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真题阶梯式三轮疯狂集训(2002-2017):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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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2017年

初阶

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1)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详解】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其时间效力不能直接比照刑法时间效力适用。选项A错误。关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选项B正确。上述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选项C错误。上述规定第4条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选项D错误。答案:B

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详解】我国刑法中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虽然包括盲人,但甲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时其辨认与控制能力并未受到失明的影响,不应将其认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选项A错误。聋哑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乙长期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活动,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充分认识,应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选项B错误。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不影响丙的责任能力的判断,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选项C错误。醉酒的人犯罪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选项D正确。答案:D

3.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4)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详解】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直接来源于不法侵害人,紧急避险中的“危险”来源除了不法侵害人以外还包含自然力量或野生动物的攻击等。选项A错误。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紧急避险中危险“正在发生”则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选项B错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限度。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足以排除危险所必要的限度。二者并不相同。选项C错误。主张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的,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选项D正确。答案:D

4.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6)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详解】本案中,乙明确要求甲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乙与甲共同犯罪的合意是通过钥匙打开房门实施盗窃,甲通过钥匙无法打开房门,则甲、乙的共同犯罪构成未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甲破窗而入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甲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乙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选项ABC错误,选项D正确。答案:D

5.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9)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详解】关于自首中“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的投案。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时,其客观上仍可以继续挟持人质抗拒抓捕,经警察劝说而放弃犯罪,表明其主观上真心悔过,放弃对抗,自愿接受处理,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而投案和“犯罪以后”的自动投案,都可以构成自首。选项A错误。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人自动投案以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乙虽然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但在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自首。选项B正确。丙故意杀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客观罪行的行为已经构成自首,关于丙对自身主观罪过认定的辩护属于丙辩护权的范畴,不影响自首的认定。选项C错误。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丁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虽然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但在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情况下,属于如实供述,成立自首。选项D错误。答案:B

6.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2/10)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详解】量刑情节以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情节是刑法未作明文规定,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选项AC均正确。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对于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陷入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王某由于吸毒行为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属于原因自由行为。选项B错误。王某与被害人之间为男女朋友关系,由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犯罪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家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选项D正确。答案:B

7.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7/2/14)

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

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详解】票据诈骗罪中利用的金融票据主要包括银行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应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选项A错误。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对于为了单位利益的贷款诈骗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处罚单位,但对于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选项B正确。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后,制造自己意外受伤的假象骗取巨额保险金的行为,同时构成了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选项C错误。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产生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选项D错误。答案:B

8.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侵占罪?(2017/2/18)

A.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甲假意答应,拿到钱后据为己有

B.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C.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

D.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

【详解】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不能成立侵占罪。张某委托甲代为保管的为行贿赃款,张某对行贿款没有返还请求权,不能认定甲侵占了张某的财物。选项A错误。乙将房屋出售给赵某但尚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乙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具有处分权,其一房二卖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选项B错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主要包含委托物、脱离占有物(遗忘物或埋藏物)。灾区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并没有脱离占有,房屋中的财物仍然由居民占有。丙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选项C错误。分期付款购物的场合,约定车款付清前车辆所有权归卖方所有,买方在付清车款前处分车辆的,属于对委托物的侵占行为。选项D正确。答案:D

9.关于盗伐林木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0)

A.甲盗伐本村村民张某院落外面的零星树木,如果盗伐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

B.乙在林区盗伐珍贵林木,数量较大,如同时触犯其他法条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C.丙将邻县国有林区的珍贵树木移植到自己承包的林地精心养护使之成活的,不属于盗伐林木

D.丁在林区偷扒数量不多的具有药用价值的树皮,致使数量较大的林木枯死的,构成盗伐林木罪

【详解】盗伐林木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选项A错误。乙在林区盗伐珍贵林木,数量较大的,触犯了盗伐林木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个罪名,对此应从一重论处。选项B错误。丙将国有林场的珍贵树木移植到自己承包林地养护的行为属于将国家所有的林木窃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对于剥树皮造成林木大量死亡的行为没有作规定。丁的行为若认定为盗窃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应认定为盗伐林木罪。选项D正确。答案:D

10.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1)

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

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

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罪

【详解】王某作为国有公司的领导,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公款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构成贪污罪。贪污的数额应扣除设备实际款项6万元,应认定为4万元。选项AB错误。刘某在王某的贪污犯罪行为中起帮助作用,刘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协助王某骗取国有公司公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共同犯罪。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答案:C

11.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55)

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

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

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

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

【详解】《刑法》第69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选项AB正确。《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选项C正确。《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选项D正确。答案:ABCD

1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2017/2/57)

A.甲故意非法开启实验室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致使多名实验人员遭受辐射

B.乙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C.丙欲制造社会恐慌气氛,将食品干燥剂粉末冒充炭疽杆菌,大量邮寄给他人

D.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粟壳粉末,食品在市场上极为畅销

【详解】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危及公共安全。甲故意非法开启实验室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致使多名实验人员遭受辐射,构成投放危害物质罪。选项A正确。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乙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选项B正确。丙为制造社会恐慌将食品干燥剂粉末冒充炭疽杆菌大量邮寄给他人的行为,客观上不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选项C错误。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粟壳粉末的行为属于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选项D错误。答案:AB

13.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考虑情节)?(2017/2/59)

A.甲长期用高倍望远镜偷窥邻居的日常生活

B.乙将单位数据库中病人的姓名、血型、DNA等资料,卖给某生物制药公司

C.丙将捡到的几本通讯簿在网上卖给他人,通讯簿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

D.丁将收藏的多封50年代的信封(上有收件人姓名、单位或住址等信息)高价转让他人

【详解】甲长期用高倍望远镜偷窥邻居的日常生活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选项A错误。乙将单位数据库中病人的姓名、血型、DNA等资料,卖给某生物制药公司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该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选项B正确。丙将捡到的几本通讯簿在网上卖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该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选项C正确。由于50年代的信封上公民的身份信息已经不具有真实性,将信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选项D错误。答案:BC

14.关于渎职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3)

A.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明知有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却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元。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B.刑警曾某办理冯某抢劫案,明知冯某被取保候审后未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曾某也未依法传唤冯某或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期间,冯某再次犯罪。曾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C.律师于某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从法院复印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允许马某亲属朱某查阅。朱某随后游说证人,使数名证人向于某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于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公安局协警闫某,在协助抓捕行动中,向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李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闫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详解】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选项A正确。刑警曾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相关规定,应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而未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未及时受到追诉的行为属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选项B错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律师于某作为马某的辩护人,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于某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选项C错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闫某为协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通风报信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选项D正确。答案:AD

15.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2/88)

A.李某对郭某进行欺骗,导致郭某以高价购买赃物,构成诈骗罪

B.李某明知金饰是犯罪所得而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欺骗王某放弃对剩余2万元销赃款的返还请求,构成诈骗罪

D.李某虽将金饰卖得5万元,但王某所犯财产犯罪的数额为1万元

【详解】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以欺骗的方式向郭某谎称金饰价值5万元,致使郭某支付价款,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选项A正确。王某为躲避刘某追查将赃物转移给李某。李某明知金饰为赃物而窝藏、转移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后出售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选项B错误。李某与王某共谋销赃均分,李某销赃所获的赃款具有违法性,王某对该项赃款不具有民法上的返还请求权,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选项C错误。在犯罪及销赃构成中,李某将赃物卖得5万元的行为王某并不知情,其所犯财产犯罪的犯罪数额为1万元。选项D正确。答案:AD

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请回答第16-18题。

1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2/89)

A.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B.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

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D.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

【详解】《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村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扶贫补贴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拿到补贴款时虽然已经离任,但是依然构成贪污罪。选项A错误。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其贪污罪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5万元。选项B错误。陈某虽然为普通村民,但其参与王某和刘某的贪污犯罪,起帮助作用,构成共同贪污。选项C正确。周某发现伪造的申报材料以后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其贪污数额为15万元。选项D错误。答案:C

1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2/90)

A.周某为达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

B.李某请托胡某帮忙,并送给胡某5万元,构成行贿罪

C.李某未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构成受贿罪既遂

D.胡某收受李某财物进行斡旋,但未成功,构成受贿罪未遂

【详解】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李某提供10万元,意图请李某联系张某帮助其获取土地征收款的行为,构成行贿罪。选项A正确。李某请托胡某帮忙联系张某并送给胡某5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选项B正确。李某虽然未直接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是其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取财物的,构成受贿罪。选项C正确。受贿罪不以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为既遂条件,胡某收受了李某的钱款以后,受贿罪已经既遂。选项D错误。答案:ABC

18.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2/91)

A.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属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B.周某使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属贪污行为,但后又将20万元还回,构成犯罪中止

C.刘某第一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帮周某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

D.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作假证明掩护周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罪

【详解】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不具有归还意思,主观上不是挪用的目的而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贪污罪。选项A错误。周某将村委会20万元取出后即构成贪污罪的既遂,犯罪既遂以后不再有犯罪中止。选项B错误。刘某第一次帮助周某做假账的行为,与周某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选项C正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假账做平的行为构成周某的犯罪的共同犯罪而不构成包庇罪。选项D错误。答案:C

进阶

1.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详解】危害结果并非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危险犯的成立并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要件。选项A错误。抽象危险不需要司法上的具体判断,只要以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即可,不是具体犯罪构成的危害结果。选项B错误。抢劫包含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其中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均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选项C正确。结果加重犯中,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应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从基本犯的典型危险中产生结果时,才适用结果加重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与被害人自杀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选项D错误。答案:C

2.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7)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详解】根据共同犯罪理论,间接正犯是指通过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即将被利用者视为工具使用。本案中,甲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其欺骗乙让其望风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正犯。选项A错误。乙与甲商议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但甲实施了杀人行为,依据共犯从属性说理论,只有当实行犯着手实行了犯罪时,才能适用共犯规定。因此甲、乙之间不能评价为盗窃罪的共同犯罪。选项BD错误。甲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与乙之间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的一部分,甲既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甲、乙之间就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共同犯罪。选项C正确。答案:C

3.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8)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详解】甲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甲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行为人先后实施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两个罪名,应对两罪名数罪并罚。选项A正确。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将张某撞死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交通肇事罪处罚较重,故对乙应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选项B错误。《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丙以欺骗的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被发现以后,为窝藏赃物向李某施以暴力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行为的转化犯,构成抢劫罪。选项C错误。《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丁的行为直接构成破坏军婚罪。选项D错误。答案:A

4.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12)

A.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B.乙故意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的关键设备,致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C.丙吸毒后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主要责任),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

D.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详解】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行为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甲没有公务人员身份,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选项A错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对象是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主要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而旅游景点的缆车不属于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选项B错误。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以上重伤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丙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选项C正确。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丁不顾劝阻拧开飞机安全门致使飞机不能起飞的行为不足以使飞机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选项D错误。答案:C

5.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13)

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行为

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

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

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

【详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选项AB均错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选项C正确。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选项D错误。答案:C

6.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2017/2/16)

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

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

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详解】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并非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不成立侮辱罪。选项A错误。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仅触犯徇私枉法罪。选项B错误。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可能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究的,也成立诬告陷害罪。选项C正确。诬告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的,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被害人科处刑罚,但仍会使他们卷入刑事诉讼,仍然成立诬告陷害罪。选项D错误。答案:C

7.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17)

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详解】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方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重要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主动交付财产。本案中郑某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张某被骗后发送验证码时并没有主动交付财物的意思,郑某通过技术手段破除了张某对钱款的占有,构成盗窃罪。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和第287条之一的规定,选项CD错误。答案:A

8.《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2/19)

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

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详解】事前通谋事后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行为人与事前通谋之罪构成共同犯罪,应以事前通谋之罪论处。选项A错误。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选项B正确。事前通谋事后帮助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应认定为事前通谋之罪的共同犯罪。选项C错误。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成立事前通谋之罪的共同犯罪,应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承担刑事责任。选项D错误。答案:B

9.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53)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详解】具体符合说要求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在具体层面完全一致。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所谓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选项A正确。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非对象错误。选项B错误。虽然甲与乙之间具有共谋杀害丙的故意,但丙对乙的埋伏行为并不知情。丙对乙的射杀行为构成偶然防卫,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的射杀行为均不能构成正当防卫。选项C正确。采用具体符合说解释丙对甲的射杀行为能够得到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结论。选项D错误。答案:AC(司法部答案为AD)

10.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2/56)

A.甲犯抢劫罪,所适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甲不得判处缓刑

B.乙犯故意伤害罪与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拘役与1年管制。由于管制不适用缓刑,对乙所判处的拘役也不得适用缓刑

C.丙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后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丙不得宣告缓刑

D.丁17周岁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丁不得适用缓刑

【详解】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甲犯抢劫罪所适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刑法中的“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当甲的宣告刑为3年时,可以适用缓刑。选项A错误。乙犯故意伤害罪与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拘役与1年管制。管制不适用缓刑,但是拘役可以适用缓刑。选项B错误。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对于特别累犯,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一罪被判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丙构成特别累犯,不适用缓刑。选项C正确。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5年以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的,属于累犯,但是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丁实施抢劫罪时为17周岁,刑满后第4年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也不构成累犯,可以适用缓刑。选项D错误。答案:ABD

11.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2/58)

A.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B.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D.《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

【详解】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选项A错误。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选项B正确。“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透支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归还意思的不属于恶意透支。选项C错误。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选项D错误。答案:ACD

12.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1)

A.甲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B.乙随身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入关,被现场查获,构成走私毒品罪既遂

C.丙乘广州至北京的火车运输毒品,快到武汉时被查获,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

D.丁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刘某吸食毒品并向其出卖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

【详解】《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甲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选项A正确。《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选项B正确。运输毒品是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选项C正确。丁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刘某吸食毒品并向其出卖毒品的行为,同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选项D正确。答案:ABCD

13.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2)

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

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详解】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其近亲属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选项A正确。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职务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收受财物后作虚假承诺,导致财物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构成受贿罪。选项B正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行为属于侵犯不同法益的不同行为,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应该按照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选项C正确。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至于事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选项D正确。答案:ABCD

14.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2/87)

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

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

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

【详解】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选项A错误。王某窃取金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为了躲避刘某追查将赃物转移给李某。李某明知金饰为赃物而窝藏、转移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答案:B

高阶

1.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5)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详解】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乙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既遂。选项A错误。乙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既遂,剩余的120万元虽然没有直接损失,但具有损失的紧迫危险,应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本案中,甲的行为仅涉嫌合同诈骗罪一罪,对具体行为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认定后应按照合同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选项D错误。答案:B

2.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11)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甲可以假释

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

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丙可假释

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不符合假释的条件。选项A错误。上述规定第26条第2款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乙的情形同时符合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可以优先适用假释。选项B正确。根据上述规定第3条第2款,对于职务犯罪人员,不积极退赃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选项C错误。丁在服刑中具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该对其减刑。选项D错误。答案:B

3.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15)

A.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

C.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D.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

【详解】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选项A错误。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乙当场以杀害王某为要挟,胁迫银行职员交付钱款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选项B错误。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只要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卖的,不论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均应该认定为拐卖儿童罪。选项C正确。明知他人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法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选项D错误。答案:C

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2/51)

A.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属于开设赌场

B.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C.在网络上传播电子盗版书的,属于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

D.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的,属于盗窃他人财物

【详解】《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选项A正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选项B正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选项D正确。答案:ABCD

5.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52)

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详解】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本题中,甲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其已死亡,遂将其尸体埋入雪沟,致使刘某被冻死,属于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通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选项A正确。若行为人履行义务就可以阻止或者避免危害结果,但行为人未履行义务,使该结果发生,则该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选项B正确。13岁的王某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无法认识到过量吸食毒品造成的危害,丙向王某赠送毒品的行为与王某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选项C正确。丁实施的杀害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导致周某不得不跳河求生,周某因跳河溺水死亡的结果与丁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选项D正确。答案:ABCD

6.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54)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详解】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使丙受轻伤的行为应认定为片面共同正犯,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但是,由于乙并不知情,不能认定乙是共同正犯,乙在丙昏迷的状态下取走丙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则甲、乙二人仅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甲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择一重罪论处,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选项CD正确。答案:ACD

7.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0)

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甲不构成抢劫既遂

B.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乙构成入户抢劫

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详解】甲实施盗窃行为时误将李某当作王某而将其打昏的行为,甲主观认识到的(打昏王某)与实际发生的(打昏李某)二者不一致,打昏李某的行为应单独评价为故意伤害行为,不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选项A正确。入户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以后,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若暴力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乙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发生于周某卧室内。选项B正确。抢劫后逃离的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属于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造成的所谓严重结果,不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按照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并罚。选项C错误。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的行为构成事后抢劫,在事后抢劫中暴力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选项D正确。答案:ABD

8.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2/86)

A.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B.王某未经李某同意,窃取李某与其共同占有的金饰,应构成盗窃罪

C.刘某客观上已将抽油烟机及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刘某将金饰遗忘在抽油烟机内,王某将其据为己有,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

【详解】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构成要件主要包含对委托物的侵占和对脱离占有物的侵占。事实一中,刘某将抽油烟机交给王某和李某带回修理的行为中的委托物为抽油烟机,金饰并非委托占有物。由于刘某住在5楼,王某窃走金饰时刚刚行至4楼,此时刘某对于金饰仍具有紧密的占有状态,金饰仍为刘某占有,不属于刘某的脱离占有物,王某此时从抽油烟机中将金饰窃走的行为破除了刘某的占有,应成立盗窃罪。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答案:A

9.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答案】

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

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

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