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缴纳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缴纳营业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金融商品等四类。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重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对金融机构的货物期货的买卖,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4、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征税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如: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等业务。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如: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等业务。
5、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如表演、播映等。广告的播映按照“服务业”税目征税,不按本税目征税。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按“服务业”税目征税,不按本税目征税。
6、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夜总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射击、狩猎、跑马、游戏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7、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广告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
上面的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如: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等。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技术等转让或转租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不在本税目征税。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著作权,是指转让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音像著作等。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行为。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转让该项股权,应当按照本税目征收营业税。
9、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转让该项股权,应当按照本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即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为销售不动产,应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是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应税劳务。
单位,即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是指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这里所说“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独立核算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纳税人应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出境旅游;(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7)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承租人是指具有独立经营权,财务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的单位和个人。承包人是指具有独立经营权,财务独立核算,定期向发包者交纳承包费的单位和个人。
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具体又分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水路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以独立计算盈亏的单位为营业税纳税人。
航空运输业务,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营业税纳税人。
2、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税率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主要设置了3%和5%两档基本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金融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税率,另外娱乐业设置5%~20%的弹性税率。
为加强对各种娱乐行为的税收调节,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射击、狩猎、跑马、游戏等娱乐项目,不再实行幅度税率,统一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的营业额的,一并按高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项目与减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减、免税。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奖励金、违约金、代收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收费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都应当计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经营项目不同,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具体规定如下:
1、运输业务。(1)运输业务的营业额一般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括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运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建设基金等。(2)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余额为营业额。(3)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联营运输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出发地至到达地所进行的运输业务,其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即运输企业应当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4)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主要包括:旅客票价收入、行李运费收人、包裹运费收入、邮运运费收入、货物运费收入、客货运服务收入、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以及规定的其他收入。
2、建筑业。(1)建筑业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其中,工程价款的计算公式为: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等,都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2)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3)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4)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的价格,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6)不论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为营业额。(7)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和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中标的价格就是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标价格以后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实际收人额为营业额。
3、金融保险业。(1)一般贷款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2)转贷业务,指金融企业经营的转贷外汇业务,以其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外汇、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的正、负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以金融服务手续费等收入为营业额。(5)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6)保险业务,以纳税人提供属于保险业征收范围劳务向受让方取得的全部收入为营业额。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人也应按全部保费收人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分保险人不再缴纳营业税。