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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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如何开展电影剧本梗概 电影剧本备案立项公示工作?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在电影剧本梗概、电影剧本备案立项公示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降低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公示门槛,同时规定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的特殊题材应送交剧本审查,使得电影项目备案工作程序更清晰,标准更明确。

第十三条第一款中,法人、其他组织是指在县(区)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影视文化类单位,或者在其他县(区)级以上政府机构注册登记的营利性影视文化类单位。由于电影带有明显的产业特征,作为市场运营的主体,其主要经营范围应该与影视、文化类有关。本款所指的电影剧本是电影文学剧本。电影文学剧本是运用电影思维及其表现手法,用文学语言描绘未来影片内容的一种文学形式。它是摄制电影的基础和依据,其思想内容决定着形象化电影的思想内容。剧本梗概,是以简短的文字(一般要求不少于1000字)描述剧本的主要人物和主干性情节的材料。

根据本款规定,对一般题材电影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管理。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相关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中央一级“法人、其他组织”拟摄制的电影,应将电影剧本梗概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管理部门、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拟摄制的电影,应将电影剧本梗概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于题材、内容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重大文献纪录片等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的电影实行剧本立项审查制度,须提交完整电影剧本,比照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制度确立的属地管辖原则报送所属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剧本立项审查及公示责任主体为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前者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后者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法人、其他组织拟摄制的电影,其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定期向社会进行公示,备案公示内容应包括备案编号、电影片名、申报备案单位、编剧、备案结果和备案地,立项审查公示内容与之相仿。备案或立项、公示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发给用以证明备案或批准立项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