14.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63)
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详解】A选项,县财政局副局长擅离办公室的行为与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且防止他人操作电炉也不属于县财政局副局长的工作职责,因此不能认定秦某构成犯罪。A错误。B选项,武某作为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防止他人非法行医是其职责所在,但何某刚刚开始非法行医3天即造成严重后果,无法认定武某严重不负责任,武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B错误。C选项,负责建房审批的柳某为他人违规补办建设许可证,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最终造成国家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C正确。D选项,郑某作为县里的一把手,擅自允许不符合制度要求的水电工程开工,属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严重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D正确。答案:CD
15.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
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
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2/88)
A.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
B.甲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由于两罪性质不同,应数罪并罚
C.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己有,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D.陈某与甲密切配合,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详解】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甲的行为已经构成本罪。A正确。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甲的行为不再另行构成诈骗罪。B错误。陈某和甲构成共同犯罪,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理论,陈某是否从保险赔偿中获取利益并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谁在共同犯罪中具有关键地位。本案中,甲显然在共同犯罪中占主导地位,因此应当认定甲与陈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C错误,D正确。答案:AD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请回答第16-18题。
1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2/89)
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
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详解】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犯罪主要看账目是否被虚假平账,如果行为人有虚假平账行为,则一般可以证明行为人对于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永久占有而非暂时使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标准及四种具体情形作了规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后,又用虚假发票平账且没有归还公款,在无相反证据、事实的情况下,通常足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就应转化为贪污犯罪。本案中,甲将商品房过户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行为,但由于尚未超过3个月,依法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足以说明其行为当时没有永久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但事后甲实施了平账行为,可以推定其主观心态发生了变化,其行为已转化为贪污罪。C正确,ABD错误。答案:C
1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2/90)
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详解】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甲与程某串通投标,属于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且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不构成串通投标罪。A正确。甲教唆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同时对整个投标行为进行了具体安排,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实行犯而非教唆犯。B错误。程某向甲赠送仿制古董的行为,因仿制古董价值未达到行贿罪起刑点,不构成犯罪。C错误。甲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实施了受贿行为,但客观上收受的贿赂价值未达到受贿罪起刑点,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D错误。答案:A
18.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2016/2/91)
A.甲以非法手段骗取国有公司的财产,构成诈骗罪
B.甲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构成贪污罪
C.程某协助甲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欺骗,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
D.程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详解】甲因公务垫付费用5万元,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甲实际为公司支出了5万元。甲虽指使程某虚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非法目的,既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诈骗罪。AB错误。程某协助甲实施欺骗行为,由于甲不构成犯罪,程某自然也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不再另外成立诈骗罪。因此CD错误。答案:ABCD
进阶
1.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详解】选项A,按照刑法因果关系相关理论,当介入异常因素时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乞丐取走王某财物的行为,只是利用了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的客观后果,属于他人的异常行为,其介入已导致甲伤害王某的行为与王某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甲无需对王某财产损失负责。选项A错误。选项B,乙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跳江死亡,二者之间存在“没有A就没有B”的因果关系。选项B错误。选项C,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已阻断丙不当停车行为与石某撞车身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应归于警察。选项C正确。选项D,丁的敲诈勒索行为导致陈某实施汇款行为,进而造成财产损失,二者之间存在“没有A就没有B”的因果关系。选项D错误。答案:C
2.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7)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详解】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人虽然只实施部分行为,但也应当对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甲乙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无论致命伤是甲还是乙造成,均未超出3人的共同犯罪故意,甲乙丙均应对丁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同时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因无法认定具体是甲还是乙所造成,在量刑时推定两人均未直接实施造成丁死亡的行为。因此D选项正确。ABC错误。答案:D
3.《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8)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详解】追缴违法所得的主要精神在于,不允许犯罪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利。A选项,甲如果赌博赢钱,即使赢的钱已经挥霍掉,也应当责令退赔。但甲输了200万元,就不再需要甲退赔了。A选项错误。B选项,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这些钱全部属于违法所得,无论乙是用于购买房产还是用于其他消费方式,均应予以追缴。B选项正确。C选项,丙向李某行贿,并未直接产生违法所得,可以要求丙支付罚金,但不能要求丙退赔行贿的100万元。C选项错误。D选项,丁与王某共同窃取30万元,两人违法所得总共30万元,因此向两人追缴的总额应为30万元。这与要求两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对30万元负责并不矛盾。D选项错误。答案:B
4.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2)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详解】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构成放火罪还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现实危险。本案中,甲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点燃一个焰高20厘米的火堆,并不足以危害车辆的通行安全,事实上也很快被通行车辆轧灭。因此,甲的行为既不构成放火罪,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BD错误,C正确。答案:C
5.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3)
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
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详解】破坏交通设施罪,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如果陈某破坏轨道后导致火车出轨致人死亡,将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但陈某在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幼童致其死亡,有很大的意外成分,陈某对幼童的死亡也不存在犯罪故意,因此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因此,ABD错误,C正确。答案:C
6.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2/16)
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
【详解】本案中,贾某离开时,抢劫行为已经完成,其轻踢马某胸口的行为是为了报复而非劫取财物,因此不构成抢劫行为的延续,也不属于事后抢劫和抢劫致人死亡。AB错误。贾某轻踢马某胸口,没有杀害或者伤害马某的故意,只是由于意外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因此该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贾某的抢劫行为与轻踢马某的行为相互独立,不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而应认定为两个独立的犯罪数罪并罚。C正确,D错误。答案:C
7.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2/17)
A.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他人财物。即使他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甲也成立诈骗罪
B.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取得他人财物的,由于他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触犯诈骗罪
C.丙将钱某门前停放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丙就钱某的摩托车成立诈骗罪
D.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
【详解】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对财物进行处分。A选项,由于他人点击链接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因此不能成立诈骗罪,甲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A选项错误。B选项,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付款给乙,乙的行为构成典型的诈骗罪。B正确。C选项,丙谎称钱某的摩托车是自己的,将其卖给孙某,实质上属于先将钱某的摩托车秘密据为己有,然后出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C错误。D选项,丁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刘某存折里的钱,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D选项错误。答案:B
8.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2016/2/19)
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
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
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
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
【详解】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或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A选项,甲踢警察的行为系出于报复而非阻碍警察执行公务,不构成妨害公务罪。A选项错误。B选项,戴某的行为并非执行公务行为,乙为抗拒抓捕伤害戴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B选项错误。C选项,丙为帮助其弟逃走,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实施暴力,构成典型的妨害公务罪。C选项正确。D选项,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结果加重犯,不构成妨害公务罪。D选项错误。答案:C
9.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3)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详解】A选项,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实行行为终了但未造成他人死亡后果,此时甲具备继续施加杀人行为的条件,但甲选择将郝某送去医院,这种情形属于能为而不欲,且最终避免了死亡结果发生,构成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题干中提到的即便不送医郝某也不会死亡,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认定。A错误。B选项,乙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由于意志以外原因造成犯罪结果未发生的,构成典型的犯罪未遂。B正确。C选项,丙误以为仿制品系金锭而盗窃,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构成犯罪未遂。C正确。D选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系单独罪名,丁的资助行为是否既遂并不依赖于被资助对象是否成功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D错误。答案:BC
10.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6)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详解】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将资助恐怖组织罪修改为帮助恐怖活动罪:一是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与原条文只针对资助直接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组织和个人相比,修改后条文进一步扩大了打击恐怖活动的范围。二是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即使没有帮助具体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但帮助培训恐怖活动的机构招募、运送人员,同样构成该罪,而不论该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是否实施了恐怖活动。AB正确。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即将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这些行为在修订前可依据共同犯罪理论以预备犯论处,修订后则应直接以本罪论处。根据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包含四种类型:准备犯罪工具型;培训型,包括培训者与被培训者;与境外联络型;策划型。本罪属于行为犯,不要求有后果或情节。CD正确。答案:ABCD
11.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8)
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详解】A选项,夏某作为未成年人,其对于摘除肾脏的同意不能构成刑法上的正当化事由,即使甲征得其同意并将所卖款项全部交给夏某,也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A正确。B选项,乙出卖自己女儿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儿童罪,对其行为应以贩卖儿童罪而非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B错误。C选项,吴某挣脱控制后驾车离开发生交通事故,其死亡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丙不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如果吴某为摆脱丙的控制跳车、跳楼导致死亡则因果关系不中断。C正确。D选项,强制侮辱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是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例如,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丁为寻求刺激追逐、拦截两位女生的行为不属于这一情况,不构成强制侮辱罪,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D错误。答案:AC
12.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61)
A.甲无牟利目的,为江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对甲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B.乙为蒋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干“劳务费”。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一雇主,各自运输海洛因500克。丙将海洛因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曾某再运往第三地。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
D.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详解】A选项,甲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其为江某代购毒品的行为过程中未谋取利益,且其代购的毒品系供江某吸食,因此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A正确。B选项,乙代购毒品过程中收取了“劳务费”,但具体以什么名义谋取利益并不重要,乙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贩卖毒品获利的行为,乙构成贩卖毒品罪。B正确。C选项,丙对于曾某运输500克海洛因的行为并不知情,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要求丙对曾某运输的500克承担刑事责任。C错误。D选项,盗窃毒品又贩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D正确。答案:ABD
13.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62)
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
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
【详解】A选项,公立高校普通任课老师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受学校委派开展招生工作属于公务活动,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A正确。B选项,无论是国有医院还是非国有医院的医生“开单提成”行为,均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主要理由是医生的处方行为不具有公务的性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医生的处方行为虽然是一种职务行为,但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应当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B正确。C选项,村委会主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正确。D选项,国有公司临时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其与副总经理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D正确。答案:ABCD
14.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
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
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2016/2/87)
A.伪证罪与包庇罪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不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
B.甲的主观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司法罪
C.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就此构成教唆犯
D.丁的“自首”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包庇罪
【详解】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行为人完全可能同时构成上述两罪,如证人作假证明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伪证罪和包庇罪的想象竞合犯。A错误。妨害司法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甲作为证人,故意隐瞒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乙使用的事实,已经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构成伪证罪。B错误。乙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乙唆使他人陈述虚假事实,包庇犯罪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不构成教唆犯。C错误。丁对肇事者乙的犯罪行为、后果以及其包庇乙将导致交管部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的后果都是明知,因此,丁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包庇罪。D正确。答案:ABC
高阶
1.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2/5)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详解】吴某向甲、乙开枪的行为,如果没有打中任何一个人,则吴某成立对甲和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但不需要数罪并罚。A选项正确。如果打中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但不需要数罪并罚。B选项错误。如果吴某一枪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故意伤害罪,以重罪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C选项错误。如果同时打中甲和乙致两人死亡,则对甲、乙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不应数罪并罚。D选项错误。答案:A
2.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2/11)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详解】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换言之,法条竞合是指法条之间具有竞合(重合)关系,而不是犯罪的竞合。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如特别关系)或者交叉关系时,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关系。如果两个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处于相互对立或矛盾的关系,则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例如,规定盗窃罪的条文与规定诈骗罪的条文是一种对立关系,针对一个法益侵害结果而言,某个行为不可能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因此,AB错误。C选项,冒充警察骗取数额较大财物,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C选项错误。D选项,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不构成法条竞合,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不能查明其是否有归还公款的意思,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为较轻的挪用公款罪。D选项正确。答案:D
3.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5)
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详解】本案中,甲乙丙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绑架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但乙和丙误以为绑架吴某的行为系为了索要合法债务,因此乙和丙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A选项错误。绑架罪的既遂不需要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只要实际绑架了被绑架人就构成绑架罪的犯罪既遂。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既遂。甲让乙丙放人的行为也不构成绑架中止。B选项错误。吴某回去路上溺水身亡,属于意外事件,吴某死亡与甲绑架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甲不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C选项错误。由于乙和丙构成非法拘禁罪,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因此无论甲的犯罪停止形态如何,由于乙和丙的绑架行为已经完成,只能成立非法拘禁罪的既遂。D选项正确。答案:D
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1)
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详解】A选项,在刑法条文中,存在很多“暴力”的表述,根据刑法解释理论,在不同语境下应当对暴力作出不同的解释,有的条文中需要进行扩大解释,有的条文中则需要进行限制解释,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A选项正确。B选项,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这里的“侮辱妇女”,主要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侮辱罪以败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必须是公然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而且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妇女、儿童;而强制猥亵、侮辱罪则是出于满足行为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不要求公然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妇女。二者的区别不仅在于主观,也在于客观。B选项错误。C选项,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但仅仅满足当然解释的要求不足以确保符合罪刑法定原则。C选项错误。D选项,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D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D
5.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2)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详解】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区别在于:打击错误是指因为打击失误不小心伤害他人,对象错误是指误以为他人为准备伤害的对象而实施伤害。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均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根据具体符合说则相反。本案中,根据法定符合说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和过失致人重伤罪。A和B错误。偶然防卫是指在客观上加害人正在或即将对被告人或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出于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对加害人使用了武力,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对于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C选项正确。乙虽然与甲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但由于最终未能伤害丙,反而伤害了乙自己,乙的行为并未对其他人造成实际伤害后果,因此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D选项正确。答案:CD
6.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2016/2/54)
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详解】A选项,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甲使用变造货币购买商品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一罪。A错误。B选项,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两者不存在竞合或牵连关系,应当数罪并罚。B正确。C选项,丙盗窃军人制服的行为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的行为并不具备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应当数罪并罚。C错误。D选项,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间存在不同之处:前者要求行为人有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后者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同时其帮助行为又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丁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D正确。答案:BD
7.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60)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详解】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组织作弊,是指组织、指挥、策划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集团的情况,也包括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还可以是个人组织他人进行作弊的情况;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可以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结构,也可以是为了进行一次考试作弊行为临时纠结在一起;既包括组织一个考场内的考生作弊的简单形态,也包括组织大范围的集体作弊的复杂情形。为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原本可以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组织作弊罪的共犯处理,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不再将这种帮助行为认定为帮助犯,而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实行犯。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为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行为的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如果只是为他人作弊行为提供上述帮助的,不构成本罪。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本案中,甲和丙均构成代替考试罪,乙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AB错误,CD正确。答案:CD
8.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
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
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2/86)
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
D.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案中乙之所以离开事故现场是因为丙下车查看情况后对其谎称自己会留在现场打电话叫救护车,并非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因此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AB错误。前述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乙未取得驾驶资格,将过马路的刘某撞成重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丙作为乘车人指使乙逃逸,根据前述解释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但丙杀害刘某的行为已超出乙的主观故意范围,属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乙不需要对刘某的死亡结果负责。C错误。根据前述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而身亡,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D正确。答案:D
9.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2016/4/二)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2)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4)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5)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