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了为什么要征税、税收的功能和原则后,我们就可以方便地探讨提高个税起征点是否可行的问题。
国外个税概况
我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挪威、丹麦、芬兰、意大利、西班牙、日本、加拿大等29个工业化国家的个税情况进行了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这29个工业化国家最低收入平均为140451元/年(为便于比较,本文货币均换算成人民币元),人均GDP平均为311554元,个税起征点平均为56003元/年,个税起征点与最低收入的比率平均为40%,个税起征点与人均GDP的比率平均为17%。个税起征点与最低收入比率最高的三个国家是瑞典146%、希腊128%、奥地利83%。个税起征点与人均GDP比率最高的三个国家是瑞典89%、希腊54%、芬兰35%。
我们从以上数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发达国家的劳动者几乎都要纳税。但从国外纳税单上可以看到,他们的纳税金额经常出现负值,这就是政府给低收入者倒贴税金。
中国个税现状及不足
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第六次职工调查发布的信息,2008年末全国就业人员为77480万人,城镇就业人员为30210万人,其中,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为12193万人,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有11515万人。全国劳动者平均工资为940元/月(该数据是根据官方公布的系列数据推算),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36元/月,公务员平均工资2822元/月。2008年中国劳动者总收入8.74万亿元(该数据是根据官方公布的系列数据推算),约占GDP的29%。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2009年中国人均GDP为24356元。
如果中国个税与国际接轨的话,那中国的个税起征点该在哪里呢?个税起征点应该是最低收入的40%或人均GDP的17%。如果以最低收入作参照,那中国个税起征点应是6120×40%=2448元/年,即204元/月。如果以人均GDP作参照,那中国的个税起征点应是24356×17%=4141元/年,即345元/月。
中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月,或24000元/年,是最低收入的24000÷6120=392%,是人均GDP的24000÷24356=99%。这些数据表明,中国现行的个税起征点高出世界工业化国家平均水平5~9倍。
因此,中国把2000元/月作为个税起征点,已经定得很高了,如果个税起征点与人均GDP挂钩,按照西方工业化国家几百年市场经济的税收经验,中国的人均GDP该是24000÷17%=141176元。假如中国经济在未来一直按照现在的发展速度运行,那要到2034年中国的人均GDP才能达到141176元,也就是说,中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即使24年不变,也不会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个税起征点过高,税基必然过窄。根据财政部税收研究室发布的数据,目前2000元/月作为个税起征点,全国个税交纳人数占总人口比例不到2%(即中国收入超过2000元/月的从业人员不到总人口的2%),也就是说,实际上现在中国只有2600万人交纳个税,可以说,中国纳税人口比例在世界上是最小的。
再有,中国目前的个税征收是以个人为单位,这是极不公平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有些国家实行“领工资就纳税”(pay-as-you-earn)的税制,但领工资时的纳税只是预扣,每个财税年度有个税收修正(corrections),这时才是正式报税,根据家庭全年人均收入重新计税,对领工资时预扣的税“多退少补”。
为什么个税交纳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呢?
因为家庭人口有多有少,家庭有工资收入的人也有多有少。打个比方,上海有一个5口之家,只有一人工作,工资6000元/月,除去“四金”后还剩4920元,需纳税313元,个人可支配收入为4607元,家庭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为921元。另有一个两口之家,两个人都工作,工资每人3000元/月,每个人除去“四金”后还剩2460元,需纳税23元,个人可支配收入为2437元,也就是家庭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为2437元。这就是目前按个人为单位征收个税的弊端。前者收入虽高,但家庭经济负担重,家庭税前平均每人收入1200元,个税要交纳313元;后者收入虽低,但家庭经济负担轻,税前平均每人收入3000元,可两人只交纳个税46元。也就是说,人均收入低的家庭要比人均收入高的家庭多纳税。税收的功能之一就是弥补第一次分配差距,而中国目前的个税制度,不但没有弥补这个差距,反而把差距拉得更大,使得收入分配更不公平,这与征收个税的初衷是相悖的。
如果按家庭为单位计算个税,仍按目前的税级税率,我们将看到一个截然不同的结果。首先把人均生活支出抵扣除去,我们假定是1000元/月,那个5口之家就是5000元的纳税抵扣,需要纳税的收入是4920-5000=-80元,没有达到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这个家庭无须纳税。在一些国家通过计算纳税额是负值时,说明家庭收入过低,应享受国家的税收倒贴,负多少,政府给补贴多少。也就是说,该家庭的人均收入为4920÷5=984元/月,比按个人纳税有所提高。再看那个两口之家,两人的纳税抵扣为2000元,需要纳税的收入为(2460×2)-2000=2922元,需纳税67.2元,家庭税后收入为2854.8+2000=4854.8元,平均每人2427.4元,比按个人纳税有所减少。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对家庭成员多经济负担重的劳动者来说,如果以个人为单位纳税,丝毫没有税收优惠,如果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则可免税。对家庭成员少经济负担轻的劳动者来说,以家庭为单位纳税会比以个人为单位纳税多纳税。这就达到了通过税收调节分配公平的目的。
中国实行按月计收个税,也有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一年偶尔有一两次收入的人也同公务员等有稳定收入的人一样按月纳税,这既不合理,更不公正。例如大学生暑假打工,一个月的收入也就是他一年的收入,如果打工一个月收入2880元,分摊到一年是每月240元,按现行的个税制度,就相当于月收入240元就要纳税。稿酬纳税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作者用两年时间写一本书得到稿酬19200元,分摊到每月的稿酬为800元,按现行的个税制度,就相当于每月收入800元就要纳税,而且用20%的比例纳税,税率与公务员6452元~22242元月工资的税率相同。从事建筑、装潢、家政等的个体劳动者也是如此,他们并非每月都能得到劳务报酬,可能几个月才收到一次劳务报酬。把非固定收入的一次劳务报酬按一个月所得计税,这种税制设计显然是不科学的。
所以,中国的当务之急不是争论是否提高个税起征点,而是尽快把纳税单位由个人改为家庭,并且改按月征税为按年征税。
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个馊主意
现在,我们弄明白了为什么要征税、税收的功能和原则,也认识了国外个税概貌和中国个税现状及存在的不足,我们可以进一步对“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这一违反经济规律的谬论进行有力的驳斥,从而论证出提高个税起征点是对富人有利还是对穷人有利。
提高个税起征点不能制造“中产阶级”
一些人提出,提高个税起征点可以扩大“中产阶级”队伍,请问,什么是中产阶级?收入多少算“中产阶级”?注意,我用“中产阶级”要加引号的,因为我反对这一提法,我不认为中国有“中产阶级”,更不认为“中产阶级”是可以造出来的。
一个健康发展的经济体和关注人民尊严的社会,社会财富分布状态是富人占少数,穷人也占少数,多数人处于中间状态,是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状。在中国目前月薪2000元以上的劳动者还不到总人口的8%,如果按照西方阶层的划分,在中国月薪2000元绝对就是富翁了。中国77480万就业人员的平均月工资是940元,西方国家一般把拿全国平均工资的人称做“中产阶级”。在中国,能把月收入1000元的人叫做“中产阶级”吗?
国外有“中产阶级”的概念,那是在他们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而不是人为制造的。这好比赛跑,运动员跑第几名是在跑道上跑出来的,不是裁判给安排的。所以,那些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制造“中产阶级”的人其实连小学语文都没学好,根本就不知道“中产阶级”到底是怎样一个概念。
提高个税起征点不利于增强公民意识
现在的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月,这样的收入水平在中国就处于金字塔顶了,因为在起征点为2000元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只有9000多万。我们一定要明白,个税起征点不是毛工资,而是扣除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这“四金”后的收入。以北京为例,个税起征点定在2000元上,毛工资超过2581元才纳税,如果个税起征点定在5000元上,毛工资超过6452元才纳税,如果个税起征点定在7000元上,毛工资超过9032元才纳税,如果个税起征点定在10000元上,毛工资超过12242元才纳税。
如果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可以推算,中国交纳个税的人不会超过总人口的1%,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只有1300万人交纳个税,这在世界经济史上绝对是个不可思议的奇迹,肯定会被写进世界经济学教科书,成为一个绝无仅有的反面案例。上文已经论述,不要说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就是保持在2000元/月,中国在24年内都可以不调整个税起征点,而仍高于工业化国家平均水平。难怪有人说中国没有经济学家,国内不少所谓的经济学家和官员别有用心地呼吁,声称应该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甚至是7000元/月、10000元/月,真可谓今古奇观又一章!
提高个税起征点对富人有利,对穷人不利
把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受益的只是1300万富人,中国98%的人不会受益。
经济学上有个丰收悖论,说的是农民的粮食丰收了,农民的收益不但没增加,反而减少,因为粮食总供给增大,但总需求没有变化,导致粮食价格下降,从而使农民的收益减少。在税收上,也有个悖论。全体纳税人纳税越多,对某些人来讲,可能得到的福利越多。我们看看这个税收悖论是怎么回事。
举个例子,一个家庭4个孩子工作,老大月收入6000元,老二4000元,老三2000元,老四1000元。如果把个税起征点定在6000元,比例税率是50%,那弟兄4人谁也不纳税,最高收入高出最低收入5000元。
如果把个税起征点定到5000元,父亲仅能从老大那里得到税款500元,父亲用于第二次分配的钱只有500元,把这500元都给老四。第二次分配后老大的实际收入是5500元,老四是4000元,老三是2000元,老四是1500元,最高收入高出最低收入4000元。
如果把个税起征点定在2000元,父亲可以从老大那里拿到税款2000元,从老二那里拿到1000元。老三和老四不纳税。父亲把收缴的3000元税重新分配,给老三1000元,给老四2000元。第二次分配后老大的实际收入是4000元,老二、老三和老四都是3000元,最高工资比最低工资高出1000元。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起征点越低,税基越大,越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因为国家可以拿更多的钱进行第二次分配。
另外,国家为了维持一定的财政税收,只有加大税基,才能降低税率。国际上除了贝宁、布隆迪、圭亚那、博茨瓦纳、拉脱维亚、爱沙尼亚、格鲁吉亚、斯洛伐克、罗马尼亚、捷克、黑山、乌克兰、俄罗斯、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沙特阿拉伯等国家的个税实行比例,其他多数国家都实行累进率,把起征点和初级边际税率定得很低,把劳动者尽可能多地纳入到纳税队伍中来,由于低收入者一般在初级边际税率内纳税,税额很小,不会给生活带来明显的影响。但对国家而言,由于税基增宽,税收会明显增加,从而可以拿出足够的钱用于第二次分配,调节收入不公。这就是西方国家福利高的原因,他们有很宽的税基,税源充足,国家才拿得出钱来补助孩子,教育免费,医疗免费,公交免费,给市民免费发放自行车,大幅度补贴农业。这些福利对富人的生活影响不大,但对穷人来说提高了生活水平。
所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对富人有利,对穷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